托收结算风险防范措施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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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业务中出口商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托收业务中出口商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02
通过信用评估机构获取买方的信用报告,了解其信 用评级和历史表现等信息。
03
在交易过程中,持续关注买方的经营状况和支付表 现,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
01
02
03
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和 风险状况,选择合适的 结算方式,如付款交单 (D/P)、承兑交单(
D/A)等。
在选择结算方式时,应 充分考虑买方的信用状 况、货物价值和运输方
选择合适的货币进行结算
选择稳定的货币进行 结算,以降低汇率风 险。
了解各种货币的特点 和走势,以便在交易 中做出明智的选择。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 币种类和汇率,避免 因汇率波动造成损失 。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01
了解国际贸易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02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法律纠
详细描述
某出口商与买方商定采用付款交单(D/P)方式进行结算。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买方以各种理由拒 绝付款赎单,导致出口商无法及时收回货款。
案例三
总结词
未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VS
详细描述
某出口商在未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情况下 ,与买方进行托收业务。在货物出运后, 买方所在国家出现经济危机,导致买方无 法支付货款,出口商因此遭受重大损失。
式等因素。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 方式和相关条款,确保 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01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以规避因买方违约或破产等 风险造成的损失。
02 了解各种出口信用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03 在投保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 和免责范围等信息。
02
托收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托收_法律案例分析(3篇)

托收_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出口贸易的企业。

201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货物到达后30日内支付货款,付款方式为托收。

2018年12月,乙公司将货物运至甲公司,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向乙公司开具了商业发票。

随后,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商业发票、提单等单据提交给了银行,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

银行在办理托收过程中,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单据存在瑕疵,遂通知甲公司进行更正。

甲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对单据进行了更正。

2019年1月,乙公司收到银行通知,称甲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货款。

乙公司遂向甲公司催收货款,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乙公司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提供的单据是否存在瑕疵?2. 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3.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 关于甲公司提供的单据是否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托收统一规则》第14条规定:“单据在托收过程中,如发生遗失、损坏或延误,托收银行应立即通知委托人。

”在本案中,甲公司在办理托收业务时,提供的单据存在瑕疵,导致银行在办理托收过程中发现问题。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应当对提供的单据负责。

然而,甲公司在接到银行通知后,及时对单据进行了更正,不存在故意隐瞒或欺诈行为。

因此,甲公司提供的单据瑕疵并不影响托收业务的正常进行。

2. 关于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托收统一规则》第15条规定:“托收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过程中,应尽合理注意义务,确保托收业务的顺利进行。

”在本案中,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过程中,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单据存在瑕疵,并及时通知了甲公司。

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

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措施汇报人:2024-01-10•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防范措施目录•案例分析•结论与建议01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在DP项下,出口商发货后可能会面临买方破产或无力支付货款的信用风险。

买方拒收货物风险由于市场变化、质量异议等原因,买方可能会拒绝收货,导致出口商面临损失。

出口商在交单时可能因疏忽或错误导致单据不符,被银行退单或买方拒收。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遇损坏、丢失或延误,影响交货时间和质量。

运输风险单据不符风险付款时汇率波动风险在DP项下,出口商可能需要在远期收汇,期间汇率波动可能导致实际收款金额减少。

收款时间不确定性风险由于DP项下托收时间较长,汇率波动可能导致出口商无法预期收款时间。

进口国政治稳定性风险进口国政治动荡可能导致贸易中断,影响出口商收款。

贸易政策变动风险进口国贸易政策变动可能影响货物进口和支付。

02防范措施1 2 3在交易前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调查,了解其信用状况和经营历史,以降低潜在的信用风险。

信用调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包括交货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以保障出口商的权益。

合同条款设定合理的信用额度和期限,根据进口商的信用状况进行动态调整,以控制潜在的信用风险。

风险控制03及时沟通协调加强与进口商、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等相关方的沟通协调,确保货物流转顺畅,减少操作风险。

01规范操作流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和规范,确保每一步操作都有明确的指导和标准,以减少操作失误和风险。

02严格审核单据对出口单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单货相符,避免因单据问题导致的风险。

选择合适的计价货币在合同中尽量选择稳定的货币作为计价货币,以减少汇率波动的风险。

远期外汇交易通过远期外汇交易锁定汇率,避免因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

合理安排收付款时间根据汇率走势合理安排收付款时间,以降低汇率风险的影响。

了解政治风险01在交易前了解进口国的政治状况和风险程度,评估政治风险对交易的影响。

托收结算的风险及防范

托收结算的风险及防范

一、保兑行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是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保兑行通常由通知行兼任,由于通知和保兑由一家银行办理,所以保兑信用证一般都是通过银行通知出口商的。

被邀请保兑的银行有权决定是否对信用证保兑,如果其决定不按开证行指示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时,应立即毫不延迟地通知开证行。

信用证能够保兑后,如需要修改,必须征得保兑行的同意,否则,不得修改。

即使保兑行同意修改,它也有权选择对修改的部分是否保兑。

保兑行一旦接受开证行邀请,在信用证上加注保兑注记后,便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即必须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

受益人可以将单据提交给保兑行或其指定银行,只要单证相符,保兑行就应付款、承兑、或议付。

通知行担负保兑责任时,采取的方法是在通知书上加列保兑文句:“我行兹对本证加以保兑。

”由于保兑是一种对受益人的肯定的凭单付款责任,一般银行都像本身开证那样要用“保证”“保付”或类似科目进行转账,使其在账册上表现出来,而单纯通知就不需要进行转账。

保兑行在开证行不能兑付时,有必须议付或代付的责任。

在已经议付或代付之后,不论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只要出口人提交了“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单据后,保兑行都不能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保兑行因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而对受益人付款后,即取得向开证行索偿的权利。

保兑行承担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当信用证规定的“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单据提交到保兑行时,保兑行即应承担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

未经开证行、保兑行以及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二、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及应对措施托收结算的概念托收(collection)是指债权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债务人为付款人的汇票,连同有关单据委托当地银行的国外分支机构或代理行向进口商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根据银行交单条件的不同,托收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银行凭指定条件交出单据,虽然为出口商控制了单据,但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所以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结算方式,对出口商来说,虽然比赊销风险小,但还是隐藏着较大的风险。

托收结算的风险防范

托收结算的风险防范

摘要: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托收因其风险和费用界于信用证和电汇之间,且手续操作简便易行,在出口业务中应用较广泛。

虽然托收业务中有银行参与,但银行在业务过程中坚持所谓的三不管原则,即不管审核单据、不管货物和不管货款,因此托收属于纯粹的商业信用。

不论付款变单(d/p)还是承兑交单(d/a),均要求出口商先发货,然后通过银行向进口商索款。

对进口商相对有利而对出口商相对不利。

关键词:托收;结算;风险现结合托收自身的特点和风险点,说明如何防范托收结算的风险。

一、托收的定义和特点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

开具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属商业信用。

逆汇法。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

托收业务必需控制好两点,才可以满足安全收汇的要求:是托收的提单必须代表物权,以构成约束进口商必须付款的凭据;二是进口商必须以支付托收项下的金额货款为提取货物的前提,所谓手交钱一手交货。

二、托收的种类根据托收是否附带单据,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大类。

光票托收指委托人开立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仅凭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

光票托收的汇票依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因为光票托收风险大,一般用于样品费、佣金、尾款等小金额结算;跟单托收是指委托人开立附货运单据的汇票,凭跟单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

跟单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付款交单(d/p)指代收行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的付款方式,付款交单(d/p)按付款时间不同分为d/p即期和d/p远期,d/p远期还存在一种变通被称为dp·tr(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承兑交单(d/a)指在开立远期汇票的情况下,代收行在接到跟单汇票后。

要求进口商对汇票承兑,在进口商承兑后即将货运单据交付进口商的托收方式。

托收_法律案例(3篇)

托收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银行被告:XX公司案情背景: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某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供应商支付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银行托收。

XX公司委托其开户行XX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向供应商开户行办理托收手续。

在托收过程中,银行发现供应商开户行账户余额不足,无法足额支付货款。

银行遂与公司联系,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确保货款能够收回。

然而,公司未能及时提供担保,导致银行未能成功收回货款。

银行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货款及相应的利息。

二、争议焦点1. 银行是否履行了托收义务?2. 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款未能收回的责任?3. 供应商开户行账户余额不足是否构成托收失败的理由?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银行在托收过程中,按照托收协议的约定,履行了托收义务。

银行在发现供应商开户行账户余额不足时,及时通知了公司,并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符合托收业务的相关规定。

2. 公司未能及时提供担保,导致银行未能成功收回货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公司应当承担货款未能收回的责任。

3. 供应商开户行账户余额不足是导致托收失败的原因之一,但并非唯一原因。

公司未能及时提供担保,也是导致托收失败的重要原因。

因此,供应商开户行账户余额不足不能作为公司免除责任的理由。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公司应向银行支付货款人民币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2. 公司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托收业务中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托收业务的定义和特点:托收是指银行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业务具有以下特点:(1)委托人将款项委托银行收取;(2)银行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代为收取款项;(3)银行在托收过程中,对款项的收取不承担任何责任。

国际结算之托收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之托收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之托收案例分析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采购合同,约定采购的货物总价值为10万美元。

甲公司需要给乙公司支付货款,并委托银行为其进行托收结算。

操作流程1. 双方签订贸易合同在进行托收前,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同中应约定好货款的结算方式、付款期限、货物质量及数量等细节,以避免后续出现纠纷。

同时合同中应明确委托银行的职责和要求。

2. 甲公司向银行递交单据在货物打包装箱后,甲公司需准备好海运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据,并将其提交给银行,委托其进行收款。

银行在收到单据后,会核对单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进行记录。

3. 银行通知乙公司当乙公司从货运代理处领取到货物时,银行会通知乙公司收到单据,并提醒乙公司及时办理进口收汇手续并支付货款。

乙公司在收到银行通知后,去银行进行付款。

银行验收乙公司提供的收汇单据,并进行结算。

在完成交易后,银行将收到的货款汇给甲公司。

注意事项1. 注意单据真实和合法甲公司在递交单据时,应注意单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果单据不真实或不合法,则会导致交易无法完成或者乙方后续出现问题。

2. 注意对银行委托的要求和职责在委托银行进行托收时,甲公司应注意对银行的要求和职责,并确保银行可以按照约定处理货款和单据的收发。

3. 注意支付汇率和汇款费用在收到货款后,甲公司需了解收到的汇率和汇款费用,以及银行收取的手续费用,以避免交易成本增加。

优缺点分析优点:1. 双方风险较小。

托收作为银行为中介的结算方式,双方的风险较小,在交易过程中更加安全可靠。

2. 适合小额交易。

托收交易过程简单,对于小额交易更为合适。

1. 交易时间较长。

托收交易的流程比较复杂,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来完成,不适合紧急的交易。

2. 双方交易成本较高。

托收需要支付银行收取的一些手续费,相对较高,不适合交易金额较小的单子。

结论综上所述,托收作为国际贸易中常用的结算方式,在操作中需要注意单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银行的职责和要求。

托收存在的风险及防范(DOC8页)

托收存在的风险及防范(DOC8页)

托收的特点、风险以及防范目前,在欧美一些先进国家和地区,付款方式日趋简单易行,信用证在贸易结算中的使用率有进一步缩小的趋势。

这一方面是对于进口商来说,开立信用证的手续繁杂、费用较高,而且还要在较长时间内占压买方一定的资金或授信额度,致使很多买家不愿意开证,另一方面,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世界买方市场的进一步形成,世界贸易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

在国际市场普遍形成买主市场形势下,出口商要赢得买主、扩大交易、扩大市场,除了必须以商品高质量、低价格作为竞争手段外,尤其重视在付款方式上给予进口商一定的优惠,向进口商提供更有竞争力的贸易条件。

因此,在付款方式上,出口商需要寻找新的解决方案,往往不得不逐渐减少甚至放弃对自己有利而对进口商不太有利的信用证方式的使用,逐渐增加使用为进口商所乐意采用的付款方式,如:托收和赊帐方式。

由于上述原因,目前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采用非L/C方式结算。

然而,托收方式毕竟属于商业信用,对出口商来说,风险较大,如果运用不当,出口商极有可能遭致巨大损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托收结算方式的特点(1)进出口资金负担不平衡托收条件下,出口商处于不利地位,要委托银行向客户收款的首要条件是出口商备妥托收项下的单据就意味着出口商必须先备妥货物装运后取得单据才能通过银行托收。

进口商在做托收结算方式时,无需交付押金和提供相应的担保,签订合同以后,凭出口商通过托收行向代收行递交的单据决定是否付款或承兑,具有很大的主动权,尤其是在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的条件下,进口商可以通过信托收据借单,或承兑出口商出具的汇票获得单据的所有权先行提货,转售后偿还出口商或银行的货款。

(2)银行不承担审单和付款责任URC522第四款第一条B项明确表示托收银行不会为取得指示而审核单据。

第十三款又明确银行对任何单据的格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其法律效力、或对在单据中载明或在其上附加的一般性和/或特殊性的条款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一般情况下,在托收条件下进口商付款或承兑的条件是单据和合同的一致,单据和单据的一致,银行没有审单的义务,会增加因为单据问题而产生的拒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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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的邮程,加上各银行的合理工作时间, 出口商在3个多月后才收到该笔货款。
试分析,这种结汇方式和货币对出口商 有何不妥。
17
货款 出口商K
香港R
汇票
瑞士法郎
香港银行
中国 银行
汇票
瑞士买主 瑞士银行
18
提示: 票汇业务中,若使用的汇票其货币不是 汇款人和收款人所在国或地区的货币而是 第三国货币,收汇的速度最慢。 由于汇票需多次背书转让,与汇票使用 的结算货币有关,索偿路线复杂,汇款银行 为了长时间占用汇款头寸,有时故意在账户 银行中选择使用收款方式最慢的银行作为 付款银行,因此,票汇收款的速度有时最慢。 出口商应提出使用电汇付款(T/T)方式。
承兑,视为“货到”进口地付款或承兑,以 拖延付款时间。有的进口商甚至在买卖合同 中就与出口商订有货到后才付款或承兑的
条款。有些虽然合同未订有此项规定,但一
些进口商往往不愿在只见单据而未见到货物
情况下付款或承兑。还有的进口商对即期
10
付款的托收,要求在汇票上的期限写成 “On arrival of goods”。
26
办理托收。但因原即期付款改为远期付款, B出口公司要求并经其同意,由买方负担 45天的远期利息。
B出口公司按期装运货物后,于7月25日 按45天D/P方式向托收行办理收手续,并在 托收指示书上规定45天利息与货款一起收取。 9月20日B出口公司接到托收行通知,该笔 托收货款业已收到,但据代收行称,付款人 拒付利息,只收回货款部分。
本案中,出口商虽曾提过其货款依凭单 即期付款的信用证结算,但是在合同中却 没有明确的表明,这就给买方以可乘之机, 使其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托收方式。
31
若以即期付款的信用证结算,则应在合同中 完整地明确规定,例如:“Terms of payment: The buyer shall establish a letter of credit available by the seller’s documentary draft at sight to be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15th days after date of shipment. The letter of credit must reach the seller 30 days before the contracted month of shipment.” (支付条款: 买方开立信用证,凭卖方即期跟单汇票于装运 后15天内在中国银行议付有效。信用证必须在 合同所规定的装运月前30天开到卖方。) 32
仅付托收票款而不付费用,此项费用仍在
托收票款中扣除。(事后可凭合同条款由
买卖双方自行交涉)。 若出口商在指示书上对费用加注为:
“托收费用由进口商负担,不得放弃”或 “托收费用应与托收款一并付讫后交单”。 若因进口商对费用拒付而引起托收款的 延误,概由出口商 承担。
13
二、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由于货物单据化,进口商 有可能在付款后 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更有甚者,遇到 伪造单据 进行诈骗时,就有款货两空 的风险。
汇付及托收结算风险 防范及案例分析
姚新超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仲裁员
北京宏丰佳和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1
汇付(电汇和票汇)的
性质 及风险
汇付是一种商业信用 的支付方式,即银行
只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信用。 在汇付业务中,银行只负责按进口商的
指示将资金转交给出口商,汇出银行对邮递 过程中的延误、遗失及邮电部门的其他过失
(二)选用贸易术语不当的风险
本来出口商 为保障自身的利益,应尽
可能争取以CIF或CIP条件成交,自己办理
保险。出口商在货物装船前,办理了货物
保险,装船后,到银行办理了托收,不论是
D/P还是D/A,在付款人付款或承兑之前,
仍然拥有货权。
8
正常情况下,若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了 损失,货物是以CIF或CIP成交的,进口商 仍可通过付款或承兑方式取走货物单据, 然后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B出口公司认为,买方马斯亚公司的资信
27
太差,本应按即期信用证结算,而在交货时 却推翻诺言,改以远期托收结算,但待付款 时又再次推翻诺言,拒付利息。 B出口公司 随即于9月25日发电向买方公司追究,而买方 于9月29日复电如下: “你25日电悉。关于第 ××号合同项下货物,我方提货后发现货物 有部分霉斑。我本应准备退货拒付货款,但 考虑贵我双方今后贸易关系,故做出最大的 让步,接受了货物,但仅在该笔托收中,我 未付利息作为弥补由于货物霉变的损失。”
24
于是B出口公司向买方去电催证,但买方复 电称,依贸易合同规定,并非信用证结算, 而是以即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B出口公司 结算人员即查询该笔业务经办人员,经业务 人员回忆在商谈时确实提过货款按即期付款 的信用证方式结算,并未接受托收方式。 B 出口公司又核对合同支付条款( “Payment by draft drawn on Buyer payable at sight.”) 的规定,认为该条款是凭买方为付款人的
19
案例2 T/T电汇案
中国F进口公司与中东M出口公司签订 进口砂糖5 000公吨,合同约定使用即期 信用证付款。同时,出口商要求在即期 信用证中加列两天内电索,中国进口公司 对此没有反对。进口商按时向出口商M 公司开出信用证。不久,中国开证银行 收到议付银行的索偿电讯通知,立即向 M公司电汇了该批货款。当开证银行收到 议付单据后,发现多处不符点,银行立即
29
代收行的处理方法符合国际惯例。 B出口公司根据托收行的意见,又查阅了
URC522后,不得不放弃利息的收取,而且 货又被对方提走,只好放弃利息而告结案。
试分析本案症结所在?
30
案情评析
1.贸易合同条款必须明确 国际贸易中的一切权利义务依据是合同 (或信用证)条款。但订立合同的时,要持有 认真、谨慎的态度,避免日后合同执行时出 现争议。
若货物受损后,进口商因此拒付,单据 仍属于出口商,出口商可凭保险单向保险
公司索赔,出口商可直接获得赔款。 但在中国的出口贸易中,绝大多数以
FOB条件成交,放弃了保险权、货物控制权 及货款权,使出口商面临诸多风险。
9
(三)某些国家的“货到付款或承兑 ”风险
北欧和拉丁美洲许多国家的进口商往往 要求按照“当地习惯”将“单到”进口地付款 或
具体风险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没有事先对出口商的资信、经营
作风进行深入全面的了解。
第二,对进口货物的市价趋势、销售趋势、 本国外汇管制 等没有准确的预测和了解。
第三,没有严格审单,案例1 案例2 案例3 案例4 案例5 案例6 案例7
汇票使用第三国货币案 T/T电汇案 即期信用证变为即期D/P案 进口商拖欠出口商巨额货款案 托收信托收据案 代收行不当放单的纠纷 托收行错误指示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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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征求进口公司意见,该公司也认为 不符点成立。
于是开证行向议付银行追索货款,同时 进口商也向M公司提出质疑。但议付行与M 公司均不予答复。在卸货时,进口公司又 发现货物包装严重破损,且重量还有短量 现象。进口公司又向M公司提出索赔, M公司仍然不予答复。
试分析,中国进口公司在交易中有何失误。
28
B出口公司从上述买方电文中看出一个 问题:买方业已提取货物,说明代收行早已 放单给买方,买方才能持提单向船方提货。 而我在托收指示书上明确指示代收行货款与 利息一起收取。买方拒付部分票款,为何代 收行还是放单给付款人?代收行理应将付款 人拒付的情况通知我方,然后根据我方的意 见决定是否放单,这才符合国际惯例的作法。 B出口公司即通过托收行向代收行提出责问, 但托收行不同意B出口公司的意见,认为
只是提供中介服务,并未作出 非收妥不可
或非付款不可的保证。
因此,在跟单托收中,进出口商 都会面临 一定的风险。相对而言,出口商 所面临的 风险更大。
5
一、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一)不了解进口国家的相关规定
1. 对进口商的资信、经营作风没有深入、 全面的了解,极易上当受骗。
2. 不了解出口货物的价格趋势,进口国的
第三国货币,收汇的速度最慢。 在即期信用证中,若接受电汇索款条款,
对进口商存在较大风险。
3
托收的性质 及风险
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 (Commercial
Credit)基础上的一种结算方式。尽管银行
参与结算,但银行不提供 信用,即出口商 最终是否能取得付款或承兑,依赖于进口商 的信用,银行仅提供服务而不承担责任,
21
Applicant (Importer)
1. 买卖合同
Beneficiary (Exporter)
8.
2.
电索
4.
5.
















Issuing Bank Paying Bank
3.传递信用证
Advising Bank 6. 索 偿(电索) Negotiating
Bank
7.偿 付(T/T货款)
15
案例1 汇票使用第三国货币案
中国K公司(出口商)向香港R公司 (进口商,中间商)出口一批货物转运瑞士。 香港R公司向香港某银行购买了一张银行 即期汇票寄给出口商作为货款,但该汇票 的付款货币为瑞士法郎。出口商向中国银行 提示,因不代垫头寸,收妥结汇及汇票的 货币为瑞士法郎,还需等待中国银行将 汇票背书转让给瑞士苏黎世某银行,除正常
托收,若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或拒绝承兑, 此时,出口商可能对在途货物失去控制 (FOB)或到港货物难以处理。
(五)托收费用和利息的风险
各有关银行受托办理托收业务的费用 通常 由委托人(出口商)负担。但在实务中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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