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之托收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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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
1. 与第一次合作的公司洽谈业务时,无论大 公司还是小公司,都要仔细核对好与业务相关 单据以及该公司的信息。对于D/P来说,代收行 在收到货款后才可以放单;对于D/A,代收行顾 客承兑的签名后才可放单。如果对方拒绝付款, 代收行要及时通知托收行。
2. 对于非本行储户的公司来说,我们不清楚它 的信誉和商业运作,如果它想得到信贷支持就要 提供安全保障(如:用不动产作为担保或者纸质 的安全保障;主办银行的银行担保;代收行有处 理准备作为担保的商品的权利)。另一方面,代 收行要在提供资金之前调查市场上这种商品的价 格以及质量,同时可以从托收行获得关于融资的 信息作为参考,或做一份关于该公司的信誉调查, 以确保本行利益不受损害。 如果是本行的储户,就应该对该公司的信誉 情况有一定的了解,为了安全起见也可以按照上 面非本行储户来处理。
流程示意图
Sell goods
Importer
B&C Ltd. Germany
Present Docs D/P
Collecting Bank
Commercial Enterprise HK
Chinese corporation
West LB Hamburg Joint Venture 合资企业 West LB HK
国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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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 2.简
3.
4.

案例重现: 案例重现:
1994年2月6日,WestLB香港分行通过汉堡分行向B&C有限责任公司托 收187,000美元的货款。之后,B&C公司的董事长邀请汉堡分行史密斯先生 参加了一个会议。一同参加会议的还有一位远东贸易公司的陈先生。 从这个会议,史密斯先生了解到: 这个香港的远东贸易公司和一个中国大陆的公司组成了一个合资企 业。远东贸易公司先从WestLB香港分行贷了一笔400,000美元的款项从马 来西亚购买原料运到中国大陆,通过合资企业利用原料生产乳胶医用手套 。 为了满足德国和欧洲对医用手套的需求,贸易公司委托B&C公司销售 该批产品。 B&C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来付款取得单据,希望WsetLB汉堡分行能够 先放单让他们把货物卖掉,取得货款以后再把钱给汉堡分行。另外,B&C 公司表示,如果WsetLB愿意提供信贷支持的话,以后每个月都会有一笔1, 000,000美元的业务。 会议过后,考虑到B&C公司不是WestLB汉堡分行的客户,汉堡分行向香港分 行了解到该商贸公司的资信状况, 香港分行警告他,除非B&C公司付全款 项,不然不要放单。 通过会议,史密斯还了解到,货物将于第二天到达汉堡。香港分行指示汉堡 分行安排该批货物的仓储和保险。一个月后,香港分行通知汉堡分行找到 另外的买家,并且以每一百双7美元的价格销售。但是销售遭遇了困难, 最后在香港分行同意后,以每仓库30,000马克的价格出售了这批货物。
代收行提供融资时,应要求进口商提供第三 代收行提供融资时, 方出具的担保
代收行融资时, 代收行融资时,应要求进口商提供一定数量 的资金作保证
• 由于信息非对称的因素存在,代收行在对 进口商融资时,同样面临进口商的道德风 险问题。对资信欠佳或不了解的进口商, 代收行不可以凭进口商提交的信托收据而 给予融资,也不可以接受其要求而修改原 有的远期交单付款条件。只有这样,代收 行才可以避免融资后进口商拒付带来的风 险。
Malaysia
马来西亚
Raw material
有效利用托收方式,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有效利用托收方式,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调查和考虑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成交 金额应妥善掌握,不宜超过其信用程度。
了解进口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贸易管制、外汇 管制条例,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 到外汇而造成损失。
出口合同应争取按CIF或CIP条件成交,由出口人办理货运保 险,或投保出口信用险。在不采取CIF或CIP条件时,应投保卖方 利益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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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出口,制作单据,以免授人以柄,拖 延付款或拒付付款。
案例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B&C公司是个小公司, 而且它不是WestLB汉堡分行的客户,并且 在此之前,汉堡分行与他从来没有过交易 往来。B&C公司以完成此单交易后,每个月 都会有100万美元的交易额为由让汉堡分行 先放单,那么作为代收行的汉堡分行是否 该从利益的角度考虑放单呢?
风险与
代收行面临的风险主要是由于对进口商给予 融资所造成的。如果按照托收指示书的内容行事 ,代收行没有责任去照看或提取出口商所发运的 货物,并且在进口商拒付时,也没有责任替出口 商收回货款。正是由于提供融资,代收行才面临 一些风险。为防范这些风险,代收行应采取以下 措施:
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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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果像案例中一样,托收行是代收行的 海外分行,那么如果在托收指示中有明确指 示的话代收行还要帮助其安排仓储、商品保 险和出售商品,如此就要考虑处理商品的巨 大商业风险。 在处理托收商品时,一定要小心、谨慎, 要准确按照托收行的指示处理。
总而言之,处理每一个案子都要以小心 谨慎为原则,以不让银行的利益受到损害为 基本,以获得最大利润为目标,其中最重要 的是要遵守URC(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522。
所以,从汉堡分行的角度来看,如果放单的 话,对银行而言存在一定的风险。并且,从代收 行的义务来看,它必须遵守托收行的指示。因此 ,汉堡分行在B&C提出无力付款取单的情况下,应 该首先通知WestLB香港分行,获得香港分行的指 示再行事。 其次,汉堡分行对这家公司的资信状况也不 了解,如果贸然放单的话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而且银行对这批货物的价值以及市场需求情况也 不了解,并不能确保B&C一定能够获利而偿还债款 。
3. 在知道该公司信誉不好的情况下,作为代 收行,我们就要格外小心的处理,不交清货 款不要向进口商提供信贷支持 。 即使该公司信誉很好,也应当防患于未 然,因为作为小公司,它没有大公司那么大 的责任,没有雄厚的资金保障,而且抗打击 能力也不强,很有可能因为经营不善而陷入 危机甚至破产,导致货款无法收回。
• 在进口商凭T/R借单融资时,尽管信托收据 中已注明进口商所提取货物的所有权以及 出售这些货物的所得收人依然归代收行所 有,但代收行应要求进口商在提交信托收 据的同时,还应提交第三方出具的担保, 以备日后进口商无力支付时还可由担保人 承担还款,从而避免进口商避免无力还款 而造成的风险。
• 在“远期D/P,即期付款”条件下,由于代 收行预先将资金支付给了出口商,而且是 代替进口商事先垫付的,因此,代收行在 以上述条件向进口商交付单据时,应要求 进口商预先支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当作押 金,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代收行承 担的进口商日后拒付的风险。此外,代收 行只有在充分了解进口商资信达到信息基 本对称的前提下,才可以允许使用“远期D /P,即期付款”条件对进口商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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