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各章节相关资料托收和信用证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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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_法律案例分析(3篇)

托收_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出口贸易的企业。

201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货物到达后30日内支付货款,付款方式为托收。

2018年12月,乙公司将货物运至甲公司,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向乙公司开具了商业发票。

随后,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商业发票、提单等单据提交给了银行,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

银行在办理托收过程中,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单据存在瑕疵,遂通知甲公司进行更正。

甲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对单据进行了更正。

2019年1月,乙公司收到银行通知,称甲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货款。

乙公司遂向甲公司催收货款,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乙公司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提供的单据是否存在瑕疵?2. 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3.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 关于甲公司提供的单据是否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托收统一规则》第14条规定:“单据在托收过程中,如发生遗失、损坏或延误,托收银行应立即通知委托人。

”在本案中,甲公司在办理托收业务时,提供的单据存在瑕疵,导致银行在办理托收过程中发现问题。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应当对提供的单据负责。

然而,甲公司在接到银行通知后,及时对单据进行了更正,不存在故意隐瞒或欺诈行为。

因此,甲公司提供的单据瑕疵并不影响托收业务的正常进行。

2. 关于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托收统一规则》第15条规定:“托收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过程中,应尽合理注意义务,确保托收业务的顺利进行。

”在本案中,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过程中,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单据存在瑕疵,并及时通知了甲公司。

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

国内某公司以 D/P 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

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付什么责任?分析:托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

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

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文件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报、电传、或电子通迅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他所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何法律责任。

天津 M 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给香港 G 公司,价格条件为 CIF 香港,付款条件为 D/ P见票 30 天付款,M 出口公司同意 G 公司指定香港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 M 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 G 公司收取货款。

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抵达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 G 公司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

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 G 公司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拒绝付款。

你认为 M 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分析: M 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

这是因为,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 G 商凭信托收据先行提货,这种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负责。

( 1)挪威 A 银行开来#7636 号信用证购买我方工作手套(WorkingGloves ),尺码为 10 号 ( Size 10 )。

国际结算信用证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信用证案例分析

分析
根据 《UCP600》第 27条 a款(1)项规定: “如信用证要求实际发运日期,应对此日 期作出专项批准。……在所有其他情况下, 签发空运单据的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因此该批货物的装运日期应为 3月 1日。又 根据 《UCP600》第 43条规定,银行拒收迟 于装运日期后 21天提交的单据。所以银行 拒绝议付。
与上述相反,若英镑汇率下跌,英镑价格 低于铸币平价-输金费用的水平时,则美国出 口商一定以输入黄金方式完成结算,而不采用 票据方式结算。
结论:
由于存在输金方式,通过黄金的输 出入结算,实现了汇率向铸币平价的 回 归,并形成了以铸币平价为基础, 以黄金点为波幅的汇率形成及调解机 制。
信用证案例
案例1
(2)当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时,该公司拒绝 付款赎单没有道理。根据信用证的特点,甲公司 作为开证申请人,在付款赎单时,也仅限于审核 受益人交的单据,“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时, 甲公司必须付款赎单。如果开证人在审核单据时 发现单证不符,可拒绝付款赎单。但如果开证申 请人凭运输单据提货后发现货物与买卖合同不符, 与银行无关,只能向受益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 等有关责任方索赔。所以甲公司应依据贸易合同 与对方进行交涉。
案例2
某出口公司接日本银行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有 下列条款:“Credit amount USD50,000, according to invoice 75% to be paid at sight, the remaining 25% to the paid at 60 days after shipment arrival.”出口公司 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提交了 单据,经检验单证相符,开证行即付75%货款, 计37,500美元。但货到60天之后,开证行以开证 人声称到货品质欠佳为理由,拒付其余25%的货 款。请问:开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1. 案例概述国际结算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环节,涉及到多个国家之间的货款和支付方式。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深入探讨国际结算的相关问题,包括汇率风险管理、支付方式选择和结算时效等方面。

2. 案例描述假设ABC国际贸易公司与XYZ国际贸易公司进行跨国贸易,ABC公司向XYZ公司销售了一批货物,货款为100,000美元。

双方商定采用电汇方式结算,结算使用的汇率为1美元兑换6.5人民币。

该案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汇率波动对结算金额的影响。

3. 汇率风险管理在国际结算中,汇率波动是一个重要的风险因素。

对于ABC公司来说,由于结算的货币是美元,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波动可能导致结算金额的波动。

因此,ABC公司需要采取一定的风险管理措施。

例如,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结算币种为人民币,并使用远期汇率锁定,以避免汇率波动对结算金额的影响。

4. 支付方式选择选择适当的支付方式对于国际结算非常重要。

在本案例中,ABC公司和XYZ公司商定使用电汇方式进行结算。

电汇是一种快速、安全且便捷的支付方式,适用于小额货款。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选择信用证或托收方式可能更加合适。

因此,在选择支付方式时,要考虑到交易的性质、金额和买方信誉等因素。

5. 结算时效及时的结算对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在本案例中,ABC公司和XYZ公司约定在货物发运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

然而,由于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如货物运输延误等,结算时效可能会被延迟。

因此,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相关的延迟结算条款,以规避因延迟结算而引发的纠纷。

6. 政府政策与法规国际结算往往受到各国政府政策和法规的影响。

例如,汇率管制、外汇管制和资金流动限制等政策可能对结算产生影响。

对于ABC公司和XYZ公司来说,他们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政府政策和法规,以确保结算的合法和顺利进行。

7. 结论本文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国际结算案例,深入探讨了汇率风险管理、支付方式选择和结算时效等方面的问题。

国际结算方式和案例分析——信用证

国际结算方式和案例分析——信用证

主要操作
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的通知
信用证的审核 信用证的修改
单据的审核
第三节 信用证实务
一、信用证的开立
❖ (一)信用证的开立基础:买卖合同 ❖ (二)进口人申请开证
1、填写开证申请书 2、开证申请人提交保证金或抵押品 3、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支付开证费用 ❖ (三)开证行开立信用证 1、开证要求 2、审核并签发信用证 3、根据开证申请书的要求选择开证方法
❖ Currency Code and Amount :32B: USD 25,000.00
❖ Available with …By :41A: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关于WC汇HE票INNZAH,BOYUNCEIGTYOTBIRAATINOCNH. WENZHOU
此时我方联系客户,希望其能遵守传真所言,接受 单据不符点,立即付款。但对方说什么也不同意。 最后,我方只好降低价格15%,对方才勉强同意 付款。
-
L/C + 传真
B
A
发货
交单
BANK A
寄单 拒付
BANK B
问题: 1。A公司为什么会遭到拒付? 2。这个案例支持了L/C特点中的哪一点?
五、信用证的特点
行索偿; (9)开证行向交单行或偿付行付款; (10)开证行通知申请人赎单; (11)申请人付款赎单; (12)申请人提货。
四、信用证的内容
关于L/C本身 关于汇票 关于运输 关于货物 关于单据 其他
❖ FROM:ICBKCNBJWZU BIC ❖ TO:INDUSTRIAI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QUANTITY AND AMOUNT ALLOWED. ❖ 3.ALL ALTERATIONS AND AMENDMENTS (IF ANY)

国际结算

国际结算
4、我方公司与法国公司订立一份出口300公吨冻品合同,规定2010年4月至9月,每月平均交货50公吨, 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规定货物装运前由出口口岸商品检验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的不可缺少的单据之一。4月至6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7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至8月5日才实际装运出口,海运提单倒签为7月31日,但送银行议付的商检证中填写船边测温日期为8月5日。8月7日出口人在同船又装运50公吨,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对这两批货物拒付货款。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的依据。
分析:同一船只、同一航次、同一卸货港不算分批
(1)7月的货物,商检证中的日期与其他单据不一致,单单不一致,因此银行拒付。
(2)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仍不作为分批装运。本例中,7月应出运的货物与8月出运的货物装在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不能视为分批装运,违反了信用证要求每月均装的要求,因此银行拒付。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开证行的确定付款承诺和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请求指定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本票: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人做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对开信用证:用于易货交易的一种结算方式,由于双方顾虑对方只使用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于是采取互相开立信用证的方法,把进口与出口连接起来
循环信用证:带有条款和条件,使其金额可以更新或复活,不用更改信用证
国际保理:是保理商为国际贸易记账赊销提供出口贸易融资,销售账务处理,收取应收账款及卖方信用证担保合为一体的金融服务
案例分析题:
1、 信用证特性1、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2、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与销售合同分离。3、信用证是单据化业务。(三点基本特性&不可撤销性)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一、 教学案例分析案例1、小丁是一家公司外贸部的职员,该公司位于上海,主要从事工业用纸的生产和国内外销售工作,公司有非常稳定的日本、越南、加拿大、俄罗斯客户群。

小丁已经有两年多的工作经验,对国际结算非常熟悉。

近日,公司来了一个实习生小徐,没有真正接触过国际结算的内容,工作不知如何下手。

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得失。

所以外贸部经理告诉小徐向小丁学习。

小丁打算先给小徐做一个简单培训。

分析: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或者跨国转移资金而发生的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业务。

国际结算是一门以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和商业银行学为基础而形成的交叉学科。

与国内结算相比,国际结算要复杂不少,风险也更大,涉及因素多,需要掌握贸易、金融、法律、外语、商品等相关知识和理论基础。

在公司贸易中发生的货币收付,需要运用金融工具(如汇票、本票、支票等),采取约定的结算方式(如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利用一定的结算渠道(如SWIFT网络等),通过金融机构,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

整个过程周期长,手续复杂,风险大。

小丁应针对本公司的贸易特点,从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结算的性质和特点、国际结算的种类、内容等方面展开培训,着重讲解与实际应用相关的票据、汇付、托收、信用证、单据等事项。

案例2、公司接到一个来自加拿大的定单,需要定制一款尺寸特殊的擦拭用纸,包装的设计和材料也是定制的,货款价值5万美元,双方商议后决定采用6个月的远期信用证结算。

远期信用结算是公司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既能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受到货款,也能保证买方按时受到装运单据。

根据信用证使用流程,需要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开证行接受进口方的开证申请,收受开证押金后,依据开证申请书内容开出信用证,发送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

通知行鉴定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后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条款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转运货物。

国际结算关于信用证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关于信用证案例分析

关于信用证议付纠纷案例---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例姓名:仇雪雪班级:国贸1004学号:10105034132012年5月20日目录一、公司背景 (1)二、案例陈述: (1)三、案例分析: (3)四、结论: (4)信用证议付纠纷案例摘要:信用证的条件是单证相符,单单一致。

承诺: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

信用证是一个独立合同,纯单据业务。

本案例:受益人颂佳实业有限公司接受议付行议付的信用证款后上诉开证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兑付同一信用证项下款纠纷案。

关键字:议付开证行信用证一、公司背景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省级分行,自1979年6月11日恢复成立以来,始终秉承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理念,紧紧围绕加快有效发展主题,不断改革经营管理机制,加快优秀人才培养和使用,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增强科技支撑和产品创新,各项业务得到飞速发展,主要经营指标居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前列。

我行拥有全省最完善的金融服务网络。

目前,共辖省分行营业部1个,二级分行10个,县级支行113个,城区和乡镇营业网点704个,拥有现金类自助设备1270台、多媒体自助服务终端576台、金穗支付通41737台,与100多个国家(地区)的1000余家境外商业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通过遍布城乡的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电子化网络和齐全完善的本外币产品体系,我行上万名员工每天都在为广大客户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金融服务。

二、案例陈述:1992年12月1日,中外合资江西星伟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下称星伟公司)与其合资成员新胜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新胜公司)签订9201号委托代购合同,约定由新胜公司向台湾坤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代购生产红泥塑胶管(板)全套设备,中方应支付设备款899250美元。

12月8日,江西农行应申请人星伟公司的申请,开出号码为92LC87P的不可撤销可转让议付信用证,受益人为新胜公司,金额为899250美元,该证可由任何银行根据受益人提供的以江西农行为付款银行的即期汇票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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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和信用证案例分析
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给香港G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
为D/P见票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同意G公司指定香港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 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公司收取货款。

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抵达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公司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

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G公司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拒绝付款。

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M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

这是因为,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G商凭信托收据先行提货,这种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负责。

有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45天见票付款交单方式。

出口人在填写的托收委托书中,虽说明除本金上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说明利息不能免除。

在出口人所提交的汇票上也未列明利息条款。

当银行向进口人提示单据时,进口人只肯支付本金而拒付利息,在此情况下,银行在收到本金后即交出单据,并通知出口人有关拒付利息的情况。

试问,出口方能否追究代收行未收利息即行交单的责任?分析:出口方不能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理由是:
在托收业务中,托收银行及代收银行均按托收委托书的指示办事。

尽管出口人在托收委托书中说明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说明利息不可免除,且开具的汇票上未列明利息条款。

因此,代收行按《托收统一规则》的有关规定,将单据在未收利息只收本金后即行交与进口人的行为是合理的,出口人也无权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国内某出口公司收到由香港某银行所开立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销售合约规定,货物包装条款为:“均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一捆,外套麻袋”;信用证却规定:“均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一捆”。

在该交易背景下,开证行的付款责任独立于进口商的付款责任,为信用证与销售
合约互相独立,开证行不受销售合约的约束。

因此,当受益人在信用证效期内提交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确立其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使受益人未完全履行在销售合约项下作为出口商的义务。

A公司与美国拜耳中国有限公司(HK签订一进口合同,进口BPA500M T合同要求拜耳方在2001年7月装船。

A公司7月5日开出信用证,信用证规定最迟的装船期是7月28日。

A公司于7月5日将L/C副本传真给拜耳方面。

但拜耳公司在没有征得我公司同意,又没有要求修改信用证的情况下,擅自在7月31日装船,违反了信用证的条款,造成迟装。

A公司提出拒付并退单给拜耳,妥否?
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船期是7月28日,卖方却在7月31日装船,严重违反了信用条款,造成迟装,开证行完全可以以“单证不符”为由提出拒付。

但这并不意味着买方也同样可以提出拒付并退单给卖方美国拜耳中国有限公司。

合同规定的装船期是2001年7月,卖方可以在7月的任何一天交货,而买方在开出的信用证中将最迟期定为7月28,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由于信用证是在原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出的,因此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于买卖合同不符,应作为买方不履约的责任,风险由买方承担,而不能作为新的要约,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符,并不意味着合同条款要相应修改。

本案中,买方没有开立符合合同要求的信用证,从而使卖方无法完整履行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卖方完全有权提出索赔请求。

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联系的情况下,直接退单给买方拜耳的行为不妥。

我某公司向国外A商出口货物一批。

A商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
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通知并加保兑。

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送交B银行议付,收妥货款。

但B银行向开证行索偿时,得到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

于是,B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付的货款退还,并建议我方可委托其向A商直接索取货款。

对此你认为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我公司应拒绝接受B银行的要求。

理由:按《ICP500》规定,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即与开证行同样承担第一付款责任、保兑行付宽后,无追索权。

因此,我公司应拒绝B银行的要求。

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1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

B 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

此证按《ucp500》规定办理。

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

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期延至5月15日。

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

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理议付试问: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A公司不能结汇:
(1)根据VUCP 5 0 0 >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中A公司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廷期要求仅得到E公司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E公司同意修改是无效的。

(2)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晚于4月15日”,而A公司所交提单的签发日为5月10日。

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
某年国内某A公司向南美B公司出口部分茶叶。

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
“ Payme nt by draft payable 30 days after sight, docume nts aga inst acceptanee. ” (凭见票30天到期的汇票付款,承兑交单。

)按期办理好装运后,在7月2日,向托收行办理D/A30天托收。

8月2日A公司收到托收行来电:
“你第X X X号托收单据于7月13日收到,我行当天已经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承兑后并于当时收到全套单据。

我行于8月12日提示要求付款,但8月
13日付款人提出拒付,其理由是:商业发票不符合我当局有关规定,无法通关。

” 同一天A公司也收到了买方类似的通知。

由于B公司未在来电中说明合格的商业发票格式,A公司不得不查找该地区过去的合同当中要求的发票格式,缮制新的发票补寄。

8月26日买方B公司又来电:“你方补寄的发票我方已经收到,但海关仍然不接受,因为发票上没有注明原产地。

据了解该货物在保税仓库期间的高昂保管费,已经接近货值的四分之一。

如果你方不能弥补我方损失,我方将不能接受货物。


A公司经研究,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只好愿意就降价问题与买方谈判,损失了20%勺货款。

最后通过其他途径才知道货物早就被买方提走,只因该公司近期亏损
严重,无力付款,才采取这种办法抵赖货款。

[案情要点]远期托收方式下,进口方轻易得到货权,出口方风险很大。

[案情分析]从这个案例中可以得到以下教训:
首先,该案例采用了D/A托收的方式,完全是远期付款,买方只要在汇票上签字表示承兑就可获得全套单据,并借以向船方提货,等汇票到期才付款。

对卖方来说,这种方式风险很大。

其次,在实践当中,很多外贸人员认为,托收方式下的制单似乎比信用证下的制单容易,因为约束要少得多。

但实际上由于托收的制单没有严格要求,无章可循, 才正好成为许多国外商人拒付的理由。

因此,更加要求单证人员通晓各国有关单证方面的所有规定和惯例。

最后,采取D/A方式结算货款,一定要重视对买方的资信调查。

本案中的买方资信状况就很差,不但不告诉卖方合格的发票格式,而且采取了欺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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