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之托收的案例分析共19页文档
托收_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出口贸易的企业。
201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货物到达后30日内支付货款,付款方式为托收。
2018年12月,乙公司将货物运至甲公司,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向乙公司开具了商业发票。
随后,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商业发票、提单等单据提交给了银行,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
银行在办理托收过程中,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单据存在瑕疵,遂通知甲公司进行更正。
甲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对单据进行了更正。
2019年1月,乙公司收到银行通知,称甲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货款。
乙公司遂向甲公司催收货款,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乙公司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提供的单据是否存在瑕疵?2. 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3.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 关于甲公司提供的单据是否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托收统一规则》第14条规定:“单据在托收过程中,如发生遗失、损坏或延误,托收银行应立即通知委托人。
”在本案中,甲公司在办理托收业务时,提供的单据存在瑕疵,导致银行在办理托收过程中发现问题。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应当对提供的单据负责。
然而,甲公司在接到银行通知后,及时对单据进行了更正,不存在故意隐瞒或欺诈行为。
因此,甲公司提供的单据瑕疵并不影响托收业务的正常进行。
2. 关于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托收统一规则》第15条规定:“托收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过程中,应尽合理注意义务,确保托收业务的顺利进行。
”在本案中,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过程中,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单据存在瑕疵,并及时通知了甲公司。
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
国际结算托收课件

THANKS
商业发票是托收银行审核交易背 景和交货情况的重要依据,也是
进口商清关和纳税的凭证。
在托收业务中,商业发票的准确 性和完整性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
权益至关重要。
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是证明货物运输情况 和货物所有权的重要单据,包 括海运提单、空运单和铁路运 单等。
运输单据上应注明货物的详细 信息,如货物名称、数量、重 量、体积、装运日期等。
防范欺诈风险的措施包括:核实交易方信息、检查单据真实 性、使用安全的支付方式、及时报告可疑行为等。同时,应 了解当地法律法规,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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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托收中的单据
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是托收业务中的重要单 据之一,它详细列出了买卖双方 之间的交易条款和条件,包括商 品描述、数量、单价、总价等。
代收行需对单据进行审核,确保单据符 合托收条件和惯例。
代收行需确保单据安全、及时地送达付 款行,并通知付款行有关付款或拒绝付
款的情况。
付款行的责任与义务
付款行负责根据代收 行的指示,按照托收 条件和惯例进行付款 。
付款行需确保付款及 时、准确地到达代收 行或委托人指定的账 户。
付款行需对单据进行 审核,确保单据符合 托收条件和惯例。
特点
托收是一种商业信用结算方式,银行仅作为中介,不承担付款责任;托收具有 灵活性和方便性,适用于各种贸易结算;托收风险较高,需谨慎使用。
托收的种类
跟单托收
附有货运单据的托收,分为付款 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 两种。
光票托收
不附货运单据,仅凭汇票或发票 等单据进行托收。
托收的优势与不足
托收银行通常会要求出口商提 供正本运输单据作为交货证明 ,以便进口商清关和提货。
第四章国际结算方式之二——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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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有三笔业务,付款方式为:
D/P见票30天。D/A见票30天。
D/P见票30天,凭信托收据借取单据。
以上三笔业务,国外客户均于8月1日办理了除 付款以外的各项手续,问各可在何日取得货运 单据?
在8月31日前(包括当天)付清货款后。
8月1日,8月1日借得货运单据
3/22/2020
(5)如遇付款人拒付,除非托收指示另有规定,代收行应在法 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书,并及时将拒付情况通知托收行。
3/2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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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出口商)
(1)发货
付款人 (进口商)
(7)结汇
(2)光票和 托收申请书
(4)提示 光票
(5)付款或 承兑
托收行
3/22/2020
(3)托收委托书和光票 (6)付款(贷记通知)
进
口 支付委托书---我行授权你行借记我行账户 代
收
行
借记报单---你行账户已被借记
账户行
出 口 托 收 行
3/2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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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托收行在代收行之间没有开立账户时,托收行 在国外X银行开立账户时,代收行将收妥款项汇交X 银行,贷记托收行账户
账户行
OC/collection advice---please
3/2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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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内容:
1、托收的交单条件。 2、票款收妥后代收行汇交托收款的方式。 信汇(M/T)或电汇(T/T)。 3、关于远期付款交单是否委托国外代收行代为存
仓、保险。
4、银行费用如何处理。
一般是贸易双方各自负担本国银行的费用。但应 明确是否如果付款人不支付代收行的费用提示行 就不得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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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7 8 代收行/提示行
国际结算之托收案例分析

案例启示
1. 与第一次合作的公司洽谈业务时,无论大 公司还是小公司,都要仔细核对好与业务相关 单据以及该公司的信息。对于D/P来说,代收行 在收到货款后才可以放单;对于D/A,代收行顾 客承兑的签名后才可放单。如果对方拒绝付款, 代收行要及时通知托收行。
2. 对于非本行储户的公司来说,我们不清楚它 的信誉和商业运作,如果它想得到信贷支持就要 提供安全保障(如:用不动产作为担保或者纸质 的安全保障;主办银行的银行担保;代收行有处 理准备作为担保的商品的权利)。另一方面,代 收行要在提供资金之前调查市场上这种商品的价 格以及质量,同时可以从托收行获得关于融资的 信息作为参考,或做一份关于该公司的信誉调查, 以确保本行利益不受损害。 如果是本行的储户,就应该对该公司的信誉 情况有一定的了解,为了安全起见也可以按照上 面非本行储户来处理。
所以,从汉堡分行的角度来看,如果放单的 话,对银行而言存在一定的风险。并且,从代收 行的义务来看,它必须遵守托收行的指示。因此 ,汉堡分行在B&C提出无力付款取单的情况下,应 该首先通知WestLB香港分行,获得香港分行的指 示再行事。 其次,汉堡分行对这家公司的资信状况也不 了解,如果贸然放单的话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而且银行对这批货物的价值以及市场需求情况也 不了解,并不能确保B&C一定能够获利而偿还债款 。
Malaysia
马来西亚
Raw material
有效利用托收方式,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有效利用托收方式,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调查和考虑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成交 金额应妥善掌握,不宜超过其信用程度。
了解进口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贸易管制、外汇 管制条例,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 到外汇而造成损失。
托收及其案例分析

托收及其案例分析作者:邓静资料来源:http://lawyerhelp.findlaw。
cn/lawyer/article/d3940.html托收是一种常用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卖方(委托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然后开出汇票连同有关货运单据交卖方所在地银行(托收行),委托其通过买方所在地分行或其他银行(代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凭买方的付款或承兑向买方交付全套单据。
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是各国银行办理国际托收业务的通行惯例,它将托收的有关当事人分为委托人、托收行(RemittingBank、代收行(CollectingBank)、提示行(一般就是代收行)。
对于上述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托收统一规则》没有作出明确界定,由国内法学专家编著的国际贸易法教科书代表了学理界观点,他们认为:1.委托人与托收行订有委托合同,它们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2.托收行与代收行订有委托合同,它们之间也是委托代理关系。
3.委托人与代收行没有直接的委托合同,它们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书行事,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委托人不能根据委托合同对代收行起诉,而只能通过托收行向代收行起诉。
随着国际商会对托收规则的不断修订,特别是在国际贸易实务和法院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仍以上述观点去理解托收,将无法解释下面的案例。
案例一:上海家纺公司曾多次向美国物源公司售货,同时将物权单证通过上海某银行交与美国F银行按付款交单方式托收。
F银行在未向物源公司收妥货款的情况下,将单证交给了物源公司。
现物源公司宣告破产,家纺公司因此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新墨西哥管区起诉F银行,以挽回损失。
美国地区法院首席法官审理认为,F银行在未收货款的情况下将物权凭证交给物源公司是一种总体上的疏忽行为,由于这一疏忽,造成了家纺公司的损失。
F银行的抗辩试图将责任转至家纺公司坏的商业决策上.嗣后,家纺公司与F银行达成和解协议,F银行支付了相应款项。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

国内某公司以 D/P 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
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付什么责任?分析:托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
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
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文件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报、电传、或电子通迅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他所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何法律责任。
天津 M 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给香港 G 公司,价格条件为 CIF 香港,付款条件为 D/ P见票 30 天付款,M 出口公司同意 G 公司指定香港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 M 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 G 公司收取货款。
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抵达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 G 公司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
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 G 公司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拒绝付款。
你认为 M 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分析: M 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
这是因为,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 G 商凭信托收据先行提货,这种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负责。
( 1)挪威 A 银行开来#7636 号信用证购买我方工作手套(WorkingGloves ),尺码为 10 号 ( Size 10 )。
国际结算托收案例

国际结算托收案例国际结算托收案例托收的交单条件托收意指银行依据所受指示,处理资金单据(汇票、本票、支票)和/或商业单据(发票、运输单据、物权单据),以求:1、获得付款和/或承兑,或2、凭付款和/或承兑交付单据,或3、按其它条件交付单据。
各国银行从事的托收业务,虽在具体操作上可能稍有不同,但基本上还是遵循国际惯例,即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来处理,而目前采用的是1996年1月1日公布实施的URC522(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ICC Publication No.522).代收行交单与进口商付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D/P远期)不鼓励使用远期汇票,以免有些银行将D/P远期按D/A方式处理,给委托人造成不应有的风险,也违背了“付款交单”的初衷;(2)若托收中含有远期汇票,托收指示就应说明具体的交单条件是D/A或是D/P,如无此交单条件,代收行将按D/P处理,但对晚交单引起的后果不负责;(3)对于带有远期汇票的D/P远期托收,只能在受票人付款后交单,不能按D/A处理。
一起D/P远期按D/A处理引起的纠纷某出口公司(A公司)与中东地区进口商(B公司)签订了一批合同,向其出售衬衣,付款条件为D/P 60 days。
自93年10月至94年2月份,A公司相继委托国内某托收行(A银行)通过国外代理行(B银行)代收货款,付款条件为D/P 60 days,付款人为B公司,金额总计达USD1,556,702.67。
托收委托书中列明:deliver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uedate/tenor 60 days sight,并有Subject to ICC322字句。
B银行收到委托书后,陆续以承兑交单(D/A 6O days)的方式将单据放给了进口商。
而到期时,承兑人一直未付款,使A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托收行向代收行提出质疑,要其承担擅自放单的责任,但代收行以当地习惯抗辩,称当地认为D/P远期与D/A性质相同,推诿放单责任,拒绝承担责任。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6.L/C结算案例3
非洲某国A银行给中国银行B分行开来一份 10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要求保 兑后通知受益人,这是中国银行首次收到该 国银行开来的金额如此巨大的信用证。
据中行了解,A银行的实力和信用一般。
试问:中国银行如果进行保兑,应如何控制 风险?
路漫漫其悠远
单据寄付款行时,付款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 绝付款。
试对贸易双方及开证行的行为进行分析。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5.分析要点
开证行:正本信用证与简电本不符、延迟
进口商:没按期申请开证(没有规定开证日期 时,应在装运月到之前开证)
出口商: 不能按简电本发货;
对信用证审核不仔细;
在进口商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开证)时没有 采取有效措施(保留索赔权利而要求推迟装运 期)
第一批货物装运、交单议付、付款均正常。
我外贸公司收到该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 与合同不符,于是要求开证行(付款行)对 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付。
试问:开证行(付款行)应拒付吗?为什么 ?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4.分析要点
两批装运、分别结算,互不影响 银行付款条件是单证是否相符 拒付由付款行而不是进口商决定
Y银行意识到单据被错寄,于是要求快递公司协查 。
同时Y银行通过船运公司了解到申请人用银行担保 提走货物,证明开证行确实未收到正本单据。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在单据查无着落的情况下,Y银行提出补寄一套副 本单据请求开证行付款,但开证行坚持要求正本 单据,因为开证行已出具提货担保书,必须用正 本提单换回其担保书才能免除其自身责任。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