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二十条红线
安全红线二十条及双七条规定

盘江股份公司“安全红线二十条”规定(试行)第一条:瓦斯超限作业;第二条:“一通三防”方面弄虚作假;第三条:违规排放瓦斯;第四条:擅自甩掉风电、瓦斯电闭锁或擅自调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第五条:人为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设施;第六条:防突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到位;第七条:非检查人员擅自进入有“禁止入内”警示标志范围;第八条:掘进工作面误揭煤层;第九条: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第十条: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第十一条: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第十二条:电器设备严重失爆或甩保护使用;第十三条:未严格执行探放水规定;第十四条:违章放炮;第十五条:独头巷道修复分两段以上同时作业;第十六条:锚杆(锚索)锯短使用;第十七条:安检员、瓦检员班中脱岗或不在现场交接班;第十八条:发生事故及发生险情不按规定及时汇报或采取措施;第十九条:违规打钻造成钻孔着火;第二十条: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配备安检员、瓦检员;盘江股份公司“安全红线二十条”执行说明第一条:瓦斯超限作业;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第二条:“一通三防”方面弄虚作假;指下列情形之一:隐瞒瓦斯超限情况;擅自修改监控数据,擅自中断数据传送;人为调整监测监控数据造成数据失真;编造钻孔断气;与其参数测定效果、检验数据不真实;消突评价报告作假的。
第三条:违规排放瓦斯;下列情形之一:一风吹排放瓦斯造成第一风流交汇点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排放瓦斯区域不停电;排放瓦斯不安规定撤人设岗;瓦斯浓度超过3%强行排放瓦斯的(非救护队排放瓦斯)。
第四条:擅自甩掉风电、瓦斯电闭锁或擅自调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指有下列情形之一:断电值、断电范围不符合规程所规定的要求。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是煤矿生产运营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正确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能够最大限度地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下面是煤矿安全管理的二十条红线:1. 守纪律红线:煤矿必须坚持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纪律。
从各个环节,每个员工都要做到规章制度的遵守,不得有私自弃安全的行为。
2. 守技术红线:煤矿必须正确选择、合理使用和维护设备,确保设备技术性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完整,不得随意拆卸或擅自改动。
3. 守煤质红线:煤矿必须根据煤矿地质条件和矿井特点,合理布置生产区域和巷道,确保矿井稳定和煤层安全开采。
同时,要根据煤质特点合理选择和使用工艺和设备,避免煤与瓦斯的突出和煤尘爆炸的风险。
4. 守通风红线:煤矿必须建立和完善矿井通风系统,保证煤矿内空气的流通,有效控制瓦斯、粉尘等有害气体的浓度,预防瓦斯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
5. 守瓦斯红线:煤矿必须建立和完善瓦斯抽采系统,及时有效地抽采矿井内的瓦斯,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瓦斯检测仪器必须工作正常、准确,不能存在漏报、漏诊等情况。
6. 守防火红线:煤矿必须严格控制和管理火源,保证煤矿安全。
所有火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禁止在易燃气体环境中使用明火和电钻等设备。
同时,要保证矿井内的消防器材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畅通。
7. 守通讯红线:煤矿必须建立和完善通讯系统,确保矿井内的通讯畅通。
每个工作面、巷道和作业区域必须配置可靠的通讯设备,确保工人和监控指挥中心之间的及时沟通。
8. 守应急红线:煤矿必须建立和完善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培训工人的应急知识和技能。
同时,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提高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
9. 守监控红线:煤矿必须安装和使用监控设备,实时监测矿井内的工作面、巷道和作业区域的情况,及时预警和处理潜在风险,防止事故的发生。
10. 守教育红线:煤矿必须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范文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范文1. 强化煤矿安全意识。
煤矿生产人员应时刻牢记矿井安全是第一位的原则,对安全隐患应敢于担责、敢于亮剑,以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2.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领导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履行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安全生产密切相关负责人动态掌握安全情况。
3. 加强矿井瓦斯管理。
矿井应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系统,对瓦斯超标的区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进入井下的工作人员的安全。
4. 完善矿井风险评估制度。
针对煤矿存在的工作环境、设备、人员等各种因素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掌握和制定相应的措施,以减少和预防事故的发生。
5. 加强对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
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排除通风道堵塞、风门关闭等情况,保证矿井空气质量和温度适宜。
6. 加强矿井电气设备管理。
对矿井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除隐患,确保设备安全可靠,避免电气事故的发生。
7. 做好煤矿运输管理工作。
煤矿要建立规范的运输路线和制度,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防止车辆超载、超速等违规行为,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8. 加强煤矿爆破管理。
对煤矿爆破作业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可控,排除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
9. 加强煤矿火灾防控工作。
煤矿应加强火灾防控措施,完善防火设施,严格执行消防制度,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10. 加强矿井透水治理工作。
针对矿井透水问题,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修复漏水区域,避免因透水引发事故的发生。
11. 加强矿井安全巡查工作。
安排专人定期对矿井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及时解决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矿井的安全运营。
12. 做好矿井灭火器材的管理。
矿井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确保灭火器材完好有效,随时准备应对火灾事故。
13. 加强矿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14. 制定完善的矿井应急预案。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煤矿安全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关注的重点领域。
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安全,提升煤矿生产的质量和效益,制定了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下面是详细的内容,共计____字。
第一条红线: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煤矿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确保各项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二条红线: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将其落实到位。
第三条红线: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煤矿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员工具备足够的应急响应能力。
第四条红线:加强煤矿自动化、信息化建设煤矿应加大对安全生产自动化、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提升现代化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人为操作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第五条红线:强化煤矿生产设备管理煤矿应科学合理规划、设计和布局矿井的生产设备,加强设备的日常检修、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红线:严格煤矿通风安全管理煤矿应建立健全通风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的合理运行,有效控制瓦斯和煤尘等有害气体的生成和积聚。
第七条红线:加强煤矿水文地质条件管理煤矿应建立科学的水文地质条件管理制度,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确保矿井的稳定运行。
第八条红线:严格煤矿火灾防治工作煤矿应加强火灾防治工作,建立健全火灾预防、探测和扑救的制度,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红线: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煤矿要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对违规作业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条红线: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管理煤矿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中要加强管理,确保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防止因承包工程引发事故。
第十一条红线:加强煤矿安全信息化管理煤矿应加强对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应用,及时掌握安全生产的动态,为安全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二条红线:加强煤矿安全监控工作煤矿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网络系统,加强对矿井、矿区的安全监控,及时预警和应对潜在的安全隐患。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____字第一条:坚决杜绝超期开工。
煤矿安全生产必须按照计划进行,严禁盲目超期开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和生产作业的有序进行。
第二条:严禁违规违章施工。
煤矿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安全规定进行,严禁任意违规违章施工,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控。
第三条:严格执行安全作业制度。
煤矿要建立完善的安全作业制度,确保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作业,严禁违反操作规程,确保作业过程安全可控。
第四条:加强对关键部位的监控和巡检。
煤矿要加强对关键设备、重要部位的监控和巡检,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生产的安全进行。
第五条:严防各类事故隐患。
煤矿要加强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确保矿井安全稳定,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六条:实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煤矿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第七条: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煤矿要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安全风险,确保矿井的安全和稳定。
第八条:加强对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检修。
煤矿要加强对各类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加强现场监督和管理。
煤矿要加强现场监督和管理,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
第十条:组织安全应急演练。
煤矿要定期组织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和事故救援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第十一条:加强对外部专家的咨询和指导。
煤矿要加强对外部专家的咨询和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安全管理技术和经验,提高矿井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建立安全事故调查制度。
煤矿要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调查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彻底的调查,查明原因,追究责任,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三条: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台账。
煤矿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台账,记录各类安全事故、隐患、事故预警等信息,为安全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2023年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2023年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促进煤矿生产安全形势的稳定向好,扎实推进煤矿安全工作,2023年,我国设立了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以下是对这二十条红线的详细解读:一、严禁超限生产。
煤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矿井产能,合理设置矿井水平达标生产指标,严禁超过生产批复指标盲目增加产能。
二、严禁在禁采区和未批准区域采煤。
煤矿必须严禁在规定的禁采区和未经批准的区域进行采煤,切实保护矿山环境和地质安全。
三、严禁超范围或超限高炮工作。
煤矿必须按照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作业高度进行爆破作业,严禁超范围或超限高炮作业,确保矿井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
四、严禁生产动火工艺。
煤矿必须严禁使用生产动火工艺,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人员的生命安全。
五、严禁超标准排放。
煤矿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严禁超标准排放,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六、严禁未经许可改变矿井井下水文地质条件。
煤矿必须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严禁未经许可改变矿井井下水文地质条件,避免地质灾害的发生。
七、严禁超期不验收或验收不达标。
煤矿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验收工作,严禁超期不验收或验收不达标,确保矿井设备和工程项目的安全可靠运行。
八、严禁违法违规用工。
煤矿必须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要求,严禁违法违规用工,保障矿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矿山和谐稳定。
九、严禁无证或证照不全开工。
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取得相关证照和资质,确保合法开工,防止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入矿井。
十、严禁违规用电。
煤矿必须按照国家电力使用管理规定,严禁违规用电,防止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十一、严禁现场救护设施不配备或不全。
煤矿必须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急救设施和装备,并进行合适的培训,确保人员伤亡事故及时处理。
十二、严禁违规操作和操作失误。
煤矿必须严禁违规操作和操作失误,提高操作人员的素质和技能,确保生产作业安全。
十三、严禁违规操纵设备。
煤矿必须严禁违规操纵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避免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员工有以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情形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害怕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把瓦斯探头放在风筒口的、糊探头或用其它东西包住瓦斯探头的。
4、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一风吹排放瓦斯。
5、防突人员弄虚作假或不按设计、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和预测预报,虚报检测数据。
6、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或弄虚作假。
7、擅自改变缩短放炮距离;未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8、用矿车顶撞风门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
9、“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10、采掘地点超允掘、允采作业。
11、地面瓦斯抽放房、风机房和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携带点火物品下井。
12、锚杆(锚索)支护擅自改变支护参数。
13、斜井绞车提升未使用安全门、阻车器;扒、蹬、跳矿车或箕斗,乘坐皮带。
14、带电检修电器设备或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
15、偷盗、埋藏火工产品。
16、偷盗井下安全生产器材;故意破坏生产设备或安全生产设施。
17、无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擅自进行特殊工作操作。
18、维修地点不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19、安检员不蹲守作业地点和区域、有睡觉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
20、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造成他人重伤的。
二0一0年九月五日。
煤矿二十条“安全红线”

煤矿二十条“安全红线”煤矿二十条“安全红线”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措施不达标,在突出危险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的,或者超防突允许进度采掘作业的;二、瓦斯超限情况下强行生产的;三、在排放瓦斯期间,有关领导不在现场指挥,出现“一风吹”或回风区域断电撤人不到位的;四、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未做到“有掘必探,不探不掘,逢掘必钻”、“不治理不开采,不评价不开采”;五、开采下组煤或水文条件极复杂的矿井未建立水害报警系统,未构筑预隔离设施进行采掘活动的;六、采掘活动中发现出水、透水征兆未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验证的;七、主提升系统超负荷运行,未做到“减速降载,以勾定产”。
八、井下在用机电设备出现失爆的;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以及甩掉机电设备保护和带电作业;十、井下“扒、蹬、跳”,斜巷运输未做到“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不作业”;安全设施不齐全、超载运输的;大件运输无安全措施的;十一、掘进工作面未使用前探梁、炮掘工作面架棚支护未采取防倒措施、锚网支护工作面锚索未跟头的;巷道维修无安全措施施工的;十二、安全生产标准化未实现动态达标,继续生产的;十三、隐患排查未做到班组1次/班、区队(车间)1次/天、矿井(厂)1次/月、公司1次/季,或隐患未消除继续生产的;十四、建设项目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作业场所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未按定期进行检测、监测的;十五、应急避灾演练未达到2次/年,每三年将综合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演练一遍的;区队更换作业地点未及时进行新区演练的。
应急预案未按规定进行评审、备案的;十六、井下从业人员未执行岗前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一月内被查出无证上岗人员超过3人的;十七、所有资源整合及新建技改项目未做到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生产建设“三同时”,并按规定验收合格,私自投入使用的;十八、未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未执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未按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的;十九、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或不在规定地点现场交接班弄虚作假的;二十、未按规定执行设计、规程、措施审批制度;井下施工作业未执行开工许可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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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三)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五)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六)严重违章放炮。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八)“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十二)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十三)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十四)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五)年度内触犯其他较严重“三违”的(见附件3),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十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七)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待岗3个月。
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八)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九)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十)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