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红线二十条及双七条规定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范文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范文为了确保全体员工的工作安全和生命安全,公司制定了以下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以规范全员的工作行为和责任意识。
一、安全红线的定义1. 安全红线是指在工作中严禁违反的、会导致严重事故和伤害的行为和现象。
二、安全红线的内容1. 禁止违反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a) 不使用个人防护装备;b) 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安全鞋等个人防护用品;c) 不按照规定使用设备和工具;d) 不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学习。
2. 禁止发生火灾、爆炸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等危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a) 违规使用明火;b) 违规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c) 违规处理危险废物;d) 违规操作化学品等危险品。
3. 禁止违反交通安全规定和操作规范,包括但不限于:a) 未取得相关驾驶证件或操作证件驾驶车辆或机械设备;b) 醉酒驾驶或疲劳驾驶;c) 违反交通信号灯和交通监管规定。
4. 禁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包括但不限于:a) 阻塞安全通道;b) 随意擅自更改和拆卸消防设施;c) 使用不合格的电气设备。
5. 禁止违反企业内部安全制度和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a) 未经许可进入禁止区域;b) 未经许可使用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具;c) 私自泄露、篡改、窃取企业机密信息。
三、安全红线的执行1. 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安全红线,严禁违反规定。
2. 发现他人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应及时进行制止并报告上级领导。
3. 违反安全红线的员工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4. 公司将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以上为公司的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请广大员工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工作环境的安全与稳定。
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领导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反馈,谢谢合作!。
煤矿安全生产“双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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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规范煤矿用工制度,强化矿工安全培训。
• 要认真分析吸取一些煤矿事故所暴露出的深刻教 训,与相关部门研究完善农民工、外来工、外包 工的用工制度,加强安全培训,提高矿工技能素 质,严禁新招工人不培训或虽经培训但未掌握基 本防范技能就下井。
• 改进用工制度要攻坚。放下锄头就入矿、招来人
风系统 可靠,
2.严格落实各项通风管理措施,强化通风设备、设施管理
严禁无 ,确保通风设备运行正常、设施完好。
风、微
风、循
环风冒 3.强化监督,坚决杜绝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行为
险作业 的出现,一经出现立即停产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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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必须做到瓦 斯抽采达标 ,防突措施 到位,监控 系统有效, 瓦斯超限立 即撤人,严 禁违规作业 。
7.对“五证一照”进行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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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确保“五证一照”合法有效,依法组织生产。
二、必须 1.合理设计、优化采场布局,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在批准
区域正
规开采 2.杜绝巷道式采煤。
,严禁
超层越
界或者
巷道式 采煤、
3.严格按措施规定施工,坚决杜绝空顶作业。
空顶作
业。
三、必须 确保通
1.优化通风系统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可靠。
,抓的是系统性、源头性问题,要求的是
强基治本、重在预防,目标任务是“三个 继续下降”。七条重大举措,细细掂量, 都非易事,也唯有不易,才须发攻坚之力 。
• 非难而勿须攻坚,攻坚排深之力而后可。
七大攻坚举措9
矿工的七项安全权利
(1)知情权: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
,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底线红线

一、总则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守安全生产底线红线,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底线红线1. 严禁非法生产、违法经营、违规操作。
2.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3.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4. 严禁使用不合格、非法的设备、设施、原材料。
5. 严禁忽视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安全操作规程。
6. 严禁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7. 严禁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改、不排除。
8. 严禁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
9. 严禁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0. 严禁违反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四、责任追究1. 对违反底线红线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停止生产,责令整改,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宣传教育1.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2.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能。
3. 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六、监督检查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内容、方式和要求。
2.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煤矿安全生产“双七条”PPT课件

VS
详细描述
这一制度要求对作业现场进行严格的安全 管理和监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 执行。通过现场管理和监督,可以及时发 现和纠正不安全行为和状态,降低事故发 生的风险。
第五条: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
总结词
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的重要保障。
详细描述
这一制度要求对所有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安全性能。通过 检查和维修,可以及时发现和修复设备设施 存在的问题,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的事故发 生。
PART 06
结论与展望
REPORTING
WENKU DESIGN
结论
“双七条”内容概述
总结了煤矿安全生产“双七条 ”的主要内容,包括七大安全
风险和七项安全保障措施。
实施效果
评估了“双七条”在煤矿安全生产 中的实施效果,包括降低事故发生 率、提高生产效率等方面的成果。
存在问题与不足
指出了“双七条”在实施过程中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如部分措施 执行不力、监管力度不够等。
煤矿安全生产“双七 条”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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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RTING
目录
• 引言 • 煤矿安全生产“双七条”概述 • 煤矿安全生产“双七条”解读 • 煤矿安全生产“双七条”的实施与监督 • 煤矿安全生产“双七条”的实践案例与效果
分析 • 结论与展望
PART 01
引言
详细描述
这一制度要求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 案并进行演练。通过应急救援管理,可以及时应对和 处理各类突发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 ,应急救援管理制度还可以提高矿工的应急意识和自 救互救能力,为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PART 04
双七、双十、十条禁令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一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二要严格新建(整合)煤矿安全准入。
三要深入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瓦斯抽采利用。
四是大力推进采掘机械化、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
五要强化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六要大力提升煤矿应急救援能力。
七是规范煤矿用工制度,强化矿工安全培训。
严格落实“十个一律”停产整顿内容:凡存在以下行为的矿井或采掘头面一律实施停产(工)整顿:(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或防突效果不达标的;(二)瓦斯超限仍继续作业的;(三)井下监测监控、通信联络、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不完善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四)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或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五)提升运输系统带病运转的;(六)自然灾害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集团限尺限产规定组织生产的;(八)对查出的隐患,未按规定整改落实的;(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设备、工艺的;(十)未按规定执行下井带班制度或者煤矿领导下井、带班次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1、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2、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
3、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安全红线底线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红线底线,是指企业安全生产中不可逾越的底线,是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的基本安全要求。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人员。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红线底线制度,加强安全红线底线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红线底线内容第五条安全生产红线底线包括以下内容:(一)人员安全红线底线1.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2. 严禁酒后上岗、疲劳作业;3. 严禁无证操作特种设备、特种作业;4.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生产区域;5. 严禁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设备安全红线底线1. 严禁设备超负荷、超温、超压运行;2. 严禁设备带病运行;3. 严禁未经审批擅自进行设备改造、拆除;4. 严禁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5. 严禁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三)环境安全红线底线1. 严禁生产场所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噪音等超标现象;2. 严禁生产场所存在火灾、爆炸等安全隐患;3. 严禁生产场所存在电气、机械、起重等设备安全隐患;4. 严禁生产场所存在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安全隐患;5. 严禁生产场所存在其他安全隐患。
(四)应急处置红线底线1. 严禁事故发生后不报告、不处理、不救援;2. 严禁事故发生后隐瞒、谎报、迟报;3. 严禁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4. 严禁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5. 严禁事故发生后不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红线底线管理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红线底线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红线底线管理。
第七条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红线底线进行梳理,更新和完善安全红线底线内容。
第八条企业应加强安全红线底线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确保员工熟悉并遵守安全红线底线。
煤矿安全双十条 双七全版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矿长谈心对话提纲

矿长谈心对话提纲一、“双七条”有哪些内容?“十个一律停产整顿“的内容包含些什么?对照“双七条”要求,你矿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矿长保护矿工生命七条规定”内容:1、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2、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3、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4、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5、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6、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7、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七大攻坚举措”内容:一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二要严格新建(整合)煤矿安全准入。
三要深入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瓦斯抽采利用。
四是大力推进采掘机械化、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
五要强化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六要大力提升煤矿应急救援能力。
七是规范煤矿用工制度,强化矿工安全培训。
二、你是否清楚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安全生产提出了哪些要求?你们是怎样认识的?你矿是如何贯彻落实的?总书记指出: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李克强总理: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
要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创新安全管理模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能力。
要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搞好预案演练,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认识】始终把职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进一步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红线不能触碰、底线不能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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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江股份公司“安全红线二十条”规定(试行)第一条:瓦斯超限作业;第二条:“一通三防”方面弄虚作假;第三条:违规排放瓦斯;第四条:擅自甩掉风电、瓦斯电闭锁或擅自调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第五条:人为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设施;第六条:防突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到位;第七条:非检查人员擅自进入有“禁止入内”警示标志范围;第八条:掘进工作面误揭煤层;第九条: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第十条: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第十一条: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第十二条:电器设备严重失爆或甩保护使用;第十三条:未严格执行探放水规定;第十四条:违章放炮;第十五条:独头巷道修复分两段以上同时作业;第十六条:锚杆(锚索)锯短使用;第十七条:安检员、瓦检员班中脱岗或不在现场交接班;第十八条:发生事故及发生险情不按规定及时汇报或采取措施;第十九条:违规打钻造成钻孔着火;第二十条: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配备安检员、瓦检员;盘江股份公司“安全红线二十条”执行说明第一条:瓦斯超限作业;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第二条:“一通三防”方面弄虚作假;指下列情形之一:隐瞒瓦斯超限情况;擅自修改监控数据,擅自中断数据传送;人为调整监测监控数据造成数据失真;编造钻孔断气;与其参数测定效果、检验数据不真实;消突评价报告作假的。
第三条:违规排放瓦斯;下列情形之一:一风吹排放瓦斯造成第一风流交汇点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排放瓦斯区域不停电;排放瓦斯不安规定撤人设岗;瓦斯浓度超过3%强行排放瓦斯的(非救护队排放瓦斯)。
第四条:擅自甩掉风电、瓦斯电闭锁或擅自调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指有下列情形之一:断电值、断电范围不符合规程所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人为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设施;指下列情形之一:修复地点与其抽放管不按规定保护造成瓦斯管断裂致使瓦斯超限的,运输物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推动作用或导致系统风流不稳定的,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去监控作用。
第六条:防突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到位;指下列情形之一: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防突措施、消突评价报告,或不按允许超前距离控制,超采超掘。
第七条:非检查人员擅自进入有“禁止入内”警示标志范围;指下列情形之一:私自打开设有“严禁入内”的栅栏进入盲巷、停风地点;进入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限的世道、硐室;进入其他危险区域。
第八条:掘进工作面误揭煤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于未探清掘进工作面前方土质情况面而误揭0.3m以上煤层。
第九条: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指有下列情形之一:滚筒2米及以上的提升绞车未装设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过负荷装置和欠电压保护装置、限速装置、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闸间隙保护装置、松绳保护装置、满仓保护装置、减速功能保护装置。
在提升速度大于3m/s的立井提升系统内,未安装防撞梁和托罐装置。
斜井提升未安设“一坡三挡”安全防护装置。
立井罐笼提升时,井口、井底的安全阀门未与罐位和提升倍联锁;井口、井底摇台未与罐笼停止、阻车器和提升信号系统联锁。
第十条: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指有下列情形之一:带电搬迁设备列车及开关、变压器,井下拆卸矿灯;有措施测试电气设备、计量仪表除外。
第十一条: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第十二条:电器设备严重失爆或甩保护使用;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电缆、电线接线出现鸡爪子、明接头、羊尾巴、;防爆外壳裂纹或贯穿腔体;闲置喇叭嘴未进行封堵;密封圈割使用,甩漏电保护装置;甩过流保护装置(短路、过负荷)。
第十三条:未严格执行探放水规定;指下列情形之一:受滴水害威胁区域未编制探放水设计的;探放水设计未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编制的;未落实探放水设计的;掘进工作面超过《探放水允许掘进通知书》下达的安全距离。
第十四条:违章放炮;指有下列情形之一:放炮不设警戒线或警戒线距离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炮泥装填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而放炮的,不执行“一炮三检”、“四人连锁放炮”制度的,不用放炮器放炮的;违章处理瞎炮,残炮;采用发爆器打炎放电检查放炮母线或电爆网络是否导通。
第十五条:独头巷道修复分两段以上同时作业;指独头巷道分2段及经上开帮挑顶修复,巷道分段拉底及补强支护不在此范围。
第十六条:锚杆(锚索)锯短使用;指偷工减料人为将锚杆(锚索)锯短使用(处理外露颠簸除外),或使用的锚杆(锚索)长度小于设计长度。
第十九条:违规打钻造成钻孔着火;指采用打钻用压风排渣,未经股份公司批准或采用压风排渣时不按相关要求安排管理人员现场盯班,因此造成钻孔着火。
第二十条: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配备安检员、瓦检员;指下列情形之一:瓦检员、安检员配备数量不足实有采掘工作面数量的1.2倍,实现不了专人专头(面)的。
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要在深入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基础上,针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围绕七个方面攻坚克难,成熟一项、推出一项、实施一项,不断增强煤矿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一、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要明确目标任务并落实到每个地区、每个县乡和每个煤矿,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把不符合标准条件的煤矿关实关死。
同时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兼并重组、技术改造,深化煤矿整顿关闭。
二、要严格新建(整合)煤矿安全准入。
完善安全准入标准,严把进口、提高门槛,特别是对地质条件复杂、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矿区,现有技术条件难以做到安全开采的,要以安全为前提,严格限定标准,防止拆大建小、前关后建。
三、要深入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瓦斯抽采利用。
要大力推动省及以下开展区域性普查,特别复杂灾害要由国家层面组织开展。
要利用物探等方面的高新技术,同时借鉴其他领域的先进技术装备,全面详细勘查所面临的瓦斯、地压、水害、火灾等灾害分布及治理状况,健全专业队伍,研究制定政策,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
进一步深化瓦斯抽采利用,切实抓好目标、任务、标准、重点项目、资金投入、支持政策、保障措施的落实,促进瓦斯有序高效开发。
四、是大力推进采掘机械化、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
要摸清当前煤矿的“三化”程度和水平,选准主攻方向,结合有关地区创造的经验,区分不同区域、不同井型和不同条件煤矿,明确达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从根本上增强煤矿的安全技术装备水平。
五、要强化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010年23号文件规定,义无反顾抓好煤矿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系统建设应用。
要坚持实事求是、因矿制宜,确保实用管用。
六、要大力提升煤矿应急救援能力。
要结合国家级、区域级矿山救援基地建设,抓紧完善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特别是水害多发地区要配备一定抽水能力的水泵、管线等,关键时刻快用快抽;同时要加强救援信息化建设,提高救援队伍素质,增强快速反应、现场处置、高效救援能力。
七、是规范煤矿用工制度,强化矿工安全培训。
要认真分析吸取一些煤矿事故所暴露出的深刻教训,与相关部门研究完善农民工、外来工、外包工的用工制度,加强安全培训,提高矿工技能素质,严禁新招工人不培训或虽经培训但未掌握基本防范技能就下井。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实施细则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一)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缺少任何一证或任何一证过期或任何一证被暂扣的均属无证或证照不全,或建设煤矿没有履行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煤矿企业均不得从事生产(建设)活动。
擅自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县(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
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一)煤矿企业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采、掘、通风、支护工艺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进行开采。
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的小煤矿,要积极实施机械化改造。
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督促小煤矿积极实施采煤工艺改造,凡采用巷道式、房柱式、仓储式等落后的采煤方法进行开采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
(二)煤矿企业采煤必须遵守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内,严禁无计划开采、超层越界开采、超期开采和用破坏性方式开采。
超层越界开采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2)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3)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三)煤矿企业必须定期开展井下测量工作,按相关技术规范如实绘制标注矿区范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及时排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四)煤矿企业有超层越界开采情形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煤矿企业采、掘工作面及所有其它井巷工程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管理规定做好顶板管理工作,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