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全管理红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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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2023年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2023年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为了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如下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安全红线的管理和保护,合理调配和利用资源,防范和应对安全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红线是指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设定的重点保护区域和重要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重要设施、关键信息系统、重要行业、核心生态区等。

第三条安全红线管理原则是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协调发展、综合治理。

第四条安全红线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法治原则和科学决策,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第五条安全红线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加强各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为安全红线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安全红线划定第六条安全红线的划定原则是科学、合理、可操作、可控制、可量化。

第七条安全红线划定工作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战略、发展规划、法律法规和安全需要,确定安全红线的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安全红线的划定应当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平衡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划定合理的红线范围,不得过高或者过低,不能牺牲经济发展和人民福祉。

第九条安全红线的划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确保安全红线划定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条安全红线的划定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确保安全部门和有关单位及时有效履行安全红线划定的职责。

第三章安全红线保护第十一条安全红线保护是指对安全红线范围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进行预防和保护。

第十二条安全红线保护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分工明确,形成合力,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加强安全红线的巡查、监控、防护等工作。

第十三条安全红线保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区域、重要设施、关键信息系统等的保护,加强技术手段和安全设施的应用,提高保护能力和防范水平。

2023年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质量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安全质量红线管理是指对重要部门、领域和项目的安全和质量进行特殊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安全质量红线覆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交通运输、能源、建筑、化工、农药、食品药品、核能等。

第四条安全质量红线的划定应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原则,并通过政府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实施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加强管理、加大监督、完善制度等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和质量风险。

第二章安全质量红线划定第六条安全质量红线的划定要综合考虑地理环境、社会经济条件、历史经验等因素,确保划定结果符合实际情况、科学可行。

第七条安全质量红线的划定由相关部门负责,应邀请专家进行评估,并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八条安全质量红线的划定应包括以下内容:红线范围、红线标准、红线监测、红线违法行为处罚等。

第九条安全质量红线应根据风险等级划分,分为一级红线、二级红线和三级红线。

第十条安全质量红线划定后,责任单位应及时将红线划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并配合相关部门实施监测和管理。

第三章安全质量红线管理第十一条安全质量红线的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责任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应加强对红线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质量问题等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整改不合格项,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安全质量红线内的重点项目和关键环节应设立专职监管人员,确保安全质量红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四条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应开展公众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

第十五条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实施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监测体系、报警机制和紧急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安全质量红线内的项目和企业应定期上报相关数据和信息,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安全质量红线违法行为处罚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安全质量红线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024年安全管理“红线”制度

2024年安全管理“红线”制度

2024年安全管理“红线”制度引言安全管理一直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新的安全问题和挑战也随之而来。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2024年安全管理“红线”制度的内容、意义以及可能的实施方式。

一、安全管理“红线”制度的内容1. 设定安全管理“红线”安全管理“红线”是指对各类安全问题的预警指标和界定标准。

通过科学的方法,确定各个领域的安全“红线”,详细规定了不同风险等级的标准和相应的措施。

2. 制定安全管理政策根据各领域的安全管理“红线”,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政策。

政策应包括对安全问题的预防、应对和处置措施,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责任分工等。

3. 加强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建立全面、准确、及时的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掌握安全状况的变化,预测潜在安全风险。

同时,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各部门间的协同作战能力。

4. 提升安全管理的科技支撑能力加大对安全管理科技的投入,提升安全管理的科技支撑能力。

如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实现对各类安全设施和设备的实时监控和智能管理。

5. 强化安全培训与教育加强安全培训与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通过组织安全知识普及活动、开展模拟演练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安全问题的认知和应对能力。

6. 加强执法力度和监管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各类安全问题的监管。

同时,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安全管理要求,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方能够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

二、安全管理“红线”制度的意义1. 预防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安全管理“红线”制度的建立,能够科学有效地预测和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通过制定明确的安全标准和措施,能够及早识别潜在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 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安全是人民群众生活的基本需求,也是国家发展的基石。

建立安全管理“红线”制度,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是指在进行安全管理过程中,必须严守的一些底线和限制。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专业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以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1. 严禁忽视安全隐患:安全管理过程中,必须认真识别和查处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严禁忽视或疏忽处理安全问题。

2. 严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工作,严禁违规操作和违章指挥。

3. 严禁瞒报和谎报事故信息:发生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时,相关人员必须及时上报,严禁瞒报和谎报事故信息。

4. 严禁利益冲突和腐败行为: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滥用职权或参与腐败行为。

5. 严禁违法犯罪行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参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6. 严禁泄露和篡改安全信息:安全管理涉及各种敏感信息,严禁泄露和篡改安全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7. 严禁违背职业道德:安全管理人员必须遵守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恪守职业规范。

以上是常见的安全管理红线规定,具体的规定可根据不同行业、单位和岗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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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规定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红线,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安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第二章安全红线内容第四条安全生产红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 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上岗作业。

3. 严禁在危险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作业。

4. 严禁擅自改变、拆除、损坏安全设施、设备。

5.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进行生产作业。

6. 严禁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7. 严禁在高压线、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未经许可擅自移动、拆除、损坏安全设施。

8. 严禁在爆炸危险场所、有毒有害场所、放射性场所等作业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9.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安全规程进行作业。

10. 严禁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报告、隐瞒事故真相。

第三章安全红线管理第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红线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红线管理责任体系,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定期对安全红线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2. 对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如需修改,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重新发布。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强化安全红线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2024年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2024年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2024年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管理红线是指国家规定的特定区域或场所,以及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的特定安全标准,其内部应该得到特殊管理,并设置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条安全管理红线包括既有红线和新建红线。

既有红线是指在规定时期内已经存在的通过风险评估,确定的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区域或场所。

新建红线是指在规定时期内新建的,经过风险评估确定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区域或场所。

第四条安全管理红线的划定标准应当严格按照风险评估结果确定。

对于特别重要的区域或场所,可以增加相应的保护措施和管理权限。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划定第五条安全管理红线划定应当参考以下因素:(一)人员密度和流量。

(二)重要设施或设备的数量和分布。

(三)自然灾害风险。

(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风险。

(五)社会安全风险。

(六)恐怖活动、犯罪事件、突发事件等安全风险。

第六条安全管理红线的划定应当考虑整体效益和社会成本,合理利用资源,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保护生产,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第七条对于已经划定的安全管理红线,应当加强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保障红线内安全的实现。

第八条安全管理红线的调整应当经过严格的风险评估,并公开透明,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三章:安全管理红线制度第九条安全管理红线制度是指依法依规划设计和进行监管的系统,涉及风险评估、安全监察、红线规定、安全控制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条安全管理红线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标准。

(二)安全管理红线的划定标准和程序。

(三)安全保护措施的要求。

(四)监督检查和处罚的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红线制度的实施应当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管理机制,确保安全管理红线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红线制度的主体责任应当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责任应当由上级部门和社会各界履行。

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9篇)

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9篇)

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9篇)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通用9篇)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篇1一、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在防突措施不达标仍存在突出危险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二、所有矿井严禁在瓦斯超限情况下强行生产,必须做到瓦斯不超限,超限即停产,对每一次瓦斯超限事故必须分析原因,强化措施,追究责任。

对由于存在隐患造成的瓦斯超限超过1次/月或2次/年的矿井要停产整顿。

三、所有矿井在排放瓦斯期间严禁有关领导不到现场指挥、出现一风吹或在回风区域不执行断电撤人。

四、所有矿井严禁在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做到有掘必探,不探不掘,不治理不开采,不评价不开采。

五、所有开采下组煤或水文条件极复杂的矿井严禁在未安设水害报警系统和未构筑预隔离设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六、所有矿井采掘活动中突然发现出水、透水征兆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七、所有矿井主提升系统严禁超负荷运行,必须做到减速降载,以勾定产。

八、所有矿井机电设备严禁出现失爆现象,必须做到零失爆,保证管理实现90&5&1。

九、所有矿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严禁甩掉机电设备保护和带电作业。

十、所有矿井严禁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皮带和刮板输送机,运输斜巷必须做到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运输不超载、安全设施灵敏可靠。

十一、所有矿井的掘进工作面未使用前探梁、炮掘工作面架棚支护未采取防倒措施、锚网支护工作面锚索未跟头、巷道维修未事先加固的严禁施工。

十二、所有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必须动态达标,两确认三汇报符合要求,否则严禁生产。

十三、所有单位隐患排查必须做到班组1次/班、区队(车间)1次/天、矿井(厂)1次/月、公司1次/季,严禁在未排查隐患、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进行生产。

十四、所有单位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作业场所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未定期进行检测或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45g/m3,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的,严禁生产。

2024年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2024年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2024年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安全红线是指国家、社会、个人生命、财产和信息安全的底线,是国家安全保障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决策安全的依据。

第三条安全红线管理是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建立健全安全预警、管控、执法等机制,保障安全红线不可逾越。

第四条安全红线管理遵循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红线划定第五条国家对安全红线的划定,主要根据国家安全战略、法律法规等进行科学评估和决策。

第六条安全红线划定应明确以下范围:(一)国家安全红线:包括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政治制度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安全线。

(二)社会安全红线: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稳定、市场秩序、环境保护和文化传承等方面的安全线。

(三)个人安全红线:包括人身安全、隐私权、财产权和人身自由等方面的安全线。

(四)信息安全红线:包括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保密和信息治理等方面的安全线。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根据安全红线划定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安全红线划定方案,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第八条各级政府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通过听取公众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形成科学、民主、参与的安全红线划定结果。

第三章安全红线预警第九条安全红线预警是指通过建立监测、监控、信号等手段,及时发现可能危及安全红线的实物、事件或行为。

第十条安全红线预警应遵循及时、准确、科学、可行的原则,对可能危及安全红线的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做好信息交流和共享。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红线预警的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及时滚动发布安全红线预警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的防护。

第十二条广大公民要加强对安全红线的关注和预警意识,及时上报发现的可能危及安全红线的问题。

第四章安全红线管控第十三条安全红线管控是指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应措施和政策,防止安全红线的被突破和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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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吾煤业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一、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给予责任科室科长或责任队组负责人免职处分:
1、掘进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
2、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3、有一处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测监控执行不到位的;
4、一个季度内发现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的;
5、“三项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不达100%的;
6、承压开采采掘活动未执行防治水专项措施的;
7、瓦斯、地质异常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执行瓦斯异常区域停、复产流程及专项措施的;
8、石门揭穿煤层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
9、井下采掘面瓦斯超限作业以及安排在无风、微风区作业的;
10、采掘工作面遇地质异常无专项补充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11、井下生产条件发生异常变化而未编制、变更设计及作业规程的;
12、石门揭穿煤层没有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
13、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审批并执行《通风系统调整申请票》的;
14、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测不到位,无计划揭露断层(指落差超过3m的)、陷落柱的;
15、主要提升设备甩保护或无保护运行的;
16、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的;
17、一次检查查出三处或同一地点连续出现两台井下电气设备严重失爆;
18、电气设备甩保护或使用非标准保险及其他材料代替保险或无保护运行的;
19、采掘工作面局部通风系统不完善的;
20、“手指口述法”、“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达不到三个百分之百的;
21、下井、带班、“三必到三走到”无故三次不达要求的;
22、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测系统的;
23、出现两次未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的;
24、斜巷运输作业期间两端挡车装臵未打到常闭状态的。

二、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半年至一年处分:
25、无计划、无措施作业的;
26、井下现场人为堵塞瓦斯传感器进气孔的或采取其它方法造成传感器测值不准的;
27、用风筒直接吹瓦斯传感器的;
28、私自调整、改动、拆卸监控、通讯及人员定位设施或私调、修改系统数据,造成各系统数据不实或信息不准确的;
29、移动瓦斯传感器未执行“三位一体”制的;
30、随意改变瓦斯传感器悬挂位臵或移动瓦斯传感器时造成瓦斯传感器误报警的;
31、随意改变通风设施,影响通风系统稳定(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长时间打开一道风门;随意改变调节风门调节孔、挡风墙通风孔;随意损坏密闭墙造成墙体密封不严等情形)或通风系统调整不及时导致瓦斯超限的;
32、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弄虚作假、谎报瓦斯数据的;
33、非专职人员操作、检修电器设备的;
34、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的;
35、检修电气设备或处理电气故障不按规定流程作业的;
36、靠、爬电气设备取暖的;
37、扒、蹬、跳人车、电机车及其它运输车辆的;
38、电机车超速行驶的;
39、擅自开非本单位范围内的绞车运输作业的;
40、非专职绞车司机开绞车;
41、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运输封闭区域的(运输作业人员按规定作业除外);
42、斜巷运输作业放飞车(指斜巷人力推车靠自重溜车、斜巷绞车运输离合器处于松开状态溜车或斜巷放车速度过快车辆不能有效控制等情形);
43、斜巷运输提前打开挡车栏或车辆通过后未及时关闭挡车栏的;
44、斜巷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挂安全护绳或挂车的数量或重量超出规定的;
45、人力推车造成跑车事故的;
46、擅自进入综采工作面老塘的;
47、未停电闭锁大溜进入煤墙或机头三角区作业的;
48、综采工作面更换高压管时,未经更换人员同意,擅自开泵的;
49、综采工作面处理滚筒故障时未停电闭锁采煤机开关或专人看护的;
50、综采工作面超前维护柱、处理大溜或摆架时使用单体柱等未及时拴好护绳的;
51、综掘工作面割煤时进入警戒区域的;
52、无超前探痕迹强行掘进的;
53、掘进工作面超“掘探一体化”红线掘进的;
54、工作面出现地质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汇报的;
55、虚报、谎报超前探测距离和虚填超前探施工票的;
56、乘坐皮带、刮板输送机的;
57、无措施底皮带运料的;
58、皮带司机及机尾看护工在皮带运转中将工具或身体部位伸入护栏内进行作业的;
59、皮带检修时,皮带开关未停电闭锁或派专人看护的;
60、皮带运转时在皮带里帮或在皮带架杆上站立的;
61、在皮带上方作业未搭设工作台的或木板未满铺工作台的或作业人员未系合格保险带;
62、采掘工作面皮带在续接皮带时作业人员站在皮带转动部位或在皮带上方带电点动拖拉皮带的;
63、横跨皮带不走行人过桥的;
64、随意关停皮带沿线急停保护的;
65、擅自利用压风排碴打眼的;
66、私自操作抽采系统造成严重后果的;
67、私自改变供电系统、调整电气定值或未办理手续检修的;
68、高空(1.5米以上)作业时未系保险带的;
69、要害或关键岗位上岗期间脱岗、睡岗的;
70、酒后上岗的;
7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72、未严格按照综采工作面支架前梁处瓦斯检查制度进行瓦斯检查,未严格执行《综采工作面瓦斯检查补充管理制度(试行)》的;
73、综采工作面滚筒割石头、支架前梁、巷道内锚杆金属网等支护及孔内遗留钻杆等;
74、采掘面空顶作业以及未进行瓦斯检查或空顶区域瓦斯超限未充填的;
75、采掘面通过砂质泥岩以上硬度的石包、断层、陷落柱时未实施放炮松动,滚筒直接切割以及滚筒切割逼帮板的;
76、违反余吾煤业人员“站位管理规定”的;
77、综采工作面支架压力表不齐全不完好,不能正常使用的;
78、因放水不及时等人为原因造成抽采系统无负压的;
79、10KV供电系统发生故障后,未对供电系统及设备故障原因排查清楚,在没有确认完好的情况下,擅自送电者。

80、假检、谎报瓦斯浓度参数的;
81、谎报、虚报钻孔深度的;
82、破坏、盗窃各种安全生产设施直接影响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后果;
83、未严格执行火工品管理制度(盗窃、私藏雷管炸药或丢失雷
管炸药;火工品现场操作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未按《作业规程》要求设臵警戒的;放炮母线未执行随用随挂的,或母线长度不达要求,或母线出现破口未进行处理强行作业的等);
84、里应外合偷盗公家财产、矿用物资、材料价值达1千元以上以及南、北风井偷盗工程煤的;
85、由于供货质量把关不严,设备或材料、器具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20万元以上);
86、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直接损失超过1万元的;
87、酗酒滋事、打架斗殴、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82~87条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协建队组违反上述条款的,一次对协建队组处罚5万元,直接责任人取消入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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