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1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1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2.15•【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1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1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5年2月15日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报检行为,维护正常的检验检疫工作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报检企业的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报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企业,包括自理报检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
自理报检企业,是指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本企业报检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单位办理报检业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自理报检企业的规定管理。
代理报检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人员,是指负责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所在企业报检业务的人员。
报检企业对其报检人员的报检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五条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报检企业备案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四)《报检人员备案表》及报检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五)企业的公章印模;(六)使用报检专用章的,应当提交报检专用章印模;(七)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应当提交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1. 引言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出入境人员进行的安全检查和卫生检疫工作。
为了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管理,确保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健康,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进行信用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的信用管理,保证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提高企业的信用水平,并促进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定义和范围2.1 定义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是指对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企业,根据其履行法定义务、遵守规章制度、履行信用承诺的程度和其他信用相关因素进行评估、监督和管理的过程。
2.2 范围本文档适用于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检验检疫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服务机构等。
3. 信用评估体系3.1 信用评估标准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的信用评估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法律法规遵守情况:企业是否遵守国家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包括主动配合政府部门的检查和调查、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质量管理体系:企业是否建立和有效执行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检验检疫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客户满意度:从客户的角度评价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满意度;•信用历史:企业过去的信用记录和评价情况。
3.2 信用等级划分根据信用评估结果,将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良等四个等级。
不同等级的企业享有不同的待遇和优惠政策。
4. 信用管理措施4.1 信用激励措施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信用激励措施:•给予奖励和荣誉称号;•授予荣誉证书;•提供优先办理手续;•纳入政府重点支持企业名单。
4.2 信用监管措施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应采取以下信用监管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要求企业加强自身建设和整改;•限制企业的业务范围和权限;•对企业进行处罚和惩戒。
5. 信用信息公示为了提高信用管理的透明度,必要时可以对信用等级和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公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26•【文号】国质检质[2012]216号•【施行日期】2012.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质检质[2012]216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要求,不断增强全社会的质量诚信意识,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我国企业质量诚信水平,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把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坚持“统筹规划、循序推进,政府推动、培育市场,完善法制、严格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建立企业质量信用档案,以物品编码为溯源手段建立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健全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完善质量信用奖惩机制,加大质量失信惩处力度,全面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自律守法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末,初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政府部门协同推进、企业诚信自律、市场机制有效发挥、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质量诚信体系;逐步形成质量诚信管理制度健全、质量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分类监管有力、失信惩戒有效的质量诚信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

出⼊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颁布单位:质检总局⽂号:国质检通〔2017〕437号颁布⽇期:2017-10-16执⾏⽇期:2017-1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流程环节第三章流程管理第四章流程监管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检验检疫流程管理,提⾼检验检疫通关效率和⼯作质量,根据出⼊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检验检疫流程,是指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境货物等监管对象实施检验检疫的过程。
⼀般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作环节:受理报检、审单布控、现场和实验室检验检疫、动植物隔离检疫、检疫处理、综合评定、签证放⾏和归档。
本规定所称流程时限,是指完成每⼀个检验检疫⼯作环节所限定的⼯作时间。
第三条在对货物风险、企业信⽤实施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依据合格评定的有关程序对出⼊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监管,适⽤相应的检验检疫流程。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检疫)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四条检验检疫流程管理遵循“⼀次受理报检、⼀次检验检疫、⼀次抽(采)样、⼀次检疫处理、⼀次签证放⾏”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检验检疫流程管理⼯作。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负责辖区内检验检疫流程管理和组织实施。
直属局所属分⽀机构负责各⾃辖区内检验检疫流程的具体执⾏。
第六条推进实施检验检疫全流程⽆纸化,通过检验检疫流程各环节作业⽆纸化,加快各环节间流转,缩短流程时限。
第⼆章流程环节第七条受理报检,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提交的报检单证材料进⾏审核受理的过程。
第⼋条审单布控,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及要求,对报检单信息及随附单证信息进⾏全⾯审核,并对各流程环节布控作业指令的过程。
第九条现场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在货物堆放现场对出⼊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的过程。
需要实验室检验检疫的,按要求抽(采)样并送实验室。
2023修正版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一、概述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是海关为了规范企业信用行为、保障进出口贸易安全和顺利进行而制定的具体措施和规定。
该办法旨在建立健全海关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企业信用风险的监控和预警,促进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和诚信行为的培育,提升海关企业的整体信用水平。
二、信用评价指标为了客观准确地评估企业信用,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行为和信用记录,制定了一套完善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这些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企业进出口行为:包括进出口货物品种、数量、价格、运输方式等信息;- 缴纳关税和其他税费的履约情况;- 进出口贸易合规情况:是否涉及偷逃关税、走私、虚假报关等违法行为;- 合同履约情况:是否按时履约,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司法诉讼和行政处罚记录:包括涉及海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诉讼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信用评级和信用报告:根据企业的信用行为和信用记录,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和信用报告。
三、信用评级和信用报告基于上述信用评价指标,海关会根据一定的权重和评估算法,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
企业信用评级通常分为几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B”和“C”等。
评级结果将公开向社会发布。
同时,海关还会为每个企业信用报告,该报告包括企业的信用评级、信用指标得分和相关信用信息等。
四、信用风险监控和预警海关将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通过对企业信用行为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和预警信用风险。
一旦发现企业存在信用风险,海关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减少进口或出口额度、加强检验检疫、加大稽查力度、暂停或撤销相关准入资格等。
五、信用激励和约束措施为了鼓励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和培育诚信行为,海关将实施一系列信用激励措施和约束措施。
激励措施包括享受优惠政策、获得更加便利的通关服务、担保费用减免等,约束措施包括减少进口或出口额度、限制参与特定贸易活动等。
除此之外,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海关将采取更加严厉的制裁措施,包括暂停或撤销相关准入资格、加大处罚力度等。
进出口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含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第三条【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境粮食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风险管理原则】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进出境粮食检疫准入,包括产品携带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等。
第五条【企业责任与监督】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第一节注册登记第六条【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的输华粮食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予以注册登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0.18•【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施行日期】2016.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令第253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9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根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33号)、《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质检总局对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有关部门规章进行清理。
经过清理,质检总局决定:一、对2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详见附件1 。
二、对9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详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2.质检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附件1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1日质检总局令第110号)。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8月25日质检总局令第158号)。
附件2质检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一、删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1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删除《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60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复印件”。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宗旨与依据】 为加强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境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渔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水产品定义】 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第四条【职责分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模式】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境水产品进行检验检疫、监督抽查,对进出境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根据监管需要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六条【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 进出境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七条【进境标准和安全性评估】 进境水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和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水产品,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简介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健康和提高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国家发布《进出口食
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食品检验检疫的基本要求和规定。
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出口食品的监督管理,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
包装材料、以及其他与食品相关的进出口产品。
检验检疫
清单管理制度
进口食品应在进货前检验检疫,包括申报品名、产地、规格、数量、包装、单
证等信息,应当填制并提交《进口食品清单》。
同时出口商还需符合进口国及地区的相应规定。
抽样检验制度
对进口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不合格、可疑和其他需要进一步检验的样品进
行详细检验。
鉴定制度
对含有非法添加物、超标及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进行鉴定,确定其品种名称、质量状况、危害程度及处理方法。
监督管理
进口证明
进口商应向我国的出口商提供有效的信用证、委托付款证、保函等进口证明文件,以保证食品质量。
监督检查
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间和频次,对进出口食品及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抽检制度
对进出口食品进行抽检,并对不合格的产品提出改正措施,确保产品合格。
处罚制度
对不符合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要求的企业和单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结语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为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提供了一系列的规范和管理措施,增强了消费者的信心,保障了人民的健康和安全。
同时,也提醒国内外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进出口食品质量的安全稳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的信用管理,提高企业信用水平,维护国家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企业,包括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二、信用评定标准1. 法律法规遵守情况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是与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出境入境检验检疫管理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
企业若违反相关法规,一经查实,将影响其信用评定。
2. 检验检疫能力情况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检验检疫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并能够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检验检疫工作。
企业的检验检疫能力将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评定,并作为信用评定的重要依据。
3. 售后服务质量企业在检验检疫工作完成后,应提供相关的售后服务,包括处理咨询、投诉以及相关文件的跟踪及回复等。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服务体系,提高售后服务质量,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
4. 信息公开和公告事项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告有关信息,包括企业背景、资质证件、检验检疫结果等。
企业的信息公开情况将直接影响其信用评定。
三、信用评定程序1. 信用信息采集和整理相关部门将收集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检验检疫记录、投诉处理情况等。
采集到的信息将进行整理,形成信用信息档案。
2. 信用评定依据信用评定的依据将主要根据企业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检验检疫能力情况、售后服务质量以及信息公开和公告事项等方面进行评定。
3. 信用评定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将根据信用评定结果,书面通知企业。
评定结果将根据评定等级划分,包括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不良信用等。
4. 信用评定结果公示评定结果将在政府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供社会公众参考。
公示期结束后,评定结果将正式生效。
四、信用评定结果的影响1. 优秀信用评定结果的影响优秀信用评定结果将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通报表扬,并享受相关政策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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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93号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增强企业诚信意识,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质检总局制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见附件),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3年7月16日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增强企业诚信意识,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的信用信息开展的记录、处理、使用和公开等活动。
第三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守法信息、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信息、产品质量信息、检验检疫监管信息、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备案/注册登记号等信息。
(二)企业守法信息包括企业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相关违法、违规等情况。
(三)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信息包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等情况。
(四)产品质量信息包括企业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国外通报、退运、召回、索赔等情况。
(五)检验检疫监管信息包括企业遵守检验检疫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
(六)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包括政府管理部门情况通报、媒体报道及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等情况。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对象,包括:(一)出口企业、进口企业(如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及境内进口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出口商、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发货人等);(二)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检疫处理单位;(三)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场库、检验鉴定机构;(四)其他需实施信用管理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对象。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遵循依法实施、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建立统一的信用管理平台,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处理、使用和公开形成的数据,共同构成企业的质量信用档案。
第八条信用信息采集条目和信用等级评定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九条信用信息采集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记录的过程。
第十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在企业办理备案/注册登记手续时采集;第(二)至(五)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信用信息采集条目的规定采集;第(六)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征询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或核实媒体报道、社会公众举报投诉后,依照信用信息采集条目的规定采集。
第十一条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变更。
企业其他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变化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经过审核批准的信息予以更新。
第三章信用等级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二条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汇总审核并赋予企业相应信用等级的过程。
第十三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级。
AA级企业:信用风险极小。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高度重视企业信用,严格履行承诺,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质量长期稳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信用示范引领作用。
A级企业:信用风险很小。
遵守法律法规,重视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严格履行承诺,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质量稳定。
B级企业:信用风险较小。
遵守法律法规,较好履行承诺,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质量基本稳定。
C级企业:信用风险较大。
有一定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保证能力,履行承诺能力一般,产品或服务质量不稳定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重大危害或损失。
D级企业:信用风险很大。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因企业产品质量给社会、消费者及进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
第二节 A、B、C、D级的评定第十四条A、B、C、D级的评定,一般以一年为一个评定周期。
因信用管理工作的需要,检验检疫机构也可按照企业类型、产品类型等属性对企业另行设置评定周期。
检验检疫机构应在每年的10月份完成企业当年度评定周期的信用评定。
同一企业适用多个评定周期的,按照最短的评定周期参加信用评定。
有下列情况的,不参加本周期的评定:(一)纳入信用管理的时间不足一个评定周期的;(二)本评定周期内无检验检疫相关业务的。
第十五条A、B、C、D级的评定根据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评定规则综合评定。
信用分值是企业初始信用分值减去信用信息记分所得的分值。
初始信用分值是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周期开始时的分值,统一为100分。
第十六条信用分值在89分以上,且符合信用等级评定规则(A级)的,评为A级。
第十七条信用分值在77分以上、89分以下的,评为B级。
信用分值在89分以上,但不符合信用等级评定规则(A级)的,评为B级。
第十八条信用分值在65分以上、77分以下的,评为C级。
第十九条信用分值在65分以下的,评为D级。
存在信用等级评定规则(D级)规定情形的,直接评为D级。
第三节 AA级的评定第二十条信用AA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当前信用等级为A级,且适用A级管理1年以上;(二)积极支持配合检验检疫工作,进出口货物质量或服务长期稳定,连续3年内未发生过质量安全问题、质量索赔和争议;(三)上一年度报检差错率1%以下;(四)在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相关部门1年内没有失信或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一条AA级企业的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并统一对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AA级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参加周期评定,并按以下规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材料:(一)本评定周期内的产品、服务质量情况;(二)本评定周期内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在周期评定中发现企业不再符合AA级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管理。
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不再符合AA级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管理。
对不再符合AA级条件的企业,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即时取消相应资质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定期更新AA级企业名单。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和公开第二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按“守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将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开展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分别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一)对AA级企业大力支持,在享受A级企业鼓励政策的基础上,可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报检、查验和放行手续;优先安排办理预约报检手续;优先办理备案、注册等手续;优先安排检验检疫优惠政策的先行先试。
(二)对A级企业积极鼓励,给予享受检验检疫鼓励政策,优先推荐实施一类管理、绿色通道、直通放行等检验检疫措施。
(三)对B级企业积极引导,在日常监管、报检、检验检疫、放行等环节可结合相关规定实施相应的鼓励措施。
(四)对C级企业加强监管,在日常监管、报检、检验检疫、放行等环节可结合相关规定实施较严格的管理措施。
(五)对D级企业重点监管,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重新评定企业已取得的相关资质。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可针对不同的信用等级制定和完善符合实际管理需要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公布履职过程形成的企业信用信息。
检验检疫机构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以下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布和披露:(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二)来源于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且还未对社会公开的信息;(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和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信息安全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与地方政府以及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
第五章动态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七条动态管理是指在评定周期内,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的失信行为采取的即时管理措施。
动态管理的措施包括布控、即时降级和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等。
第二十八条“布控”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失信计分累计12分以上,但尚未达到即时降级程度的企业,采取加严监管的措施。
布控的期限应不少于30天、不多于90天。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情况设定具体的布控期限。
企业在布控期限内未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期满后布控措施自动取消,否则顺延。
第二十九条“即时降级”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失信计分累计24分以上,但尚未达到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根据设定规则在评定周期内予以信用等级调整并加严监管的措施。
被即时降级的企业应同时采取布控措施。
第三十条“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行政处罚计分累计36分以上的企业,采取向社会公布并加严监管的措施。
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直接降为信用D级,同时采取布控措施。
第三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实施动态管理的企业实施限制性的管理措施。
第二节严重失信企业的管理第三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企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严重失信企业的审核认定:(一)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违法违规事实材料的收集。
(二)对拟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上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前,应至少提前20日书面告知当事企业。
(三)企业如有异议,自接到书面告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告知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书面申辩材料。
(四)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辩材料进行评议,自受理申辩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评议意见告知企业。
(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拟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进行审核,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并对外公布。
第三十三条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整改并符合法定要求后,可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从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中删除。
自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企业在6个月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将其从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中删除,但其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将永久保存。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