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览表
揭阳市人事局(编委办)行政执法依据一览表

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活动,或者以委托、挂靠、转让、承包等方式经营的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罚款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款
7
制造、兜售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
《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粤府办[2000]52号);
《关于设立揭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批复》(揭市机编[1996]21号)
11
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定期补助
《关于修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8]8号)
12
全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市直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9
核发证书(公务员培训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干部退休证)
《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制度的通知》(粤人发[2001]3号);《关于加强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制度管理的意见》(粤人培[1997]31号);《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有关问题的规定》(揭市组发[1992]6号)
1
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警告,撤销登记,收缴证书和印章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
二、行政许可一览表
序号
许可项目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1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设立审批
三十日
1、《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
2
举办人才交流会的许可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8
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广东省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工作规定(试行)-粤价[2010]145号
![广东省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工作规定(试行)-粤价[2010]1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6a3ea3ca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86.png)
广东省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工作规定(试行)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工作规定(试行)(2010年7月13日粤价〔2010〕145号)第一条为规范价格执法行为,提高价格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物价局价格检查局,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行为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开展执法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价格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原则开展执法,做到依法行政、勤政廉政。
第一章价格执法行为规范第四条价格执法立案受理应依照《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和《广东省实施〈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办法》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执法人员应当回避,不参加或者停止参加案件的查处工作:(一)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第五条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的执法人员可以进行案件调查工作,未经批准的其他人员不得参与。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检查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检查通知书》。
第六条价格行政执法可采用检查、复查、核查三种方式。
检查可采取直接检查、联合检查、交叉检查、准予检查等方式开展,经批准后可对被查单位开展复查、核查。
第七条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必须有两名或以上执法人员同时进行。
检查前应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价格监督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并将以上情况在调查询问笔录中记录反映。
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将执法证件吊挂在胸前。
揭阳市人民政府印发揭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印发揭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3•【字号】揭府[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揭阳市人民政府印发揭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的通知(揭府[201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揭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法制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揭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为贯彻实施《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市委第五次党代会提出的“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构建和谐揭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规定》和《揭阳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以及市委第五次党代会和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等为依据,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为内容,突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促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让权力在阳光下高效运行,为“打造粤东发展极,建设幸福新揭阳”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目标2012年6月底前,全市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完成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梳理,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应规则和裁量标准,并公布实施(试行);2012年12月底前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2013年12月底前,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试行情况,进一步对本部门制定公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应规则和裁量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并将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纳入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
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88.05.14•【文号】价检字[1988]218号•【施行日期】1988.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修改原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价检字[1988]218号1988年5月14日国家物价局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是主管检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执法机关,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第三条《条例》中所指价格违法行为,分为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和无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
非法所得违反国家价格政策、法规获取的收入。
非法所得包括:(一)出售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含出厂价格、供应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高于国家定价的全部价差金额;(二)收购商品的实际收购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等级价格的全部价差金额;(三)出售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国家指导价格(含浮动幅度、差价率、利润率和最高限价)的全部价差金额;(四)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商品提价申报制度,而实际提价的全部金额;(五)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全部金额;(六)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全部金额;(七)采取短尺少秤、以次充好、降低质量以及价外附加条件等变相涨价手段多得的全部金额;(八)违反规定的调价日期,提前提价或者推迟降价的全部金额;(九)采取其它手段违反价格政策、法规获取的非法收入。
第四条有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其非法所得金额分为以下三类:(一)非法所得金额在一千元以下的,为一般价格违法行为;(二)非法所得金额在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为一般价格违法案件;(三)非法所得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为重大价格违法案件。
汕尾市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2、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经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自2008年1月13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11
不申领《教育收费许可证》
符合办学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罚款2000元;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所收款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处非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罚款。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1994年6月13日起施行《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12
特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不执行备案制度的
警告、罚款
3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4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自1999年8月3日起施行
5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6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自1995年1月25日起施行
7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8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1、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2、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经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自2008年1月13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九条
4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揭阳市公路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览表.doc

逾期仍不缴养路费
罚款,根据不同违规行为处欠缴费款1~3倍(含1倍以下)不等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3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罚款,3万元以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4
交通部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交通部颁布,1988年8月1日起实施
4、《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颁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颁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11
未经批准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罚款,5万元以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2
损坏公路未报告
罚款1000元以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表二、行政许可一览表
序号
许可项目
审批期限
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
罚款,3万元以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9
损坏、污染路面或将公路作为试车场
罚款,5000元以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0
未经批准设置非公路标志
罚款,2万元以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揭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2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1992.8.1
3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1996.10.1
4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1987.9.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2000.3.20
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1998.11.29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建设部2007.3.1
6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2005.6.1
填报单位(盖章):
经办人:蔡晓升 审核人:李树荣
联系电话:8768844
填报时间:2011年4Βιβλιοθήκη 20日国务院2004.5.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2009.7.20
国务院决定
1
关于在广东省揭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2001.3.24
地方性法规
1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0.1.1(2004.7.29修正)
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7.12.1(2004.7.29修正)
3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2.1.1
4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6.5.1
省政府规章
1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2000.5.1
2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1998.1.1
揭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价格(收费)管理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
三、价格(收费)管理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一)行政监管价格行政监管(共11项)1、政府制定价格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第二十一条“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第二十四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第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揭阳市下属县(市)销售电价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揭阳市下属县(市)销售电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价[2003]1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1.15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揭阳市下属县(市)销售电价的通知
(粤价[2003]17号二00三年一月十五日)
揭阳市物价局:
根据我局《关于降低我省销售电价的通知》(粤价[2002]382号)的有关规定和趸售电价调整后你市下属县(市)降价空间情况,我局对普宁、揭东、揭西、惠来县(市)的销售电价重新进行了审核,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见附件)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
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所执行电价与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另外,我局粤价[2002]407号批复广电集团揭阳供电分公司对市农电公司的结算价为0.41元/千瓦时,根据揭阳市区与市郊同网同价需要空间情况,现调整为0.40元/千瓦时,并从2002年12月1日开始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
附件:
1、普宁市电价价目表
2、揭东县电价价目表
3、揭西县电价价目表
4、惠来县电价价目表
附件一: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告-揭府通〔2021〕1号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告正文:----------------------------------------------------------------------------------------------------------------------------------------------------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告揭府通〔2021〕1号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的公告》《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通告如下:一、依法整合市场监管和商务领域行政执法职能。
揭阳市商务局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行使。
榕城区、揭东区、普宁市、揭西县、惠来县商务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集中行使。
空港经济区商务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空港分局集中行使。
产业园商务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揭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行使。
大南海石化工业区、粤东新城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惠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行使。
二、上述行政执法权自2021年4月15日起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集中行使,具体事项见附件。
集中行使后,市、县(市、区)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律无效。
三、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人员应当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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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国家计委、公安部联合
1994.4.22
15
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
1997.4.22
20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5.1
政府规章
政府
规章
1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04.6.29
2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9.1.1
3
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4.6.13
4
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揭阳市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览表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日期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5.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10.1
行政法规
1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原国家计委
1999.8.1
2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
2006.5.1
3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11.1
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7.1
5、
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
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
2000.10.25
地方性法规
1、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9.7.1
2、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条的决定
原国家计委
1999.8.3
4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原国家计委
1995.1.25
5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5.7.1
6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5.7.1
7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5.7.1
8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8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9
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
9
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12.24
10
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2.11.24
11
关于收取养路费路桥通行费的年审费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5.3.6
12
《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收费年审费标准的复函》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3.9.17
3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2.1.1
4
广东省公路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2003.3.1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1、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3.11.1
2
制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原国家计委
2001.11.7
3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16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原国家计委
1998.5.4
17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
原国家计委
1998.5.5
18
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4.1
19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
原国家计委
2000.4.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3.1
9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原国家计委
2001.1.1
10
价格监测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3.6.1
11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2004.1.1
12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1.1
13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6.10.22
揭阳市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
行政执法主体:揭阳市物价局
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
备注
1
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价格歧视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无违法所得:警告,可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九条
3
变相提高和压低价格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无违法所得:警告,可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九条
3、《制止价格垄断行为规定》第二条、第七条
揭阳市物价局检查分局承办具体工作
2
哄抬价格、价格欺诈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无违法所得:警告,可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994.8.1
5
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6.5.1
6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6,5.9
7
广东省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5.6.1
8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8.1.1
4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
得,可并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九条
5
不执行法定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6
牟取暴利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7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