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中的恶意诉讼的法律分析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追责机制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追责机制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保护创造性成果的制度,它保护了创作者、发明家和创新者在其作品和发明上的权益。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能会对权利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创作积极性的削弱。
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各个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追责机制。
一、认定侵权行为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首先需要认定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等进行非法使用、复制、传播或销售等行为。
侵权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制造和销售盗版制品的行为。
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判定侵权行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结果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法律追责机制一旦侵权行为被认定,权利人可以依靠法律追责机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追责机制主要包括民事追责、刑事追责和行政追责。
1. 民事追责民事追责是指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追偿。
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影响并赔偿损失。
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法院可以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如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商业性的,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利润偿付。
2. 刑事追责对于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刑事立案追责。
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例如对于制作和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追责的主要目的是惩罚侵权人并预防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
3. 行政追责行政追责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追责的主要目的是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和制止,以维护知识产权的正常秩序。
行政追责的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以及吊销许可证等。
三、加强执法力度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加强执法力度是非常必要的。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监测和查处力度,加强与权利人的合作与协调。
同时,应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对侵权行为的追责力度和处罚力度。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滥用的法律规制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滥用的法律规制[内容摘要]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正被用来损害竞争或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
建立规制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滥用的制度,可以从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滥用的表现形式人手,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构成要件,利用各部门法对其进行综合性的规制。
标签: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滥用构成要件知识产权的各类保护措施本意是为了救济知识产权人受到的侵害。
但这些措施同样可能也正在被一些权利人滥用。
如2003年8月,江苏省吴江市一家阀门厂以侵犯“消防用球阀”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将生产、销售阀门而闻名的江苏省扬中市通发公司告上了南京市中级法院。
为应对突如其来的“官司”,被告方聘请律师调查应诉,调查发现涉案的“消防用球阀”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已经充分披露,和早就公开的国家标准完全相同,属于没有任何创新的“垃圾专利”。
被告随即向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04年8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63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缺乏新颖性为由宣告原告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吴江市的这家阀门厂仍以“不服上述无效宣告决定”为由,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2005年3月法院作出“维持宣告无效决定”的生效判决书。
至此,被告已经为这场“从天而降”的官司支付了大额的差旅费、调查费、鉴定费,耗时近两年。
这种明知是“垃圾专利”,仍利用其向竞争对手主张知识产权保护,并故意拖延诉讼,尽管知识产权人最终败诉,但却致使竞争对手遭受财产额外支出,时间无意义消耗,更重要的是使竞争行为无法顺利进行,减损、毁灭了竞争者通过正当竞争获得市场利益的可能性。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滞用不仅会损害相对人的私人权利,亦会损害市场的有效竞争,损害社会的整体福利的增加,应予规制,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滥用往往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如何界定知识产权正当保护和救济措施被滥用间的界限是规制知识产权保护阶段权利滥用的重点和难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恶意诉讼问题的研究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恶意诉讼问题的研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上传时间:2004-8-112004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在北京召开了部分地方法院、新华社等有关媒体参加的滥用诉权问题研讨会,着重就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中恶意诉讼问题进行了研讨,以期对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中恶意诉讼现象的影响程度、恶意诉讼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作出较为客观的评估和判断,为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方向提供参考依据。
现将研究的主要情况综述如下:一、恶意诉讼的概念恶意诉讼主要是英美侵权行为法的概念,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
大陆法国家的实体法并无恶意诉讼的明确规定,并不把恶意诉讼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而往往是通过判例或者在程序法中对其作出相应的规范。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恶意诉讼的专门规定。
我国民法典起草过程中,曾对恶意诉讼作了规定,但在全国人大最后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中又删去了该条规定。
不过,多数与会者认为,恶意诉讼,一般指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
有权利的存在,就有权利被滥用的可能。
恶意诉讼也是滥用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法律在设立一项权利时,既要设置该项权利的保护机制,又要考虑设置防止滥用该项权利的机制,保护权利和防止滥用权利在法律制度的设置上应当是平衡的。
建立防范恶意诉讼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以平衡现代社会两种重要而又对立的社会价值为目标,即保护个人不为不合法的诉讼所困扰的价值和鼓励从法律的实施中获得帮助的价值。
关于恶意诉讼的表现形式,存在着不同观点。
大多数与会者认为,从目前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角度来讲,如果将恶意诉讼的范围界定得过宽,将必然会使其在寻求诉讼救济时缩手缩脚,抑止其诉讼积极性,因此将恶意诉讼限定在一个相对较窄的范围内实属必要。
值得一提的是,滥用诉权是与恶意诉讼容易混淆的一个概念。
关于两者的主要区别,与会者认为,狭义上的恶意诉讼应当是当事人在缺乏实体权利的基础上,利用法律所赋予的程序性权利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论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

到损 害 为 目的 ,无 事实 根据 和正 当理 由而 提起 民事诉讼 ,致 使相 对 的 ;二是 无正 当诉 讼理 由。至于 这种 恶意 的 主观状 态要 求是故 意还 人在 诉讼 中遭 受损 失 的行 为。 由于知 识产 权法 律 制度 的特 性使得 近 是重 大过 失有 不 同的理 解 :一般 认 为恶意 仅指 行 为人故 意 ,即 明知 年来 我 国知识 产权 审 判中恶 意诉 讼频 发 。具有 代 表性 的如 南京市 中
恶意申请涉案外观设计专利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任 的认定 尚不 明确 。 我 国 《 民事诉 讼 法 》中并 无恶意 诉讼 的规 定 ,
首 先 。应在 《民事诉 讼法 》中明确 规定 恶意 诉讼 及其 损害 赔偿
国立法 借鉴 。如 法 国 《 民事诉讼 法 典 》规定 : “ 对于 拖延 或 以其 他
二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的认定
针对被 告 为了一 根 据侵 权 责任 法原理 ,一般侵 权 行 为的认 定须 同 时具备 行 为违 情 形 以及侵 权 责任 。另 外 ,英国相 关 判例也 认 可 “ 法 性 、损 害事 实 、因果 关 系和主 观过 错 四个构 成要 件 。作 为一种 特 个 不恰 当的 目的采 用法 律诉讼 ,实施 导致 原告 损害 的侵权 行 为 ,原 殊 的侵 权 行 为 ,知识 产权 恶 意诉讼 的侵权 责任 认定 在损 害事 实 与因 果关 系上 与一 般侵 权行 为 并无 二致 ,关键 在于 行 为的违 法 性和 主观 过错难 以认定 ,对此 需要 深入 分析 。 告可提 起侵 权行 为诉讼 ”。
经i 斋与 法
论 知识产权 恶意诉讼 的侵权责任
_ 徐楠 轩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恶意诉讼行为,在法律上是指某些人或者组织在没有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发动诉讼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为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起诉,法律滥用等。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被诉方的合法利益,也成为司法资源的浪费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对于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法律秩序建设,非常不利。
为了遏制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我国恶意诉讼侵权法规制度逐渐完善。
首先,我国《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规制。
其中,《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制裁。
”此条规定,对于滥用诉讼权利情节严重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制裁。
而司法实践中对“情节严重”的界定也越来越明确:包括恶意起诉,违法滥诉,滥用法律程序,多次起诉、上诉同一纠纷,诉讼请求事实不存在或没有法律依据等恶劣行为。
其次,我国《民诉法》对于激励取得诉讼胜利方维权情况的产生了相应的制约。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于恶意起诉的当事人,如果其败诉方请求赔偿其因诉讼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可以判令恶意起诉的当事人承担其因此导致的全部费用。
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在制约恶意起诉的当事人,以减少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
此外,我国还在相关立法中,进一步规制了恶意诉讼行为。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一十八条规定,恶意起诉,构成侵权行为的,被诉人有权请求赔偿其因此招致的合理费用和实际损失。
《民诉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滥用程序,构成侵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其因此招致的合理费用和实际损失。
这些法规的制定,都是为了进一步规制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
总之,对于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已经初具雏形,将对于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起到约束作用。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人们还需要利用各种法律手段,全面评估综合权衡,判断恶意诉讼的成因,防止误伤或者有意放过真正的恶意诉讼者。
总之,依据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逐渐完善,可有效维护法律、及公平正义。
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规制分析

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规制分析摘要: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知识产权侵权则直接影响了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
本文主要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规制,分析了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和案例,并总结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旨在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规制,案例分析,加强保护正文:一、知识产权侵权概念和形式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知识创造、传播和应用中所取得的专有权益,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
知识产权侵权指侵犯其他人的知识产权,侵权形式主要包括盗版、仿冒、抄袭、假冒等。
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出现,不仅对原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还阻碍了创新和技术进步,直接影响到企业和国家的发展。
二、国内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规制在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制裁已经形成了成熟的法律体系,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各国培育出的本土机构。
其中,欧盟知识产权法、美国知识产权法、中国知识产权法都是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国内则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制裁。
三、案例分析1.盗版问题盗版是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形式之一,无疑是音乐、电影、电子书等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最大难题之一。
在国内,淘宝等平台盗版现象屡见不鲜;在国外,Torrent被认为是一个基于P2P文件共享的“盗版大本营”,经常出现侵权现象。
2.商标侵权问题商标侵权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的行为。
例如,汽车零部件制造商在产品上非法使用了特定品牌的标识,从而让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与正品有关联。
3.专利侵权问题专利侵权是指在未经专利所有人许可的前提下,对涉及该专利保护范围的技术或产品进行制造、销售或使用等行为。
例如,工业制造过程中使用他人专利而未经许可的行为,就属于专利侵权。
四、问题和对策1.法制不完善尽管国内外都已经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制裁体系,但在实际执行层面,还存在一些误区和漏洞。
浅析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

浅析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摘要]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虚构法律关系或主要法律事实,故意向法院提起诉讼,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给相对人造成财产及精神方面损害的诉讼。
恶意诉讼的存在主要是由立法缺失以及社会诚实信用的缺失等方面原因所致。
恶意诉讼不仅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浪费司法资源,而且破坏法律的秩序价值和社会的和谐。
结合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我国应当确立并完善恶意诉讼法律规制,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形成以实体法和程序法相配合、以配套制度为补充的恶意诉讼法律规制制度。
[关键词]恶意诉讼;立法缺失;诚实信用;法律规制一、恶意诉讼的概念界定保护公民的诉权和保护当事人不被非法诉讼侵害是规制恶意诉讼的两大主要目的,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和必然选择,对恶意诉讼的概念进行界定也应当遵循这一理念。
对恶意诉讼进行定义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恶意诉讼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并且主观要件为故意,行为人为达到不法目的非法行使诉权,有意识地通过提起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其次,恶意诉讼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不仅仅应当包括财产上的,也应该包括精神方面的损害。
因为恶意诉讼者无合法依据提起诉讼,不仅给相对人造成财物上的损失,也会扰乱相对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给相对人带来巨大的精神困扰。
根据上述分析,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虚构法律关系或主要法律事实,故意向法院提起诉讼,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给相对人造成财产及精神方面损害的诉讼。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中“恶意诉讼”的概念界定在民事诉讼领域范围之内,有别于刑事诉讼领域的恶意控告或恶意告发。
二、恶意诉讼存在的原因剖析(一)实体立法方面的缺失1.恶意诉讼的定义缺失无规矩不成方圆,对于一个如此重要的法律概念缺乏立法上的定义影响了人们对恶意诉讼的认识及研究,更不用说如何对恶意诉讼进行规制,因此将导致学界对恶意诉讼这个问题的研究没有较为统一的认识,根本性的概念不明确也造成后续的研究混乱无序。
恶意诉讼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恶意诉讼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实践中,恶意诉讼⾏为往往在形式上具备合法的外观,不好明确区分,我国⽬前⽴法上对于恶意诉讼的规定有很⼤局限性,那么恶意诉讼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店铺⼩编为您解答,欢迎阅读了解!恶意诉讼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恶意诉讼的概念恶意诉讼在我国⽴法上尚⽆此概念,仅从字⾯上理解,恶意诉讼就是与善意相对的,有不良居⼼的诉讼⾏为。
学界对此有⼴义和狭义两种认识,⼴义的恶意诉讼包括所有的诉讼⾏为,贯穿起诉、审理、执⾏,还包括刑事告发;⽽狭义的恶意诉讼仅指起诉。
本⽂探讨的是⼴义上的恶意诉讼。
(⼆)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识别恶意诉讼是对其进⾏有效规制的前提,但实践中由于这类⾏为往往在形式上具备合法的外观,法官很难准确、及时地加以识别,有必要对照构成要件进⾏分析判断。
1.主观⽅⾯:故意。
故意指向的对象是损害他⼈权益的结果,对于这种结果的追求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明知⾃⼰没有某种诉讼权利,但为了他⼈利益受损⽽故意实施或为了谋取⾃⼰的⾮法利益⽽故意实施有损他⼈权益的⾏为。
过失即对于损害他⼈利益的结果应当预见⽽未预见或虽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过失是否构成恶意在学界仍存在争议,但在⽬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平不⾼的情况不宜将其列⼊恶意诉讼,只要⾏为⼈主观上没有伤害他⼈的⽬的,其诉讼就不应为恶意诉讼,以免打击公民的诉讼积极性。
2.客观⽅⾯。
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他⼈权益的⾏为,不局限于起诉⾏为,也包括⼀审、⼆审、特别程序、执⾏等所有诉讼程序中的⾏为。
3.有损害事实存在。
损害事实是指损害他⼈权益的结果,权益是指我国民法及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公民的⼈格权、健康权、名誉权、商誉权、财产权等⼀切权利。
财产不仅是指诉讼外的物质财产,还有诉讼中所产⽣的误⼯费、交通费、律师费、鉴定费等。
最常见的有恶意刑事告发侵害⾃由权,虚假诉讼侵害财产权,滥⽤诉权侵害名誉权、商誉权。
4.恶意诉讼⾏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三)恶意诉讼的表现形式1.串通虚假诉讼,是指当事⼈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另⼀⽅串通提起民事诉讼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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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中的恶意诉讼的法律分析知识产权中的恶意诉讼的法律分析摘要: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其初衷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现实生活中出现了滥用权利的现象,给他人与国家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失。
从侵权法的法律构成要件来分析,知识产权中的恶意诉讼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我们应加强制度重构,完善知识产权法,抑制这种行为,来引导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发展,使参与主体利益分配更加公平。
关键词: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滥用权力,不正当利益前言恶意诉讼是一种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为幌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从而使得他人蒙受利益损失的不合情理的侵权行为。
是对我国司法资源的浪费,对诉讼价值的冲击,诉讼本是要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使弱势群体可以得到法律救济,但是恶意诉讼确实与此背道而驰的。
我们必须要对恶意诉讼进行规制,这样才能维护知识产权设立的初衷。
2003年8月,吴江市一家阀门厂的厂长李中(化名)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生产、销售阀门而闻名的江苏省扬中市通发公司董事长陈某侵犯了其专利权。
经调查。
涉案专利ZL01204954.9“消防用球阀”是将早就公开的国家标准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
该专利被无效后,被告起诉李中恶意诉讼。
南京市中院采取了合并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定,李中自1977年以来长期担任阀门厂的车间主任和厂长,作为该行业的专业人士,应当熟知相关球阀的国家标准。
但他却将国家标准早已充分披露的技术方案申请了实用新型,其主管状态应当是缺乏诚实信用的,其“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以恶意申请和应当被认定自始无效的专利权对通发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致使通发公司在诉讼中遭受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1一、恶意诉讼是一种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个行为是侵权行为,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效力时,是指该行为已经构成了法律对侵权行为的规定的相关要件。
即要具备我国侵权法规定的四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主观过错,因果关系。
恶意诉讼具备这四个要件,是一种侵权行为。
美国学术界将滥用诉权归为“诉讼权利脱离了一般被认同的诉讼行为标准而不公正行使,并导致严重后果”。
2(一)从违法性侵权行为要件进行分析所谓违法行为是指主体违法法定义务,违法法律规范的禁止性规定而实施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字民三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2张健全. 恶意诉讼问题探析[N].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0(2)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结果的作为和不作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同时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次序。
”因此,所有的民事活动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所谓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不得超越权利的正当界限,不得背离法律设置该权利的宗旨。
通常认为,如果行使权利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或者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即为权力滥用。
本案中李中明知此项专利国家早就公开的国家标准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却申请使用新型专利,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反诚信原则的,反而再起诉通发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使得通发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因此,其行使的诉权没有合法根据或者缺乏合法合理的诉讼理由,即没有法定的诉讼根据,即是一种恶意诉讼。
因此,判断专利恶意诉讼的另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就是其缺乏合法合理的诉讼理由,包括缺乏实体上的胜诉理由或程序上的合法权利,这是区分和界定恶意诉讼的外在因素和根本性的评判标准。
主要表现为明知自己显然没有或根本没有胜诉的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但侥幸希望或试图使法官错误判定自己有胜诉的事实和法律理由,从而达到非法目的。
不仅扰乱了司法次序而且浪费了司法资源,其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掩耳盗铃的愚蠢举动。
(二)从主观过错要件进行分析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恶意诉讼的主观状态并不是像法律赋予人们的诉讼权利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得侵权人受到法律的制裁那样,而是意图使得相对人利益丧失,自己据此获得非法利益。
而且恶意诉讼的主观状态只是故意,不可能是过失,因为是恶意,所以具有鲜明的不正当的意图,在知道对方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只是从事与他的专利相关的作业的前提之下进行诉讼。
恶意诉讼一方在没有任何实体上和程序上的诉讼根据的前提之下,起诉对方,意图就是使得对方商业信誉下降,同时可能会失去潜在的客户,同时,公司应诉会浪费很多人力和财力。
这种任意诉讼只能导致商场竞争的混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认定:“李中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以恶意申请和应当被认定自始无效的专利权对通发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致使通发公司在诉讼中遭受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从损害事实要件进行分析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
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
恶意诉讼给先对方带来的是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因为相对方需要应诉,就会支付一些费用,具体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差旅费、通讯费、鉴定费、调查费、误工费等,这些都是财产损害也是直接损害,此外还有一些间接损害即一些预期利益,比如恶意诉讼方起诉,就会使得相对方商业信誉下降,从而失去一些与之合作的客户,还有一些潜在的客户,而且应诉会分散公司的人力和财力不能全力去进行商业运转,还有可能会失去一些优秀的员工,总之,对于公司的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都是一种损害。
这种不正当的行为将无辜的被告拖入侵权诉讼的漩涡,严重背离专利制度和诉讼制度设立的宗旨,只会造成市场次序的混乱。
(四)从因果关系要件分析恶意诉讼方滥用自己的诉权,为追求非法的、不正当得利益,有的先恶意申请获得专利继而控告对方侵犯其专利从而意图获得非法利益当然也有跨国公司以打压中国竞争对手为目的,恶意申请跨国专利,设置专利陷阱,进行恶意诉讼的情况。
这些行为都导致了相对方利益的损失,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侵害人应当对自己的过错负责,除了赔偿相对方的损失外法院还应当对其进行一些惩罚性的赔偿,以此使得侵害人付出代价,承担自己非正当行为的后果。
二、意诉讼存在的原因随着民事经济纠纷及其诉讼的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当前出现了一些企图通过诉讼获取非法利益即恶意诉讼的现象。
恶意诉讼不是凭空存在的,有其产生与发展的现实的土壤,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及法律的不完善等多种因素决定的。
首先,专利制度本身的特点使得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往往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比如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不实行实质审查,权利可能存在缺陷和瑕疵,这时专利权人指控他人侵权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与广泛性。
这时权利人如果带有恶意起诉他人侵权,则构成专利恶意诉讼。
其次,知识产权局在赋予申请人权利时审查的严密性与公正性是值得怀疑的,本案中,李中将国家标准早已充分披露的技术方案申请实用新型,本不应该同意他的申请,但是他却获得了专利权,并以此进一步控告通发公司侵害其专利权。
这充分说明了我国专利审核制度的不严密,这样会使得一些人专制度缺失的空子,从而引发一系列的后果。
不仅使得相对方利益受损,而且会使人们怀疑专利制度的公平性,影响专利制度的声誉。
再次,通过一些恶意诉讼的案子,各地法院的判决情况相差很大,可以得知我国对恶意诉讼的惩罚没有制度规定,使得一些恶意诉讼人很少败诉即使受到法律追究也只是小额赔偿,没有对其进行惩罚性的赔偿。
最后,我国市场体制下诚信的缺失也导致了一些人不惜牺牲他人的利益从而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这样只能使得社会缺少人与人之间最真挚的东西,市场运行也会没有原则可循。
三、意诉讼的制度规制恶意诉讼使得善意相对方受到损失,使得价值的天平倾斜,导致恶意诉讼方与相对方利益的失衡,这是司法公正性与社会公平的价值观的冲击,造成了严重后果。
因此,我们应加强制度设计,遏制恶意诉讼,维护正常的社会次序。
(一)专利审查制度与起诉制度的完善为使得专利权人获得的权利更急具有公正性,避免一些人获得不该有的专利权,专利局应提高审查的严格性。
应提高专利审查员的业务素质,同时延长审查周期,以保证工作效率与质量,增加审查人员。
这样可以减少每位审查员的工作量,从而使得他们可以更加用心的去完成工作。
还有对于因审查过错使得一些人获得专利权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情形,应追究审查部门的责任,从而加强制度监督。
其次,建立起诉审查制度,在设定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比如规定低于一定金额的债务请求的诉讼不予受理,又或没有真正利益仅是希望以诉讼扩大影响的案件不予受理,也能适当地减少恶意诉讼案件的发起。
(二)建立恶意诉讼方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现实生活中针对恶意诉讼的法院判决结果千差万别,即使有追究恶意诉讼方的危害行为也只是补偿性赔偿,一些人甘愿触犯法律以期侥幸赢得非法利益,因此对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在实质上起到惩罚的作用。
应增加恶意诉讼的成本,使恶意诉讼方得到应有的惩罚,彰显司法的公正性,使得双方利益均衡。
同时法院应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对于一些意图是他人遭受损失的不正当诉讼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在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基础至上再增加赔偿额,以此来弥补受害人的综合的损失,只有这样才能以儆效尤。
结论总之,恶意诉讼的发生使得一些企业意图通过这种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对方的利益,不仅背离了诚信原则,而且背离了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初衷,扰乱了司法次序,浪费了司法资源。
以此,应通过提高公民法律意识遏制此种行为,通过法制建设加强对这种侵权行为的规制。
参考文献:1.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一版2.王活涛、郑友德:《专利恶意诉讼及其法律应对》,载于《知识产权》2009(5)3.陈晶晶、杨立敏:《一起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反赔案件的法律分析及思考》,载于《新疆社科论坛》,2009 (4)4.李丹宁,陈爽:《议我国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之法律规制》,载于《中国市场》,200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