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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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三章 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第三章 冲突规范

第三章冲突规范 (4)第一节冲突法的概念、结构和特点 (4)一、冲突规范的概念 (4)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4)(1)一般法律规范的结构 (4)(2)冲突规范的独特结构:范围→系属 (4)三、冲突法的特征 (4)四、冲突法的性质:法律适用规范 (5)第二节连接点 (5)如何确定连接点是冲突规范要讨论的核心问题 (5)一、连接点的法律意义 (5)三、★连接点的分类 (5)四、连接点的软化处理 (6)五、连接点的解释 (7)第三节冲突规范的类型与系属公式 (7)一、冲突规范的类型 (7)★判断冲突规范的方法: (7)冲突规范类型举例: (8)(二)几种主要的系属公式 (8)第四节准据法 (9)一、准据法的概念 (9)二、准据法的种类可作为准据法的实体法: (9)三、准据法的特征 (9)四、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10)第四节法律选择的方法和法院地法的合理限制 (10)一、法律选择的方法(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10)二、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 (11)为何要限制法院地法的适用? (11)第五节冲突规范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辩证关系 (11)一、冲突法的确定性与灵活性问题 (11)(一)冲突规范软化的处理:寻求冲突规范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的辩证统一 (11)(二)冲突法历史上对灵活性与确定性的探讨 (12)二、冲突法上“冲突正义”和“实体正义”的问题 (12)(一)传统冲突法所追求的“正义” (12)(二)20世纪对“实体正义”追求的新实践 (12)第六节识别 (13)一、识别的概念以及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P104) (13)二、识别的分类 (13)三、国际私法中识别冲突的主要表现 (13)四、识别的对象(事实认定的问题而非法律适用问题,不包括对系属、连接点解释的识别) (14)五、识别的依据 (14)六、我国的立法实践 (16)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 (16)第七节反致 (16)反致适用的前提是承认外国的冲突规范 (16)一、反致的类型与概念 (16)(一)反致remission(直接反致) (16)(二)转致transmission (16)(三)间接反致indirect remission (17)【区分方法】 (17)(四)英国特殊的“二重反致”制度 (18)二、反致产生的原因(产生条件) (18)三、关于反致问题的争论 (18)四、反致的作用 (20)五、中国的司法实践:与国际立法中附条件的接受反致相违背 (20)第八节先决问题 (20)争议焦点:解决先决问题应当适用法院地法还是适用主要问题适用的准据法 (20)一、先决问题的概念 (20)二、先决问题(狭义)的构成要件 (20)三、先决问题及其准据法的确定 (21)四、中国的立法实践 (21)【案例】 (21)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如果一个问题被识别为程序问题,法院一般就径行适用法院地法;如果识别为实体问题,不管法院适用本国法还是外国法,都必须经过法院地法的冲突规则指引 (22)第九节区际、人际与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22)二、发生人际冲突时准据法的确定 (22)三、发生时际冲突时准据法的确定 (23)三、发生时际冲突时准据法的确定 (23)第十节法律规避 (24)一、概念 (24)二、规避行为构成要件 (24)三、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 (24)四、法律规避的优缺点 (24)五、我国的规定 (24)六、法律规避的性质 (25)主要是指法律规避究竟是一个独立的问题还是公共秩序问题的一部分;大多数学者认为它是一个独立的问题,虽然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在效果上都是排除外国法律的适用,但是性质却不同,公共秩序排除外国法律适用着眼于外国法律的内容和使用结果;法律规避着眼于当事人的虚假行为25七、直接适用强制性规定VS法律规避 (25)第十一节准据法的查明 (26)一、概念 (26)二、外国法的性质与查明程序 (26)三、外国法无法查明的解决办法 (27)四、外国法适用错误 (27)五、我国法关于外国法查明与外国法无法查明的救济的规定 (28)第十二节公共秩序保留 (30)一、概念 (30)二、实质和作用 (30)三、限制 (30)四、我国的实践:采用的是客观说 (31)五、有关公共秩序制度的理论 (32)(一)大陆法系国家学者的理论 (32)(二)英美法系国家学者的理论 (33)(三)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主观说与客观说:针对公共秩序保留所针对的对象 (33)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一节冲突法的概念、结构和特点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指明某一类涉外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rules of application of law)、法律选择规范(choice of law rules)、法律冲突规则(conflict of laws rules)。

国际私法第五六讲法律冲突与冲突规范汇总

国际私法第五六讲法律冲突与冲突规范汇总

(1)国内实体法解决方法(直 接适用法) (2)国际统一实体法解决方法
第六章 冲突规范



第一节 冲突规范的概念、结 构和类型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 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 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 范,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 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冲突规范本身并不直接规定涉外 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 和义务,而只是指明应该适用哪 一国法律来确定这种权利和义务, 通过这一指引使有关国家的实体 法最终得到适用。


属人法在传统上有两种不同的原 则:一种是本国法原则,即以当 事人的国籍作为其属人法的连结 点;另一种是住所地法原则,即 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其属人法 的连结点。 采用本国法原则的多为大陆法系 的国家,而采用住所地法原则的 多为英、美法系的国家。
2、物之所在地法

这是指作为民事关系客体的物 在空间上所位于的国家的法律, 常用于解决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动产遗产的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解决时际冲突的示意图发生的情况解决的办法冲突规范发生改变一般依新国际私法的规定准据法发生改变依新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在合同当事人选择准据法时由当事人协调协调不成适用旧法连结点的事实发生改变依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采用可变原则和不可变原则三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三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义当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某一外国法律时但该外国法制不统一其内部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适用不同法律制度的人员集团存在人际法律冲突就提出究竟应以该外国的哪一类人适用的法律为准据法的问题

第四节 系属公式

一、含义 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传统 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就逐渐 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 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公式,被称为 系属公式。比较常用的系属公式 有以下几种:

国际私法(单选题,多选题,案例分析,都已按字母顺序排列).

国际私法(单选题,多选题,案例分析,都已按字母顺序排列).

《国际私法》一、单项选择题1. 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 A )。

A. 冲突法调整 B. 实体法调整 C. 国际公约调整 D. 程序法调整2、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C )。

A. 成文法B. 判例法C. 学说法D. 成文法与学说法并存3. 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 A )。

A.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B. 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C. 住所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D. 管理中心所在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法A1. A国汽车制造商甲将其产品出口到B国,B国公民乙从代销商丙处购得一部汽车,汽车设计缺陷致乙受伤。

乙以甲违约提起诉讼,B国法院根据该国法律认为此问题属于侵权,而非违约,遂决定适用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

法院此行为属于( A )。

A. 识别 B. 司法协助 C. 法律援助 D. 法律规避2. 艾力1930生于泰国,在马来西亚有住所。

1987年,艾力到美国定居,1998年获得美国国籍。

1999年艾力来华投资。

2001年3月,艾力因病在华死亡。

艾力没有子女,其父母已先于艾力死亡。

艾力死亡前未立遗嘱处分其遗产。

艾力在华遗产应适用( A )法律处理。

A. 中国 B. 美国 C. 泰国 D. 马来西亚B1. 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原则是( B )。

A. 遗产所在地法 B. 同一制 C. 合并制 D. 分割制2.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 D )。

A. 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保护B. 国家之间签订协议后给予保护C. 所有人申请保护后给予保护D. 自动获得保护3.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应提供给该公约缔约方的国民( B )。

A. 最惠国待遇 B. 国民待遇 C. 不歧视待遇 D. 普遍优惠待遇4.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规定,对于录音制品制作者给予的保护期最低为不短于( B )。

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条文摘要:,并按照,详细具体地写一篇文章。

1.国际私法概述2.国际私法冲突法规范3.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4.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5.涉外继承法律适用6.涉外物权法律适用7.涉外债权法律适用8.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9.国际私法问题举例正文:国际私法是一个涉及多个领域的法律学科,主要研究在跨境民事关系中,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以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

国际私法条文主要包括国际私法冲突法规范、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涉外物权法律适用、涉外债权法律适用、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等内容。

国际私法冲突法规范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根据这一章节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定确定。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那么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在涉外民事关系中,涉及婚姻家庭法律适用的问题,需要同时遵循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以及收养人所在国的有关收养法的规定。

这意味着,外国人在中国的收养子女,需要同时重叠使用中国收养法和收养人属人法。

所指的收养人所在地应该是住所地。

涉外继承法律适用主要涉及财产继承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继承应遵循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在中国有房产,当他去世时,他的继承人需要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来继承这些房产。

涉外物权法律适用主要涉及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 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外国人在中国购买了一套房子,那么他们需要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涉外债权法律适用主要涉及合同纠纷。

当涉及跨国合同纠纷时,应根据合同签订地法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2022国开形考任务 《国际私法》 (4)

2022国开形考任务 《国际私法》 (4)

题目:涉外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可以()改变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选项A:书面协议选择他国法院选项B:口头协议选择我国其他法院选项C:协议选择仲裁裁决选项D:书面协议选择我国其他法院答案:协议选择仲裁裁决题目: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项是()。

选项A:收养、监护、抚养纠纷选项B:婚姻、家庭、继承纠纷选项C: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选项D:行政争议纠纷答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题目:中国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购买一批音像设备,与日方当事人发生纠纷,该公司在日本()。

选项A:享受部分豁免选项B:不能享受豁免选项C:若设备为中央电视台购买,可享受豁免选项D:享受豁免答案:不能享受豁免题目: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依()确定。

选项A:法院地法选项B:原告住所地法选项C:被告住所地法选项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答案: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题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规定对各成员国对作者的最低保护期限为()。

选项A:作者有生之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的发表之日起50年选项B:作者有生之年,不论作品何时发表选项C: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选项D:作者有生之年或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以期间较长者为准答案: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题目: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仲裁协议和申请人的申请,当事人之间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则不得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案件,这是仲裁协议()。

选项A: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选项B:对法院的法律效力选项C:对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选项D: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答案: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题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应提供给该公约缔约方的国民()。

选项A:不歧视待遇选项B:国民待遇选项C:最惠国待遇选项D:普遍优惠待遇答案:国民待遇题目: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地域为联系因素,由该地域所属国法院行使管辖权,这是()。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本质与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本质与法律适用
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夺 牵 夺 专 ÷ 寺 夺 夺 夺 夺 夺 争 争 夺 夺 牵 牵 夺 夺 夺 孛 牵 夺 夺 夺 夺 争 夺 争 孛 {,夺 . 牵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串
域性 的知识产权 ; 随着 各 国 之 间经 济技 术 上更 为突 出的相互 依赖 , 而使 一项 在 甲 国开始 进 行 而在 乙 从 国完成 , 在丙 国取得 知 识 产权 而 在 丁 国使 用 的智 力
约 义务要求 当事 国使得 本 国国 内法符 合 国际条约 的 最低 要求 , 国际标 准 来重 新 制 定本 国的知 识 产权 用 法 或对本 国 的知识产权 法进 行修改 。知识 产权 的国 际保 护是 以 国际条 约调 整 国内法 , 国 内法 符 合 国 使 际 条约 的规定 。对 比之 下 , 识 产权 的涉外 保 护 是 知 根 据 国际私法 中有关 调整涉 外 民商 事关 系的规定 对 知识 产权 进行保 护 , 种规 范 可 能是 国 内法 中 的冲 这 突 规范 , 可能 是 国际统 一 实体 规 范 。知识 产 权 国 也 际保护 中的 国际条 约是 一 个 桥梁 , 过 国内立 法 机 通 关 的立法 行为 , 国际 条 约 中的 具体 规 定转 化 为 内 将 国法 , 具体 对知识 产权进 行保护 ; 最终 知识 产权涉 外 保 护是直 接根据 国际私法规 范 中的冲突规 范来确 定 准 据法—— 某 国的 内 国法来 保 护 知识 产 权 , 者 根 或 据 直接调 整知识 产权 的 国际统一实体 法来保 护知识 产 权 。虽 然两 者可能 最终都 是适用某 国的国 内法保

国际私法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5)专利保护期限的冲突
英国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 算。美国法规定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保护期限为17年, 外观设计分别为3年半、4年或14年。法国法规定发明 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为6年,均自申请日起 计算。德国法规定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自提出 申请第二天起计算。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 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为10年, 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国际私法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2.知识产权严格地域性的突破
随着国际技术交流的大规模发展,知识产权逐步突破 了传统的地域性。 第一,在一国产生的权利人的智力成果的专有权,迫 切需要各国像对待在自己领域以外依他国法律取得的 债权和物权那样,加以承认和保护; 第二,产生了诸如欧洲专利、比荷卢三国集团专利等 跨地域性的知识产权;
国际私法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严格地域性的突破使得外国知识产权法律的 适用有了可能,但由于“属地原则”仍然是各国有关 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主要原则,并得到了国际条约的 承认,从而使国际私法在这一领域的发展和适用范围 显得非常有限。因而就更值得我们进一步加以研究。
国际私法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一)知识产权交易争议的法律适用 一应适用合同中的约定或者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 (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1.权利原始取得国法律 指导指出的是,许多国家特别是输入知识产权较多的 国家在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上,除非受某种国际条约 的约束,一般都不情愿放弃“属地主义”原则。
国际私法知识产权的法 律适用
2020/11/10
国际私法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本章基本内容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概述 专利权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商标权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著作权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的国际统一立法保护 着重了解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第七章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国际私法第七章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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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合作条约》 主要解决成员国国际申请而简化手续问题。 (三)《马德里协定》 主要解决商标国际注册简化手续问题。
11
(四)《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 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 2. 自动保护原则 3. 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4. 独立保护原则
12
(五)《世界版权公约》
1. 最双国籍的国民待遇 2. 有条件自动保护原则 3. 独立保护原则 4. 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5. 中国均是以上公约的成员国。
15
《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 知识产权协议》包括七部分,共73条。 其中第一部分为一般规定与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为知识产权适用范围标准;第 三部分为知识产权的实施;第四部分为 取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有关程序;第五 部分涉及防止和解决争端;第六部分为 过渡安排;第七部分为机构设置安排及 最后条款。
的国民待遇。原始国与被请求保护国法律会发 生冲突。
3. 国际条约也只是作了粗线条的原则规定,具体
制度尚有赖于各国的国内法(独立性原则), 而且不同条约之间或同一条约不同文本之间也 存在差异。
4. 一项智力成果可能先后在不同国家完成或使用,
涉及多国效力。
6
二、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的特殊性, 决定其保护主要是适用国内法。但是发展 至今绝对适用本国法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 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需要适用外国法或 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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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对工业产权保护范围之广、保护水平之 高、执法程序要求之严,超过以往任何有关 工业产权的国际条约。*相对于WIPO体系而 言, WTO体系下的工业产权保护有以下特 点:
(l)保护的范围更广泛。 (2)保护的标准更高。 (3)执法程序要求更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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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授予专利的条件
1 新颖性
时间标准
以发明完成的时间为准,如美、加等 以申请专利的时间为准,如中国,日本
世界新颖性标准,如法德英 地域标准 国内新颖性标准,如希腊
混合新颖性标准,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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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 创造性
又称先进性,是指发明与同一领域的现有水平相比具 有独创性。但是这条并不是各国都有规定为申请专利的必要 条件之一。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
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
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
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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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第42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 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 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各国的保护期限计算方法不一,有从申请日 算起的,有从专利批准日算起的。
各国在允许续展上的规定不一,只有至少数 国家的专利法规定可以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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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权的法律适用
对于专利权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各国一 般适用专利授予国法律。这是因为专利权的授 予和保护都有赖于专利授予国法律,同时这也 是专利授予国为维护本国利益及其专利制度的 独立性的需要。
3 实用性
是指一项发明必须能在产业上制造和适用,并能产生积 极的效果。对此,中英法德等国家都规定这是获得专利的第 三项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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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利的申请和审查
就专利的申请,有的国家采用五条件的国民 待遇,如美国;有的国家则要求存在条约关系或 是互惠关系。
我国《专利法》第18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 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 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14
案例解析:
原告GP公司于1986 年7月4日向中国专利局 提出“浓缩硝酸铵溶液制 备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 请,1990年2月21日中 国专利局授予该申请发 明专利证书。
专利号为ZL8610568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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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专利要求保护的独立权利要求为: “在管式反应器中将硝酸与氨进行中和,以 生产浓硝酸铵溶液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当反应物总流量是使产物的产量低于150公 斤/小时/厘米2时,在有循环比为1至5的硝 酸铵溶液循环物流存在的情况下进行该中 和反应;或当反应物总流量是使产物的产 量高于150公斤/小时/厘米2时,在没有硝酸 铵溶液循环的情况下,进行该中和反应”。
第十八章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法
课件制作人:周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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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识产权
专利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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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
2
1851年英国举办第一次世界博览会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6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891年《马德里协定》 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 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 1993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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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28日,第二被告山西天脊集团引 进第一被告法国KT公司一套年产20万吨硝铵装置,
第20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 规定执行。
就专利的审查,主要有(1)形式审查制
(2)实质审查制
(3)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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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利的保护期限
各国的保护期限长短不一,从10年到20年不 等,如英国规定为17年。
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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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各国的立法及实践看,各国对专利权的法律适用 问题的解决主要有以下作法:
1 专利的成立、内容和效力问题,适用专利申请地法。
2 专利的创立、内容和消灭问题,适用实施权利 行为或侵 权行为地法。
3 对涉及专利权的不同法律冲突问题分别适用不 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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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三、我国有关涉外专利权的法律规定 (一)基本原则 遵守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 (18条) 优先权原则 (29条) 专利代理原则(19条和20条) (二)相关问题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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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 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 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 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 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 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 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 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 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 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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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节 专利权的法律适用
专利是指经一国的有关机构依照法 定程序审查批准受专利法保护的发 明创造。 专利权是指专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 或者他们的继承人在一定期限内依 法享有的对该专利的制作、销售或 使用的独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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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专利权的法律冲突 (一)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的权 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或者说是专 利法所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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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源自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
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
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
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
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
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
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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