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李、包裹运输事故处理
行李、包裹运输事故的责任划分

行李、包裹运输事故的责任划分1、铁路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责任的划分行李、包裹从承运时至交付时止,铁路担负安全运输的责任,如发生灭失、损坏、短少、变质、污染时铁路应负责赔偿,并在规定的运到期限内运至到站。
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铁路不负赔偿责任:(1)不可抗力,如水害、风灾、冰雹、地震、泥石流等。
(2)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如枯萎、死亡、水分蒸发而产生的减量,化学制品的老化干裂,放射性同位素和短寿命生物疫苗的失效等。
(3)包装方法或容器质量不良,但从外部又不能观察发现或无规定的安全标志时。
(4)在行李、包裹中夹带有规定不能按行李、包裹托运的物品。
(5)托运人自己押运或带运的物品。
(6)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给铁路造成财产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
2、承运人内部站、车责任的划分在铁路运输行李、包裹过程中,涉及铁路内部的发送站、中转站及各次列车等单位,为了判明造成行李、包裹运输事故的责任者,以便追究赔偿责任,也必须进行责任划分。
(1)直接发生事故的车站和列车应主动承担责任。
(2)在查询过程中,未按规定期限答复时(对已查明直接责任者除外),事故责任列逾期答复站、段。
(3)违章承运行李、包裹造成事故时,事故责任列承运站。
如承运不符合规定的包装技术条件的行李、包裹时;应派人押运的包裹无押运人时,或规章允许可不派人押运的包裹,但未按规定在包裹票和托运单上由托运人自行签注“包装完好,内部破损,铁路免责”字样等。
(4)中途站对包装破损未加整修而继续运送,造成事故时,事故责任列应整修而未整修的车站。
对符合规定包装要求的行李、包裹,能够证明直接造成包装破损站、车的发生地,事故责任列直接造成的站、段。
(5)站、车交接时,接收方不盖规定名章或印章不清无法确认,以及接收方应签收而未签收或虽已签收但对件数、包装等情况站、车双方有异议时,而在开车后3 h内(如区间列车运行超过3 h不停时,为前方停车站)又未拍发电报确认的,当发生事故时,事故责任列接收站、段。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事规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事规一、事故定义铁路货运事故是指在铁路货运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人身或财产的不测突发事件。
这些事件可能导致铁路车辆损坏、货物丢失、人员伤亡等后果。
二、事故责任1. 铁路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享有事故责任。
无论事故原因是由于自身的疏忽、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铁路公司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果事故责任在运输过程中有第三方的参与,第三方也将承担相应责任,但铁路公司仍然需对事故负最终责任。
三、事故处理流程1. 报告事故:一旦发生事故,铁路公司的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受影响的车辆和人员信息。
2. 调查事故:铁路公司将指派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这些调查结果将作为进一步处理事故的依据。
3. 救援措施:在事故发生后,铁路公司将立即采取救援措施来保护现场和人员。
必要时,应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和医疗服务,确保伤者得到及时的救治。
4. 赔偿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铁路公司应对事故受害者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将根据损失的程度和相关的保险政策来确定。
5. 事故报告和记录:铁路公司应编写事故报告,并将事故记录保存在案。
这些报告和记录将用于事故的分析和预防。
四、事故预防和安全措施1. 定期检查和维修铁路车辆和设备,确保其安全运行。
2. 培训员工,提高其事故应对和紧急救援的能力。
3. 加强安全意识,促使员工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减少事故的可能性。
4. 定期进行事故分析和演练,提前预防事故的发生。
五、事故统计和监督1. 铁路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事故统计和监督机制,定期报告事故情况和处理进展。
2. 政府相关部门应对铁路公司的事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必要的指导和建议。
六、事故处理的挑战和改进1.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需要全面的资源和复杂的协调工作,这对铁路公司来说可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铁路公司应不断改进现有的处理机制,提高应对事故的效率和能力。
2. 铁路公司应加强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应对事故处理中的挑战和困难。
铁路运输货运事故的处理办法

铁路运输货运事故的处理办法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包括承运前保管和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以及严重的办理差错,在铁路内部均属于货运事故。
一、货运事故的分类、分等1.货运事故分为7类:(1)火灾;(2)被盗(有被盗痕迹);(3)丢失(全批未到或部分短少,没有被盗痕迹的);(4)损坏(破裂、变形、磨伤、摔损、部件破损、湿损);(5)污染(污损、染毒、活动物中毒死亡);(6)其他(整车、整零车、集装箱车的票货分离和误运送,误;科寸,误编、伪编记录及其他造成影响而不属于以上各类的事故)。
2.货运事故分为下列3等:(1)重大事故:①由于货物染毒或危险货物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合计5人以上的;②货物损失(包括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款额30万元以上的。
(2)大事故:①由于货物染毒或危险货物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不足3人或重伤2人以上的;②货物损失款额10万以上未满30万元的。
(3)一般事故:①不属于重大、大事故的事故;②货物损失款额在2000元以上未满10万元的。
二、货运事故的处理程序铁路货运事故是衡量铁路运输质量的标志,是检验铁路负责运输好坏的一个重要内容。
要以预防为主。
处理事故,也是为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因此,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正确及时,反对推、拖、赖。
处理货运事故要做到“三不放过”(不搞清责任,不查明原因,不采取改正措施不放过)。
要讲效率。
查明属于铁路责任的货运事故应及时赔偿,不得因铁路内部责任不清,迟迟不予解决,影响铁路信誉。
对货运重大、大事故,铁路局、分局领导要亲自参加处理,提出有效措施。
货运事故发生后,应积极组织抢救,采取保护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对货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的认定,必须进行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铁路货运安全的管理工作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铁路局、分局、车站(段)应健全货运安全的管理制度和机构,配备精通业务、作风正派的人员,负责货运的安全工作。
铁道部关于铁路行李包裹事故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铁运函[1991]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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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行李包裹事故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铁路行李包裹事故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铁运函(1991)562号1991年12月13日)为进一步做好铁路行李包裹事故的处理工作,现就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暂做如下规定,不论行包是否保价一律按本通知办理。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一、处理行包事故要遵循“重合同、守信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迅速地办理赔偿工作。
二、行李包裹事故分为三等(一)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1、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达三人的;2、物品损失(包括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价值超过三万元(不含三万元)的;3、尖端保密物品、放射性物品灭失。
(二)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大事故1、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重伤的;2、物品损失价值一万元以上(不含一万元)至三万元的。
(三)一般事故1、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的;2、物品损失价值二百元以上(不含二百元)至一万元的。
三、事故苗子在运输行李、包裹过程中(自承运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造成轻微损失及一般办理差错为事故苗子。
事故苗子包括:1、损失轻微其价值不超过二百元(含二百元)的;2、被盗在三十日内破案并追回原物,损失轻微的;3、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及时发现纠正,未造成损失的;4、误交付及时发现并取回,未造成损失的;5、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6、违反营业办理限制。
四、事故赔偿审批权限1、赔款(包括行李包裹包装整修费)不超过二百元(含二百元)的,由处理站审核赔偿;2、赔款二百元以上至五千元(含五千元)的由决算站段审核赔偿,报分局备案;3、赔款五千元以上至一万五千元(含一万五千元)的由铁路分局审核赔偿,报铁路局备案;4、赔款一万五千元以上的,由铁路局审核赔偿,报铁道部备案。
铁路客运组织第九章 旅客运输阻碍与事故的处理

三、旅客携带品损失的处理
(1)由于铁路运输企业过错造成旅客自带行李损失时,铁 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最高不超过国务院规 定的赔偿限额。 (2)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
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3)办理旅客自带行李损失赔偿时,由旅客或其继承人、 代理人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可确认的证据。处理时使用“铁 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由事故处理协商各 方签字结案。
④ 其他原因,如人为的破坏、战争等。
2. 发生运输阻碍的应急处理 (1)列车发生火灾、爆炸。 ① 立即停车。 ② 疏散旅客。 ③ 迅速扑救 ④ 切断火源。 ⑤ 设置防护。 ⑥ 报告救援。 ⑦ 抢救伤员。 ⑧ 保护现场。 ⑨ 协助调查。 ⑩ 认真取证。
(2)列车发生撞车、颠覆。 ① 设置防护。 ② 报告救援。 ③ 抢救伤员。 ④ 保护现场。 (3)列车被洪水围困。 ① 列车立即退回安全地段(高坡、后方车站或线路所), 退行办法按有关行车规定办理。 ② 必要时有组织地疏散旅客上高地或小山。 ③ 设法报告上级,请求救援。 ④ 通过宣传稳定秩序,组织保卫,以免发生混乱。 ⑤ 组织照顾老、弱、病、残、孕、幼等重点旅客。 ⑥ 联系地方居民组织饮食供应。
① 列车撞车、颠覆、脱轨、坠河。 ② 列车发生火灾、爆炸。 ③ 线路中断(含自然灾害、行车事故等)。
(2)造成运输阻碍的原因: ① 自然灾害,如火灾、冰雹、地震、泥石流等。
② 旅客责任,如携带危险品、吸烟者乱扔烟头所引
起的燃烧、爆炸等。 ③ 铁路过失,如设备陈旧、失修、职员素质低、基 础工作薄弱、劳动纪律松散、列车严重超员等所引起的 意外事故。
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二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1由于铁路运输企业过错造成旅客自带行李损失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铁路运输旅客、行李、包裹事故的处理办法

铁路运输旅客、行李、包裹事故的处理办法一、旅客发生急病和意外伤害的处理遇有旅客发生急病和意外伤害时,车站、列车工作人员要千方百计组织抢救,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事故发生后,有关站、车应会同公安人员勘察现场,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编制事故记录,区分伤害性质,根据《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旅客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旅客发生意外伤害的处理1.旅客在车站(或在区间内坠车未经列车发现)发生意外伤害时,车站应会同公安人员检查旅客伤害情况,立即进行抢救,同时派人携带加盖车站公章(或客运室公章)的客运记录(送地方医院时为介绍信),将受伤旅客急送当地铁路医院(无铁路医院时送地方医院)抢救。
并填写旅客伤亡事故记录一式三份,报主管分局、车务段各一份,存查一份。
抢救无效死亡时,除在医院对死者尸体可暂放医院外,在车站的死者尸体,车站应派人看守。
对死者旅客的财物和车票应妥善保管,查明情况,并通知其家属。
同时根据政法机关的意见处理死者尸体,费用由车站进款垫付。
2.旅客在列车上(区间坠车时应停车处理)发生意外伤害时,应立即抢救。
列车长会同公安人员检查旅客受伤情况和车票、财物,详细填写旅客伤亡事故记录一式四份(一份交接收站,另三份返乘回段后交主管段,段签注意见后,三日内分别报主管分局或有关分局各一份,一份存查),将负伤旅客移交医院所在地车站继续抢救。
旅客在车内死亡时,列车长并应收集旁证物证,将尸体、车票和遗物连同旅客伤亡事故记录移交县、市所在地的车站处理,受理车站不得拒绝,并根据列车长所编的旅客伤亡事故记录,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同样办理。
3.因意外伤害,招致旅客重伤、死亡时,有关事故当事站、车应立即向有关铁路局、铁路分局、车务段(中心站)拍发事故速报。
速报的内容:(1)事故种类;(2)发生日期、时间、车次;(3)发生地点、车站、区间、公里;(4)伤亡旅客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住址;(5)客票号码和发到站;(6)事故简要情况等。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事故处理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事故处理一、行李、包裹运输事故的种类和等级(一)行李包裹事故的种类1.火灾。
2.被盗(有被盗痕迹的)。
3.丢失(全部未到或部分短少,无被盗痕迹的)。
4.损坏(破损、湿损、变形等)。
5.误交付。
6.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或顶件运输时。
7.其他(污染、腐坏等)。
(二)行李、包裹事故等级行李、包裹事故按其性质和损失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三个等级以及事故苗子。
1.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1)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达3人的;(2)物品损失(包括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价值超过3万元(不含3万元)的;(3)尖端保密物品、放射性物品灭失。
2.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大事故(1)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重伤的;(2)物品损失价值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至3万元的。
3.一般事故(1)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的;(2)物品损失价值200元以上(不含200元)至1万元的。
4.事故苗子在运输行李、包裹过程中(自承运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造成轻微损失及一般办理差错为事故苗子。
事故苗子包括:(1)损失轻微,其价值不超过200元(含200元)的;(2)被盗在30日内破案并追回原物,损失轻微的;(3)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及时发现纠正,未造成损失的;(4)误交付及时发现并取回,未造成损失的;(5)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6)违反营业办理限制。
二、行李、包裹事故责任划分(一)不属于承运人责任的范围1.不可抗力;2.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3.包装方法或容器不良,从外部观察不能发现或无规定的安全标志时;4.托运人自己押运、带运的包裹(因铁路责任除外);5.托运人、收货人违反铁路规章或其他自身的过错。
(二)承运人内部站、车责任的划分1.直接发生事故的车站和列车,应主动承担责任。
2.在查询过程中,未按规定期限答复时(除已查明的直接责任者外),事故责任列逾期答复站、段。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2号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正文:----------------------------------------------------------------------------------------------------------------------------------------------------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8月1日铁道部令第1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公正处理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维护旅客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国函[1994]81号文)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和其他铁路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处理。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管内发生的同类事故处理可比照本办法办理。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未经车站、列车同意乘车的无票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其抢救程序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车站、列车工作人员均应本着对人民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有利于抢救的措施,尽力予以救助。
第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处理单位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理的原则,积极负责地处理事故。
第二章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种类与等级第五条旅客人身伤害按程度分为三种:(一)轻伤:伤害程度不及重伤者。
(二)重伤:肢体残废,容貌毁损,视觉、听觉丧失及器官功能丧失。
具体参照司法部颁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三)死亡。
第六条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分为六类:(一)轻伤事故:是指只有轻伤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是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三)一般伤亡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人至2人的事故。
(四)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
(五)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至29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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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李、包裹运输事故处理一、行李、包裹运输事故的种类和等级(一)行李包裹事故的种类1 .火灾。
2 .被盗(有被盗痕迹的) o3 .丢失 (全部未到或者部份短少,无被盗痕迹的) 。
4 .损坏(破损、湿损、变形等)。
5 .误交付。
6 .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或者顶件运输时。
7 .其他(污染、腐坏等) o(二)行李、包裹事故等级行李、包裹事故按其性质和损失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普通事故三个等级以及事故苗子。
1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 ) 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达 3 人的;(2)物品损失(包括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价值超过 3 万元(不含3 万元)的;(3)尖端保密物品、放射性物品灭失。
2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大事故(1)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重伤的;(2)物品损失价值 1 万元以上(不含 1 万元)至 3 万元的。
3 .普通事故(1)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的;(2)物品损失价值 200 元以上(不含 200 元)至 1 万元的。
4 .事故苗子在运输行李、包裹过程中 (自承运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造成轻微损失及普通办理差错为事故苗子。
事故苗子包括:(1)损失轻微,其价值不超过 200 元(含 200 元)的; (2)被盗在30 日内破案并追回原物,损失轻微的;(3)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及时发现纠正,未造成损失的;(4)误交付及时发现并取回,未造成损失的;(5)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6)违反营业办理限制。
二、行李、包裹事故责任划分(一)不属于承运人责任的范围1 .不可抗力;2 .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3 .包装方法或者容器不良,从外部观察不能发现或者无规定的安全标志时;4 .托运人自己押运、带运的包裹 (因铁路责任除外);5 .托运人、收货人违反铁路规章或者其他自身的过错。
6 二)承运人内部站、车责任的划分1 .直接发生事故的车站和列车,应主动承担责任。
2 .在查询过程中,未按规定期限答复时(除已查明的直接责任者外),事故责任列逾期答复站、段。
3 .由于违章承运行李、包裹造成事故时,事故责任列承运站。
如:承运未按规定包装的行李、包裹时;应派人押运的包裹无押运人时等。
4。
中途站对包装破损,未加整修继续运送,造成事故时,事故责任列应整修而未整修的车站。
对符合规定包装要求的行李、包裹,能够证明直接造成包装损坏站、车的,发生的事故时,事故责任列直接造成破损的站、段。
5 .站、车交接时,接收方不盖规定名章或者印章不清无法确认,以及接收方应签收而未签收,或者虽已签收,但对件数、包装等情况,站、车双方有异议时,而在开车后 3h 内(如区间列车运行超过 3h不停时为前方停车站 ) ,又未拍发电报确认的发生事故,责任列接收站、段。
6 .列车到达终到站后、超过 1h 不签收或者虽未超过 1h 而列车人库,行李、包裹未卸完,发生事故时,列终到站责任。
7 .车站对无法运送的无主行李、包裹,逾期积压不报或者顶件运送,应承担事故责任。
8 . 由于装卸责任造成事故时,责任列装卸部门。
但装卸与客运同属一个单位的除外。
9 .事故赔偿后,又找到原来的行李、包裹,而旅客或者收货人又不愿领取时(确有欺诈行为除外),事故责任仍定原单位。
10 .由于行车事故造成的行李、包裹事故,由行车安全监察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11.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行李、包裹事故,责任单位列“其他”。
(1)由于列车紧急制动,造成行李、包裹损失时。
(2)因发、收货人责任给第三者的行李、包裹造成损失时。
(3)其他无法判明责任单位的事故。
12.事故处理在核定事故单位时,如发生站、车各方意见不一致,可将事故记录连同附件,逐级上报,由上级机关仲裁核定。
若站、车属一个铁路局管辖的,报铁路局;跨局的,报铁道部。
(三)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共同承担责任经承运人证明事故是由承运人和旅客或者托运人的共同过错所致,应根据各自过错的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三、行李、包裹事故处理原则行包事故的处理,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积极主动办理赔偿。
承运人应积极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进行商议解决。
四、行包事故的立案和调查行李、包裹事故的立案调查和处理普通由到站办理。
行李、包裹在发站装车前全部灭失、毁损时,由发站办理。
(一)行李、包裹事故的立案1 .行李、包裹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者,应立案处理:行李、包裹运输发生火灾、被盗、丢失、损坏、误交付、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或者顶件运输及其他事故时;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 10 天,鲜活包裹超过运到期限没有运到时。
车站必须即将向发站拍发电报查询行李、包裹的下落;如查询无结果时,应即将立案调查处理。
2 .事故立案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行李、包裹事故记录(用货运事故记录)一式三份:一份留站存查、一份调查用(属于自站责任的留站存)、一份交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作为提由赔偿要求书的凭证(经查询找到后交付时收回)。
( 二)行李、包裹事故的调查行李、包裹未到,按下列规定调查。
1 .发站接到查询电报后,应即将查找核对。
如不属于本站责任,应将装车日期、车次、签收情况电复到站,并抄知接收的列车主管段 (乘务中心),列车主管段 (乘务中心) 接到电报后,如不属于本(乘务中心)列车责任,应将卸车站和卸车日期、签收情况电复到站,并抄知卸车站有关站、段 (乘务中心),按此顺序进行查找。
对用事故记录调查的,接受站、段将调查结果电复到站,同时应填写事故查复书(用货运的)附在记录上,转送接收的站、段继续查找。
如系本站、段责任,则直接填写事故查复书随同事故记录寄送到站。
查询电报或者事故记录包括复电和查复书,如发、收双方在同一铁路局管内的,应抄送铁路局;跨局时,应抄送有关铁路局。
2 .站、段在接到查询电报或者事故记录后,车站必须在3 天内、段(乘务中心 ) 必须在 15 天内答复到站,不得迟延,否则,由迟延站、段(乘务中心)承担事故责任。
但对用事故记录调查的,如逾期不复,到站可再次电报催问。
受调查站、段 (乘务中心 ) 自接到催问电报日起,再超过 5 天不答复时,即视作责任单位。
3 .发生火灾、被盗事故,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会同调查。
五、事故记录编制要求行李包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破损丢失,应及时编制记录,记录分为行包事故记录( 以货运记录代替)和普通记录(客运记录) 两种。
发生和发现重大事故,还须拍发事故速报。
(一)行包事故记录1 .行包事故记录的编制,以便证明铁路与托收货人偶尔铁路内部各单位责任划分,也是铁路内部份析责任的原始、基础资料,是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向铁路提由赔偿要求的依据。
因此,必须严肃认真、详细填写,如实记载事故现状。
2 .行包事故记录是事故情况的写实,是调查、分析、处理事故的基础资料。
因此对事故记录的编制应做到:一是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虚构、假想、臆测。
用词必须具体、准确、明了。
对事故责任无切当依据时,先不做结论。
二是必须书写清晰,如有涂改必须由涂改人在改正处盖章。
三是编制事故记录应根据事故性质,会同各方有关人员,如丢失、被盗事故,应有车间、营业部负责人、公安、有关行李员、装卸员 (必要时吸收托收货人)共同编制;发生货损货差等事故,应有本班组负责人、有关行李员、装卸员参加编制。
3 .事故记录的编制要点火灾:行包存放地点、周围情况、火源等,被烧物品的情况。
被盗:行包存放地点,包装(包括内包装)破损状态(破口尺寸、形状等) ,施封情况,以及短少物品的具体品名、数量( 无法判明短少数量时.应记明现有数量) ,事故包裹复秤分量。
损坏:包装种类,包装破损情况,衬垫情况;破损物品的损坏程度,坏损部位,破口尺寸,新痕旧痕,破口处接触何物;打包带、铁丝、铁腰、封印、集装袋、专用箱、编码锁及安全标志等是否完整。
污损:污染源、包装和内装货物污损程度等。
(二)行包记录(客运记录)行包记录 (客运记录) 用来说明货损货差或者证明物品的现状以及站、车交接需要记录的事项。
客运记录只用作证明,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
因此,在发站或者运输途中发生事故或者需要说明物品现状时,有关站、车应编制客运记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随行李、包裹递送到站,作为站、车交接的凭证和到站编制事故记录的依据。
如在途中全部丢失、被盗、毁损时,应将客运记录和运送票据车递桂号寄送到站。
( 三 )行包重大事故速报发生和发现重大事故的车站及列车,应即将向铁道部、铁路局拍发事故速报,并抄知有关单位。
速报的 5 项内容如下:事故种类;发生日期、时间、车次;发生地点、车站、区间、里程;票号、发到站、品名;事故简要情况。
有关铁路局接到速报后,应即将派人深入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故事真象,弄虚作假、推卸责任。
否则,一经查由要从严处理。
六、行李、包裹事故赔偿(一)赔偿标准按保价运输办理的物品全部灭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声明价格。
部份损失时,按损失部份所占的比例赔偿。
分件保价的物品按所灭失该件的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该件的声明价格。
未按保价运输的物品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连同包装分量每千克不超过 15 元。
如由于承运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受上述赔偿限额的限制,按实际损失赔偿。
赔偿标准见表 4—1o表4-1行李、包裹灭失、损坏时的赔偿标准表保价物品按照实际损失的比例赔偿,,部灭失时但最局不超过报价额部份灭失、损坏时按照实际损失的比例赔偿按照所灭失的该件实际损失赔分件保价时偿,最高不超过该件保价额不保价物品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铁道部所规定的赔偿限额(含包装每千克15 兀) ,但是铁路运输企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受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铁道部所规定的赔偿限额(含包装每千克15 兀) ,但是铁路运输企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受赔偿保价额限额附记退还全部运费退还火失货件分量的运费退还火失货件分量的运费项目注:重大过失是指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受属人、代理人对承运的 货物、仃李、包爰,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小作为。
(二)赔偿手续发生行包运输事故,要严格按照先赔付后划分责任的规定,快 速受理、快速赔偿。
行李、包裹事故的赔偿手续:1 .行李、包裹灭失、损坏或者超过运到期限 30 天尚未到 达,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有权向铁路提由赔偿。
2 .旅客和托运人、 收货人要求赔偿时, 应在有效期内提由“行 李包裹事故赔偿要求书”(用货运的),并附下列3 种证件:行李、 包裹事故记录;行李票或者包裹票;证明物品内容和价格的凭证。
3 .行李、包裹事故经过调查,确认是铁路运输企业需要承担 责任范围的,不论责任单位是否确定,事故处理站均应先行办理赔 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