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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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务员体检细则

广东公务员体检细则

广东公务员体检细则
一、体检范围1.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的考生必须全面参加体检。

2.
本体检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血液生化、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
心脏超声、肝功能、肾功能、心脏彩超、核磁共振、眼底检查、实验室检
查等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和职业病科等检查项目。

3.考生应如实填
写体检表格,如有虚假登记,将影响体检结果,且给考生带来不利后果。

4.体检不良者,不宜参加公务员考试,其体检结果将以书面形式告知考生,请仔细阅读查看。

二、体检条件1.体检地点选择:指定诊所或大型体检
中心,专业有保障。

2.体检费用:体检费用由参加体检考生承担,用的体
检报告应是有效的。

3.体检项目:根据《广东省公务员体检要求》和国家
职业健康检查标准执行。

4.体检时间:按照所在地招录公务员考试报考时
间安排。

5.体检结果须与考生报考记录相符,并经由安全检查机构报备存档,以备查验使用。

三、体检结果的处理1.正常结果:根据《广东省公
务员体检要求》的规定,经过体检后,体检结果正常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
公务员考试程序;2.异常结果:体检结果异常的考生,可以要求重检,重
检结果仍。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382号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382号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正文:----------------------------------------------------------------------------------------------------------------------------------------------------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2010年12月15日以粤人社发〔2010〕38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保障公开招聘人员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见附件一)执行。

教师岗位参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见附件二)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体检工作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组织实施。

体检所需费用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年度经费预算中支出。

第五条体检对象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生的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

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因体检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缺额的,可以在同岗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第二章工作要求和程序第六条体检工作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体检医院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体检组织工作。

第八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体检医院范围内安排体检医院和体检时间。

如果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较多,可按照招聘岗位和体检人数,分成若干小组分批进行。

第九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体检的时间、集中地点和注意事项通知应聘人员。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一、总体要求1、未满60周岁者:体检结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病防治技术规范(2009年修订)》的有关规定;2、超过60周岁者:体检结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病防治技术规范(2009年修订)》及《1993年7月中华医学会关于检查中老年人预防老龄化健康问题的建议》的有关规定。

二、眼科检查1、视力:右眼和左眼各0.8以上;2、眼底:应无明显异常;3、眼内压:应无明显异常;4、其他:应无明显异常,如眼球运动、对光反应等。

三、耳鼻喉科检查1、听力:应无明显异常,耳鼻喉科综合检查应无明显异常;2、抽血检查:血常规、血脂、血生化检查应无明显异常;3、胸部X线检查:胸部X线检查应无明显异常。

四、心血管系统检查1、心电图检查:应无明显异常,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小于等于2.6 mmol/L2、脉搏形式:应无明显异常;3、血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部关于诊断慢性高血压的诊断标准(2012年修订)》及《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学分会诊断标准与治疗指南(2011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五、呼吸系统检查1、健康体检表:应无明显异常;2、外周血液:应无明显异常;3、总氧(PO2):血氧饱和度在95%以上;4、痰液检查:应无明显异常。

六、神经系统检查1、反射神经末梢病理性标记:应无明显异常;2、精神状态:应无明显异常;3、步态:应无明显异常;4、其他:应无明显异常,如记忆力,运动功能,视觉耳顺应等。

七、泌尿系统检查1、泌尿系统彩超检查:应无明显异常;2、尿常规:应无明显异常;3、常用尿液检查:应无明显异常;4、尿蛋白检查:应无明显异常。

八、肝、胆、胰、脾及腹部血管检查1、肝、胆、胰、脾超声检查:应无明显异常;2、肝功能检查:应无明显异常;3、血清胆红素检查:应无明显异常;4、腹部超声检查:脏器应无明显异常,包括胆囊、胆总管、胆管,以及胆道恶性肿物、脾脏,多发性肿瘤等,应无明显异常。

公务员体检标准实施细则

公务员体检标准实施细则

公务员体检标准实施细则一、引言公务员体检是选拔和录用公务员的重要环节,旨在保障公务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确保其能够履行工作职责。

为了统一体检标准,确保公务员体检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制定本细则。

二、体检范围公务员体检的范围包括以下方面:1.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脉搏、血压等基本指标的测量。

2.眼科检查:包括视力、眼干涩情况等项目的检查。

3.听力检查:包括听力敏感度和听力功率的检查。

4.口腔检查:包括口腔卫生情况和口腔疾病的检查。

5.心电图检查:用于检测心脏功能和心脏疾病情况。

6.血常规:包括白细胞计数、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测定等项目的检查。

7.尿常规:用于检测肾功能和泌尿系统是否正常。

8.肝功能检查:用于检测肝脏功能是否正常。

9.生理功能检查:包括肺功能、肾功能、肝功能等项目的检查。

三、体检标准公务员体检的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1.身高体重指数(BMI)应在正常范围内,不得超过上限或低于下限。

2.视力要求:双眼裸视力不低于5.0,且眼干涩情况正常。

3.听力要求:双耳平均听力敏感度不超过40dB。

4.口腔健康要求:口腔卫生情况良好,无口腔疾病。

5.心电图要求:无明显的心脏疾病。

6.血常规要求:相关指标在正常范围内。

7.尿常规要求:相关指标在正常范围内。

8.肝功能要求:相关指标在正常范围内。

9.生理功能要求:相关指标在正常范围内。

四、体检流程公务员体检的流程如下:1.提交申请:公务员应根据规定的时间节点,向相关部门提交体检申请表。

2.预约体检:相关部门将根据申请数量和人力资源的安排情况,为公务员安排体检时间。

3.初步筛选:体检前进行身高、体重等初步筛选,检查是否符合基本要求。

4.体检评估:根据体检结果,对公务员进行评估。

5.发布结果:将体检结果通知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6.复检与审查:如有需要,对有争议的体检结果进行复检和审查。

7.最终结果确认:根据复检结果对体检结果进行确认,确定是否符合体检标准。

广东省公务员体检标准2024正式版

广东省公务员体检标准2024正式版

广东省公务员体检标准2024正式版广东省公务员体检标准2024年正式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分别为体格检查、内科检查、口腔科检查、眼科检查、耳鼻喉科检查、皮肤科检查、妇科检查、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等。

接下来将对这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体格检查体格检查方面主要包括身高、体重、胸围、腰围、臀围等常规测量项,确保身体各方面指标在正常范围内,不得有严重的偏差。

二、内科检查内科检查主要针对常见疾病进行检查,包括心脏听诊、肺部听诊、血压测量、心电图检查等,以评估身体的健康状况。

三、口腔科检查口腔科检查主要检查口腔健康状况,包括口腔内部的疾病、牙齿情况等。

四、眼科检查眼科检查主要包括视力检查、露珠试验等,以评估眼睛的健康状况。

五、耳鼻喉科检查耳鼻喉科检查主要包括听力检查、鼻腔检查、咽喉检查等。

评估耳鼻喉的正常功能情况。

六、皮肤科检查皮肤科检查主要检查皮肤状况,以评估皮肤的健康情况。

七、妇科检查妇科检查主要适用于女性,包括内检、宫颈涂片检查、乳腺检查等。

评估女性生殖器官的健康状况。

八、影像学检查影像学检查主要包括X射线、CT、B超等,用于检查内脏器官的形态和功能。

九、实验室检查实验室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血型检查、肝功能检查、肾功能检查等,用于评估身体各系统的功能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检查项目可能不完全适用于所有公务员职位,根据职位的不同,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

总结来说,广东省公务员体检标准2024年正式版对公务员身体健康状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并以此来评估其是否适合担任公务员职位。

这些体检标准的目的是确保公务员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并为广大公务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这些标准的实施是为了保障广东省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为广大公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保证录用人员身体健康,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机关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包括招录和调入两种情况。

第三条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结合岗位需要和公务员工作特点,以维护国家事业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原则。

第四条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公务员录用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标准进行。

第五条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施策的原则,根据应聘者的具体情况科学选择体检项目。

第六条参加公务员录用体检的应试者应当配合体检医生的工作,提供真实、详尽的身体健康状况信息。

第七条对于公务员录用体检中发现的健康问题,应当根据相应规定做出合理的处理决定。

第八条公务员录用体检的医学检查项目及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体检项目第九条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综合考虑应试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一)身体检查:包括身高、体重、心率、血压、呼吸频率等指标的检查。

(二)实验室检查:包括血液、尿液、粪便、肝肾功能、血脂、血糖、传染性疾病等的检查。

(三)器械检查:包括胸部X线检查、心电图、B超等器械检查。

(四)其他必要的特殊检查:根据应试者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的特殊检查。

第十条公务员录用体检的项目应当根据应试者所报岗位的特点和职责,决定是否进行相应的特殊检查。

第三章:体检标准第十一条公务员录用体检的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规定和应试者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体检标准。

第十二条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体检标准,包括身高、体重、心率、血压、视力、听力、肺功能、肝肾功能、血液指标等。

第十三条对于不同岗位的应试者,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体检标准,例如对于军队和警察岗位,需要进行相关的体能测试。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修订通知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修订通知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修订通知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修订通知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为了规范体检工作,提高录用体检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现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一、体检项目调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务员录用的实际情况,对体检项目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取消了与录用无直接关联的项目,确保体检项目与录用条件的匹配性和可操作性。

二、体检标准统一为了保证公务员录用体检的公正性和一致性,修订后的通用标准对体检项目的标准进行了统一规定,明确了各项指标的评定标准和合格要求,避免了主观因素对体检结果的影响。

三、体检操作手册修订通知为了指导各地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保证各地操作的一致性和规范性,修订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修订后的操作手册对体检流程、操作规范、数据记录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指导,确保体检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四、实施和过渡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将于XX年XX月XX日开始实施。

为了确保各地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平稳过渡,旧版标准和操作手册将在新标准实施前继续有效,并在实施过程中逐步过渡到新标准的使用。

五、其他事项为了保证体检结果的可靠性和保密性,体检工作中涉及的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要求和操作规程。

同时,各地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负责单位应加强对体检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体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修订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请各地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修订后的标准和操作手册进行实施,并及时反馈问题和意见,以便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体检工作。

感谢各地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支持与配合!(此为修订通知草稿,具体内容以正式发布文件为准。

)。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10•【字号】•【施行日期】2002.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工作,保证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身体素质,根据《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下同)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体检。

中央驻本省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下同)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体检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体检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体检须到县级以上的人民医院进行。

第二章体检程序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结束后,对确定的考核对象,在考核前,须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第六条体检工作须指定专人负责,考生由体检工作负责人带领到指定医院体检。

第七条每位考生体检前须填写《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一式两份。

体检工作负责人事先要逐个核对受检人与体检表照片是否相符,并统一将体检表交体检医生。

第八条考生在体检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按顺序依次体检。

体检医生按规定的体检项目依次检查并填写检查结果。

各科室之间交接体检表由体检工作人员负责,不准由考生代交。

第九条体检完毕,主检医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签名,然后加盖医院的公章。

第十条体检结果由医院通知体检工作负责人统一领取,并由体检工作负责人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

第三章体检标准第十一条有下列疾病和生理缺陷之一者,为不合格:1. 面部畸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

2. 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肤病,重度腋臭、纹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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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正文:
----------------------------------------------------------------------------------------------------------------------------------------------------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工作,保证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身体素质,根据《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下同)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体检。

中央驻本省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下同)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体检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体检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体检须到县级以上的人民医院进行。

第二章体检程序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结束后,对确定的考核对象,在考核前,须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第六条体检工作须指定专人负责,考生由体检工作负责人带领到指定医院体检。

第七条每位考生体检前须填写《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一式两份。

体检工作负责人事先要逐个核对受检人与体检表照片是否相符,并统一将体检表交体检医生。

第八条考生在体检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按顺序依次体检。

体检医生按规定的体检项目依次检查并填写检查结果。

各科室之间交接体检表由体检工作人员负责,不准由考生代交。

第九条体检完毕,主检医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签名,然后加盖医院的公章。

第十条体检结果由医院通知体检工作负责人统一领取,并由体检工作负责人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

第三章体检标准
第十一条有下列疾病和生理缺陷之一者,为不合格:
1. 面部畸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

2. 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肤病,重度腋臭、纹身。

3. 严重影响仪表的甲状腺肿、开放性的结核性淋巴结炎;胸廊明显畸形、脊椎严重侧弯、前凸后凹、强直;两下肢均有跛行,“×”形腿或“O”形腿;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肌肉萎缩;肌力仅一、二级者。

4. 肢体有显著残废、影响功能者,如断手,断臂,断腿,断脚,左手拇指、食指、中指残缺或右手拇指、食指、中指、无名指残缺,或者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

5. 双眼矫正视力各低于4.9者。

双眼有一眼失明者。

病理性眼球突出,有影响视力的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色素膜疾病等。

6. 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耳语听力一侧不足5米、另一侧不足2米者。

7. 严重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或明显吐字不清者。

8.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晕阙症、重度神经官能症,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

9. 各种急慢性传染病患者,如肝炎、活动性肺结核、麻风病、慢性细菌痢疾等。

10. 器质性慢性心脏血管病,如风湿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高血压病等。

11. 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2. 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腹内形隐睾、完全性尿道下裂。

13. 血吸虫病未治愈。

14. 血管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

15. 严重慢性胃炎、胃及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或胃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有胆管、胆囊、胰腺疾病。

16. 结缔组织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红斑性狼疮等。

17. 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克山病、无脉症等。

18. 各种恶性肿瘤;血液病、肝病(含各种肝炎、肝内囊肿等)。

19. 有性传播病史者。

20. 三度龋齿超过全口半数牙(12颗以上),重度牙周病,下颌关节炎。

第十二条属下列情况的,可视为合格:
1. 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1,女性高于8克/d1。

2.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钙化稳定,一年观察无变化者;肺外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淋巴腺结核无症状。

3. 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胃切除二分之一以下或部分肠切除术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

4. 既往无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无压痛,脾在肋缘下1cm以内或肝脾同时触及,但肝功能、B超检查和乙肝化验结果(见附件一)正常者。

5. 患急性肝炎已经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已经治愈2年;乙肝五项检查中单纯表面抗体(HBsAB)阳性、表面抗体及E抗体(HBeAB)同时阳性、单纯表面抗原(HBsAG)阳性,而肝功能均正常者。

6. 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和体症者。

7. 急性肾炎、急性肾孟炎经治愈后达一年,无症状和体症、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

8. 风湿性关节炎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化验正常者。

9. 中心30度周围视野,矫正视力两眼均为4.9以上,视功能正常者。

10.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者:
收缩压 12.00—18.66Kpa (90mmHg—140mmHg)
舒张压 6.00—12Kpa (60mmHg—90mmHg)
11. 男性身高1.60米、体重48公斤以上;女性身高1.50米、体重42公斤以上。

第十三条除本章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体检标准外,有其他疾病或生理性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检合格,由政府人事部门同卫生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有以下特别要求:
1. 身高:女性1.58米以上,男性1.68米以上;
2. 视力:双眼裸视5.0以上;
3. 肝功能正常,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抗原HBeAg、乙抗体HBeAb、核心抗原HBcAb阴性、表面抗体HBSAb阴性或阳性。

第四章体检要求
第十五条考生须按时参加体检。

对无正当理由又不按时参加体检的考生,按自动弃权处理。

考生应服从体检工作人员和医生的引导和检查。

第十六条体检医院须选派原则性强、思想作风好、业务精的医生承担体检工作。

体检医生应提前熟悉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体检规定及标准,做好体检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体检医生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出客观、公正、准确的体检结论。

结论的字迹要清楚、明确,不得涂改。

体检工作人员要配合医生组织好体检。

第十八条体检医生和工作人员与考生如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要进行回避。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及录用监督机构对体检结果提出质疑时,政府人事部门有权决定重新体检或复查某一项目。

考生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复查的,须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对体检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索贿受贿、弄虚作假的,须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体检标准适用于一般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录用。

对特殊职位的体检标准,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地级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同卫生部门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月十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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