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202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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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22年)正文:----------------------------------------------------------------------------------------------------------------------------------------------------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1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2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管理的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有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负责地方海事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并履行船舶检验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旅游、水利、渔业、体育、城市建设(园林)、自然资源、气象等工作的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内河交通安全相关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好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合理布局水域功能区,并统筹规划建设内河航道设施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设施及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保障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内河交通安全协调机制,解决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2023年最新《高速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2023年最新《高速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2023年最新《高速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
定标准》
摘要
本文档旨在介绍2023年最新发布的《高速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我国高速公路上的货运车辆,旨在确保道路安全并规范超限超载认定程序。

背景
随着物流行业的发展和交通运输需求的增加,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超限超载行为,提高道路安全,制定并更新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势在必行。

主要内容
2023年最新《高速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定义和术语:界定了超限超载行为、超限超载车辆的概念,明确了相关术语的含义。

2. 认定标准:规定了超限超载车辆的认定标准,包括车辆整备
质量、核定载质量、装载方式等方面的要求。

3. 认定程序:详细说明了超限超载车辆的认定程序,包括抽检、权益保障、申诉等环节,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4. 处罚措施:明确了超限超载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
扣车辆等,以及相关法律依据和操作方法。

适用范围
《高速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适用于我国高速公路上的
货运车辆。

所有从事货运运输行业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标准。

结论
2023年最新《高速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发布对于管理和控制超限超载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相关单位能够严格遵
守和执行该标准,以提高道路安全、保障交通运输的顺利进行。

以上为对2023年最新《高速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简要介绍,详细内容请参阅正式文档。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路政、治超部分)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路政、治超部分)

一般
较重
严重
1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轻重等级 轻微 一般 较重 严重 轻微 具体表现
执行标准
备注
利用小桥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利用中桥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 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 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利用大桥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 责令改正,处6万元的罚款 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利用特大桥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 责令改正,处8万元的罚款 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的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 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 路隧道、涵洞搭建设施的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 责令改正,处6万元的罚款 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的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 路隧道、涵洞铺设输送易燃、易爆 责令改正,处8万元的罚款 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 道的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农村 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农村公路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的附属设施的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省道 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农 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经被告知后 主动拆除并 村公路的附属设施的 未造成安全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国道 责任事故的 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农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不予处罚 村公路的附属设施的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高速 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农村公路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的附属设施的 对桥梁造成 损坏的,除 依法接受处 罚外还要承 担修复的赔 偿责任
3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 《公路安全保护条 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 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例》第五十九条 的施工作业 下的罚款

河北货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河北货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河北省货车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货物运输的货车,包括载货汽车、挂车等。

三、管理职责(一)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全省货车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货车运输企业的行业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三)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货车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货车运输企业负责本企业车辆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

四、车辆管理(一)货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

(二)货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良好。

(三)货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车辆外观整洁、标志齐全、号牌清晰。

(四)严禁货车超载、超限运输,确保车辆载重不超过核载质量。

五、驾驶员管理(一)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并持有有效驾驶证。

(二)驾驶员应当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三)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超车不当等违法行为。

(四)驾驶员应当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确保行车安全。

六、运输安全管理(一)货车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二)货车运输企业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确保驾驶员具备安全驾驶能力。

(三)货车运输企业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良好。

(四)货车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货物进行合理装载,防止货物掉落、散落。

七、监督检查(一)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货车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货车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运输、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

超限超载新规定2022

超限超载新规定2022

超限超载新规定2022超载超限2022新规定;七大亮点三大专项行动货运车主和司机注意了,从今日起,交通运输部令第6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治超新政将正式施行。

新规中对超限超载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6轴车车货总重由55吨变为49吨;新规明确交通、公安部门将实现常态化联合执法,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将严格实施“一超四罚”。

从9月21日起,将全面禁止“双排车”通行;新规要求加强道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治超新政”七大亮点(一)统一车货总重限值认定标准。

以《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

(二)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

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路面联合执法。

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称重。

(三)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

(四)严格实施“一超四罚”。

根据违法行为,对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

(五)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

对拟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车全面实施重量检测,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六)严查冲闯公路站点等违法行为。

对暴力抗法、殴打工作人员、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严重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及时追究处理;涉及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利用信用记录实现联合惩戒。

建立超限超载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同时,探索实行超限超载车辆保险费率上浮制度。

三大专项行动进度安排专项行动1: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一年)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22年9月1日-30日,各地组织动员部署、舆论宣传;第二阶段:专项整治2022年10月1日-2022年7月31日;第三阶段:总结2022年8月1日-8月31日专项行动2: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一年)2022年8月18日至9月20日,动员部署阶段。

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告-

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告-

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告正文:---------------------------------------------------------------------------------------------------------------------------------------------------- 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告为保障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治理超限运输事宜通告如下: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运输车辆,属于超限运输车辆:1、车货总重在40吨以上(集装箱运输车辆车货总重在46吨以上);2、车货总高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运输车辆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3、车货总宽在2.5米以上;4、车货总长在18米以上;5、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在6吨以上;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在10吨以上;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在10吨以上;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在14吨以上;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在18吨以上;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在12吨以上;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在22吨以上。

二、高速公路禁止运送散装货物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

三、在本省境内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必须持有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

四、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和公路路政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审批、核发《通行证》:(一)运输散装货物的超限运输车辆(正在公路上行驶的),由市公路路政执法支队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二)车货总长、总宽、总高分别在20米、3.0米、4.3米(从地面算起)以下超长、超宽、超高的超限运输车辆,由起运地所在市或者途径的高速公路的路政执法支队审批;超过以上限值标准的,需事先向沿途有关公路路政执法支队协商后再行审批;必要时可转报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统一协调。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正)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正)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经营等活动。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活动。

第三条道路运输业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发展、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进交通物流业发展,促进道路运输城乡一体化和区域协同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落实用地和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保障道路运输管理、应急处置等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相关工作。

第六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并依照批准的经营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方案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方案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方案背景介绍在物流运输领域中,货运车辆超限和超载一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超限和超载不仅会对货运车辆和道路造成安全隐患,还会对运输效率和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非常必要。

目前存在的问题目前货运车辆超限和超载问题依然存在,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一些运输公司为了追求收益,采用超载、超限等违规行为,导致货运车辆安全隐患增加;•部分货运车辆使用的计重仪器不准确,无法准确测量载重;•超限车辆往往由于尺寸过大,很难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容易导致交通事故。

超限超载治理方案为了有效治理货运车辆超限和超载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强化监管力度政府应该加强对运输公司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违规行为的举报渠道,及时查处违规公司。

同时,政府还应出台政策规定运输公司应当进行超载预警,合理分担社会交通资源,防止过度消耗对公共安全的威胁。

加强执法执行有效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对计重仪器的检测和维护、对超限车辆的监管和处罚。

充分发挥交警部门监管超限超载的责任。

加强技术支持建立完善的技术标准和检测手段,提高计重仪器的测量准确性和标准化程度,规范物流运输市场,从源头上控制超载、超限的发生。

提高物流企业对技术设备的重视,通过技术手段预测超限和超载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预防和解决方案。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运输市场准入制度,在运输领域建立预防超限和超载的基础,从源头上规范物流市场。

加强服务质量提高货物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较大的减少超载超限情况的发生,减少矛盾纠纷,保证货物运输上行顺利,行业经营规范化和可持续性。

总结货运车辆超限和超载不仅对货运车辆和道路造成安全隐患,还会对运输效率和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治理这一问题需要政府、运输公司、技术企业等多方合力。

政府要加强监管力度,加强执法执行,建立完善法律法规和运输市场准入制度;运输公司要注重车队安全管理,规范化企业管理,提高技术应用程度;技术企业要加强技术支持,规范技术服务,加强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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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2022修正)【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22.01.09【实施日期】2022.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2010年6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4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及相关违法行为实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超工作。

交通运输、公安、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各自在治超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完善治超工作机制,落实治超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治超工作经费,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治超工作实施目标任务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保障治超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六条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通行管理第七条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除运输重型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超限超载行驶公路的货运车辆外,公路管理机构不得为其他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办理通行许可证件。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保障公路安全的前提下,优化行政许可工作流程,推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提高行政效率。

第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治超检测站和超限检测点对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实施治理。

公路治超检测站可以按照交通安全有关技术标准在站前设置货运车辆检测通道,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等引导设施和电子抓拍系统设备。

货运车辆应当按照引导设施的提示进入公路治超检测站接受超限超载检测。

第九条治超执法人员在进行治超工作时,可以按照交通安全有关技术标准设置车辆缓冲带、路障装置,保障治超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应当经称重检测后方可认定。

货运车辆驾驶员拒绝称重检测或者车货总重超过称重设备标定限值等无法用称重设备检测的,可以采用量方测算的方法认定。

第十一条治超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货运车辆涉嫌超限超载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驶并引导到公路治超检测站或者超限检测点进行检测。

称重检测结果与当事人之前接受处罚后的法律文书记载的卸载后的车货总重不一致,且超过认定标准的,可视为二次货物拼装。

第十二条治超执法人员对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应当根据公路管理法律的规定,责令违法责任人自行卸载。

未接受卸载处理的,车辆不得驶离。

第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查获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及驾驶员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的管养单位或者部门,可以在农村公路的重要出入口以及节点位置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同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在县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收费高速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逐步设置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其他收费公路实行计重收费的,利用检测设备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时,有权拒绝其通行。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阻扰、拒绝治超执法人员实施超限超载检查,不得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设施、威胁治超执法人员。

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公路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第十七条治超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而上路从事治超执法工作;(二)只罚款、收费,不实施卸载,放行车辆;(三)将罚款、收费据为己有;(四)发现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予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治超执法人员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章源头管理第十八条从事砂石料、铁粉、煤炭、钢材、水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港口经营企业、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三)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四)配备装载、配载计重设施、设备;(五)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九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二)为没有号牌或者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三)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四)为未出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五)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证明。

第二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合法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从事货物装载、配载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货运源头单位公布超限超载标准、监督机构名称和监督电话,通过巡查、派驻人员等方式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制止非法超限超载行为。

第二十二条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货运源头治理工作予以协助,对其移送的案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抄告移送案件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车辆安全知识和依法装载、配载的培训学习,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不得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员。

第二十四条货运车辆驾驶员应当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货运车辆驾驶员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第二十五条货运车辆生产或者改装企业应当按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公告的本企业产品种类和参数生产,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禁止虚假标定。

车辆生产、销售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车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为违反前二款规定生产、改装的货运车辆办理登记、发放号牌和行驶证。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货运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禁止在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的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应当将有关货运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信息通报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查处部门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抄告通报信息的单位。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办理通行许可证件的;(二)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车辆或者只罚款、收费,不实施卸载的;(三)乱罚款、乱收费或者将罚款、收费据为己有的;(四)为违反规定生产、改装的货运车辆办理登记、发放号牌和行驶证的;(五)对有关部门移送或者通报的案件不及时查处的;(六)接到投诉、举报后,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七)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职责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工作人员是行政执法人员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离岗培训或者调离执法岗位。

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而上路从事治超执法工作的,除责令其停止执法活动外,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次处一千元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的货运源头单位装载、配载危险化学品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送应急管理部门,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次处一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产经营的行政许可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每人次五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一年内超限超载三次以上(含三次)的驾驶员,由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对已售出的,由货运车辆违规生产、改装企业自行召回处理;拒不召回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召回。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违法责任人限期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恢复原状。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严重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

倒查装载、配载的货运源头单位、车辆生产或者改装企业、车辆所属单位、途经公路治超检测站或者超限检测点等单位或者个人。

责任倒查中涉及企业或者个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存在行政执法过错的,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阻碍治超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及时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治超责任不落实,履行职责不认真,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特别是因超限超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行政领导,由上级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予以行政问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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