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产保护巡查队工作职责
路政巡查细则

路政巡查细则 Revised at 2 pm on December 25, 2020.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岳阳管理处路政巡查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辖区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和《关于印发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工发【2012】171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路政巡查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处属各路政中队路政巡查工作应按照本细则实施。
本细则所称的路政巡查,是指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护高速公路(含高速公路连接线)、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护高速公路合法权益,巡逻检查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路政中队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根据责任路段的划分,科学合理编制巡查计划,认真组织路政巡查,规范详实填写巡查记录,切实提高巡查效率,及时发现、制止、依法查处各类损坏路产路权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违法行为。
路政巡查频次为路面全线巡查每天不得少于二次,桥下空间、涵洞巡查每周不得少于一次,恶劣天气、特殊情况下应适度加大巡查密度和力度。
第四条路政中队每月25日之前编制下月路政巡查计划,并报管理处路政安全科备案。
巡查计划应当载明巡查时间、巡查路线及桩号、巡查里程、巡查人员、巡查车辆牌号、巡查频率(含夜间)以及巡查重点等主要内容。
路政安全科应加强对本单位路政中队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发现的问题对路政中队做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五条路政中队应加强同本辖区经营单位、养护部门开展联合巡查工作,严格履行巡查职责,共同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六条路政巡查车辆应符合《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车辆管理规定》的规定,相关证件和标志标识应完好、完整。
公路日常养护巡查制度样本(2篇)

公路日常养护巡查制度样本第一条为准确掌握公路路况信息,及时发现并处理公路及其沿线设施损坏情况,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障公路行车安全、畅通、舒适,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____)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普通干线公路(不含高速公路),农村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巡查主体及巡查职责。
道班(工区)作为巡查的责任主体,责任按规定的巡查频率应在每个工作日内对所负责管养的普通干线公路的路基、路面、防护构造物、绿化、沿线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巡查应现场填写巡查日志(日志应明确记录巡查路段桩号、公路状况、处理情况等内容)。
每日巡查完后应及时向我局上报巡查中发现的小修病害汇总情况。
第四条我局应每月对所辖道班(工区)日常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根据道班(工区)每日巡查发现的小修病害情况安排小修工程计划。
负责按照《桥涵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对管养的普通干线公路上的桥隧进行日常检查。
第五条公路巡查包括对路基、路面、沿线设施、绿化的日常巡查,对桥隧的检查按《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第七条路基巡查内容。
路基是否保持良好稳定的技术状况;路肩有无病害;排水设施是否完好、畅通;挡墙等附属设施是否完好。
第八条路面巡查内容。
路面有无病害,路面有无污染、杂物、积雪、积冰等,是否及时清扫。
第九条沿线设施巡查内容。
公路沿线的设施是否完好、清晰。
第十条绿化的巡查内容。
公路沿线的绿化有无病害、死亡,养护是否规范。
第十一条桥隧的巡查内容。
按桥隧相关规范要求巡查。
第十二条危险和事故频发、病害较多的路段应列为巡查重点,加大巡查频率,必要时应安排专人进行____小时监测。
第十三条养护道班(工区)在巡查时,若发现沿线设施、路基、路面受损或出现轻微的病害,能及时修复的要及时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要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养护道班(工区)在巡查时,若发现沿线设施、路基、路面受损或出大面积的病害及水影响交通通行时,要及时上报,我局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人员和材料及时进行修复。
路政人员工作职责

路政人员工作职责一、路政人员工作职责1.维护路权,保护路产,依法治路,保障畅通。
2.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行为。
3.对损害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责令起停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对在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公路路政人员工作纪律1,路政管理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着装,按规定佩带帽徽、肩章、领章(红)、胸徽。
2,在集体集会、奏国歌升国旗及遇见党和政府领导、团体车队、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应立正敬礼。
3,着装时不能进营业性歌舞厅、酒吧,岗前不饮酒。
4,上路执行公务时,扎武装带、徽、证、卡齐全,举止大方,语言和善,精神饱满,姿态端正。
5,春秋、夏白长袖服装必须内着制式衬衫,系制式领带。
着冬装应扣好领钩、衣扣。
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6,女路政管理人员着制式路政服装时,不准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饰物,不得描浓妆、染指甲。
7,路政人员上路巡查只能在路政管理职责范围内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车辆和行为人进行检查。
8,在执行公务中,应首先向被检查一方敬礼,并主动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检查原因和目的,否则被检查一方可拒绝接受检查。
9,路政人员在执行公务或处理路政案件时,必须做好办案笔录和工作记录。
三、公开执行的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公路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行政复议管理规定》四、公开办事程序1,损坏路产赔偿:由两人以上的路政人员核清事实按《赔(补)标准》使用规范文书,当场执行。
2,超限运输(补)偿:超限运输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含行驶证、货物长、宽、高、重量复印件),经办人核实是否符合超限运输规定,并提出拟办意见,提交对领导审批并签发协议,按〈〈赔(补)标准〉〉收取补偿费,发放通行证。
路产管理部工作职责

路产管理部工作职责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路产部岗位职责五、路政大队长(一)岗位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路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机关的指示、决定。
2.在上级的领导下,主持大队行政、业务和日常工作,加强自身政治、业务学习,带领大队队员维护路权、保护路产,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3.组织对辖区内高速公路沿线村庄、学校的宣传工作,并积极协调地方关系,为大队工作的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4.根据公司及路政支队制定的路政工作计划,组织制定本大队的工作计划和措施。
5.组织领导各路政中队做好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工作,维持高速公路行车秩序,切实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6.具体负责实施辖区内高速公路路产的管理和保护,负责管理辖区高速公路标志、标牌,保持标志标牌的完整。
7.组织清除辖区内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章建筑、违章广告、违章种植及违章占用。
8.组织路政人员对路政案件的调查、取证,制作送达法律文书。
9.负责本大队路政队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业务学习,合理调配和使用人员。
(二)风险防控点1.路产路权监管不到位,致使公司权益受到侵害。
2. 交通事故或突发事件处理不当而引发诉讼或造成其它负责影响。
3.大队廉政建设及安全管理不到位,发生廉政违纪或安全事件。
4.重大事故未按流程及时上报,贻误处置时机,导致事态扩大。
六、路政副大队长(一)岗位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路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机关的指示、决定。
2.组织宣传贯彻《公路法》、《条例》、《细则》、《规定》和有关地方性路政法规和规章。
3.根据上级主管单位制定的路政工作计划、考核指标,组织制定本大队的工作计划及措施。
4.在上级领导下,负责本人分内的具体日常行政、业务和日常工作,配合大队长带领全体路政员维护好所辖路段的路产路权,依法行政,确保安全畅通。
5.协助做好本队各项工作计划,做好信息沟通反馈、资料汇总及上报工作。
高速公路路政队职责

高速公路路政队职责(一)路政大队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完成本大队的工作措施、指标;2、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路段的路产、路权,依法对高速公路路产损坏案件进行处理;3、负责路政管理政策、法规和规定的宣传和实施;4、负责辖区路段的日常路政巡查工作,保障和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5、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和破坏路产的行为;6、管理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和广告标牌设置控制区,及时发现违章建筑和违章设置的标志牌等设施,并告知属地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局查处;7、代转报行政许可项目;并对已批准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负责监督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现场秩序;9、负责路政案件的调查、询问、取证,查阅并制作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10、负责填报路政工作的月、季、半年和年度报表,上报季度、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负责有关档案资料的管理、立卷、归档和保存;11、负责路政车辆、装备器材的管理和使用;12、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路政中队职责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关于高速公路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2、在大队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搞好路政管理、交通管理、行政管理工作;3、根据大队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考核指标,制定本辖区的工作指标和完成工作指标的措施;4、负责管理和保护辖区路段的路产、维护路权;5、负责路政管理法规的宣传和路政巡查工作,及时处理路政案件,重大事件及时向大队领导汇报;6、依法组织查处管辖区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高速公路路产的行为;7、管理高速公路两侧的不准建筑区,及时发现、制止违章建筑和违章设置的标牌等设施,并告知属地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局处理;8、对上跨下穿高速公路的各种设施的施工、维修、广告设置及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进行监督、检查;9、负责对已损坏的路面、公路设施等及时通知养护部门修复;10、维护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现场的秩序,负责恶劣天气时各种临时标志的设置与撤换;11、负责上报路政队的数据统计、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及做好有关档案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和保存;12、负责路政巡查装备器材的管理和使用;13、负责追查交通肇事或碰损公路设施、标志后逃逸的车辆;14、在紧急情况下行使上级主管部门临时交予的关闭交通、侦查、追踪等其它职责。
路产巡查人员勤务规范

附件1:路产巡查人员勤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路产巡查队伍的正规化建设,规范路产巡查人员日常工作行为,树立重庆高速路产巡查人员的良好社会形象,根据重庆高速公路集团公司相关制度及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重庆高速公路路产巡查规范是规范路产巡查人员着装及礼仪、内务管理、巡查车辆、勤务日志、文明服务、日常勤务、媒体采访等的相关行为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所有路产巡查人员。
第二章着装及礼仪规定第一节着装规范第四条重庆高速公路集团路产巡查人员(以下简称巡查人员)着装,是指履行巡查任务的巡查人员按照集团规定,穿着配发的统一服装。
第五条巡查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当按规定着装:第六条巡查人员着装时,严格佩带安全标志和工作证件:(一)工作时间,在已着装的情况下,还需穿戴安全反光背心;(二)工作时间,工作证件应该悬挂或佩带在胸前,正面向外。
第七条巡查人员着装时,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应保持工作服和随身物品或装备的整洁;(二)冬装、春秋装、夏装不得混穿;(三)着衬衣时,下摆扎于裤内;(四)工作服内着毛衣或其它内衣时,不得外露;(五)着春秋装、冬装、多功能服时,必须内着衬衣,系领带;(六)工作期间着统一配发的皮鞋,并保持其整洁;(七)不得在工作服外罩便服、戴围巾等与工作服不配套的穿着;(八)工作期间不得有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等有损公众形象的行为;(九)不得在工作服、腰带上系挂、佩戴、斜挎与巡查活动无关的物品;(十)着装时,在公共场所不得抽烟、吃零食、搂腰搭背、嬉笑打闹等举止失态的行为。
第八条巡查人员在执行巡查任务时,应按以下规定佩戴穿着:(一)巡查人员平时着各式工作服时,白天带帽,着反光背心,晚上带头盔,着反光背心;(二)遇雨、雾、雪、冰天气或者塌方、山洪、泥石流等恶劣自然条件时,应戴头盔,穿反光背心;第九条巡查人员,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应当戴帽。
(一)戴帽时眉同高,帽檐与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二)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向下)。
《路政养护联合巡查制度》

《路政养护联合巡查制度》为进一步提高公路管理和养护水平,忻州公路分局在全市国省干线公路管理中强化养护路政联合巡查机制,以些来达到降低巡查成本,确保公路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养护工程质量和养护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完成,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制定省道干线公路养护巡查制度。
一、公路养护巡查采用统一管理,分组负责的原则。
二、公路管理段路政人员和养护中心人员负责本辖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巡查及病害修补工作的组织监督、检查、指导,根据养护工程质量实行计量支付管理,定期不定期对管养的国省干线公路进行养护巡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建立和规范养护记录。
三、及时制止、查处非法损害公路路产、侵犯路权的行为;对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现象进行整治,对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清理;及时补设缺失公路标志、扶正歪斜公路标志,对公路路面、桥梁、界桩、行道树、路缘石等路产进行管理;查看非公路标志设置是否按程序许可,设置是否规范,并做好路政许可施工现场的管护工作和养护施工现场的交通管理工作;日常养护中,查看是否需要进行路面保洁、平台整治、边坡整修、绿化林木修剪、桥梁设施维护等工程。
四、明确巡查内容养护道班和路政大队具体负责对所管养的国省干线公路进行巡查及病害修补工作的具体实施,及时上报公路巡查情况,并根据路况情况制定月(旬)生产作业计划,并报站领导审核后实施。
五、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巡查采取日常巡查、定期巡查、不定期巡查和专项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养护道班以日常巡查为主,在发生大的洪水、冰雪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和有可能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破坏等特殊情况下需及时组织进行专项巡查。
六、巡路人员要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其公路设施的行为,要坚持原则,严格管理。
七、巡路人员在进行巡路工作时,必须携带米尺、巡查记录等用品,注意掌握公路技术状况的变化。
路产管护大队巡查制度

路产管护大队巡查制度路产管护大队巡查制度为认真做好宜泸高速公路巡查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及工作程序,确保高速高效地处理各类突发事件,保障道路畅通,有效地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员及设备〔一〕巡查人员及值班制度1、参与巡查的管护队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如有交通执法或高速交警参加时可以为1人。
2、巡查完毕后,巡查人员须返回值班室或备勤室待命,不得随意离开。
3、非当班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在遇紧急任务,接到通知后,应尽快赶到集合地点待命。
〔二〕参与巡查人员须按规定标准着装:1、上班期间须着交通制式执法服装,佩带工作证,巡查中下车时须戴制式执法帽,举止端正,文明执勤,热情为驾乘人员和求助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
2、巡查及处理突发事件时必须穿反光背心。
3、巡查时须携带公用通讯工具,巡查中应随时保证通信畅通,随时向值班室报告情况和自己的位置,接受值班室的调度。
〔三〕巡查设备:每台巡逻车配备:照相机1台、卷尺1各、法律文书1套、标志筒〔30个以上〕、标志牌一套〔交通事故处理〕、灭火器2个。
二、工作制度〔一〕实行巡查组长负责制。
1、每个巡逻小组中由大队指定1人担任巡查组长,负责具体巡查工作的开展,防止出现工作推诿现象。
2、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和车流量顶峰期应加大巡查力度;对突发事件进行有效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3、坚持24小时巡逻制度。
如有异常情况或特殊天气,可及时报上级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巡逻车辆和巡查密度。
2、负责做好公司相关制度解释和投诉接处工作。
3、负责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传递和协调工作,如无法决定的,应及时报值班中队长处理。
4、负责汽修援助效劳车的工作安排及投诉处理工作。
6、负责按照公司重特大信息报送制度做好重特大信息报送工作。
7、负责向接班人员做好值班记录及待处理事项等工作移交。
〔三〕外勤交接班制度:1、接班巡查人员在交接班前应提前10分钟到达指定接班地点,对巡逻车辆及巡查设备进行仔细检查,并标准填写《交接班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报大队内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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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速公路石安管理处石家庄养护工区
路产保护巡查队工作职责(草案)
一、负责辖段内路产巡查工作,发现有妨碍高速公路安全(如发现障碍物、正在发生的损坏路产的行为)及时进行现场处理,不能在现场处理的(如发现坑槽、路产已经损坏),要及时设置标志、通知维修大队进行维修。
二、负责辖段内绿化苗木的巡查工作,发现苗木死亡或因事故导致中央分隔带苗木缺失时,及时通知工区有关人员。
三、负责辖段内路产损坏或丢失后的调查工作,向有关公安、路政部门进行报警,并与相关部门沟通,采取措施防止人为损坏情况的再次发生。
四、负责辖段内路产损坏或丢失后,依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辖段内安全生产工作,对辖段内施工点安全设施的设置及安全员的配置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六、辖段内施工点发生拥堵时,协助交警、路政及现场疏导人员进行交通疏导。
七、负责协助养护和桥梁巡查部门进行路况调查。
八、完成工区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明确安全生产巡查员的工作职责,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乡镇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宝安区安全生产巡查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安全生产巡查员是指各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各社区居委会的安全生产巡查员。
第三条巡查员应该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巡查员应该按照规定的巡查区域和路线,对辖区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各类事故隐患,督促、指导和协助隐患单位整改事故隐患。
第五条巡查员应及时报告所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及时收集、报告辖区内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六条巡查员在巡查中发现的一般的安全隐患,应立即向被检查的单位指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对重大的应立即处理而又超出自身处理权限的安全隐患,应立即向街道安监办(居委会)领导报告;街道安监办(居委会)领导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向街道分管领导报告。
第七条巡查员在巡查过程中可通过摄像、摄影、制作讯问笔录、填写巡查登记表等形式保存巡查证据。
制作的讯问笔录和巡查登记表须有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的有效签名。
第八条巡查员在当日巡查完毕后,应将巡查情况向队长作简要汇报,队长应将掌握的情况及时向安监办(居委会)领导汇报。
第九条巡查员应坚持重点巡查和一般巡查相结合的原则,对化工企业、重大危险源等重点单位每个月巡查一次,其他一般单位每半年巡查一次。
第十条巡查队伍每星期要进行一次工作小结,每月进行一次工作总结,并形成工作纪要。
第十一条各巡查队须在每月3日前将上个月巡查工作情况向街道安监办汇报,安监办须在每月5日向区安监局汇报。
第十二条巡查员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进行巡查,或发现隐患没有及时报告和责令整改,没有监督指导企业落实整改措施的,如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