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医疗期和工伤与女职工三期的管理及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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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医疗期法律规定(3篇)

工伤保险医疗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必要的经济补偿。

医疗期作为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工伤保险医疗期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伤保险医疗期的定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医疗期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医疗救治和康复期间的时间。

医疗期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伤情较轻,不需要住院治疗,但需要休息的;2. 伤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但病情稳定,不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3. 伤情严重,需要住院治疗,并进行康复治疗的;4. 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在医疗期内需要进行手术、检查等治疗的。

三、工伤保险医疗期的法律规定1. 医疗期的计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医疗期的计算方法如下:(1)伤情较轻,不需要住院治疗,但需要休息的,医疗期为3个月至6个月。

(2)伤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但病情稳定,不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医疗期为6个月至12个月。

(3)伤情严重,需要住院治疗,并进行康复治疗的,医疗期为12个月至24个月。

(4)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在医疗期内需要进行手术、检查等治疗的,医疗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2. 医疗期的享受条件(1)工伤职工在受伤或者确诊职业病后,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在接到工伤职工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3)工伤职工在享受医疗期待遇期间,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诊疗规范,积极配合治疗。

3. 医疗期的待遇(1)工伤职工在享受医疗期待遇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

(2)工伤职工在享受医疗期待遇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伤残津贴。

(3)工伤职工在享受医疗期待遇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

病假 工伤与女职工”三期“政策解读与操作实务(2020.11)

病假 工伤与女职工”三期“政策解读与操作实务(2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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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时期精益管理系列课程
主讲人:王钟钦
(四)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的工资支付
2.事业单位
依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 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 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 之九十。 上述(1)(2)(3)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 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 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一)病假与医疗期的概念
1.病假的概念
病假是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生建议、企业批准停 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间。
2.医疗期的概念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 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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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时期精益管理系列课程
主讲人:王钟钦
一、病假与医疗期管理(续)
(二)病假与医疗期的关系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 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 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管理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管理规定

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
管理规定
根据公司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经公司研究,对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管理和工资待遇作出如下规定,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病假工资待遇规定如下
职工患病停止工作在六个月以内者,病假工资计发标准为:(1)连续工龄不满5年者,为本人现行固定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者,为本人现行固定工资标准的70%;
(3)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者,为本人现行固定工资标准的80%;
(4)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者,为本人现行固定工资。

青岛市医疗期管理规定

青岛市医疗期管理规定

青岛市医疗期管理规定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落实国家关于劳动者休假的法律法规,青岛市制定了医疗期管理规定。

该规定旨在确保劳动者在生病期间能够得到必要的医疗照顾,同时避免虚假病假的现象。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定义1.医疗期:劳动者因疾病、非因工负伤或者生育等原因需要停工或停职休养期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期限。

2.医疗证明:医疗机构对劳动者疾病情况的诊断和治疗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休假规定1.病假休假:劳动者确实患有疾病需要停工治疗时,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享受带薪病假。

具体休假天数根据疾病的严重程度和康复情况确定,但总休假天数不得超过每年法定带薪病假天数。

2.工伤假休假:当劳动者因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休养时,符合工伤保险的待遇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休假天数根据伤情和康复情况确定。

3.生育假休假:女性员工产前享受产假,并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享受带薪产前病假,并在休假期结束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产假。

三、医疗期管理1.劳动者在医疗期内需提供医疗证明,医疗证明需要包括具体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医疗期不含诊疗和康复时间。

2.劳动者有义务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用人单位提交医疗证明,如实报告病情和治疗情况,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明。

3.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提供进一步的医疗证明,如劳动者拒绝或提供虚假证明,用人单位有权停止支付医疗期的工资待遇。

4.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病情和医疗机构的诊疗意见,要求劳动者进行体检或者复检。

5.劳动者在医疗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有权停止支付医疗期的工资待遇。

6.劳动者医疗期结束后需要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治疗结束证明,以确认劳动者康复或达到工作能力。

四、违规处理1.在医疗期内未提供医疗证明或提供虚假证明的劳动者,视为不按规定请假而缺勤,将被扣除相应的工资待遇。

2.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抗拒用人单位要求的进一步医疗证明或拒绝进行体检复检的,将被视为违反劳动纪律,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女职工“三期”权益保护规定和讲解

女职工“三期”权益保护规定和讲解

女职工产假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残废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衽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第七条规定:“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最新工伤、医疗期、病假与女职工“三期”管理技巧

最新工伤、医疗期、病假与女职工“三期”管理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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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后可以“亡羊补牢”

对于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现行《条例》是 由企业完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修订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欠 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后,由工伤保险基 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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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报告制度并缩减了工伤处理的程序

增加了及时报告制度
发生工伤后,企业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统筹地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总结
对工伤认定不服,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对工伤认定不 予受理决定不服,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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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规定期限未进行工伤认定的后果

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一般不直接作 出工伤认定。劳动者请求工伤待遇,但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 的工伤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但具有下列情形的 除外: (1)未为该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无异议的; (2)非法用工单位在用工中导致劳动者伤亡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 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 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 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 和必经路线上,发生 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 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 通机动车事故的
VS VS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 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第一,新规定不再强调“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 第二,新规定不再强调“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 第三,新规定不再强调“道路交通”。

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中的定义,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手工作治病歇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其实这一定义并不完整,这里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不解除,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商议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做限制的。

相比之下,上海的地方规定对医疗期概念的解释就比较全面科学,即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住手工作治病歇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限。

是属于医疗保险待遇的范围。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 号)第 3 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住手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赋予 3 个月到24 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3 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 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6 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 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 12 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

这里所说的一个月为30 天,包括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歇息日。

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 24 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1,员工如果连续休医疗期,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

2,如果间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计算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 号)第 4 条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 12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 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 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 30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是每个人都有可能面临的情况,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如何保障他们在患病或负伤期间能够得到适当的医疗照顾,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进行了规定。

一、医疗期的定义和范围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是指职工因病或在工作时间内发生非因工负伤时,依法享受的休假期间,主要用于接受医疗治疗和恢复。

医疗期的范围包括治疗期和恢复期。

1. 治疗期治疗期是指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并开始接受治疗的期间。

在治疗期内,企业职工可以请病假或医疗期假,接受医生的治疗。

治疗期的具体时间根据病情的轻重和治疗的需要而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 恢复期恢复期是指治疗期结束后,职工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逐渐康复的期间。

在恢复期内,企业职工可以请医疗期假,进行康复训练和适度的治疗。

恢复期的具体时间由医生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医疗期的权益保障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的权益,法律法规对医疗期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其他权益进行了规定。

1. 工资待遇在医疗期内,企业职工可以享受工资的一定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由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自行确定,但是必须保证职工在医疗期内能够维持基本生活需要。

2. 社会保险在医疗期内,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继续缴纳。

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等。

这样一来,职工在医疗期内能够继续享受社会保障的待遇,不会因为患病或负伤而受到损失。

3. 其他权益除了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还享有其他一些权益。

比如,企业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保证他们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如果职工需要调整工作环境或岗位,企业应当尽力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对于因患病或负伤不能按时参加年度考核或晋升的职工,企业应当给予适当的处理。

三、企业职工医疗期的管理企业在管理职工的医疗期时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企业职工的医疗期管理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随意延长或缩短职工的医疗期时间,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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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病假、医疗期和工伤与女职工三期的管理及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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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医疗期满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6、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如何处理
7、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标准
二、工伤员工管理技巧及风险控制
1、工伤认定问题:是工伤与非工伤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
2、工伤待遇及用人单位工伤赔付成本分析:医疗待遇、伤残待遇与死亡待遇
3、工伤待遇与非因工负伤/患病员工待遇的对比分析;
4、关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待遇与工伤待遇的对比分析;
5、工伤员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6、工伤保险、商业保险、其他社会保险的综合运用
7、用人单位“异地参保、委托代缴、劳务派遣”等工伤风险及控制
8、工伤处理程序及劳动争议处理
三、“三期”内女职工的待遇标准及相关问题
1、女职工的其他特殊保护,如体检、禁忌劳动及经期保护等
2、如何处理“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3、当女职工在三期间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时,企业该如何处理?
4、若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时,企业如何审批、处理相应的假期?
5、企业如何健全生育保险?员工应该享受哪些生育保险的待遇?
6、对不遵守计划生育法规的员工,企业应该如何处理?有何应对的措施?
7、特殊期内女职工待遇及辞退问题劳动争议的案例分析与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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