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工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工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工资待遇

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类假期

及其工资待遇

女职工产假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全额发给。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

1、妊娠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20-30天;

2、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产假50天;

3、正常分娩(含七个月以上早产或超期分娩)的,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产假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和年休假;

5、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6、女教师在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各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执行。

女职工妊娠期、哺乳假

1、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

安排夜班劳动,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3、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

4、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不影响晋升、调整工资。

5、女职工符合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其中,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6个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3个月。请哺乳假不影响晋升、调整工资。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每年不低于100元,从领证当年起至子女14周岁止,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6、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

7、女职工产后申请1年假期(含合法产假),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基本工资照发。

8、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的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工资照发。

9、对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给予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

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10、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休假1-2天。

11、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病假

(一)基本工资计发比例(依据文号:浙人发[2008]84号)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期,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作的80%计发。

(二)其他待遇问题

1、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在病假超过6个月的情况下,病假期间的工资比例,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10%-15%。(依据文件:1981年《国务院人事局福利司关于国家机关人员病假待遇问题解答》)

2、搞活内部分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的工资不得

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依据文号:浙人薪[2004]206号)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事假

(一)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

机关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的事假应加强管理,严格控制。鉴于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带薪年休假和每周五天工作制,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事假应先用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若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事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则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或上级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二)基本工资计发比例(依据文号:浙人发[2008]84号)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不予扣发。

4、个别事业单位结合单位实际已制定事假工资待遇规定的,也可按本单位的规定执行。

因私出国事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事需要出国、出境的,经组织批准可以请因私出国事假。(依据文号:浙人发[2008]84号)

1、因私出国事假半个月以上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2、因私出国事假1个月以上不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3、因私出国事假2个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因私出国事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出境的假期和超过规定假期的待遇,可按国务院侨办[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件规定办理。超过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婚嫁

1、假期:一般为3天;双方符合晚婚条件(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为晚婚),增加婚假12天,共计15天。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3、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探亲假的四年应从下一年开始计算。

4、结婚期间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6、工资待遇:工资照发。

丧假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所属单位领导批准,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2、假期:一般给予1-3天。赴外地料理丧事,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3、工资待遇:工资照发。

年休假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浙人发[2008]67号、杭人薪[2008]168号、杭人薪[2008]431号

(二)主要内容:

1、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2、享受对象: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在职工作人员。

3、假期:

行政事业单位休假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休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请假规定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由于工作需要完成紧急任务,经领导安排加班加点的,目前不实行加班工资,单位可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二)年休假 1、休假天数: 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个工作日。 2、休假原则: (1)工作年限满5年、10年、20年的,分别从当年起开始按规定时间休假。年休假天数,以工作日计算,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初根据工作情况,应对本单位职工的年休假做好计划安排;对每位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都尽可能在当年内安排年休,个别确属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年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可将其假期移至下年使用;对未休假者,不得以经济和物质形式予以补偿。 (3)年休假原则上当年安排使用,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几次安排。 (4)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当年不享受

年休假待遇;若在年休假后到年底的时间内,请并事假分别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度内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5)凡组织安排疗养的人员,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果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年休假天数。 (6)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两年以上的,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假期待遇: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间外出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三)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 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

关于各类假期的规定

关于各类假期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各类假期的管理,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对假期管理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公休假 1、凡与本公司签定正式劳动合同并在本公司工作已满1年的员工均可享受年休假。按照《聘用和劳动用工管理办法》执行。(工龄以档案记录为准。) 2、公司员工的连续工龄在上半年达到规定休假期的,从下半年起可享受年休假。在下半年达到规定休假期的,从次年或下一年度起可享受年休假。 3、员工年休假采取填写休假单按级请假的办法。 4、在连续年休假中,双休日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 5、员工请休年假,必须提前向部门领导提出申请并填写年休假单,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休假。 6、员工的年休假原则上在本年度内用完,不跨年度使用。 7、员工离职的,按国家规定计算应享受的实际休假天数。 二、探亲假(配偶或父母在异地的) 符合探亲规定的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可休探亲假。(由办公室归口办理)

1、探亲假期内的时间计算含每周公休日。 2、探亲假的路程时间按实际天数给予。 3、探亲假期在15天以内的,当月绩效部分按50%发给;15天以上的停发当月绩效部分。 4、员工未提出休探亲假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婚假 1、初婚年龄以结婚证书上批准日期为准,假期3天,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晚婚假一周,共10天。 2、婚假期间薪金照发。 3、员工请婚假应凭结婚证书到公司办公室办理。 四、产假、哺乳假

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晚育男方,可享受3天陪产假。 五、丧假:

放假三倍工资计算标准

放假三倍工资计算标准 工资为劳动者的生活提供基本的物质保障,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劳动是劳动者谋生的手段,获取工资仍然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最直接、最根本的目的。接下来请欣赏给大家网络收集整理的放假三倍工资计算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法定假日其他休息天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一般为21.75天。以一个约定月薪为60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6000元除以21.75天即275.86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法定假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275.86元的

3倍即827.58元的加班工资。 法定假日以外的休息天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春节长假即将到来,如果劳动者选择坚守岗位,加班工资该怎么算?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月7日~2月13日放假调休,共7天。 其中,2月6日(除夕)~2月8日(初二)为春节法定节假日,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2月9~13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收入的70%确定。此外,由于今年除夕并非法定节假日,当天加班不享受加班费。 放假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概念介绍 根据规定,加班费应以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有些单

江苏省各类休假给假天数与给薪依据汇总讲解

江苏省各类休假给假天数与给薪依据汇总 、写在前面的话:即使同在江苏省,各市的执行也不尽相同,仅供参考!1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奖与2、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保障性规定)不能混淆。励性规定) 事假 天数:不定(部分企业通过规章制度制定最高事假天数,实践中也得到 支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旦企业批准事假,就不得以超过规定天数给与旷工处理) 给薪:可不给薪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给薪依据: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 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天数: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 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 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给薪:根据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薪资制度,但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80%.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给薪依据: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各地不同,上海、浙江都相应标准要高些)定的,从其规定。 甲类传染病假 天数:不定(视医学观察结果,比如SARS) 视同出勤给薪(不扣薪)给薪: 给薪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 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婚假 天数:1-3天(普通)、13天(晚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依据: 通知》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 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男年满二十 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第三十条第一款对晚婚的, 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给薪:视同出勤给薪(不扣薪)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给薪依据:《劳动法》 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 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江苏省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制度3

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制度3 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制度2 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机关和事业单位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镇党委、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章学习制度 第三条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全体干部职工必须加强党的理论、政策、法律和科学文化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学习采取以自学为主,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自学要紧紧围绕党的第四条 各个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提高本职业务水平为主题,集中学习日为每星期一上午,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90分钟;集中学习的集中学习实行考勤制度,由党政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登记,除到山区村下乡人员、开会人员、因公出差和请假人员外,每迟到或早退十分钟惩扣工资5.00元,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或无故不参加学习视为旷工一天,并惩扣工资30.00元。 第六条干部职工参加业余函授学习,必须经党委、政府批准后方可报考,凡未经批准擅自报读者一律不给假期。面授实行请假面授。参加函授学习的一律不报销任何费用,按获得毕业文凭给予一次性奖励,中专文凭奖励500元,大专文凭奖励800元,本科文凭奖励1000元,本科以上奖励1500元。 参加学习培训人员的费用报销按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考勤制度

第七条实行上下班制度。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为上班时间(如遇国家调整上班时间则相应调整)。上班不得迟到和早退,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必须坚守岗位,凡擅离岗位不知去向者,按旷工处理; 每迟到或早退十分钟处罚金5.00元,迟到或早退1个小时以上,视为旷工半天。上班时间吃早点、买菜、逛街、外出办私事、非公事串岗等,每发现一次扣工资5.00元。 第八条上班实行签到制。全体干部职工在上班前须到党政办公室签到,办公室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严禁委托他人带签,因公未能按时签到的必须告知办公室负责签到的工作人员,否则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九条执行国家双休日制度。每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时间。双休日期间如因工作需要(含出差、开会、下乡、办理突发性工作、中心工作等)照常上班,记为出勤,不发补助,视情况安排轮休。 第十条实行值班制度。非上班时间和双休日期间,实行副股级以上领导1名带班和2名职工轮流值班。值班人员负责处理信访、突发事件及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等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上报所涉及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节假日统一放假期间的值班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严格控制请假天数。除特殊情况(婚、丧、病、函授学习、探亲等)以及国家有明文规定的其他情况外,当月累计请假不得超过5天,全年累计请假不得超过24天。当月请假超过5天的按超过天数每天扣发工资30元。 第四章请销假制度 第十一条实行外出办事报告制度。镇车辆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车辆调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因工作需要用车的,由党政办公室批准后,驾驶员方能出车。

关于各类假期的管理规定

鲁裕发【2018】17号 关于各类假期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严肃劳动纪律,规在岗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各类假期的政策标准、审批程序及工资福利待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企业利益,确保企业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和上级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病假 (一)医疗期限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入院治疗或根据医院诊断结论必须停工医疗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集团公司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集团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集团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职工患重大疾病的,由企业医疗鉴定委员会依据病历并到所

住医院查证后,确认是否重大疾病,并经医疗鉴定委员会成员签字认可,超出规定医疗期,经研究同意后,可办理医疗期延长,医疗期延长的,经济待遇执行企业规定。 5、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含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在医疗期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由企业劳资部门协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病退、退职手续,享受病退、退职待遇;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职工本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能够复工不复工的,按旷工处理。 (二)审批权限及程序 1、职工因病请假,需履行请病假手续。请病假条必须在三天以办理完毕审批备案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2、病假2天(含2天)以的,由企业部门负责人、职工医院院长签字审批后,到企业考勤管理部门办理批假手续。 3、病假在2天以上的,需凭县级或三甲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包括个人病例、诊断结论、化验单据、住院证明、用药清单等),病假条由企业部门负责人、职工医院院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企业考勤管理部门备案。 4、月度同一病症出具门诊病假累计不得超过2次,未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的病假证明一律不予承认。 5、职工办理请病假手续严禁弄虚作假,长期病假人员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否则,除追缴回支付的病假工资及各项福利外,根据情节追究责任。 6、各单位职工医院或考勤管理部门建立病假职工档案,企业工会、职工医院、所在部门支部书记对长期病假职工要定期走访,及时了解职工病情。 (三)工资福利待遇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病假工资按本人岗位基准工资的70%计发;累计超过180天的(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病假工资按本

各类假期工资待遇规定

各类假期工资待遇规定 为认真贯彻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严肃纪律,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订本规定。 一、员工基本工资=最低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满勤奖等 1、最低工资按马鞍山市政府文件确定; 2、工龄工资每年按50元计算,自转正之日起开始核算,上不封顶; 3、满勤奖100元(包含在月工资内); 二、请假制度和审批权限: 1、员工休假必须提前申请。如因紧急情况或突发急病而无法提前请假时,应在休假当天上班前通过电话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有关手续,委托他人代理手续的视为无效,将按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7天及以下由部门负责人批准,7天以上由公司经理以上审批。对病假、产假、婚假、丧假等需提供相应有效证明的假别,请假时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可先请事假,但必须在事后7天内补齐有效证明后再作相应处理。 2、各类请假单由办公室存档,作为考勤记录之原始依据,事后不得改动。凡不能出示请假单者一律按旷工处置,扣罚当天工资的2倍。各类请假按规定于次月在工资中相应扣发。 三、各类假期的工资发放 (一)、病假: 员工因病请假休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病假在三天以内的(含三天),按实际天数扣发其当日工资的20%。 2、病假在三天以上不超七天的(含七天),按实际天数扣发其当日工资的50%。 3、病假在七天以上不超一个月的(含一个月),按实际天数扣发其当日工资的60%。 4、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不超三个月的(含三个月),按市最低工资的80%发放。 6、医疗期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实际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十年,医疗期为六个月;十年以上,医疗期为一年。医疗期工资=所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可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和职业病标准进行劳动鉴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公司按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6个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事假: 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须请事假,完成审批程序后方可休假。休事假需按公司规定提前填写《请假条》,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请假期满未来上班也未续假者,3天(含)以内按旷工处理,3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事假在一天以内的(含一天),按实际天数扣发其当日基本工资不扣除满勤奖;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相关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管理规范 一、工作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每周5日工作制。延长工作时间的,机关、事业单位目前不实行加班工资,加班的天数可由单位内部实行调休。 二、各种假期及待遇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两天公休假。 (二)全体公民法定节日11天: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 1、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3、年休假期间的待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4、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探亲假 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工作人员,配偶之间、单身工作人员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工作人员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工作人员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探亲假期: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

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

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

[假期工资计算方法]有薪假期工资计算

[假期工资计算方法]有薪假期工资计算 假期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一天假期,春节三天长假,还是清明节一天假期,五一一天假期,端午节一天假期,中秋节一天假期,国庆长假三天)以及双休日等假期时间加班,向其工作单位领取的加班费。下面就为大家解开假期工资计算方法,希望能帮到你。 劳动保障部门指出,在10月1日至3日这3天法定假日里,采用事后调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资,这是不合法的。按《劳动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国庆7天长假中,10月1日至3日是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向在此期间加班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并且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10月4日至7日为劳动者法定休息日,如果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而且,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规定,如xx年"十一"假期分为两类,一是法定节假日,10月1日至3日共三天为法定节假日;二是休息日,10月4日至7日共4天为休息日。

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人社部门表示,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xx年北京市政府142令)第14条和第44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10月1日至3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至7日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今年长假期间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分为两类。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据了解,对于单位在国庆期间安排职工加班,却拒不支付其加班工资的行为,市民可拨打本市劳动保障热线12333进行举报。 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基数 工资基数:一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三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同时,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员工各种假期规定及依据

企业员工各种假期规定及依据 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经常遇到企业人力资源从业人员或者企业员工咨询过于假期的问题,比如婚假、产假、病假等等。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现将企业员工各种假期的规定及相关的依据文件整理汇总,供大家参考! 1、婚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时,享受3天婚假。若是晚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14天,共计17天假期。(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 见:《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产假正常产假98天(截止2012年9月,青岛产假时间仍然执行90天的规定)其中: A、产前检查15天; B、难产增加15天; C、多胞胎每多一个增加15天; D、怀孕不足4个月的流产15天产假; E、怀孕4个月的流产42天; F、晚育的增加60天; G、男方7天护理假。 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丧假:若是员工因配偶、父母、子女死亡,可享受1-3天的丧假。 见:《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4、探亲假:关于探亲假,凡是在以上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A、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B、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C、若是已婚,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5 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6、年休假: ①享受条件: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②年休假天数一般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机关事业单位假期制度

本文涉及内容政策性强,收集的资料可能存在疏漏或不妥之处,今后可能会对有些问题作出新的规定,如本文有与新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新规定为准。 机关事业单位假期制度 一、节、假日 文件依据:2013年国务院令第644号 (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三)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四)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制度 文件依据:国务院令第514号、人事部令第9号、浙人发[2008]67号、台人薪[2009]12号 (一)带薪年休假的范围及休假天数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1、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带薪年休假有关规定 1、“连续工作”、“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2、工作年限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国家和省工龄政策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实际工作时间。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国家关于各类假期的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9 M+ D& ~9 m/ u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m( |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3 G' ]6 {8 To% @4 L3 b5 C* kR$ o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0 Z, r, h/ o( H& z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R5 E( O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7 S. e6 r* O2 ]- ?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E' x7 b* M/ v- g& b- (二)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D! M1 U: d1 y/ P: M! B5 o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sp& g: H$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7 T# @) P: A/ H. ?' } " @/ }4 i& ~1 c% `! Qt- V. w2 S

加班工资计算公式和方法介绍

加班工资计算公式和方法介绍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欢迎大家参考。 法定假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双休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150% 休息及法定假日规定:每周休息2天,每年11天的法定节假日。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注:休息日的计算方法(365天÷7天/周=52周52周×2天/周=104天) 年工作小时数:250天×8小时/天=2000小时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一年有4个季,3个月/季) 季工作小时数:62.5天/季×8小时/天=500小时/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一年有12个月) 月工作小时数:20.83天/月×8小时/天=166.64小时/月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1.75× 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 200% 按照目前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8元计算,如果某劳动者08年春节长假七天都加班,那么前三天是法定节假日(即除夕、春节、初二)拿三薪,每天加班费为3008÷21.75×300%=414.9元,后四天是双休日调休(即初三至初六)拿双薪,每天加班费为3008÷21.75×200%=276.6元。08年该劳动者春节期间的总加班费为2351.1元,而调整前应为2444.5元,降低了3.8%左右。 加班费规定(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工资计算注意点(一)1.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

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

各类假期规定依据

各类假期规定(广东省广州市) (一)年休假 1.《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2007年12月7日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2007年12月14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2008年9月18日 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粤劳社发[2009]7号)2009年1月23日 (二)探亲假 1.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1]12号) 2.《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劳总险字〔1981〕12号) 3.《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粤府〔1981〕179号) 4.《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财事字〔1981〕第113号) 5.《广东省职工探亲路费实施办法》((81)粤财行字第25号) 6.《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 7.《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1981年3月14日 8.《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1982〕侨政会字第011号) (三)婚假 1.《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 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四)产假、看护假、哺乳假、节育手术假期 1.《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82〕劳险字2号)198 2.0 3.27 2.《关于检发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的通知》(卫妇幼〔1984〕1号)1984.02.01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1988.09.01 4.《颁布〈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1989〕16号)1989.01.29 5.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劳险字〔1995〕第013号) 6.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子女期间有关假期的通知(粤人薪[1997]5号、粤劳薪[1997]23号) 7.《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 8.《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五)病假 1.《关于半日工作半日休养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补充通知》(〔64〕中劳薪字第60

法定节假日工资计算方法

法定节假日工资计算方法1、法定节假日综合工资=法定节假日日常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其中: (1)法定节假日日常工资: 是指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之规定。员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 依法享受带薪休假,即在法定节假日中,即使员工不上班,企业也应按其正常上班情形一样,正常支付其日工资。 (2)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是指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即企业如在法定节假日, 如五一节,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当支付给员工的加班工资为不低于其日工资 的300%即其加班工资》日工资*300%.即不低于三倍工资。 综上,按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企业应付工资为:法定节假日综合工资=应付法定节日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按通俗的说法,即不低于“四倍工资”。 2、五一节加班=四倍工资--- 说法不恰当。 理由如下: (1)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倍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这条中有“不低于” 三个字。其意思,如企业在这个300%的基础上,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支付员工400%或500%的工资. 法律并不禁止。即企业如愿意五一支付员工5 倍或6 倍工资,法律都是允许的。但关键是不能低于员工日工资的300%. 因此,五一加班工资=四倍工资是表达不恰当的。正确表述应为五一加班工资》3倍工资。五一加班期间的全部工资二法定节假日日常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倍工资。 (2)法定节假日综合工资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大家或一些企业,在日常操作中,存在误解,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同于员工在法定节假日的全部工资,即一般按300%支付员工在法定节假日的全部工资。实际上,很多员工也是这么认为。这是不对的,从法理上讲,是错误的。法定节假日综合工资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综合工资二法定节假日日常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我看了一些网友对五一加班是三倍还是四倍的讨论,关键是大家对法定节假日日常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这二个概念没有搞清楚,当然政府部门也没解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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