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证券投资基金经营规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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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

《证券法》

《证券法》
《证券法》(Securities Law)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定,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证券市场腐败,不断改进证券市场的发展环境。

《证券法》于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主要的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原则及释义。

第二章规定了证券市场的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第三章规定了证券发行、转让和中介机构的管理。

第四章规定了投资者的权利义务,第五章规定了证券市场的程序和处罚,第六章规定了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证券法》的立法意图是促进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活动,防止证券市场腐败,提高市场运行质量,推动证券市场发展。

证券法的核心内容包括:一是建立了证券发行与交易的管理体制,规定了证券发行、转让、中介服务等活动的管理规则;二是规范了投资者的行为,明确了投资者的权利义务,以及禁止投资者从事的行为;三是加强了市场监管,规定了证券交易所和其他监管机构的职权和职责;四
是明确了市场的处理程序和处罚措施,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五是规定了处罚机制,以惩戒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六是规定了其他有关内容,比如证券公司的设立、信息披露、上市企业的财务报告审计等。

《证券法》的实施不仅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效地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发展。

在《证券法》的保护下,投资者的风险得到了很好的防护,同时也使得证券市场的秩序更加规范和市场活动更加有序,为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引言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由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来参与投资的金融产品。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确保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规范和透明,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一般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基金管理人是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者,其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1.基金运作和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和策略,制定和实施基金的运作计划和投资决策,并向投资者公布相关信息。

2.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人应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和其他非公开信息谋取私利。

基金管理人应在投资者交易时提供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不得故意操纵市场。

3.基金财产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财产与自身财产分开管理,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应委托独立的托管机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工作。

4.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与基金有关的信息,包括基金的净值、投资组合、运作情况等。

基金的运作规则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基金份额的发行和回购: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发行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购买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投资者申请,回购基金份额。

2.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明确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比例。

投资对象可以包括股票、债券、衍生品等。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偏好和投资者的需求,合理配置基金的投资比例。

3.净值估算和估值方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计算基金的净值,并采用合理的估值方法计算基金的投资组合价值。

基金的净值应公布给投资者,以便投资者了解自身投资的价值变动。

4.分红和再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的盈利情况,分红给投资者。

投资者也可以选择将分红再投资到基金中。

5.基金合同和法律约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应签订基金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基金法、证券法等。

监管机构的职责和监管措施为了确保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运作和投资者的利益,各国设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其职责和监管措施主要包括:1.许可和审批:监管机构负责对基金管理人的许可和基金的审批工作,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符合相关要求。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汇编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汇编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投资管理,规范证券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证券投资管理的目标是依法合规、风险可控、投资者保护、市场稳定、创造价值。

第三条所有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其他相关法规。

第四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参与证券投资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应当加强自身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确保证券投资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证券投资管理应当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发展需求,不断完善和更新管理制度。

第二章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第六条证券投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投资者的需求,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

第七条对于投资风险的认知和评估是证券投资管理的基础,应当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

第八条证券投资应当坚持风险控制第一原则,合理分散投资风险,防止集中风险。

第九条证券投资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即投资者本人自愿选择并承担相关风险。

第十条证券投资应当遵循适当性原则,即按照投资者的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为其提供合适的产品和服务。

第三章投资者保护第十一条证券投资机构和个人应当尊重投资者合法权益,诚信经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十二条证券投资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提升投资者的投资知识和风险意识。

第十四条证券投资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和保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证券投资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渠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基金管理第十六条基金管理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和稳健增长。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规则,履行诚信、勤勉、谨慎、忠实的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应当及时披露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情况和投资业绩。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应当优先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得以自身利益为先。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应当合理设置基金费率,并根据投资者的需求和市场竞争状况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pptxx年xx月xx日•证券投资基金法概述•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与运作•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法规与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与防范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趋势与展望录01证券投资基金法概述证券投资基金法是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和管理的法律。

证券投资基金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定义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发展历程01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初始形态可追溯到1991年,当时国家允许设立"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基金"。

021997年11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03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等自律组织在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02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与运作定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基金份额,以获取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

特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透明度,能够吸引大量投资者参与,同时也受到严格的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

定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通常具有更高的风险和收益,投资者数量相对较少,受到的监管也较为宽松。

特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23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和日常管理,通常由专业投资机构或资深投资人士担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和清算,通常由银行或信托公司担任。

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出资人,通过购买基金份额参与基金的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法》全面解读

《证券投资基金法》全面解读

《证券投资基金法》全面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全面解读如下:严把基金公司入门关严禁地下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设立基金公司的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对于基金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修改章程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基金专家同时认为,法律只是规定了“主要股东”的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基金公司的其他股东留出了余地。

此外,法律严禁设立“地下基金公司”的行为。

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三种基金形式留有发展空间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制定本着发展的眼光,针对我国基金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分别为“基金中的基金”、“私募基金”和“公司制基金”预留出了发展空间。

所谓“基金中的基金”,就是专门买卖其他基金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市场人士对“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的一般称谓;我国目前尚无公司制基金,它是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组成以盈利为目的的股份制投资公司,并将资产投资于特定对象的投资基金。

对于基金能否买卖其他基金份额,法律规定了基金财产不得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为“基金中的基金”的发展留出了空间。

针对目前我国事实上存在的私募基金和尚未发展的公司制基金(国际上比较普遍的基金形式),法律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投资者的“保护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为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形式,参与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

这也赋予了基金投资者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为有效监管和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目的本法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

第二条证券投资基金定义证券投资基金是指由有关机构根据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全体投资者的共同资金,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通过分散投资原则,在风险分担的基础上,进行证券和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运作,为投资者谋取投资收益的一种集合资金运作方式。

第三条法律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销售等行为。

第四条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投资策略和投资对象的不同,分为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指数型基金等。

具体分类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章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第五条设立条件依法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足够注册资本;2.有适当的基金管理团队;3.有专业的基金托管人;4.有健全的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基金合同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订立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运作模式、风险提示等内容,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情。

第七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应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确保投资者了解基金的特性及相应风险,并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合理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第八条基金的运作方式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采取开放式或封闭式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应当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请求,封闭式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期限结束。

第九条基金投资限制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行为上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严禁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相应的投资限制措施,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第十条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和备案拟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提交申请,并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备案。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2次主席办公会议于2010年10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一一年六月九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注册登记服务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6-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一)

6-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一)
③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 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1.3 投资限制
④一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其 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但基金中基金FoF 除外;
⑤基金中基金持有其他单只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或者投资于其他基金中基金;
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其他特殊基金品种可不受上 述比例的限制。
6.1.3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6.1.3 投资限制
④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制。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180天。
6.1.3 投资限制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对象: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
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 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
6.1.3 投资限制
(2)基金契约的规定
基金的投资对象及投资行为要受到基金 契约的规定。
基金契约的具体规定内容取决于基金的 类型、投资目标及投资理念,对于不同类 型的基金来说,其具体规定内容有所不同。
6.1.3 投资限制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
公开募集的股票基金应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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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继承中发展” 相对于瞬息万变的社会经济生活,法律 是滞后的。从内容上看,应当说,《基金法》 中的大部分条款是对已经存在的合理规则的 立法确认。从监管方式上看,依然继承了以 集中监管为特点的、行政色彩浓厚的刚性管 制,同业协会和基金公司的自律监管仅有简 单提及,离市场化、国际化的要求尚有距离。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特征
1)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专业性与集合理财优势; 2)具有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特色; 3)具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金收益分配形式; 4)具有安全可靠性;
5)具有买卖程序简便、流动性强的特点。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 1.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2.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等。 (1)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一种基金。 (2)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 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 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 3.根据投资对象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和实业投资基金。 4.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概述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 方式。
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 成独立的基金财产;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 合方式进行证券或其他投资项目的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 险。
3、“留白天地宽”
对“委托理财”、“公司型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等关系基金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基金法》授权国务院及证监会制定具体规则, 为基金业今后的发展预留了空间,体现了我国 “成熟一个,推出一个”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 基金的募集 第五章 基金份额的交易 第六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 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九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 他设施;
•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条件。
• 基金的理机构提交申请文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 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 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 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 进行基金募集。 (3)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项 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申请。
第二节 中国投资基金立法概况
一、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评述 《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总体评述:可用“一个中心、三个特色”概括之。 “一个中心”: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为贯穿 全篇的核心。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仅规定了权 利,而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 则仅规定了义务。
第六章 证券投资基金经营规制法
引论

1822年荷兰国王创立了第一家私人基金。
1868年英国组建的“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托” ,是世界上
第一家较为正式的投资基金。 1921年4月,美国组建了国内第一个投资基金,即美国国

际证券信托基金(The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Trust of
• (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 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 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3) 大会的表决方式
•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 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但是,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主体
一、基金管理人 指具体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运作的机构。 它主要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但也可由资产 管理机构、信托机构等担任。 其主要职责 -负责基金的设立、募集、投资与管理,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办理由其负责的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等。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 基金募集期限 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 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 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大会审议的事项 • • • • •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
(2) 大会的召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 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是指依法保管基金财产的机构,主 要由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在实行混 业经营的国家,也可由资产管理机构或者信托机构 等担任。其主要职责: -负责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办理由其负责的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等。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America)。在随后的几十年里,投资基金成为美国发展最迅 速的一种投资工具。

随着全球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目前投资基金以其专业
成为当代国际金融市场变化最突出的特征之一,也成为国际 资本流动的重要渠道和发展中国家与地区吸收外资的一种有 效形式。
化管理和分散投资等诸多优点,受到各国投资者的普遍青睐,
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交易、运作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
(1)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条件
(2)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程序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
(1)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
(2)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 四、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个特色” : 1、搁置争议,去异求同” 《基金法》立法从始至终,争议不断。从立法 之初的“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私募基金、 公司型基金是否应纳入《基金法》的调整对象”, 到后期的“基金是否可以融资、持有人大会的出席 比例、封闭转开放问题、基金关联交易是否应禁止 等问题”,有些暂不规定,有些仅作原则行规定, 体现了“搁置争议,去异求同”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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