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秋菊打官司中行政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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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浅析“秋菊打官司”

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浅析“秋菊打官司”

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浅析“秋菊打官司”“秋菊打官司”是法律社会学的一个著名案例,反映了国家制定法同秋菊讨的那个“说法”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以及法律统一性与地方性的博弈问题等。

同时,这个案例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出了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困惑。

强调依法治国,就必须解释并回答这一问题。

标签:秋菊打官司;法律社会学;国家制定法;说法“秋菊打官司”是法律社会学研究领域特别喜欢探讨的一个案例。

究其为何如此热衷于讨论这个看似简单的案例,主要是因为隐藏在这个案例背后的矛盾与冲突反映了我国法治的现状:秋菊讨的那个“说法”和国家制定的正式法律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张艺谋执导的电影《秋菊打官司》的故事梗概大体是这样的。

秋菊的丈夫和村长吵架,骂了一句“断子绝孙”(村长只生了四个女儿,没有儿子)。

村长大怒,踢了秋菊丈夫“要命的地方”。

秋菊要村长认错,村长不肯,她就一级一级告状,讨她的“说法”。

后来秋菊难产,村长领了人冒着大风雪,走几十里山路把她抬到县医院,救了秋菊母子的命。

没想到,正当秋菊感恩不尽,等着村长来家吃给儿子做满月的酒席的时候,上级查出了秋菊丈夫被村长打的伤处(但不在下身),派了一辆警车把村长带走了,并对村长处以了十五天行政拘留(依据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

面对这一结果,秋菊显得异常难堪:她讨的只是自认为符合逻辑的一个“说法”,并不要求政府抓人。

那么我们在此就要提出几个问题:秋菊讨的“说法”到底是什么?秋菊讨的“说法”为什么会与国家的制定法发生冲突?这个冲突的根源是什么?一、“说法”释疑要回答上述问题我们首先不得不谈谈法律意识。

也许有人会不假思索地批评说,秋菊讨的“说法”是愚昧、落后的。

但是事实上,我们真的就能用“愚昧”、“落后”下一个简单的结论吗?根据马克思的观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

那么很明显,秋菊讨的“说法”也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法律意识。

因而,这个“说法”也就取决于社会存在。

4.电影《秋菊打官司》之法律解析

4.电影《秋菊打官司》之法律解析

电影《秋菊打官司》之法律解析一、影片背景《秋菊打官司》是一部关于现实农村生活的影片,围绕农妇秋菊想要讨一个说法而展开,着重刻画了她不断的奔波的过程,对农村生活状态和人物关系以及伦理进行了真实的表现,简单直接地表达了人对自我权益的觉醒。

影片拍摄手法朴实,并有一些偷拍的实际生活场景,给予影片无比强烈的真实感,并且把秋菊坚强、朴实的个性表现的淋漓尽致。

巩俐在张艺谋这部纪实风格的作品中,将秋菊这位性格执拗的农妇演绎得十分到位。

影片借一个“民告官”的故事,赞颂了农村女性的自尊、自强、自信以及法制观念的觉醒。

二、案情介绍案件发生在中国陕西凤翔县。

秋菊的丈夫万庆来与村长王善堂因为盖房子发生争执,万庆来被村长踢中下体并造成肋骨骨折。

秋菊怀着身孕去找村长说理,村长不以为意而不肯认错。

秋菊不服,要讨个“说法”,前往乡里公安局上访。

乡里的李公安与村民们都有交情,决定用调解处理矛盾并赔偿秋菊一家二百元结束此事。

村长口头答应赔偿秋菊家的经济损失,心里则认为不应该赔钱,将钱甩在空中。

秋菊觉得人格受到侮辱,没有捡钱,而是到县公安局去上访,县里公安局复议书维持原判。

秋菊还是不服,来到上级城市。

秋菊向市公安局长送礼,市公安局长没要礼物,并亲自把秋菊送回旅店。

市里的复议书仍然维持原判,只是要求多加五十元钱赔偿金。

复议书直接交到村长手里,村长仍然不以为意。

万庆来从村长那里拿了钱,但倔强的秋菊又把钱还给了村长,重新去了市里。

市公安局长建议他走法律程序,并推荐给她一个律师,帮忙起诉村长。

而法院则判决市公安局处理得当,维持原案裁决复议。

秋菊不服,向市中级法院上诉。

在秋菊孩子满月之时,中级法院判决拘留村长十五天。

三、角色介绍1.原告:秋菊,被害人万庆来之妻。

2.被告:王善堂,陕西凤翔县某村村长。

3.调解员:李公安,乡公安局民警。

四、法理分析1.调解制度的应用价值我国目前还处在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这一法制现代化过程的主要内容就是移植西方法律制度。

秋菊打官司的法律反思

秋菊打官司的法律反思

法律意识的觉醒?--《秋菊打官司》的法律反思摘要:秋菊,一位普通的乡村妇女,为讨说法不辞艰辛依次到县里、市里申诉。

最终结果却与她的期望相反。

这一部带给我们的,不仅是文艺上的享受,更多的是深思。

思考秋菊的法律意识,考究当代人的法律意识,涉及了法律意识薄弱的讨论以及普法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法律意识讨说法人情法律效率法治正文:故事发生在中国西北的一个小山村里面。

秋菊的丈夫王庆来因承包地的事与村长发生了争执,被村长一脚踢中了要害,导致卧伤在床无法劳动。

秋菊于是找村长要求道歉遭到拒绝。

在李公安调解下村长同意赔偿,但态度傲慢把钱丢到地上。

秋菊不服,依次上诉到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无果,在严局长帮助下委托了律师走上司法程序。

年三十晚,秋菊难产,最终在村长帮助下才顺利产下一名男婴。

本想就此不再计较,却在男婴满月的那天,警车到了村庄,将村长带走了。

追着警车,秋菊只剩一脸茫然。

我们不禁想问,谁错了?秋菊的丈夫被村长踢了,心里一直想要个说法,这是她心里最质朴的渴求,她没错。

各公安局或者公安做的调解,是对村长面子的处处照顾,最终是对公家和私家双重利益的小心维护,反映的是“村长的面子”对中国行政体制运作和基层秩序维护的双重意义[1],也没错。

法律不近人情,公正判决,将伤人的村长依法拘留,也没错。

只是当这些都纠结在一起时,人情出现了,便出现了差错。

秋菊一路坚持讨要说法,即使大腹便便依然带上家里的辣子去卖,到县里、市里去上诉,似乎她已经知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但是当她追着警车时的茫然便可知道,她对法律并不了解,更何谈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而即使在秋菊“讨要说法”的过程中,人情社会的影子依然十分浓烈。

首先,秋菊不理解案件的性质,也不清楚司法程序。

本来村长踢人了导致了轻伤,只是单纯的民事案件,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

不管是李公安还是县公安局的判决,秋菊一直不服,终于在严局长的帮助下走上了诉讼的道路。

当法医经过鉴定后,将事件定位为刑事案件,性质因此升级。

秋菊打官司

秋菊打官司

《秋菊打官司》之法律思考2014级社会学观点:西方的法治理念与中国本土的法治理念存在着冲突。

表现:秋菊一直说要讨一个说法,由此上访到乡里、县里、市里,但最后通过法律途径把问题解决——把村长拘留15天之后,在秋香的脸上却看不到任何开心的表情,因为这并不是她一直追寻的说法。

原因:在我看来,西方的法治理念与中国本土法治理念的冲突实质上就是法与情的冲突。

相对于中国来说,西方国家属于陌生人世界,他们更强调个人的权益,维权意识很高。

而中国则是熟人社会,人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熟人关系网,这种情况在农村更具代表性。

当秋菊把她与村长的矛盾纠纷付诸于法律行动时,其实情与法的碰撞。

一旦完全引用西方的法治理念来解决这个矛盾时,必然会伤害到熟人社会中的情,这也是在结局时秋菊没有露出微笑的原因。

西方的法治理念强调的是解决当下的矛盾,而完全无视了当事人所依存的复杂的熟人社会。

社会规范除了法律之外还有许多表现形式,比如道德规范,而在广大的中国农村地区,人们解决问题的途径多是运用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

事实上,秋菊一直追求的“说法”其实就是通过道德规范让村长认识到打人是不对的,并且道歉。

所以那些判决上的经济赔偿甚至是拘留惩罚都不是她想要的“说法”。

一旦法律试图取代道德规范来解决一切中国熟人社会里的纠纷,那必定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正如电影里的结局一样,当村长被拘留之后,秋菊家和村长家的“情”可能会就此破裂,看重“情”的乡亲们可能也会从此疏离了秋菊家,从而使秋菊被排挤在熟人社会之外。

然而,这些都不是秋菊想要的。

所以,在这场东西方的冲突里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在情与法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但这个愿望却很难实现。

秋菊打官司中行政诉讼法角度

秋菊打官司中行政诉讼法角度

秋菊打官司中行政诉讼法角度引言《秋菊打官司》是中国作家鲁迅先生创作的一篇短篇小说,通过描写一个普通农村妇女秋菊与官员之间的斗争,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封建压迫和官员的腐败无能。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法的角度来分析《秋菊打官司》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行政诉讼法概述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争议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行政诉讼法旨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治理的正常运作。

它规定了行政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条件,确保公民在与行政机关发生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权。

《秋菊打官司》中涉及到的行政诉讼问题1. 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在《秋菊打官司》中,县长明明知道自己侵犯了秋菊的合法权益,却通过种种手段来阻挠她的诉讼,滥用职权。

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超越了法定权限,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行政机关不作为在小说中,秋菊多次上访寻求正义,但县长却一直不予受理。

这体现了行政机关的不作为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违法履行职责,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其违法或者不作为。

3. 行政机关信息不透明《秋菊打官司》中县长故意隐瞒秋菊丈夫被判刑的事实,并威胁她不要再追究此事。

这体现了行政机关信息不透明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如果行政机关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公民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行政机关违法处罚小说中,县长为了掩盖自己的错误,将秋菊无辜拘禁,并进行非法处罚。

这涉及到行政机关违法处罚的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其违法。

行政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是一般的行政诉讼程序: 1. 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或者事发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递交诉状。

关于秋菊打官司的法理学研究

关于秋菊打官司的法理学研究

关于秋菊打官司的法理学研究秋菊打官司:法理学视角下的乡土秩序与现代法律秋菊打官司不仅仅是一部电影,它是对中国社会变迁中的法律观念与乡土秩序的一次深入探索。

在这部影片中,张艺谋导演捕捉到了现代法律与乡土社会传统习俗之间的冲突与融合。

而这一切,都围绕着秋菊为了维护家庭尊严和乡土正义,对村长提起的诉讼展开。

影片中的秋菊代表了乡土社会中的普通百姓,她对家庭、对乡土的执着与坚守,正是乡土社会数千年来形成的生活观念和道德标准的体现。

村长,则代表了现代法律所构建的秩序,他按照法律和上级的指示行事,是现代法律文明的体现。

秋菊家的辣子楼事件是整部影片的导火索。

根据村长的解释,由于上级文件的规定,村里不能私自建辣子楼。

这是现代法律对乡土社会的一种规范和约束,它代表着法律对公共秩序的保护。

但秋菊的男人却用粗俗的语言辱骂村长,这无疑是对现代法律的一种挑衅。

村长在盛怒之下踢了秋菊男人的下身,这一行为虽然过激,但在乡土社会中却是常见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影片中,秋菊为了讨回公道,决定逐级上告。

这一行为实际上是她对乡土社会传统观念的坚守,她认为村长不应该用暴力对待她的家人。

但随着诉讼的深入,秋菊逐渐意识到,现代法律与传统习俗之间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

在多次上告无果后,秋菊终于来到了市里,但她得到的并不是她所期望的结果。

最终,秋菊虽然赢得了官司,但却失去了她一直坚守的乡土社会的认同。

这部影片深刻地揭示了现代法律与传统习俗在乡土社会中的碰撞与融合。

现代法律文明试图用一套统一的标准来规范社会行为,但在乡土社会中,人们更习惯于按照传统习俗来解决争端。

这种冲突在影片中被放大,让观众看到了乡土社会在现代化进程中所面临的困境。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秋菊打官司不仅仅是一场简单的诉讼,它更是一场关于法律与道德、传统与现代、公权与私权的深刻讨论。

影片中的每一个细节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它不仅反映了中国社会的现实问题,也为我们提供了思考法律与道德、传统与现代关系的宝贵视角。

秋菊打官司 中的法学理论

秋菊打官司 中的法学理论

秋菊打官司中的法学理论论电影中的法律——《秋菊打官司》中的法律问题商伯玮(法学0908班;学号:20090721240)摘要:《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围绕着秋菊这一倔强的农村妇女向村长讨要说法而展开,秋菊不怕麻烦,付出很大代价坚持要讨一个说法。

而同时她也是不懂法的,农村普法依然需要努力,法律建设依旧需要加强。

在她讨要说法的过程中也体现了许多法律问题,包含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内容,值得我们去探讨研究。

关键词:农村普法;法律建设;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一、电影介绍《秋菊打官司》是一部关于现实农村生活的影片,围绕农妇秋菊想要讨一个说法而展开,着重刻画了她不断的奔波的过程,对农村生活状态和人物关系以及伦理进行了真实的表现,简单直接的表达了人对自我权益的觉醒。

在影片中张艺谋导演把秋菊坚强、倔强、朴实的个性表现的淋漓尽致,同时在秋菊讨要说法的过程中,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再后来秋菊去法院提起诉讼,也是“民告官”案子的一个典型提现,而在这过程中,也深深的体现出了秋菊法律知识的欠缺,后来村长被拘留与秋菊讨要说法的初衷大相径庭,也说明了秋菊并不懂法律,并且法律规定与自己的小农朴实思想相矛盾。

①《秋菊打官司》是张艺谋导演的早期作品之一,在艺术表现和思想内容上有很大价值,从播出开始就引发了人们对其中法律关系问题的积极探讨研究,也使人们对“民告官”这种行政诉讼法有了更深的了解,在行政诉讼之外,也使人们意识到农村法律普及的重要性,正是由于秋菊不懂法律所以她才经历了许多本可避免的弯路,而且也使最后的结果与她自己的①苏力:《〈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案和言论自由》,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初衷有很大的差异。

这部影片不仅仅使我们对其中秋菊经历的一系列性法律过程进行关注,也让农村的法律不普及问题引起我们的深思,司考如何才能在“民告官”的过程中依法进行,不必走秋菊的弯路。

二、影片中的法律问题(一)建辣子楼的合法性问题影片中一切的问题都是围绕着秋菊家建立辣子楼开始的,就因为村长不同意秋菊家建辣子楼,使秋菊一家以为村长故意刁难,所以引发了踢伤秋菊丈夫的事件,但这里面涉及到什么法律问题呢?1.秋菊一家在自家耕地里建立辣子楼是不合法的,在影片中文件也能表露这一点。

从秋菊打官司看中国的法制进程

从秋菊打官司看中国的法制进程

从“秋菊打官司”看中国的法制与传统文化电影故事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西北的一个小山村里,村妇秋菊丈夫因与村长争执,被踢了下身,秋菊为要一个说法,将村长层层上告。

出人意料的是,就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前,秋菊难产,村长不计前嫌,热心相助,两家本就此冰释,然而,就在孩子满月酒当天,村长被公安局拘留了。

法律最终是给了秋菊一个说法,但秋菊是不解的、困惑的——“我就是要一个说法嘛,我就没让他抓人,他怎么把人抓走了呢?”作为一个法学的学生,看完这样一部片子让我不得不从法律的角度去观察这个问题,用法律的眼光去审视这样一部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片子。

20世纪90年代,正式我国的改革开放的初期,经过文化大革命的破坏我国的法制进程严重倒退,在许多偏远的地方共和国的法制思想并没有的到完整的传播。

从这部影片中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到当时,法律的普及情况,人们知道了法律可以解决问题却不知道如何真正的去运用法律,更加不懂的法律的规范性与强制性。

在当时那种背景下,秋菊的打官司的这种行为无疑是一种法制上的进步,试想下,在那个年代,尤其是在一个落后的小山村里,人们的法律意识是极其淡薄的,法律知识更是极其匮乏,无疑这是一个好的开端。

但这个开端却反映出了另一个更加深入的问题,秋菊在上告村长的过程中,一直在重复这样一句话:“他是村长,踢了也就踢了,但不能往要命的地方踢”,有此可以看出秋菊不是为了我们的权利而去告村长仅仅只是为了“面子”而已,只是为了追求她所认为的“公理”。

根深蒂固的是传承了千百年的传统文化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本就没有法律所宣扬的“人人平等”的思想,更没有所谓的一等一的公平、正义与民主,他们认可现有的乡土村规:他是村长,他就可以打人。

不得不说这是一种畸形的法制观念,但却是时至今日依旧存在的一种法制观念,这就是我们的法制建设与传统文化相互碰撞的结果。

从另一个角度看,当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调解的时候,提出以经济补偿的方式予以赔偿,而在秋菊看来钱不能给她所谓的公理,正如她自己所说的那样“我不是图个钱,我就是要个说法”,她想要的还是面子为的只是让村长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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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秋菊打官司中行政
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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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秋菊打官司》中关于行政法的有关问题“秋菊打官司”这部影片的背景是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不久,电影上映后,在我国社会上尤其是在法学届上欣起过一阵讨论的热潮。

电影主要讲的是秋菊的丈夫因与村长发生口角而被村长踢了一下,秋菊在村长家讨要说法,村长不肯认错,于是秋菊便到乡派出所告状,后来乡派出所作出了赔偿的调解,但村长赔偿时不肯认错而且态度傲慢。

于是秋菊又申诉到了县公安局,结果县公安局的处理不变。

秋菊继续申诉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也只是裁决增加了赔偿的金额并没有要求村长道歉。

最后秋菊在市公安局局长的建议下请律师打起了官司。

律师就市公安局的裁决提起了行政诉讼,结果败诉而归,秋菊不服又上诉到了市中级法院。

最后,在诉讼期间公安局重新进行了调查,经过对秋菊丈夫伤势的鉴定后,认为伤害已达到了轻微伤,于是公安局对村长作出了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但此时的秋菊早已因村长在她难产时的帮忙而原谅他。

该影片中涉及到的行政法领域的,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等方面的问题。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

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
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

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中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复议的肯定范围作了详细的正面规定。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特征:(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受案范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8类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受理事项: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虽然根据当时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治安管理机关可以对这类轻微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但该条例并没有严格的分清民事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被裁决人(含受害人)不服治安管理机关裁决的,可以在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如仍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该条例将治安管理机关的调解决定称之为“裁决”,而且没有规定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即使是引导性的),直接混淆了民事与行政的区分。

第二,该条例还规定了不服治安管理机关裁决的,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这显然规定了当事人可就实为调解的不应诉的行政机关行为提起行政上的诉讼,而且由于行政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性,所以即使这样的诉讼发生也是没有多大意义的。

第三,该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民事纠纷处理与行政处罚之间的关系问题,从而默许了在民事赔偿已处理完,当事人达成和解时,行政机关可再处罚侵害人,这种责任竞合时的“并列处理”在轻微民事侵权纠纷处理上是很不合理的。

可见,正是由于上述规定的歧义性和不合理性,才使秋菊想要对方承担一个民事责任却跑了一大圈的行政程序,而且最后还事与愿违。

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纠正了上述种种错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首先,新法里引导性的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第二,新法明确了民事纠纷处理与行政处罚之间的关系,即“选择处理”。

在调解达成并履行时,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调解
不成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行政机关也不再就民事问题进行处理而只是给予行政处罚并告知受害人民事起诉的权利。

这样的规定对比以前更有利于停息纠纷。

最后,新法删除了没有意义的就名为裁决实为调解的行政机关行为进行申诉和提起诉讼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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