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犯罪客体与对象

犯罪客体与对象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点:(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犯罪对象本身不是社会关系,而是具体物或者具体人。
犯罪对象只有通过其所体现的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
比如,同样是盗窃枕木,某甲盗窃的是备用的枕木,某乙盗窃的是正在使用中的枕木,那么前者只构成盗窃罪,后者则构成破坏交通设备罪,两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比如,伪造证件罪,必须有伪造出来的证件,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此罪。
但是,像偷越国(边)境罪,就没有犯罪对象可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没有对象可言。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例如,某家电视机被盗,所侵犯的是主人对电视机的所有权关系,而电视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
相反,盗窃犯总是要把电视机保护好,才能销赃或者自用。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是根据犯罪客体来划分的,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分类。
因为同样的对象可能分属于不同类别的犯罪。
例如,同是公共财产,盗窃、诈骗的,属于侵犯财产罪;如果贪污、受贿的,属于贪污、受贿罪。
因为它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由此可见,犯罪对象不能成为犯罪分类的根据与标准。
当然,在同一类犯罪中,犯罪对象有时可以起到划分各种犯罪之间界限的作用。
例如,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是因为对象不同而划分出不同的罪。
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区别,就在于对象不同。
前者破坏的是飞机、火车、船舶等;后者破坏的是桥梁、隧道、铁轨之类。
伪造货币罪、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区别,也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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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

第五章犯罪客体总结
•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 要件. •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 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 则不是犯罪客体是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其性质和范围是确定的,因而它可以成为 犯罪分类的基础。
例如,同样是盗窃汽车零部件,某甲盗窃 的是修配厂里处于修理状态的汽车零部件, 某乙盗窃的是使用中的汽车零部件,前者 可能构成盗窃罪而后者可能构成破坏交通 工具罪。二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体现 的社会关系不同:一是侵害公私财产所有 权,一是侵害公共安全。
(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 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 构成要件.例如刑法第328条第1款的“盗掘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其犯罪对象只 能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否则便不可能 构成此罪。而像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脱逃 罪,偷越国境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罪等,则很难说有什么犯罪对象,但无疑 这些犯罪都具有犯罪客体。无被害人犯罪
第五章 犯罪客体
The Object of Crime
任何一种行为,如果不侵害刑法所保护的 客体,就不可能构成犯罪。行为之所以构 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害一定的客体,而 且侵害的客体越重要,它对社会的危害性 就越大。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 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如 果某一行为并未危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 系,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某一种犯 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例如, 盗窃罪只侵害公私财物所有权,故意伤害 罪只侵害他人健康权。
第5、6章 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

第四节 因果关系
五、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1、一果多因:多人共同杀人 2、一因多果:一行为多结果 六、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 因果过程延长 七、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行为和结果的关系 八、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的联系和区别 认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最典型的是
(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有助于准确定罪,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有助于正确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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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按照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刑法 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客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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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第三节 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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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 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 一。 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人 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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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作为 1、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
第二节 危害行为
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构成 刑法中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负有特定义务 (2)有能力履行 (3)未履行特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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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危害行为
2、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1)处罚根据在于具有同、危害结果的种类
(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1、构成结果 2、非构成结果 (1)中间结果 (2)加重结果
犯罪客体

第二节 犯客体的分类
(the Classification of the Object of Crime)
一、犯罪客体的一般分类 根据犯罪客体体现的社会关系范围和 层次的不同,一般将犯罪客体分为: 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 会关系的整体。 同类客体——部分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 会关系。 直接客体——个别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 体的社会关系。
案例分析
二、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
(一)直接明确规定犯罪客体
(二)通过规定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而表明犯罪 客体 (三)通过指明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而 表明犯罪客体
(四)通过指明犯罪所违反的非刑事法律、法规 而表明犯罪客体 (五)通过描述犯罪的行为特征而揭示犯罪客体
三、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 (二)有助于划分犯罪的类别,建立刑法分 则的科学体系 (三)有助于准确定罪,分清此罪与彼罪的 界限 (四)有助于准确评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 程度,正确量刑
(二)二者性质不同。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 质,而犯罪对象一般不决定犯罪的性质。 (三)二者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不同。犯罪客 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犯罪对象并 非如此。
(四)是否遭受损害不同。任 何犯罪都必然使犯罪客体受到 一定的侵害,但却不一定损害 犯罪对象。 (五)是否起分类作用不同。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 犯罪对象则不是。
本章小结
犯罪客体是一种被犯罪行为侵犯的 社会关系,与直接作用于具体物或者人 的犯罪对象不同。
犯罪客体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 若干类,犯罪同类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 础,犯罪直接客体决定犯罪性质。
思考题
1、刑法学中犯罪客体有哪几类?
2、评析刑法学上的各种犯罪客体概念?
刑法复习资料3(犯罪概述、构成要件)

案例:油库工人洪某的工作任务是进行输油作业,把油罐车内的汽油输入储油罐。某天在输 油过程中,洪某擅离职守,到厂房外与他人聊天,储油罐装满后汽油外溢,厂房内地面漂流 大量汽油,空气中也充满可燃气体,因遇输电线火星,发生火灾,整个油库被烧毁。洪某的 行为即典型的不作为。
第七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概 述
一、概念: 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即说明某种犯罪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
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进行侵犯,以及这种侵害是否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客观事实特征。 包括:危害行为(必备要素,整个犯罪活动的中心环节)、
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等(选择要素)。 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中居于主导地位。 二、意义: 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3、有助于正确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 4、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概念: 指刑法所明文禁止的,表现人的意识或者意志,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危害行为是犯
罪客观方面的核心,“无行为则无犯罪”是刑法的传统基本理论。 (一)客观上,它是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人 ——自然人、单位。 2、行为 ——人的积极动作或消极静止。 法律不惩罚思想犯,只同人的特定行为作斗争。单纯的思想活动若不与人的行为联系起来, 就不可能对社会产生实际影响,只有人的行为才可能对社会产生实际作用。 3、行为的有害性 ——被刑法所禁止。 (二)主观上,它是表现人的意识或者意志的行为 1、反射动作:无意识作用下的生理条件反射 2、睡梦中的动作; 3、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4、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5、身体受强制的行为。
刑法 犯罪客体与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客体,是指刑法 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 会关系。
1、犯罪客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1. 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犯罪客体是任何行为构成犯罪都不缺少的要件之一。如果
三、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即刑法 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整体。它是从 总体上揭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本质。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它说明的 是犯罪行为侵犯了社会关系的哪一部分或哪一方面。同类 客体反映的是某一类犯罪与另一类犯罪的差别。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行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行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行为。 4、利用动物实施的行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
刑法上的不作为
刑法上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 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 行这种义务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应当履行(义务)
能够履行(能力)
某种行为不可能侵犯某种社会关系,就无犯罪客体,该行 为就不构成犯罪。 2、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犯罪客体表明犯罪行为侵害了什么,犯罪客体不同,往往 决定着犯罪性质不同,从而决定了罪名的不同。 3、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正确量刑。
三、犯罪客体的分类
犯罪客体可以分为: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
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
公共基础知识:总结刑法中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

公共基础知识:总结刑法中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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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物或信息。
大多数犯罪行为都通过直接作用于一定的人、物或信息,进而侵害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
区别1、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必备的要件,而犯罪对象是犯罪的选择要件。
比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脱逃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偷越国境罪等都没有犯罪对象。
2、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未必如此。
犯罪对象相同时,犯罪客体并不必然相同,正是犯罪客体的不同决定了罪与罪之间的重大区别。
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二、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意志因素不同: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间接故意持放任态度。
2、认识因素不同:就过于自信的过失而言,虽然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行为人认为由于主客观条件比较好,因而在其看来,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比较小,就间接故意而言,行为对哪一种可能性较大通常没有预见。
第五章犯罪客体与客观方面---文本资料

不作为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目录
第一节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 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2.特征: (一)法定性:构成犯罪的各种客观要件必须是刑法 规范明文规定和包含的。 (二)客观事实特征 (三)说明行为对法益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四)是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三)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 (四)有助于正确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五)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目录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1.行为的含义:
在我国刑法中,行为在三种意义上使用: (1)最广义的。泛指一般行为。刑法第12条。
一、犯罪客体要件的概念
犯罪客体要件是行为成立犯罪与成立何种犯罪所必须侵犯 的某种法益。
二、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 关系。 三、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有利于准确量刑
有利于准确定罪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体要件 目录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体要件 目录
第三节
犯罪客体要件的识别
一、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一)犯罪对象的定义和特征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直接 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物。
特征
1. 犯罪对象是人或物 2. 犯罪对象是实行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第一编 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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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概念: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购车更犯罪的一般要件之一。
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一般不决定犯罪的性质。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对象不是。
3、任何犯罪都必然使犯罪客体受到一定侵害,但不一顶损害犯罪对象。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不是。
直接故意与简介故意区别:两者区别在于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以及特定危害结果是否发生的意义等方面。
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故意犯罪中的绝大多数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只有少数故意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放火罪、爆炸罪等则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刑罚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方法。
特征:我国有五种主刑、三种附加刑。
1、是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在刑法中制定的墙纸方法。
2、是刑法中赋予“刑罚”名称的强制方法。
3、是惩罚犯罪人的强制方法。
4、是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强制方法。
5、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执行的强制方法。
6、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减刑概念和条件:概念: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行刑制度。
条件:1、适应对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关键条件。
是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
3、限度条件。
首先,被判处有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不论经过几次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罚的1/2;其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不得少于10年。
“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交付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改造的时间。
有期自由刑的实际服刑期包括原来的羁押期,无期徒刑的实际服刑期不包括原来的羁押期。
数罪并罚的原则:1、并科原则(相加原则),指对每一个罪的刑罚加起来,全部执行。
2、吸收原则(重刑吸收轻刑原则),指在数罪的数刑中选择其中最重的或等同的刑罚为执行的刑罚,其余的不再执行。
3、限制加重原则(限制并科原则),指艺人所犯数罪中,在数刑中最高刑以上,总和刑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4、折中原则(混合原则),指根据不同情况,以一种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交通肇事罪概念和构成要件:概念:指违反敬爱哦痛管理法规吗因为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要件: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为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射管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强奸罪及刑事责任:概念: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责任: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集资诈骗罪及构成要件: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要件: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绑架罪及构成要件:概念: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而使用了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目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二是以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
作伪证概念要件:概念: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要件:犯罪客体: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国家的正常司法秩序,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在形式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
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为证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医疗事故概念要件:概念: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行为。
要件:客体是国家义务工作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
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主体是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是过失。
贪污罪概念要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服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要件:客体是国家公务人员的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
的行为。
主体是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滥用职权罪概念要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依法正当行使职权或任意扩大自己的职务权限,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要件: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即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管理活动。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并导致公共财产。
遭受重大损失。
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滥用职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假释概念条件: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
条件: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韩某50岁外国籍。
是否犯罪,是否有权管辖,如何量刑,为什么。
答:构成犯罪,属强奸罪。
我国法院对此有管辖权。
对于强奸罪,对量刑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因为根据刑罚236条及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对于之前交代的嫖娼行为因为不构成犯罪所以不属于坦白,不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韩某还犯了嫖宿幼女罪,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甲某26岁盗窃6个月。
如何处罚为什么。
答:甲乙构成抢劫罪(预备)。
同时具有自首情节,在量刑上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因为甲某与艺谋满18周岁,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共同抢劫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甲乙在夜间持凶器预备抢劫,但每次由于意志外因素没有碰到实施对象,其行为尚未着手实施,只停留在预备阶段。
女工甲某纺织。
1是否构成,定何罪为什么。
2没开除。
是否构成,构成什么,为什么。
(1)甲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甲某出于报复的动机,故意放火烧毁公共财物,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数公司财物和多数人的人身安全,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已构成放火罪。
(2)甲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应定放火罪。
因为职工(特殊主体)在生产作业活动中,由于违章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虽然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但是和放火罪,爆炸罪在犯罪构成上,特别是主观方面,主体方面有很大不同。
甲某作为公司的职员,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火灾,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
吴某嗜赌夫妻不和。
1是否犯罪,何罪。
2哪种形态为什么。
3如何处理。
答:1构成故意杀人罪。
理由是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
2属于杀人未遂。
理由是吴某已经着手实施杀人行为,只是由于另据阻拦,制止这样的意志以外原因,才能使其未能实现杀妻目的。
3因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未遂,由具有悔悟,抢救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贵州习水县公安局强奸。
区别。
答:1犯罪主体不同。
强奸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包括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能力的成年男子,还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男子;嫖宿幼女罪属于一般犯罪,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男子。
2行为对象不同。
奸淫幼女的行为对象是非卖淫幼女;嫖宿幼女的对象是特殊对象,不仅特殊在其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且特殊在其为卖淫的幼女。
3主观方面不同。
奸淫幼女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对其奸淫,不管对方是否自愿,不管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嫖宿幼女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出于嫖宿的目的,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且为卖淫幼女而对之嫖宿。
4行为方式不同。
奸淫幼女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不论幼女是否资源,不管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只要明知被害人为幼女还予以奸淫,即使给了幼女财物,也不影响其奸淫幼女性质;嫖宿幼女的行为方式是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易,此行为是基于男方承诺给卖淫幼女钱财为前提,之后若未按承诺给付卖淫幼女钱财的,对方也不能以奸淫幼女论;6定刑上不同。
强奸罪从三年至死刑不等;嫖宿幼女罪为五年至十五年。
甲某26岁1995年故意伤害罪。
1如何定性为什么2情节有哪些。
答:1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
理由:甲仅因对欠款之事与乙撕拉扭打,意外造成乙死亡,属于意外时间,但其先行为导致乙倒地休克,使乙的生命权处于危险状态。
其具有作为义务,对其行为义务不予履行,导致乙死亡,属于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
甲并不是有意将乙撞到其休克而取钱,二十在乙死亡后乘机乙家中翻走现金1800元属于秘密窃取乙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
2甲没有使用暴力或威胁等手段窃取乙的财物,二十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乙的财物,构成盗窃罪而不是抢劫罪。
甲构成累犯,理由是1995年甲犯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3年,1998年刑满释放,不满5年,于2001年又犯,应当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累犯特征,对甲的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