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旅客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总局第85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总局第85号令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1999年5月14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5号公布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检部门及其人员第一节安检部门第二节安检人员第三章安检工作勤务第一节旅客及行李、货物、邮件的检查第二节候机隔离区安全监控第三节民用航空器监护第四节安检工作中特殊情况的处置第四章教育培训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正常进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运输危险物品按照危险物品运输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部门(以下简称安检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安检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安检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第五条民航公安机关对安检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六条安检部门发现有本规则规定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第七条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和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八条安检工作可以收取费用。
安检工作费用的收取办法由民航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安检部门及其人员第一节安检部门第十条设立安检部门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核同意并颁发《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民航总局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核权。
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及经承运人同意而办理的免费国内航空运输。
本规则所称"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第三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一)"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销售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企业。
(三)"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四)"旅客"指经承运人同意在民用航空器上载运除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
(五)"团体旅客"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旅客;(六)"儿童"指年龄满两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
(七)"婴儿"指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
(八)"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九)"合同单位"指与承运入签订定座、购票合同的单位。
(十)"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十一)"旅客定座单"旅客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供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据以办理定座或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
(十二)"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完整版)中国民航旅客特征分析

浅析我国国内民航市场旅客特征摘要:随着中国中长期铁路规划2008年调整方案的公布,一系列客运专线、高速铁路项目的开工建设,以及时速300公里以上高速动车组的投入使用,高速铁路客运对民航的影响问题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尤其是郑州到西安等地航线的停飞,使国内民航业更加意识到了高铁的冲击和挑战.对此,本文着眼于民航市场的旅客特征,结合高铁市场的受众群,分析“高铁时代”的大背景下,高铁对民航业的影响以及解决措施。
关键词:民航市场旅客特征高铁措施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我国民航国内市场的旅客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这种变化对旅客的需求特征有着重要影响,业在逐步改变未来社会运输大市场的格局,进而对航空运输业的发展带来深刻的影响。
一、我国民航国内旅客市场特征(一)旅客旅行目的:公商务与休闲度假旅行并举以2007年为例,公务旅客在民航旅客中所占比例最高,为45%,但比上年有所下降;旅游旅客比例为36.73%,比上年有所下降。
从最近四年的数据看,公务旅客仍是民航客源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所占比例逐年下降;旅游旅客已成为民航客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他目的的出行比例有所上升(见表1)。
表一民航旅客旅行目的及比较单位:%年度公务旅游其他20074536.7318。
27200649.2540.310。
45200549。
5538.4312.02200456。
7632.5210。
72我国国内市场的总体特征是:公务旅客与旅游休闲旅客比例接近,全国市场淡旺季差异明显,淡季时,公务旅客占较大比重;旺季休闲旅客所占比重大幅上升,超过公务旅客。
(二)旅客购票资金来源:自费旅客明显增长2007年民航公费旅客和自费旅客各占半壁江山.从最近四年看,自费旅客比例逐年上升,已成为民航客源的主要组成部分;公费旅客的比例逐年下降,但仍占较大比例,是民航客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见表2).表2民航旅客机票费用来源及比较单位%年度公务旅游200749.2950。
71200644。
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

赔偿范围:包括人身 伤害、行李损失和航 空延误等,需根据具 体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赔偿方式:可选择现金、 支票、信用卡等多种支
付方式。
赔偿时限:自事故发 生之日起2年内,旅 客可以向航空公司提
出索赔要求。
06
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的信息化 管理
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的信息化系统建设
信息化系统的必要性:提高运输效率,保障旅客安全,提升服务质量。 信息化系统的构成:航班信息查询、订票系统、安检信息系统等。 信息化系统的优势:方便旅客获取信息,提高运输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信息化系统的未来发展:智能化、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应用。
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的质量监控和评估
评估机制:定期对民航旅客 国内运输服务进行评价和打 分,及时发现和改进服务中 存在的问题。
投诉处理:建立健全的投诉处 理机制,及时响应和处理旅客
的投诉和意见反馈。
质量监控:对民航旅客国内运 输服务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测 和记录,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持续改进:根据评估结果和旅 客反馈,持续优化和改进民航 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的质量管理。
05
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的法律责 任
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因违规行为给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连带责任:因承运人原因给旅客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感谢观看
汇报人:
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的定义和范围
定义: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 务是指在国内航空运输中, 为旅客提供从出发地到目的 地的运输服务。
范围:包括机场、航空公司、 机票代理、地面服务等环节, 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便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征求《特殊需求旅客航空运输服务管理规定》意见的函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征求《特殊需求旅客航空运输服
务管理规定》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3.09.2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特殊需求旅客航空运输服务管理规定》意见的函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运输机场公司,民航大学、飞行学院、管干院、航科院、民航二所、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广州职院、上海职院、国际合作中心,中国航协、民用机场协会:
为加强特殊需求旅客航空运输服务管理,保护特殊需求旅客的航空出行权利,规范服务保障流程,我司在总结近年来特殊需求旅客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特殊需求旅客航空运输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向各单位征求意见,请于10月25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消费者事务中心。
消费者事务中心联系人:吴丹,电话:************,反馈邮箱:
****************。
运输司联系人:胡宗吉,电话:************。
请国际合作中心通知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航空公司。
附件:
1.特殊需求旅客航空运输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特殊需求旅客航空运输服务管理规定》起草说明
3.意见反馈表
民航局运输司
2023年9月28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调整机场旅客服务费计收比例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调整机场旅客服务费计收比例的通知
正文: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调整机场旅客服务费计收比例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公司,各大机场:
鉴于“非典”疫情对航空运输造成很大影响,航班客座率下降,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同意,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对国内航空公司机场旅客服务费由按始发站机场出港飞机座位数的65%计收调整为按40%计收。
收费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民航总局规划发展财务司反映。
民航总局
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
——结束——。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处理旅客、货主投诉和批评信函的规定的通知-民航局发[1988]421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处理旅客、货主投诉和批评信函的规定的通知-民航局发[1988]4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ba4c5e07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83.png)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处理旅客、货主投诉和批评信函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处理旅客、货主投诉和批评信函的规定的通知(民航局发(1988)421号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旅客、货主对民航运输服务工作质量的投诉函(包括报刊上登载的批评),是对民航事业的关心,也是对民航工作的监督和促进。
因此,处理好投诉和批评信函的工作,对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民航的声誉具有重要意义。
现对处理旅客、货主投诉和批评信函作如下规定:1.民航局收到旅客、货主投诉和批评信函后,首先将信函件数、责任单位进行登记。
然后转给有关管理局、航空公司、省(区)局或机场当局办理。
民航局定期发内部通报,或在《中国民航报》上公布旅客货主投诉和批评信函的情况。
2.各管理局、航空公司、省(区)局或机场当局要有专人负责处理旅客、货主的投诉函件。
接到或上级批转的旅客、货主投诉和批评信函后,管理局、公司或机场的有关领导应亲自批处并组织督促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自收函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理结果报民航局和答复投诉人。
对于在限期内难以作出处理结果的问题,应先将调查处理的进程和情况报民航局并通知投诉人。
3.属于重大问题,或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管理局,公司或机场领导要亲自组织进行查处。
4.如果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除按规定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外,所发生的交通、通讯、食宿费用,由责任管理局、公司或机场应凭票据给予支付。
5.管理局、航空公司或机当局如对投诉和批评信函不及时认真负责地处理,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除按规定赔偿投诉人直接经济损失外,民航局将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6.管理局、航空公司或机场当局每年七月五日和十二月五日前将旅客和货主直接投诉的信函、当地报刊批文章的总数和分类处理情况报民航局运输服务司。
旅客航空常识

旅客航空常识一、航旅常见问题问答● 在线订购机票的应注意哪些问题?在线订购机票的注意事项 :- 旅客在网上购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航总局发布的国内客运规定及航空公司关于旅客运输的各项规定。
- 特殊旅客(包括重要旅客、伤病旅客、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等) ,因需办理有关特殊服务手续,故不能在网上购票。
如有违反而产生的不良后果,自负。
- 旅客应严格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乘坐民航班机所需的有效证件的规定,并保证旅客身份证件和所需的旅行证件的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因此类问题产生的后果由旅客承担。
- 购买联程机票的旅客须保证转机衔接时间不少于 3 小时。
- 旅客应在航班起飞前至少 30 分钟按规定办妥乘机手续。
- 如旅客遗失了所购买的机票,按航空公司颁布的 " 旅客须知 " 的有关规定办理。
- 误机与退票如购票后未赶上航班,可按各航空公司关于误机的规定作自愿退票和签转处理。
购票后如需退票,按航空公司颁布的 " 旅客须知 " 的规定办理退票。
● 如果要取消或修改机票预订,该如何进行?您可以拨打我们的预定热线: 40066-40066 ,告诉我们您的要求,对于还未出票的订单进行取消订单或修改机票信息不收取费用;已经出票的订单要求取消或修改机票信息会根据各航空公司的规定收取不同的退票或改签费用。
● 如何买到特价机票?请随时留意我们的国内和国际特惠机票页面,我们会不定期地推出一些航线的特价机票。
由于这些特价机票的座位有限,所以是随订随售,不得预留的;另外,特价机票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一般为不得签转、不得更改、不得退票,请决定好后尽快购买。
● 购买机票时需要哪些证件?中国旅客购票,须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并填写《旅客定座单》;外国游客,华侨,港,澳,台胞购票。
须出示有效护照,回乡证,台胞证,居留证,旅行证或公安机关出示的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
购买儿童票(两周岁- 12 周岁)、婴儿票(两周岁以内),应提供儿童、婴儿出生年月的有效证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1985年1月1日制定,1996年2月28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及经承运人同意而办理的免费国内航空运输。
本规则所称“国内航空运输”,是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第三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一)“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销售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
(三)“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四)“旅客”指经承运人同意在民用航空器上载运除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
(五)“团体旅客”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旅客。
(六)“儿童”指年龄满两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
(七)“婴儿”指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
(八)“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九)“合同单位”指与承运人签订定座、购票合同的单位。
(十)“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十一)“旅客定座单”指旅客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供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据以办理定座和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
(十二)“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或离退休干部证明,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学生证、户口簿等证件。
(十三)“客票”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联和旅客联等内容。
(十四)“联程客票”指列明有两个(含)以上航班的客票。
(十五)“来回程客票”指从出发地至目的地按原航程返回原出发地的客票。
(十六)“定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
(十七)“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十八)“乘机联”指客票中标明“适用于运输”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
(十九)旅客联“指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始终由旅客持有。
(二十)“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二十一)“漏乘”指旅客在航班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二十二)“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二十三)“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方便的需要而携带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
除另有规定者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
(二十四)“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二十五)“自理行李”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
(二十六)“随身携带物品”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携带的零星小件物品。
(二十七)“行李牌”指识别行李的标志和旅客领取托运行李的凭证。
(二十八)“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
第四条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应在实施前对外公布。
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不得任意变更。
但承运人为保证飞行安全、急救等特殊需要,可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二章定座第五条旅客在定妥座位后,凭该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机。
承运人可规定航班开始和截至接收定座的时限,必要时可暂停接受某一航班的定座。
不定期客票应在向承运人定妥座位后才能使用。
合同单位应按合同的约定定座。
第六条已经定妥的座位,旅客应在承运人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买客票,承运人对所定座位在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予以保留。
承运人应按旅客已经定妥的航班和舱位等级提供座位。
第七条旅客持有定妥座位的联程或来回程客票,如在该联程或回程地点停留72小时以上,须在联程或回程航班离站前两天中午12点以前,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否则原定座位不予保留。
如旅客到达联程或回程时间离航班离站时间不超过72小时,则不需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
第三章客票第八条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涂改,否则客票无效,票款不退。
客票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承运人名称;(二)出票人名称、时间和地点;(三)旅客姓名;(四)航班始发地点、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五)航班号、舱位等级、日期和离站时间;(六)票价和付款方式;(七)票号;(八)运输说明事项。
第九条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
旅客使用客票时,应交验有效客票,包括乘机航段的乘机联和全部未使用并保留在客票上的其他乘机联和旅客联,缺少上述任何一联,客票即为无效。
国际和国内联程客票,其国内联程段的乘机联可在国内联程航段使用,不需换开成国内客票;旅客在我国境外购买的用国际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空运输客票,应换开成我国国内客票后才能使用。
承运人及其销售代理人不得在我国境外使用国内航空运输客票进行销售。
定期客票只适用于客票上列明的乘机日期和航班。
第十条客票的有效期为:(一)客票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二)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第十一条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售票时应该认真负责。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到承运人能够安排旅客乘机为止。
第四章票价第十二条客票价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
客票价为旅客开始乘机之日适用的票价。
客票出售后,如票价调整,票款不作变动。
运价表中公布的票价,适用于直达航班运输。
如旅客要求经停或转乘其他航班时,应按实际航段相加计算票价。
第十三条旅客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和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承运人与旅客另有协议外,票款一律现付。
第五章购票第十四条旅客应在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购票。
旅客购票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
购买儿童票,婴儿票,应提供儿童、婴儿出生年月的有效证明。
重病旅客购票,应持有医疗单位出具适于乘机的证明,经承运人同意后方可购票。
每一旅客均应单独填开一本客票。
第十五条革命残废军人凭《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按适用票价的80%购票。
儿童按适用成人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提供座位。
婴儿按适用成人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用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
每一成人旅客携带婴儿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购儿童票。
第十六条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应根据旅客的要求出售联程、来回程客票。
第十七条售票场所应设置班期时刻表、航线图、航空运价表和旅客须知等必备资料。
第六章客票变更第十八条旅客购票后,如要求改变航班、日期、舱位等级,承运人及其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实际可能积极办理。
第十九条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承运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
因承运人的原因,旅客的舱位等级变更时,票款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第二十条旅客要求改变承运人,应征得原承运人或出票人的同意,并在新的承运人航班座位允许的条件下予以签转。
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况要求旅客变更承运人时。
应征得旅客及被签转承运人的同意后,方可签转。
第七章退票第二十一条由于承运人或旅客原因,旅客不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部分或全部航程,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内要求退票。
旅客要求退票,应凭客票或客票未使用部分的“乘机联”和“旅客联”办理。
退票只限在出票地、航班始发地、终止旅行地的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售票处办理。
票款只能退给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或客票的付款人。
第二十二条旅客自愿退票,除凭有效旅客票外,还应提供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分别按下列条款办理。
(一)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内、两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两小时以内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2%的退票费。
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要求退票、按误机处理。
(二)持联程、来回程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三)革命残废军人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
(四)持婴儿客票的旅客退票,免收退票费。
(五)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应在客票的有效期内到原购票地点办理退票手续。
(六)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自动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第二十三条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第二十四条旅客因病要求退票,需提供医疗单位的证明,始发地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第八章客票遗失第二十五条旅客遗失客票,应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
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已被冒用或冒退,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定期客票遗失,旅客应在所乘航班规定离站时间一小时前向承运人提供证明后,承运人可以补发原定航班的新客票。
补开的客票不能办理退票。
第二十七条不定期客票遗失,旅客应及时向原购票的售票地点提供证明后申请挂失,该售票点应及时通告各有关承运人。
经查证客票未被冒用、冒退、待客票有效期满后的30天内,办理退款手续。
第九章团体旅客第二十八条团体旅客定妥座位后,应在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票,否则,所定座位不予保留。
第二十九条团体旅客购票后自愿退票,按下列规定收取退票费:(一)团体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72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
(二)团体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72小时以内至规定离站前一天中午12点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30%的退票费。
(三)团体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一天中午12点以后至航班离站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50%的退票费。
(四)持联程、来回程客票的团体旅客要求退票,分别按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办理。
(五)团体旅客误机,客票作废,票款不退。
第三十条团体旅客中部分成员要求退票,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收取该部分成员的退票费。
第三十一条团体旅客非自愿或团体旅客中部分成员因病要求变更或退票、分别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或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