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2018
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是企业为了保障员工健康和提升员工素质而制定的制度。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两个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方式。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健康检查:企业应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包括身体检查、职业病检查等。
检查结果用于评估员工的健康状况和工作能力,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安排和保健措施。
2.劳动保护和安全措施:企业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设施,确保员工的工作安全。
如对于工伤、职业病、意外伤害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置和赔偿。
4.健康教育和宣传:企业应定期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向员工普及健康知识和防病常识。
同时,通过各类宣传渠道,向员工传递健康和安全意识,引导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工作习惯。
二、培训管理制度:1.岗位培训:企业应为每个岗位设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内容,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岗位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培训可以包括新员工培训、在职培训等形式,力求提高员工在工作中的专业能力。
2.职业规划和发展:企业应为员工提供职业规划和发展机会,建立健全的晋升制度和岗位轮岗制度。
通过培训和提供晋升机会,激发员工的工作动力,并帮助他们实现自身的职业发展目标。
3.管理技能培训:除了专业知识培训,企业还应为管理人员提供管理技能培训,包括领导力、团队管理、决策能力等方面的培训,以提升管理层的管理水平和能力。
4.培训评估和反馈:企业应建立培训评估和反馈机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对培训进行反馈和改进。
通过不断优化培训计划和内容,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这两个制度的实施方式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目标:企业应明确健康管理和培训的目标和内容,根据企业的需求和员工的特点进行制定。
2.设立机构和人员:企业应设立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部门,明确负责人和人员职责,建立相应的管理和协调机制。
3.制定制度文件:将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规范化,制定相应的制度文件,并在企业内部进行宣传和推广。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保障从业人员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1.3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职责,确保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1.4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对患有法定传染病、职业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健康疾病的人员,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1.5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健康管理的认识和自觉性。
二、健康检查2.1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应包括传染病筛查、职业病检查、一般健康状况评估等。
2.2 健康检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承担,检查结果应真实、准确、完整。
2.3 从业人员应自觉参加健康检查,不得隐瞒病情、冒名顶替或伪造健康证明。
2.4 对患有法定传染病、职业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健康疾病的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根据病情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离直接接触食品、药品、化妆品等高风险岗位,限制或禁止从事公共场所服务等工作。
2.5 对患有法定传染病的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治疗、停工休息等措施。
三、健康档案管理3.1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健康检查记录、疾病治疗记录、职业病诊断证明等。
3.2 健康档案应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3.3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定期对健康档案进行审查,对档案中记录的疾病信息进行跟踪管理。
3.4 从业人员有权查阅本人健康档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提供便利条件。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
目录
1.1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1.1.1 保障员工健康
1.1.2 提高工作效率
1.1.3 减少公司风险
1.2 初期建立健康管理制度的步骤
1.2.1 评估员工健康需求
1.2.2 制定健康管理计划
1.2.3 培训相关人员
1.3 实施健康管理制度的注意事项
1.3.1 定期体检与健康档案管理
1.3.2 提供健康促进活动
1.3.3 持续改进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社会中,公司对员工健康管理制度的重视愈发显著。
保障员工的健康不仅关系到员工个人的生活质量,更直接影响到公司的长远发展。
公司建立健康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减少因疾病等原因导致的生产损失,同时也有助于降低公司的风险。
初期建立健康管理制度的步骤
在初期建立健康管理制度时,首先需要对员工的健康需求进行评估,了解员工的整体健康状况和需求,为制定合理的健康管理计划奠定基础。
其次,公司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制定适合公司特点的健康管理计划,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地实施健康管理制度。
实施健康管理制度的注意事项
在实施健康管理制度过程中,公司需要着重进行定期体检与健康
档案管理,及时掌握员工的健康状况,为员工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
同时,公司还应提供各种健康促进活动,帮助员工改善生活方式,提升健康水平。
持续改进健康管理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公司应不断总结经验,优化健康管理措施,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规范,确保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合同工、派遣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包括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职业病防护、心理健康等内容。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状态。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制定健康管理方案,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第六条本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备,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心理健康管理制度,关心从业人员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应对心理问题。
第二章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第八条本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项目、频次以及标准。
第九条本单位应当为所有新进入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明确是否适宜从事相关工作,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十条本单位应当定期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不得低于一年一次。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对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特殊项目的体检。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健康体检,如有拒绝体检的,应当按照本单位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制定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方案。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病防护制度,对与职业病有关的岗位和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职业病危害评估。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档案。
第十六条本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护措施,确保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和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本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对职业病防护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从业人员健康与安全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与安全管理制度1. 健康体检与监测1.1 员工入职体检1.1.1 新员工入职前进行全面的健康体检。
1.1.2 根据体检结果,制定相应的工作安排或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1.2 定期健康监测1.2.1 设定员工定期健康检查的频率和项目。
1.2.2 对特殊岗位或特殊环境的员工进行更加频繁的健康监测。
2. 工作环境与设施保障2.1 安全工作环境规划2.1.1 确保工作场所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2.1.2 制定紧急疏散计划和安全出口布局。
2.2 工作设施的维护与检查2.2.1 对办公设备、工作工具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2.2 确保员工使用的设施符合健康安全标准。
3. 职业病防治与健康教育3.1 职业病防治计划3.1.1 制定职业病防治的计划和流程。
3.1.2 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培训,降低职业病风险。
3.2 健康教育与宣传3.2.1 开展员工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健康的重视。
3.2.2 定期发布健康宣传资讯,促使员工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4. 劳动安全与事故应急4.1 安全培训计划4.1.1 制定全员参与的劳动安全培训计划。
4.1.2 针对不同岗位的员工,开展相应的安全培训。
4.2 事故应急预案4.2.1 制定紧急情况下的事故应急预案。
4.2.2 进行定期的应急演练,确保员工熟悉应对流程。
5. 心理健康与工作平衡5.1 心理健康支持服务5.1.1 提供员工心理健康支持服务,包括心理咨询和培训。
5.1.2 鼓励员工定期进行心理健康检查。
5.2 工作时间管理与调整5.2.1 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避免长时间超负荷工作。
5.2.2 支持员工申请灵活的工作时间,促进工作与生活的平衡。
6. 疾病防控与传染病管理6.1 疫情防控计划6.1.1 制定疫情防控计划,确保员工的健康安全。
6.1.2 配备必要的防护物资,建立疫情信息通报机制。
6.2 传染病防治培训6.2.1 对员工进行传染病防治的培训,提高防范意识。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员工健康管理,促进员工全面发展,保障员工身心健康,提高企业生产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合同工。
第三条公司要重视员工健康管理工作,加强员工健康教育,提高员工健康水平。
第四条公司要建立健康管理工作机构,设立专门的健康管理部门,配备专业医护人员,负责员工健康管理、职业病防治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要建立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员工的健康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并建立相应的健康档案。
第六条公司要制定相应的健康管理规定,要求员工遵守相关规定,提高自身保健意识。
第七条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健康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第八条公司要积极组织员工的体检工作,对员工进行全面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理患病症状。
第九条公司要加强对一线员工的职业危害监测和控制,减少职业病发生风险。
第十条公司要建立健康管理工作评价制度,定期对员工健康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工作效果进行总结和改进。
第二章健康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公司要设立健康管理部门,配备专业医护人员,负责员工的健康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员工健康管理工作计划,并定期组织实施健康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健康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健康管理档案,对员工的健康情况进行跟踪和记录。
第十四条健康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康教育制度,定期组织员工健康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健康意识和保健能力。
第三章健康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公司要制定健康管理规定,要求员工按照规定进行健康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职业健康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危害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要对员工进行定期体检,发现员工的健康问题,及时进行干预和治疗。
第四章健康档案管理第十八条公司要建立完善的员工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员工的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
第十九条健康档案管理要确保员工的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保护好员工的健康信息。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
训机构,对本单位的餐饮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厨师长、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分类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餐饮从业人员在岗期间的每年培训时间,应当不少于40小时。
餐饮
从业人员应当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评估考核,取得餐饮服务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培训合格证明到期前3个月,应当
重新参加评估考核;
4、建立餐饮从业人员培训档案,详细记录本单位上述入员的培训日期、
培训课时、培训地点、培训内容、授课师资人员、是否参加评估考核及考
核结果等内容;
5、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6、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
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7、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
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8、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
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等。
9、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
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10、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
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20•【文号】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8月20日教育部第20次部务会议、2018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和2019年2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12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马晓伟2019年2月20日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学校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第五条学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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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1、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并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淡色工作服,不能佩带首饰、假发、假睫毛、假指甲、戒指,喷洒香水、化妆、涂抹指甲油;离开工作岗位时,要换下工作服,不得将工作服穿离工作岗;工作服及工作帽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干净。
4、必须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常洗澡、换衣、修剪指甲、洗发,做到个人仪表整洁。
5、上班时不能在工作岗位上嚼中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食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6、凡是参与食品经营的从业人员都应先取得工种为食品的健康证明,包括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和可能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
7、食品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组织单位参与食品经营的员工开展食品安全的培训活动,做到培训有计划(培训计划书),召开有记录(签到表、影像资料),每年培训不得少于40个小时。
8食品安全培训应当重点围绕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日常经营的各种规范制度开展。
9、从业人员健康证在有效期止30日前办理新的健康证明。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1、认真制定、落实、检查本单位的各项食品安全制度是否到位,协助本单位法人、负责人做好日常的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工作。
2、依法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严把商品进货关。
3、建立健全商品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保存进货商品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保证进货商品的可追溯性和销售商品流向信息的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4、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并做好建立培训档案工作;5、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年度健康检查并做好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6、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售后服务,妥善解决消费投诉和纠纷;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1、为了保证食品的质量以及食品的安全,特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保证落实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2、适用于本单位内,对质量安全有关的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
3、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批准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和自查报告。
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食品安全管理单位报告食品安全自查结果。
4、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向本单位管理层提交自查小组名单,并全面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实施活动,食品安全自查审核方案和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5、本单位起草的食品安全自查审核方案应当含有组建食品安全自查小组名单,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实施方案,对不合格项目的整改、实施效果进行确认。
6、食品安全自查审核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公开,并保留相关的自查报告备查。
7、自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且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质保部每年初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在每个年度内所进行的安全自查,并覆盖所有的相关部门。
8、当有下列情况时,需追加食品安全自查。
a )发生了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外界有重大投诉;b )组织的内部机构、质量方针和目标等有重大改变;C)其他应该追加的情况。
9、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单位食品从业人员都可以向本单位相关管理层提出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的建议,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批准实施。
10、食品安全自查的准备应当有本单位内负责自查组长提出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批准,经批准生效的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表中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即被指定为该次食品安全自查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
11、食品安全自查的实施前,应当召开一次简短的会议,组长介绍自查的目的、范围、准则、方式、计划和自查人员分工及日程安排,澄清自查计划中不明确的问题,确定末次会议的时间、地点。
在受检部门人员陪同下,由自查组长主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员采用现场观察、查阅资料、提问等方法进行抽样调查。
要对照自查表中记录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的事实。
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将不符合事实与受检部门交换意见。
12、自查结束后自查小组成员互相交流分析,确定不符合事实。
在编写“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时,须事实描述清楚,证据确凿。
13、帮助受检核部门制定并评价纠正措施。
并对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确定不合格项,取得受检部门签字认可。
14、召开末次会议,由自查组长报告自查情况和自查结果。
就食品安全提出检查结论,并对如何提高食品安全提出建议,确定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
15、提交自查报告。
16、食品安全自查的记录由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存。
17、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检查时,应当及时予以提供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制度和维护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1. 食品经营卫生管理要求1.1食品经营者应保证经营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满足食品经营卫生要求。
1.2食品经营者应对所经营食品安全进行承诺。
1.3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控制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经营卫生管理。
1.4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训。
1.5经营单位应建立与食品经营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
2.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要求2.1采购2.1.1应建立食品采购制度。
包括供货商的选择和评价、采购流程、食品验收标准等内容。
2.1.2应设立食品采购质量控制部门,对供应商的合法资质、生产能力、加工条件、卫生状况、质量管理水平、信用资质等进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方档案。
2.1.3应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案。
2.1.4 采购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QS标志。
2.1.5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3. 运输3.1应建立食品运输制度。
明确送货人员在食品运输过程中对于车辆卫生、食品卫生的质量安全职责。
3.2食品运输应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
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
3.3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3.4运输包装材料或容器应完整、清洁、无污染、无异味、无有毒有害物质,达到相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且应具有一定的保护性,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能够避免内部食品受到机械或其他损伤。
4. 散装的食品应该具备符合安全卫生和运输要求的独立外包装。
4.1冷藏食品的运输可采用冷藏车、保温车、冷藏列车、冷藏船、冷藏集装箱等运输工具。
一般情况下,允许冷藏温度接近的多种食品拼箱装运,但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不得进行拼箱,避免串味或污染:a )不同加工状态的食品,如:原料、半成品、成品;b)不同种类的食品,如:水果和肉制品;蔬菜和奶制品;蛋制品和肉制品; C )具有强烈气味的食品和容易吸收异味的食品;d)产生较多乙烯气体的食品和对乙烯敏感的食品。
4.2冷藏食品运输包装应使用GB/T 191规定的“温度极限”标志或用文字直接标明食品应保持的最低温度和最高温度。
4.3冷藏食品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应符合GB 6388的规定。
4.4冷藏食品的运输包装尺寸应符合GB/T 15233和GB/T 16471的规定,采用托盘包装时还应符合GB/T 16470 的规定。
4.5食品运输有冷藏、冷冻温度要求的,应符合GB/T 24616的相关规定。
5. 验收5.1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5.2经营单位应设立验收机构。
食品应根据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双方制定的合同(协议)进行验收。
5.3应查验索取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明及认证证书,并备案。
5.4建立进货和验收记录,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信息。
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
5.5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5.6货证不符的应拒收或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应检查标识是否清楚、正确,标识不清楚的单独应存放。
6贮存6.1应建立食品贮存制度。
贮存管理人员应熟悉制度要求和各类食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6.2贮存场所应建在地势较高,干燥,交通方便的地区,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6.3贮存食品的场所应保持清洁,定期清刷,无积尘、无食品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应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应有充足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亮度应能满足工作需要。
6.4食品常温贮存的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空气清新。
6.5食品贮存仓库和货架的设计应满足食品卫生要求,在食品贮存区域,不同类别食品应进行适当的物理隔离。
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应在10cm以上。
6.6具有强烈挥发性气味和腥味的食品,要求不同冷藏温度的食品,需经特殊处理的食品,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应专库储存,不应混放。
6.7上架食品应分类贮存。
6.8贮存的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6.9贮存有温度要求食品的场所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
贮存冷却物和冻结物的冷藏间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GB 50072的规定6.10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检查库存食品的质量和数量,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7、销售7.1应建立食品安全销售管理制度。
明确销售人员在食品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
7.2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场所。
营业场所应布局合理,与生活等区域分开。
7.3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施设备。
食品销售有温度要求的应配备销售冷冻食品必备的冷藏库(柜)、冷冻(库)柜等设施设备。
7.4销售场所应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消毒的设施设备。
照明设备安装在食品的正上方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备。
7.5与食品表面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无毒、无害或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表面平滑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质制造。
7.6销售场所应进行定期卫生检查和清洁,冷藏、冷冻库(柜)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清洗、清除异味,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
7.7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应按食品标签明示的温度进行控制,超出温度、湿度规定应及时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