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撤销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试行)
北航北海学院关于降低、撤销学生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

六、档案材料处理 凡 经 学 校 审 核 批 准 减 轻 处 分 者 ,只 将 最 终 处 理 意 见 装 入 学 生 档 案 ,原 处 分 材 料 交 学 生 工 作 处 备 案 ;撤 销 原 处 分 者 ,原 处 分 材 料 不 装 入 学 生 档 案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归 档 保 存 ;其 他 类 型 处 分文档仍按有关规定装入学生档案。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北航北海学院学生降低(撤销)处分申请》 2、《 北 航 北 海 学 院 学 生 降 低( 撤 销 )处 分 申 请 表》6Fra bibliotek附件 1:
北航北海学院学生降低(撤销)处分申请 (相关证明材料附后)
(本人填写)
班级: 学号: 姓名: 日期:
7
附件 2:
北航北海学院学生降低(撤销)处分申请表
姓名
□降低处分
□一级
□三级
□撤销处分
□两级 □四级
此表格双面打印
签名: 年月日
9
4.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或达到研究生录取分数线, 以调档函或成绩单为准)、公务员、士官、村官、飞行员者, 撤销原有处分;
5、响应国家号召,适应新时期国防需要应征入伍、参加 农 村 基 层 的“ 三 支 一 扶 ”及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者 ,撤 销 原有处分;
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2.凡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处分(含已被解除处分)者。
第四条解除处分程序:
1.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满后,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申请解除处分审批表》向所在系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2.学生所在系在接到解除处分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讨论会议,听取辅导员汇报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思想、现实表现和考核报告,审查相关材料,研究解除处分建议。解除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所在系须撰写解除处分情况报告,连同相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核;解除警告处分的,所在系直接做出决定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条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审批表、原处分决定书不再存入学生本人档案,统一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六条本办法由院学生处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申请解除处分审批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申请解除处分审批表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系别
班级
学号
处分种类
期限
处分文件字号
处分文件下达日期
年级学习排名
第名(共人)
年级综合测评排名
第名(共人)
对所受处分的
认识及考核期
间的实际表现
辅导员签字:
年月日
系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学生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学院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学生处留存;一份由系留存。
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奖惩体系,教育、帮助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秉持以人为本理念,以发展的观点看待每一位学生,把处分作为学生教育管理的有效手段,充分发挥处分的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2019年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细则范文

2019 年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细则范文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因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第二条学生因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到期后需申请解除,不能自动解除。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自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经过 6 个月的考核期可申请解除处分; 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经过12 个月的考核期可申请解除处分;到期未申请或未达到解除条件的,处分期限续延。
第三条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一)考核期内态度端正、真诚悔改,思想、学习、生活中表现良好,再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二)考核期内每季度向辅导员提交思想汇报,并由各学院存档备查;(三)班级民主评议有全班应到学生总数 2/3 以上同意解除其所受处分。
第四条提前解除处分的条件: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 3 个月后;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 6 个月后,除满足解除处分基本条件外,受处分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一)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文化、体育、创新创业等活动,获得地市级以上奖励;(二)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在助人为乐、志愿服务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地市级以上表彰;(三)见义勇为受到学校或市厅级以上表彰;(四)获得地市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五)受处分后,一学期期末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达到班级前10%或提高 20%以上;(六)本科生在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达到复试线,专科生在**省普通“专升本”考试中被录取;(七)考取国家公务员,或被选拔为“三支一扶”(支农、支教、支医、扶贫)志愿者,或自愿参加西部计划志愿者,或参军入伍、援疆援藏,或被选拔为选调生等;(八)英语专业本科生通过英语专业八级,专科生通过英语专业四级;其他专业本科生通过大学英语六级,专科生通过大学英语四级;(九)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有显著进步;(十)为学校、学院建设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或为学校、学院赢得较高荣誉经学校、学院核实认可。
违纪处分规定

渤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严格学校学生管理,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把学生培养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不含独立学院)生、专科生。
第三条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基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制度,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利,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目的是育人。
行政处分是思想教育的继续和必要手段,是通过管理实现教育的主要途径,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措施。
第五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条在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践、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未尽事宜,可依照本规定相近条款执行。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八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包括:(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九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裁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纪律处分:(一)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二)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三)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违纪后协助学校调查取证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纪律处分:(一)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二)违纪后以不当手段私下了结的;(三)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组织隐瞒实情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四)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五)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六)多人违纪的,组织者和行为的主要实施者。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策[20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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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策[2005]5号)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实际贯彻执行。
各高校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教委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二00五年六月二日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京普通高等学校对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实施纪律处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高等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取证与查实第四条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第五条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
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
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学术诚信,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献身科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文件精神,并结合北京交通大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交通大学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的教职工、博士后和学生,以及以北京交通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
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第三条上述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一)在学术研究中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技术权益。
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论文或论著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如果转引他人成果,应该注明转引出处。
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学术成果应按照参与者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学术成果在提交或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三)在科学研究中,要一丝不苟地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数据,严禁编造、篡改数据和资料。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和学术批评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五)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或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外界公布。
(六)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学术不端的行为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一)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
(二)在公开发表的学术作品或学位论文中,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科研成果,而不标明出处,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试验数据、调查结果。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加强我校的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违纪处分处理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
医学院、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的学生除所在学院有相应规定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能悔过自新、改正错误的,应当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恢复学籍。
有突出进步或者立功表现者,察看期六个月后,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仍不改正错误者,应当延长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必须自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者内容为“维持原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逾期不办理者,由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组负责到校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口随学生档案一并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并由校保卫处会同其所在院系令其限期离校。
第二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处分材料由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对部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时间超过一年,且确有突出表现和明显进步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撤销处分。
第三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1.严重违反考核纪律者,根据情节和本人态度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纪律处分。
2.作弊者,根据情节和本人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的纪律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本着纪律处分与教育、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各级各类在校学生。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处分的种类和相关规定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本人及按学生入学时登记的地址或学生提供的地址通知其家长。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要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学生被开除学籍后发生的一切事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对执意不离校的,学校将请求相应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重处分:(一)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二)违纪后串通、提供伪证的;(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四)再次违纪的;(五)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以及其他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六)群体违纪组织、策划的;(七)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八)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九)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其他违纪事实,认错态度好的;(三)对他人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四)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五)其他应当从轻处分的。
第二节违纪类型划分及处分标准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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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撤销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奖惩体系,教育、帮助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秉持以人为本理念,以发展的观点看待每一位学生,把处分作为学生教育管理的有效手段,充分发挥处分的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第二条撤销处分申请期限:
1.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处分文件下达之日起,需经过满6个月的考核期方可申请撤销处分;
2.受到记过处分者,从处分文件下达之日起,需经过满12个月的考核期方可申请撤销处分;
3.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从留校察看期满之日起,需经过满6个月的考核期方可申请撤销处分。
第三条撤销处分条件:
一、申请撤销处分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改正错误的态度诚恳,每两个月认真上交思想小结,主动向辅导员汇报思想;
2.在考查期间学习勤奋,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现象(按补考前成绩算);
3.考核期内,综合测评成绩进步明显。
二、申请撤销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考核期内,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专业前20%或提升20%及以上的;
2.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文化、体育活动,在校级(含校级)以上举办的各类比赛、竞赛中获得个人三等奖励及以上的;
3.积极参加国家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并通过的;
4.积极参加国家认可的专业证书考试,并通过两个及以上且经学院核实认可的;
5.积极参加西部计划、大学生征兵入伍等为国家做出贡献经学院核实认可的;
6.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校级评优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的;
7.其他为学院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为学院赢得荣誉经学院核实认可的。
三、下列情况原则上不予撤销处分:
1.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令、法规、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罚者;
2.凡有两次或两次以上违纪行为者。
第四条撤销处分程序:
1.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满后,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申请撤销处分审批表》向所在系提出撤销处分申请;2.学生所在系在接到撤销处分申请后召开讨论会议,听取辅导员汇报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思想、现实表现和考核报告,审查相关材料(成绩单、综合测评成绩、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研究撤销处分建议。
所在系须为符合条件的同学撰写撤销处分情况报
告,连同相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核;
3.学生处在收到各系上交的撤销处分材料后审核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批准;
4.学院做出撤销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出具撤销处分决定书。
撤销处分决定书在三日内由学生处送达学生本人,并发布公告;5.对于不符和要求的申请者,学生处阐明原因,做出书面回复。
学生可在3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但最多只允许申请两次。
第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