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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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

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细则给予纪

律处分。新生在三个月复查期内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

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

在院(中心、所)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

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所有评优评奖资格。在综合测评或研究生德育考核中,其“操行评定”应记为中或差。

(二)学位的授予按《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的;

(三)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及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

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细则两条以上规定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五)涉外活动违纪的;

(六)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

(七)曾受到过纪律处分的;

(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曾受过两次处分,再次违纪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提出处理意见,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报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三)学生所在院(中心、所)在提出处理意见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学校公安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

所在院(中心、所)及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与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按规定处理。

送交材料应包括:

(1)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

(2)当事人问询记录;

(3)其他旁证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对当事人和证人的问询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制作问询记录。

(五)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有关院(中心、所)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

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对院(中心、所)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要求该院(中心、所)重新审议,或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六)违纪事件涉及不同院(中心、所)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协调后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七)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

贡献者,经本人申请,院(中心、所)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应届毕业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其留校察看期自给予处分时始至毕业时止。

(八)被开除学籍者,须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

(九)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均以学校名义出具处理决定文本,并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文本上签字。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向省教育厅报备。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院(中心、所)记录在案,并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主管领导及辅导员签字。

(十)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中心、所)或班级范围内公布。需通知家长的由院(中心、所)负责告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除外。

第九条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二)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应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或校党政联席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分则

第十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出版、传播非法刊物;张贴、散发大小字报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

混乱。

(三)领导、组织、参与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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