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颁发《图书、若干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图书约稿合同》、《图书出版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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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转发《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转发《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转发《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10.19•【文号】•【施行日期】198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著作权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版权局废止一批著作权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3年12月4日实施日期:2003年12月4日)废止国务院文化部关于转发《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的通知(1984年10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文化)局(厅)、出版总社、人民出版社,全国各出版社:文化部出版局《关于试行〈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的报告》和《书籍稿酬试行规定》已经我部批准,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文化部出版局关于试行《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的报告(1984年9月22日)文化部:一九八○年五月,中央宣传部曾以中宣发〔1980〕14号文件转发了原国家出版局制订的《关于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

经过四年来的实施,各有关方面认为这项规定比一九七七年九月颁布的《新闻出版稿酬及补贴试行办法》有了改进,对贯彻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保障著译者的基本利益,鼓励广大著译者的积极性,繁荣文化艺术和科学事业,起了一定的作用。

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主要是:一、基本稿酬偏低。

一九八○年制订的书籍稿酬暂行规定虽比一九七七年的稿酬办法规定的基本稿酬标准有所提高(如著作稿每千字由二至七元,提高到三至十元),但在一九八○年十月以后,国家对稿酬收入超过八百元以上的部分征收所得税,因此,著译者实际得到的稿酬收入,所增不多。

二、体现优质优酬的精神不够,主要表现在,某些学术理论研究价值较高,字数较少的专著,因为印数和字数少,拿到的稿酬也相应较少,往往比一般书籍的稿酬还要低。

三、印数稿酬太少。

一九八○年虽然恢复了印数稿酬,但因规定的计酬比例太低,如印一百万册,得到的印数稿酬才相当于基本稿酬的百分之七十。

一些专业性较强,印数较少的学术专著,所得的印数稿酬就更少,有的甚至只有几元。

图书馆图书分类编目细则(34)

图书馆图书分类编目细则(34)

莎车县图书馆图书分类编目细则本细则依据《专著出版物国际标准书目著录》、《普通图书著录规则》、《中文文献编目规则》、,《新编中国机读目录格式使用手册》、《计算机编目技术手册》、《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五版)使用手册》,结合本馆具体情况制定此细则,本细则适用于中文图书(包括非书资料)。

(一)图书分类1、分类依据所有中文文献依据《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五版)进行分类标引。

并在CNMARC的690字段中@v子字段加注分类法版次说明。

版次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v4。

2、分类级次凡涉及我馆设置的重点专业、特色专业、相关专业的图书能细分则应细分,但标引深度不超过“+”号(即:不采用资料法分类号)。

其他文学素质类和人文综合类图书原则上不超过六级类目。

期刊的类目设置最多不超过五级。

3、图书归类原则根据文献的性质、特点确定(1)必须以图书资料所反映的学科知识内容作为主要分类标准,其他显著属性特征作为辅助分类标准。

(2)必须体现分类体系的逻辑性、系统性,凡能归入某一类的图书,必须带有其上位类的属性。

(3)必须归入最大用途和最恰当的类,即对完成本馆任务最有利和读者最需要的类。

(4)特殊图书的归类规则① 多主题的书a.从属关系的,依为主的主题归类。

b.比较关系的,依作者赞同的主题归类。

c.因果关系的,依用途效果归类。

d.并列关系的,依在前的主题归类。

e.应用关系的,依被应用的主题归类。

② 丛书和多卷书a.科普性、知识性的丛书采用集中归类。

b.为某一问题编制的学科性、技术性的丛书采用集中归类。

c.内容广泛,横跨几门学科的丛书采用分散归类。

d.多卷书采用集中归类。

4、具有本馆特色的几个分类细则(1)TP311.138 有关数据库系统的分类依数据库系统名称的前两个英文字母区分,并按字母序列排。

若系统名称的前两个字母相同,则再取第三个,以此类推。

例如Basic数据库取“TP311.138BA”。

(2)TP312 有关计算机程序语言设计的文献分类对于各种计算机程序语言和算法语言,要根据语言的名称取前一到两位字母,以大写形式加在TP312后。

国家版权局废止的有关著作权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1984年-1999年)

国家版权局废止的有关著作权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1984年-1999年)

国家版权局废止的有关著作权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1984年-1999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2003.12.04•【文号】国家版权局令第4号•【施行日期】2003.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4号)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著作权行政管理秩序,经2003年7月16日国家版权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一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版权局局长石宗源2003年12月4日国家版权局废止的有关著作权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1984年-1999年)┏━━┯━━━━━━━━┯━━━━━━━━━━━━━━━━━━━┯━━━━━━━━━━┓┃序号│发文机关│文件名称│文号及发文时间┃┠──┼────────┼───────────────────┼──────────┨┃1│文化部出版局│关于颁发《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文出字(84)第849号┃┃││的通知│84-6-15┃┃││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2│文化部出版局│文化部关于转发《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的通│文出字(84)第1791号┃┃││知│84-10-19┃┃││附:文化部出版局关于试行《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的报告│┃┃││书籍稿酬试行规定│┃┠──┼────────┼───────────────────┼──────────┨┃3│文化部出版局│关于颁发《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文出字(85)第37号┃┃││施细则》和《图书约稿合同》、《图书出版│85-1-1┃┃││合同》的通知│┃┃││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图书约稿合同│┃┃││图书出版合同│┃┠──┼────────┼───────────────────┼──────────┨┃4│国家版权局│关于期刊一年专有出版权的说明│(86)权字第20号┃┃│││86-4-11┃┠──┼────────┼───────────────────┼──────────┨┃5│国家版权局│关于内地出版港澳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86)权字第30号┃┃││规定│86-5-24┃┠──┼────────┼───────────────────┼──────────┨┃6│国家版权局│关于清理港、澳、台作者稿酬的通知│(87)权字第52号┃┃│││87-11-16┃┠──┼────────┼───────────────────┼──────────┨┃7│国家版权局│关于汇总使用港澳台同胞作品付酬情况的通│(88)权字第22号┃┃││知│88-5-9┃┠──┼────────┼───────────────────┼──────────┨┃8│国家版权局│关于台、港、澳作者来大陆领取稿酬的有关│(88)权字第33号┃┃││问题的通知│88-8-1┃┠──┼────────┼───────────────────┼──────────┨┃9│国家版权局│关于《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十│(88)权字第56号┃┃││五条第四款的解释│88-12-22┃┠──┼────────┼───────────────────┼──────────┨┃10│国家版权局│关于版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规范化的通知│(88)权字第53号┃┃│││88-12-27┃┠──┼────────┼───────────────────┼──────────┨┃11│文化部、国家版权│关于今后解释《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89)权字第2号┃┃│局│例》的联合通知│89-1-6┃┠──┼────────┼───────────────────┼──────────┨┃12│新闻出版署、国家│关于征订台、港、澳作者的图书应出示合同│(89)新出联字第2号┃┃│版权局│审核登记号的通知│89-2-17┃┠──┼────────┼───────────────────┼──────────┨┃13│国家版权局│关于认真执行对台、港、澳版权贸易有关规│(90)权字第3号┃┃││定的通知│90-2-2┃┠──┼────────┼───────────────────┼──────────┨┃14│国家版权局│关于版权贸易合同审核登记问题的补充规定│(90)权字第7号┃┃│││90-5-14┃┠──┼────────┼───────────────────┼──────────┨┃15│国家版权局│关于适当提高书籍稿酬的通知│(90)权字第11号┃┃││附:书籍稿酬暂行规定│90-6-15┃┠──┼────────┼───────────────────┼──────────┨┃16│国家版权局办公室│关于下发对台、港、澳版权贸易示范《出版│(90)权字15号┃┃││合同》的通知│90-8-2┃┃││附:《出版合同》│┃┠──┼────────┼───────────────────┼──────────┨┃17│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强音像版权管理的通知│(91)权字16号┃┃││附:国家版权局“版权贸易合同审核登记证│91-7-2┃┃││书”样本│┃┠──┼────────┼───────────────────┼──────────┨┃18│国家版权局│关于维护出版社出版外国作品专有出版权的│(91)权字第34号┃┃││通知│91-11-29┃┠──┼────────┼───────────────────┼──────────┨┃19│国家版权局│关于颁发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标准样式的通│(92)权字第4号┃┃││知│92-1-24┃┃││附:《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20│国家版权局│关于《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国权(1992)16号┃┃││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计算公式的订正│92-4-4┃┠──┼────────┼───────────────────┼──────────┨┃21│新闻出版署、国家│关于认真做好报刊转摘作品付酬及收转工作│新出联(1993)8号┃┃│版权局│的通知│93-5-14┃┠──┼────────┼───────────────────┼──────────┨┃22│国家版权局│关于《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办│国权(1994)47号┃┃││法》的通知│94-6-23┃┃││附: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23│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处罚的实│国权(1995)28号┃┃││施办法》的通知│95-7-25┃┃││附: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24│国家版权局│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局令第2号┃┃│││97-1-28┃┠──┼────────┼───────────────────┼──────────┨┃25│国家版权局│关于发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中“表演│国权(1999)43号┃┃││”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的通知│99-12-9┃┃││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中“表演”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26│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国权(1999)45号┃┃│││99-12-9┃┗━━┷━━━━━━━━┷━━━━━━━━━━━━━━━━━━━┷━━━━━━━━━━┛。

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公开发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公开发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公开发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公开发表
《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的通知
(1987年2月20日)
文化部1984年6月颁布《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文出字〔84〕第849号)以来,许多报刊积极宣传版权知识,报道有关版权纠纷的处理,对在我国普及版权知识和建立版权制度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系内部机密文件,文化部在颁发此条例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根据目前情况,为避免引起对外版权争议,此件不公开发表,不向外国人透露”。

但近来发现一些公开发行的报刊在报道中透露了我国目前已有此保护版权的条例。

这给我们处理涉外版权关系和开展对外文化交流造成了困难。

为此,现重申:《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系内部文件,不得公开发表,不得向外国人透露。

如需要作为依据加以引证时,可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而不要直接提该文件的名称。

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此点亦请报纸、刊物、电台、电视台注意掌握。

——结束——。

初级基础:著作权法常识

初级基础:著作权法常识

3.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范围包括( A.肖像权 B.人身权 C.创作权 D.财产权 E.邻接权 答案:BDE
)等。
二、2008年考题 1.著作权法保护的邻接权通常由作品的( 等享有。 A.出版者 B.改编者 C.表演者 D.录音制品制作者 E.原件持有者 答案:ACD

三、模拟题 1.作品的传播者包括( A.表演者 B.录音制品制作者 C.出版者 D.广播组织 E.作者 答案:ABCD
考题与练习
一、2002年考题 1.下列各项中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保护的是( )。 A.计算机软件 B.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C.口述作品 D.地图 答案:B
2.我国著作权法适用于( )。 A.文字作品 B.法律文件 C.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D.摄影作品 E.计算机软件 答案:ACDE
一、著作权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 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 权利。属知识产权之一种。 著作权是一种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权合一的权利, 此外还有邻接权。 著作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 和可复制性等特征。
二、著作权法
是确认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享有著作权并提供保护,调整因创作、传播、使 用作品而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一)立法依据和立法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 。
考题与练习
一、2007年考题 1.作品的传播者包括( A.表演者 B.录音制品制作者 C.出版者 D.广播组织 E.作者 答案:ABCD
)。
2.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原则有( )等。 A.保护作品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 B.促进优秀作品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C.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D.提高我国出版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E.尊重国际著作权保护惯例,积极参与国际性 的著作权保护 答案:ACE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起施行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起施行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图书出版,加强对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促进图书出版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图书出版,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图书,是指书籍、地图、年画、图片、画册,以及含有文字、图画内容的年历、月历、日历,以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内容载体形式。

第三条图书出版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全国图书出版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图书出版单位依法从事图书的编辑、出版等活动。

图书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

第六条新闻出版总署对为发展、繁荣我国图书出版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图书出版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并评选奖励优秀图书。

第七条图书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第八条图书由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

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取得图书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图书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图书出版法人实体。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图书出版,加强对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促进图书出版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图书出版,合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图书,是指书籍、地图、年画、图片、画册,以及含有文字、图画内容的年历、月历、日历,以及由新闻出版总部认定的其他内容载体形式。

第三条图书出版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宏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部负责全国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全国图书出版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图书出版单位依法从事图书的编辑、出版等活动。

图书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挠、破坏。

第六条新闻出版总部对为发展、繁荣我国图书出版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图书出版单位及个人赋予奖励,并评选奖励优秀图书。

第七条图书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八条图书由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

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须经新闻出版总部批准,取得图书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图书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设立,经新闻出版总部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图书出版法人实体。

第九条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图书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部认定条件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三)有确定的图书出版业务范围;(四)有 30 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五)有适应图书出版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六)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彻底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省级区域的固定工作场所;(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图书出版与版权法律法规深度解析考核试卷

图书出版与版权法律法规深度解析考核试卷
3. ISBN、定价、出版日期
4.书面形式
5.合理引用
6.内容审核
7.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
8.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9.出版物的种类、质量、数量、定价、发行方式、著作权许可使用范围
10.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版权局
四、判断题
1. ×
2. ×
3. √
4. ×
11.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以下哪种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不需要支付报酬?()
A.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
B.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
C.非营利性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D.未经许可翻译他人作品
12.以下哪个选项不属于著作权的内容?()
A.署名权
B.发表权
C.修改权
D.印刷权
13.在我国,以下哪个机构负责对图书内容进行审查?()
A.选题名称
B.稿件的质量标准
C.出版物的发行方式
D.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期限
13.以下哪些机构负责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A.国家新闻出版署
B.国家版权局
C.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D.公安机关
14.以下哪些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A.对他人作品进行合理引用
B.为评论、新闻报道等目的适当引用他人作品
19.以下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著作权强制许可?()
A.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
B.著作权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
C.著作权人垄断市场,影响公平竞争
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20.以下哪些措施可以有效保护著作权?()
A.在作品上注明著作权信息
B.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
C.与他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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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颁发《图书、若干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图书约稿合同》、《图书出版合同》的通知[失效]发文单位:文化部文号:文出字[85]第37号发布日期:1985-1-1执行日期:1985-1-1生效日期:2003-1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文化)局(厅)、社,各中央一级出版社:《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已于一九八四年六月颁发。

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我们制订了《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件实施细则》。

现发给你们,请结合《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内部掌握,参照执行。

为便于作者(包括译者)向出版单位转让版权,我们还制订了《图书约稿合同》和《图书出版合同》供各出版单位制订本单位的约稿合同和出版合同时参考。

各出版单位制订本单位的合同时,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应与上述两个合同的相应条款相符,以保障作者和出版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颁发《试行条例》时,我们曾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文化)局(厅)、社设置精干的版权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各出版社固定专人负责本社版权业务。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我部通知重申了上述要求,请各地和各出版社务必尽快安排落实。

执行《试行条例》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出版局联系。

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一)“版权”即著作权,指作者根据《试行条例》或国家其他、条例、规章,对其作品享有的《试行条例》第五条所列的各项专有权利。

(二)“国家出版单位”指国家最高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并发给统一编号的出版单位。

(三)“图书”指国家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并标有统一书号的图书。

(四)“期刊”指国家最高出版行政机关,国家科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在期刊主办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出版管理机构登记并领取登记证的期刊。

(五)《试行条例》仅适用于本条(三)和(四)两款所规定的图书和期刊。

对于未以上述图书、期刊形式出版的作品,如未发表的原稿,内部使用的讲义、未定稿、征求意见稿,内部刊物,报纸上发表的作品,公开表演、广播、展览的作品,录音、录像、幻灯片、电影片、电视片等音像作品或电影作品或电影作品,雕塑、雕刻、版画作品,服装设计、舞台设计、装璜设计、建筑设计等设计作品,实用工艺美术作品,与地理、地形或建筑艺术有关的立体作品等,国家出版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尊重其作者依其他法律、条例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规章获得的版权。

(六)法律、条例、规章、决议、通知、报告、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标准地图、统计图表、统计数字等作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或有关部委公布的,由国务院或有关部委指定的新闻、出版单位出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政府公布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指定的新闻、出版单位出版。

上述出版单位对此类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但作者不享有《版权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版权。

第三条:(一)《试行条例》第三条所列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应是有创造性的作品。

没有创造性的或已经属于人类共同财富的作品,如简单的标语、口号、表册、表格、日历、各种科学定律、公式、已公开的数据、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等,《试行条例》不予保护。

(二)“著作”包括编著;“乐谱”包括带词和不带词的音乐作品;“舞谱”包括将舞蹈动作以文字、图像和其他符号记录下来的书面作品。

第四条:(一)“直接创作作品”指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与方法直接创作反映自己个性与特点的作品。

仅对作品的创作提供咨询意见,或提供资料,或审读、校订稿件,或提供其他服务的人,不能称为作者。

但审读、校阅稿件的人,有权作为审校者署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作品发表后取得报酬。

(二)作者是作品的第一版权所有者;作者的合法继承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继承的法律在作者去世之后成为版权所有者;出版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版权转让合同在其合同有效期内成为作品的版权所有者。

(三)“作者的合法继承人”指根据国家有关继承的法律继承作者合法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人。

第五条:(一)“化名”指作者本人的化名。

以化名发表作品的作者,应将其本名通知图书出版单位或期刊编辑部。

(二)“保护作品的完整性”指未经作者同意不得修改作品的内容和作者的观点,但不包括对作品中事实、引文和语法错误的更正,对文字的润色以及其他编辑业务方面的技术性处理。

(三)作者因观点改变或其他正当理由登报声明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应适当赔偿出版或发行单位的损失。

如在作品出版之日起的第一年作此声明,作者应将其所得稿酬的80%退还出版或发行单位;第二年作此声明退还50%,第三年直至合同期满前作此声明退还30%。

合作作者声明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必须由全体合作作者共同签名发表书面声明。

合作作者如不能就声明收回作品达成协议,则要求声明收回作品的合作作者,可不在作品上继续署名,但有权分享因使用作品所得的报酬。

(四)“通过合法途径,以出版、复制、播放、表演、展览、摄制影片、翻译或改编等形式使用作品”,指在国家法律、条例、规章允许的范围内,作者自己或授权有权进行出版、复制、播放、表演、展览、摄制影片、翻译或改编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上述一种或数种形式使用其作品。

(五)“改编”指将已经发表的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等非戏剧、电影作品变成戏剧、电影作品,或者相反;或将戏剧作品变成电影作品,或者相反;或将小说、剧本等变成连环画等),或不改变作品类型而将一部作品变成适合特定对象需要的作品(如将科学专著改变成科普读物)。

第六条:“受保护的作品”指版权受《试行条例》或其他法律、条例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规章保护的作品。

第七条:用集体名义发表作品,应由该集体派出作者代表与出版单位商谈出版事宜,签订出版合同。

第八条:(一)词典、期刊、年鉴、百科全书、会议文集、教材等编辑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版权归编辑者所有。

如该编辑者是出版单位的组成部分,或出版单位为出版此类作品而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则此类编辑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版权归出版单位所有。

(二)由出版单位组织、提供资金、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派编辑指导或直接参加创作而完成的集体作品,如词典、教材、丛书、大型摄影画册等,作为一个整体,其版权归出版单位所有。

但集体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除出版权根据协议转让给出版单位外,其他各种权利归作者保留。

(三)词典、百科全书、教材等编辑作品出版之前或出版后一年之内,未经编辑者同意,撰稿者不得将所撰稿件另行出版。

编辑者组织修订再版词典、百科全书、教材等编辑作品,可以更换撰稿者,但不得侵犯原撰稿者的版权。

(四)期刊对在本刊上首次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年的专有出版权。

自作品首次出版之日起一年之内,未经期刊同意,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摘编、选编、改编的形式转载,但《试行条例》和本细则另有规定者除外。

如期刊与作者之间没有相反的协议,一年之后此项专有出版权回归作者。

第九条:(一)作品首次出版一年之后,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自己未进行翻译或改编,也未授权他人翻译或改编,为了宣传教育或科学研究之目的,经省级出版管理机构或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批准,国家出版单位可以出版译本或改编本,但须按规定向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支付报酬。

(二)所有专门以文摘或选编形式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期刊,称为选刊。

此类选刊应与为其提供作品供转载的期刊或出版单位订立合同(国家特许属于资料汇集者除外),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转载的条件和支付报酬的办法。

期刊或出版单位如允许选刊转载他们已经出版作品,应将其所得报酬的三分之二付给作者。

第十条:民间文学艺术和其他民间传统作品发表时,整理者应在前言或后记中说明主要素材(包括口头材料和书面材料)提供者,并向其支付报酬,支付总额为整理者所得报酬的30%-40%。

第十一条:(一)作者去世之后,在下列情况下,《试行条例》第五条(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权利由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保护其不受侵犯:(1)作者无合法继承人;(2)作品的版权已收归国有。

(二)版权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集体所有的作品,如果上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集体解散,《试行条例》第五条(五)、(六)项规定的权利归出版者享有;如出版者亦解散,版权收归国有;如上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集体被合并,则归合并后的单位或集体所有,但版权所有者应将合并情况通知出版者。

第十二条:作者生前未曾发表过的作品,如果作者没有遗嘱说明不愿意发表,作者的合法继承人有权发表。

如作品(原作)由非合法继承人保存,应经作者合法继承人同意方可发表;如作者无合法继承人,或合法继承人无法确定,或合法继承人无理拒绝发表,经省级出版管理机构或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批准,作品亦可发表。

合法继承人要求发表作品,保存人不得拒绝。

在作者的合法继承人和作品(原作)的保存人共同享有《试行条例》第五条(五)、(六)项规定的权利的情况下,应由作品(原作)的保存人和作者的合法继承人共同与作品的出版者签订合同,所得报酬平分。

如作品(原作)保存者不经作者的合法继承人同意擅自发表作者的作品,上述权利全部回归作者的合法继承人。

第十三条:(一)作者向期刊或出版单位投稿,或与出版单位签订约稿合同,不得一稿多投。

因一稿多投给期刊或出版单位带来的损失,作者应予以适当赔偿。

(二)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向国内出版单位转让作品的出版权,应是专有出版权(即原本、修订本、摘编本、选编本出版权和转载权)。

转让出版权的合同有效期一般不应少于十年。

作品的改编权、翻译权、表演权、录音录像权、播放权、摄制影片权是否转让给出版单位,由双方自行协商。

(三)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向期刊或出版单位转让作品的出版权,不得视为画稿、手稿、照片等作品原稿(打字稿、手稿抄件或影印件除外)财产权的转让。

作品出版后,原稿是否退还作者,由双方协商,并在出版合同中明确规定。

期刊如不退稿(不论是否采用),应在本刊每期的封底或内封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

(四)出版单位在《试行条例》生效之前已经接受的作品,指出版单位在《试行条例》生效之前审读完毕,已通知作者同意出版,并列入出版计划的稿件。

除上述稿件和《试行条例》生效之前已经出版的作品外,作者在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至《试行条例》生效之前主动投给出版单位的稿件,出版单位应在《试行条例》生效后一年之内决定是否采用,如不采用,立即退稿;如拟采用,应补签合同。

如既不退稿,又不补签合同,《试行条例》生效一年之后,作者可要求出版单位限期归还原稿并按资料费赔偿损失。

出版单位在《试行条例》生效之前主动向作者约的稿件,如尚未收到或尚未审读完毕,但已列入出版计划,应补签合同。

作者在《试行条例》生效之后主动投给出版单位的稿件,出版单位应在三十天内通知作者已收到稿件,并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考虑采用,如不采用,六个月之内退稿;如拟采用,应签订约稿合同或出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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