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国有企业物资采购规定
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失效日期】【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日期】【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采购行为,加强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企业购买原材料、燃料、辅料、零部件、设备、配件、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其他物资过程中的决策、价格监督、质量检验等行为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采购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发生。
第二章决策管理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决策程序,根据采购物资类别和金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明确各级管理者、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权限。
第五条除特殊情况外,企业主要原材料及其他金额较大物资(以下称主要物资)采购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厂长、经理(以下称企业经营者)、副厂长、副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实行集体决策。
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采购物资的价格、质量、数量的监督,可设立专门机构履行监督职能,不设专门机构的,应当明确行使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
第七条企业各级管理者对审批的物资采购负有审查、监督责任。
第三章比质比价采购第八条企业应当广泛收集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信息变化。
采购部门和采购人员应当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
第九条除仅有唯一供货单位或企业生产经营有特殊要求外,企业主要物资的采购应当选择两个以上的供货单位,从质量、价格、信誉等方面择优进货。
第十条企业主要物资采购及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采购,应当审查供货单位资格;对已确定的供货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其质量、价格、信誉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企业大宗原燃辅料的采购、基建或技改项目主要物资的采购以及其他金额较大的物资采购等,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应尽量实行招标采购。
国有企业物资采购制度管理规定

物资采购综合管理办法目录前言 (I)1 目的 (1)2 范围 (1)3 术语和定义 (1)4 采购分类 (2)5 物资采购原则 (3)6 机构与职责 (3)7 采购方式分类及适用条件 (4)8 要求、检查和考核 (6)9 其他 (6)前言《物资采购综合管理办法》为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物资采购综合管理办法》与集团所属各单位制订的《招投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竞争性谈判采购实施细则》、《询比价采购实施细则》、《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等共同构成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的系列制度。
本制度由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文在本公司范围内实施制度责任及解释单位:企业管理部参与编制的协助单位:磷及磷化工事业部采购中心责任人:刘木福主要起草人:田原参与起草人:魏丹、胡齐鑫、龙章海物资采购综合管理办法1目的为规范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集团公司”)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2范围2.1本制度规定了物资采购原则、单位职责和采购方式等要求。
2.2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相关部门,分、子公司。
3术语和定义除下列术语和定义由本制度规定并适用,其他术语和定义遵照集团公司的其他管理规定。
3.1物资指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技改技措、安全环保、发展项目等所需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3.2采购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物资的行为,涵盖了集团公司的所有物资采购事项。
3.3采购计划指按照集团公司、直属企业规定流程下达、申报、审批通过的满足其生产经营、技改技措、安全环保、发展项目等所需的大宗原料、设备、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劳动保护用品、信息产品等需采购的物资需求。
3.4采购主体单位指集团公司具有采购职责的单位及分、子公司。
3.5采购方式指采购主体为实现采购目标,根据计划单位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选定成交供应商而采用的具体方法和手段。
国企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9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采购行为加强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是企业购买原材料燃料辅料零部件设备配件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其他物资过程中的决策价格监督质量检验等行为的基本规范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采购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发生第二章决策管理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决策程序根据采购物资类别和金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明确各级管理者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权限第五条除特殊情况外企业主要原材料及其他金额较大物资以下称主要物资采购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厂长经理以下称企业经营者副厂长副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实行集体决策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采购物资的价格质量数量的监督可设立专门机构履行监督职能不设专门机构的应当明确行使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第七条企业各级管理者对其审批的物资采购负有审查监督责任第三章比质比价采购第八条企业应当广泛收集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信息变化采购部门和采购人员应当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第九条除仅有唯一供货单位或企业生产经营有特殊要求外企业主要物资的采购应当选择两个以上的供货单位从质量价格信誉等方面择优进货第十条企业主要物资采购及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采购应当审查供货单位资格对已确定的供货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其质量价格信誉变化情况第十一条企业大宗原燃辅料的采购基建或技改项目主要物资的采购以及其他金额较大的物资采购等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应尽量实行招标采购第四章价格监督第十二条企业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监督采购价格控制采购成本第十三条企业主要物资应当经价格监督部门事前进行价格审核物资采购部门应当在价格监督部门审核的价格内进行采购特殊情况除外第十四条企业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对所采购的主要物资的价格单据等进行审核对未在审核价格内进行采购损害企业利益的应及时向企业经营者或有关主管人员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五条企业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掌握主要采购物资的市场价格并对其审核的物资采购价格承担相应责任第五章质量检验监督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对采购物资进行质量检验或验证采购物资未经质量检验或验证不能办理正式入库和结算手续特殊情况除外企业对采购物资质量检验或验证时可能影响公正检验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介入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完善必要的质量计量检测条件不具备检测条件的企业需要对所采购物资进行检验的可以委托检验或要求供货单位出具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的质量检验报告第十八条质量检验或验证人员应当严格按标准和程序进行检验或验证并对检验验证结果承担责任第十九条对主要采购物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留样存档并进行复检第六章责任与奖惩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对采购管理全过程建立责任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并严格执行第二十一条企业经营者及其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执行本规定和企业内部的物资采购管理制度支持企业物资采购部门和质量价格监督部门履行职责企业经营者和主管物资采购的副厂长副经理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原则上不得在本企业的物资采购部门担任负责人第二十二条企业职工有权对违反本规定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向企业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对举报人应当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对以下人员予以奖励一降低采购成本贡献突出的采购人员二严格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质量价格监督人员三举报违反本规定的采购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人员四为降低采购成本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帐外暗中收受回扣和收受贿赂的人员企业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记过调离岗位解聘除名等处分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加强和完善采购管理违反本规定损害企业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企业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六条各级经贸委要加强对企业采购管理的监督指导对降低采购成本效果显著的企业应当给予表彰或提出奖励意见对采购管理混乱资金流失严重的企业应当给予通报批评但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物资采购活动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国有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地质勘探商业外贸邮电水利科技等企业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大宗物资采购制度

国有企业大宗物资采购制度国有企业大宗物资采购制度是指国有企业在进行大规模物资采购时所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流程。
这些规定和流程旨在确保公平、透明和高效的采购过程,促进国有企业合理使用资金,获得最佳的物资采购结果。
1. 采购目标与原则:国有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的目标是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需求,确保企业承担的各项工程或业务的顺利进行。
采购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公信,遵循市场化原则和经济效益优先原则。
2. 采购组织机构和职责:国有企业应设置专门的采购管理部门或委托外部机构进行采购工作。
该部门或机构应组织采购需求的分析和确定、编制招标文件、发布公告、组织评审和谈判、签订采购合同等。
同时,要加强对采购合同履行的监督与管理。
3. 采购方式:国有企业可以采用招标、询价和竞争性磋商等多种采购方式进行大宗物资采购。
其中,最常用的方式是招标,需编制招标文件并公开发布,根据投标人的资格与报价进行评审,最终确定中标商。
4. 采购流程:(1)采购需求的分析与确定: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定采购需求的类别、数量、质量要求和交付时间等。
(2)编制招标文件:根据采购需求,制定招标文件,包括采购公告、招标文件、投标函等。
(3)发布公告:通过媒体等渠道公开发布采购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4)投标评审与谈判:收到投标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审,通过技术、价格等综合评估,确定中标人。
对于价格较高或技术指标不满足要求的投标人,可以进行谈判。
(5)签订合同:确定中标商后,与中标商进行合同谈判,最终签订采购合同。
(6)合同履行与监督:进入合同履行阶段,国有企业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与管理,确保供应商按合同约定交付物资。
(7)验收与支付:企业在收到物资后进行验收,确认符合质量要求后进行支付。
5. 采购过程的监督: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和审计,确保采购程序的合规性,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提高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物资采购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品采购行为,加强物品管理,节约经费开支,充分发挥物品的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等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办公设备、日常用品、接待物品、后勤服务物品和单位工作开展相关所需的各类采购;第三条物品采购应按照服务工作的原则,既要及时周到,又要精打细算,避免损失和浪费;第四条办公室全体人员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爱护与珍惜国家财物,配合、支持管理人员做好物品采购管理工作;第五条物品采购、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全心全意地做好服务工作;第二章采购方式及流程第六条物资采购要严格执行预算计划和审批程序,按照预算计划,并通过审批后购买的原则,未预算计划或未通过审批的不得采购;第七条日常办公中的采购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需分类进行,采购办理流程如下:一日常办公中低易品采购;一律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采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自行采购或在指定采购点签字采购;一次性采购物品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由采购申请人填写“物品采购计划单”,分管副主任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分管副主任和专门负责采购的人员一同采购;一次性采购物品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采购申请人填写“物品采购计划单”,分管副主任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报主任审批后,分管后勤工作的副主任、采购申请人和专门负责采购的人员一同采购;对采购物品有特殊要求的,采购物品时,采购申请人可提出详细采购要求或由申请采购部门的分管副主任派人一同采购;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采购;由采购申请部门预先填写“物品采购计划单”,分管部门副主任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由分管办公室的副主任审批通过后,根据采购金额报主任办公会集体审批通过,并由办公室安排专门负责采购的人员前往采购;采购完成后,由办公室物资管理人员和采购申请部门人员对物资验收入库登记,并在采购申请部室办理完物品领取登记后,建立好使用台账;第八条凡未经审批自行采购物品,采购点不能提供办公室签批的“物品采购计划单”,财务室一律不得报销;第三章物品管理第九条办公室所购物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报领制度,由办公室派专人分别对物品入库和领用进行登记,领用人员需注明领用日期、用途、数量等内容;办公室物资管理人员每季度应对物品购买和领用情况进行汇总,报办公室主任,并在场务会上通报;第十条采购的各种物资只能用于办公室工作和服务,不得私自使用或送、借他人使用;第十一条办公室物品实行统一登记、分类保管、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所有固定资产由财务室建档立帐,逐一清点编号造册;第十二条人员调动或离退休后,应自觉交清个人经管使用的公用物品,不得私自占用或故意损毁;第十三条因个人原因,造成领、借用物品丢失、损坏的,由领用人照价赔偿;因保管人员管理不善,致使物品损毁、被盗、遗失的,由保管人员照价赔偿;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物资采购管理规定模版

行政物资采购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保证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利益的实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物资采购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满足办公需求和公共服务目标,向市场采购各类物资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物资采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进行,确保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
第二章采购项目确定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编制行政物资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的范围和需求。
第五条采购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需求理由等信息,并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第六条采购计划应当依法公示,以保证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等方式确定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第八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条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证件和材料。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针对采购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并依法组织采购活动。
第三章采购文件编制第十条行政机关在确定采购项目后,应当及时编制采购文件,并明确采购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和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十一条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公告、招标文件(或询价单)、投标文件(或报价单)、评标文件和合同等。
第十二条采购文件应当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资质证明、产品质量证明和履约保证等相关文件,并规定提供时限。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对供应商的技术能力、信誉度和价格等进行评估,并记录评审结果。
第四章采购程序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在采购活动中应当依法遵循采购公告、报名、预审、投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等程序。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在采购公告中明确招标或询价的时间、地点、范围和条件,并规定供应商的报名要求和提交截止时间。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在评标过程中,认真核实投标文件(或报价单)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评分。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评标结果,并通知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行政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三篇)

行政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行政物资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率,确保采购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进行行政物资采购活动。
本规定所称行政物资采购,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为供应本单位的行政办公、工程建设、科研试验等所需的物品、设备、工程、服务和租赁等,经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采购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物资采购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进行,保证采购过程公开透明,确保合同的履行和采购资金的安全。
第四条行政物资采购应当坚持节约、高效的原则,采取合理的供应商选择和评审标准,提高采购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行政物资采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优先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以及地方产业支持政策的供应商和产品。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机构和人员的职责,确保采购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七条采购活动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一)公开招标:采购金额较大或者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有较大影响的物资采购活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采购人应当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事项、要求和评审标准,邀请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供应商进行投标。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金额较小或者紧急情况下的物资采购,可以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
采购人应当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事项、要求和评审标准,邀请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三)询价:采购金额较小或者属于普通物资采购,可以通过询价的方式进行。
采购人应当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提供报价,并进行比较和评审。
(四)单一来源:符合相关规定的物资采购可以采取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
采购人应当明确采购理由和依据,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采购。
第八条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的信誉、资质、财务状况、生产能力等方面的评估,确保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行政部物资采购、保管、发放管理规定

行政部物资采购、保管、发放管理规定一、引言行政部门是企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门,主要负责企业内部各项行政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物资采购、保管、发放是行政部门中很重要的一项工作,直接关系到企业内部工作的正常开展。
因此,为了保证企业内部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一套行政部门物资采购、保管、发放管理规定非常有必要,本文即是为此而制定。
二、物资采购管理制度1. 采购流程本企业物资采购流程分为需求申请、招标采购、采购合同签订、验收入库四个阶段,具体流程如下:1.需求申请:各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发现物资需求,应用申请单形式填写需求,申请单需包括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用途等事项,并经所在部门的主管审核后报送行政部。
2.招标采购:行政部收到需求申请后,组织采购部门按照公司采购条例进行招标采购,制定招标文件并广泛发布。
据招标结果评审,综合考虑市场价格、质量、供货期限等因素,确定供货商。
3.合同签订:行政部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内需规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期限、价格等事项。
4.验收入库:行政部根据采购合同的内容,对收到的货物进行验收,并在系统中进行登记入库。
2. 采购授权为了保证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平,本企业采购过程中需明确采购授权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需要超额采购时,需报经经理授权后方可执行,超出授权额度的采购任务需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能执行。
3. 采购审批采购审批流程如下:需求申请→ 行政部审核→ 采购部门审核→ 决策人审批4. 采购记录本企业所有的物资采购都需记录,采购记录应包括计划采购时间、采购物品名称、规格型号、采购数量、采购价格、供应商信息等内容,并以月度为单位进行统计分析,供后续工作参考。
三、物资保管管理制度1. 保管人员本企业物资保管涉及到行政部门、仓库管理人员以及使用部门人员,保管人员需接受公司规定的保管管理培训,掌握物资保管管理规定,具有一定的业务能力;仓库管理人员需负责物资的存储、保管、出入库、借发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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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国有企业物资采购规定
为规范集团行政物资采购程序,确保行政采购及时,制定了相
关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行政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行政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管理和监控,本着“保证质量、节约开支、堵塞漏洞、避免损失、提高效益”
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采购应当符合节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优先采购低能耗低
污染的货物和工程。
三、行政部作为采购工作的管理和执行部门,须详细进行采购
物资的成本核算,有权根据各部门的具体使用情况选择产品的品牌、档次及供货渠道,从而控制产品价位,降低物资成本。
四、在物资采购过程中要做到采购经手人员、保管人员、审批人员分离制衡。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集团及直属全资子公司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及工程的采购管理(不包括生产材料及生产设备的采购),集团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二、集团行政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实行集中采购:
1、单价在1万元,批量在2万元以上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和家具;
2、合同价值5万元以上公共工程按工程招标、投标办法执行。
3、合同价值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第二章采购方式
第四条集中采购原则上统一到集团指定的采购定点单位实施采购;如果没有集中的采购定点单位,则由各企业行政部与使用单位共同确定专人组成不少于3人的采购小组,按采购规定及程序实施采购,分散采购由各企业行政部根据本企业情况组织采购。
第五条行政采购以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为主,同时,可根据实际,采取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和直接采购等方法。
一、公开招标采购指招标人以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参与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
四、询价采购是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竞争性价格的采购。
五、直接采购是指采购人向供应商(厂家)直接购买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确定采购谈判小组成员、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定标准等。
二、谈判人拟定合同条款,提出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三、参加谈判的所有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谈判人据此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七条实行询价采购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定询价小组成员、价格构成、定标准等。
二、询价人拟定合同条款,提出报价供应商名单。
三、询价活动必须公平进行,询价人应要求供应商书面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人确定的中标人是符合采购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第八条采购员对于小额物品的采购,应尽量去正规商场采购,
并做到货比三家,严格控制采购物品的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
第三章采购程序
第九条采购计划与申请
一、属行政采购项目,申请部门须拟订本部门年度采购计划,并附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估计价值、供货时间等有关材料,报行政部审核。
二、行政部对申请部门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后,制定公司年度采购计划预案。
三、公司年度采购计划须经总裁批准方可实施。
四、根据采购计划制作的采购预算表,分别需经行政部负责人、主管领导、总裁按权限签批核准。
五、属于临时采购项目,申请部门须提供按权限签批核准的申购单,并附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供货时间等有关资料,报行政部办理。
第十条采购实施
一、采购员收到被批复后的请购单或采购计划,立刻开展多方询价、比价、议价,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询价人员将三家以上候选供应商的品种、规格型号、报价、数量、性能指标等情况填写报行政负责
人,行政部负责人填写采购意见报财务部及主管领导审批。
二、对大宗、贵重、批量性的采购可采取公开竞价、招标、产品订货会等方式进行采购。
尽量提高每次采购批量,获得批量折扣,降低采购成本。
三、报价审批获准后,如需签定合同,采购员即与供应商洽谈买卖合同条款。
合同文本经法律室审核后须经行政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主管领导及总裁按权限签批核准。
四、采购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
生效后的采购合同交财务部备案,行政部留复印件。
采购员按合同付款进度,向财务部申请借款,支付给供应方。
五、采购员按合同交货进度,及时催促供应方按时发货。
六、采购员对所有采购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
办公电话\传真\联系人\手机号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资信情况等)应建立一个完整的供应商档案,报行政部备案。
七、采购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场办公用品的价格行情进行调查了解,掌握市场信息,善于收集相关资料,及时采购到质好价廉的物品,建立各类办公用品价格数据库,做为核价的依据。
第十一条验收与结算
一、货到,采购员会同使用部门进行验收,清点货物品种、质量、数量或重量,相符后签收并填写验收报告。
二、如发现货物品种、数量或重量与合同不符,质量经检测与合同约定标准不符,采购员将货物退回供应方,并与供货方就退货、经济补偿、赔偿和罚款事宜进行谈判。
三、采购员对缺货、供货延迟、验收不合格、货款诈骗等问题,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处置。
四、验收合格的货物及时运抵仓库,办理移交入库手续,行政部做好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的登记\建账工作。
五、采购员持请购单、入库单及有关发票到财务部销帐;财务部作好资产登记入帐工作。
六、实施大额(壹仟元或以上)物品采购原则上以支票形式支付。
临时采购或以支票形式支付不便时,需将情况予以说明并经部门经理批准后实施采购。
第四章采购监督
第十二条财务部结合采购付款、报销及年度盘点实施监督;审计部结合财务审计或专项内部审计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被检查的人必须如实提供检查所必需的材料和情况,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采购活动中拒绝监督,或招标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泄露标底的;
二、与投标者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投标者公平竞争或干扰招标活动,使招投标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与供货单位相互沟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
四、采购过程中,接受供货方的吃请、娱乐和旅游等,私自参与供货方组织的活动的;
五、接受供货方的回扣或有价证券等各种好处而不上交的;
六、挥霍浪费或挪用、贪污、私分采购款的;
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为以次充好、价高货次、假冒伪劣产品的;
八、利用各种理由把采购款和采购物品化整为零进行采购,逃避上述条款约束的。
第十五条行政采购接受各部门的监督。
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行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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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