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国企单位采购管理制度

国企单位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保障采购活动的合法、公正、透明,提高采购效率和保障国有企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采购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廉洁原则,保护国有企业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采购管理的目标是根据业务需求,以最佳成本、最优效益、高效率的原则,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管理机构,明确采购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采购计划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和项目需求,编制采购计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七条采购计划应当合理、真实、准确,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价格预算、供应商条件等。
第八条采购计划应当根据不同采购金额确定采购方式和程序,并实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采购计划应当根据国有企业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十条采购计划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监督下实施,并及时报告采购情况。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十一条国有企业的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和公开招标等。
第十二条竞争性谈判适用于需求不明确、技术含量高、市场供应较少的采购项目。
第十三条竞争性磋商适用于需求明确、但市场供应有限的采购项目。
第十四条单一来源适用于紧急情况下、定点生产或供应商数量有限的采购项目。
第十五条询价适用于采购金额较低、市场竞争激烈的采购项目。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高、市场竞争不充分的采购项目。
第四章采购程序第十七条采购程序包括需求确认、信息发布、报名、投标、评审、商务谈判、定价和合同签订等环节。
第十八条需求确认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需求,包括规格、数量、质量等要求。
第十九条信息发布应当及时、真实、全面地发布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并便于供应商获取。
第二十条报名应当满足规定的条件,提交相关资料,并按时参加投标活动。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及流程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及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管理制度1.采购原则:物资采购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2.采购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3.采购流程:制定采购计划,进行市场调研,提出采购方案,进行审批,确定采购方式,发出采购文件,评审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履行合同,验收货物,结算货款等。
4.供应商管理: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和信用评估,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考核和评价,建立供应商档案。
5.监督检查: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腐败行为和不正当交易。
二、采购流程1.制定采购计划:根据实际需求和库存情况,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
2.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市场行情,收集供应商信息,掌握物资价格动态,为制定采购方案提供依据。
3.提出采购方案:根据市场调研结果和实际需求,提出采购方案,包括采购方式、采购价格、合同条款等。
4.进行审批:将采购方案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经过批准后才能进行采购。
5.确定采购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和审批意见,确定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
6.发出采购文件:根据确定的采购方式,发出采购文件,包括招标书、询价书、谈判方案等。
7.评审投标文件:收到投标文件后,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8.签订采购合同: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9.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物资的质量和交货期。
10.验收货物:收到货物后,进行验收,确保货物符合质量要求。
11.结算货款:根据合同约定和验收结果,进行货款结算。
以上是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及流程的一般内容,具体规定可能因公司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国企单位采购管理制度范本

国企单位采购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企单位的采购活动,提高采购管理水平,保障国企单位的经济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企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企单位的所有采购活动,包括物资采购、工程采购和服务采购等。
第三条国企单位采购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企单位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管理机构,明确采购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采购监督管理,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公正、透明、有效。
第五条国企单位采购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六条国企单位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评估,建立健全供应商信用评价制度,保证供应商的资质和信誉。
第二章采购立项管理第七条国企单位进行采购活动前,应当进行采购立项和采购需求的审批。
第八条采购立项应当由国企单位的领导机关审批,并明确采购活动的目的、内容、预算等。
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由相关部门提出,明确所需产品或服务的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并提供采购依据和相关资料。
第十条采购立项和采购需求的审批流程应当明确,审批文件应当齐全、规范。
第十一条采购立项和采购需求的审批文件应当保存备查,确保可追溯、可核查。
第三章采购方式选择管理第十二条国企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规模和特点,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
第十三条公开招标是国企单位采购活动的首要方式,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采购项目。
第十四条邀请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小、供应商资源较为集中的采购项目。
第十五条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技术含量高、特殊性强的采购项目。
第十六条单一来源适用于紧急情况下或者特殊情况下的采购项目。
第四章供应商管理第十七条国企单位应当建立供应商登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登记,建立供应商库。
第十八条供应商登记应当依据供应商的资质、信誉、业绩等进行审核,保证供应商的合法合规。
国企的采购管理制度

国企的采购管理制度一、总则国有企业的采购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企业在采购过程中的行为,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在进行采购活动中的所有人员和部门。
二、采购管理的原则1. 公平原则:采购活动应当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确保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 效率原则:采购活动应当高效、简便,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3. 诚实原则:参与采购活动的所有人员和部门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采取任何违规行为。
4. 尊重原则:尊重供应商的权利和利益,与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实现互利共赢。
5. 安全原则:采购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确保采购过程安全稳定。
三、采购管理的组织结构1. 采购部门:负责企业的采购活动,制定采购计划、评审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等工作。
2. 采购委员会:负责审批企业的大额采购项目,确保采购活动合规。
3. 供应商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企业所有的供应商信息,评估供应商的信誉和实力。
四、采购流程1. 确定需求:各部门提出采购需求,明确采购目标和要求。
2. 制定采购计划:采购部门根据需求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内容、数量、预算等。
3. 招标邀请:根据采购计划,采购部门发出招标邀请,邀请有资质的供应商参与竞标。
4. 评审供应商:采购部门组织评审供应商的资质和报价,确定中标供应商。
5. 签订合同:采购部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6. 履行合同:供应商按合同履行供货义务,采购部门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
7. 结算付款:采购部门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和供货证明进行结算,及时付款。
五、采购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采购监督制度,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2. 评估机制:定期评估采购活动的效率和效果,提出改进建议,不断完善采购管理制度。
3. 外部审计:定期邀请第三方机构对采购管理进行外部审计,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国企单位采购管理制度细则范文

国企单位采购管理制度细则范文国企单位采购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企单位的采购管理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企单位采购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国企单位的采购活动,包括商品采购、工程采购和服务采购。
第三条国企单位采购管理制度的目标是有效管理采购流程,规范供应商选择和评价,控制采购资金使用,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国企单位通过建立健全的采购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国企单位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形象。
第五条国企单位应当依法设立采购委员会或者采购部门,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六条本制度的制定、修订、解释和执行由国企单位的采购委员会或者采购部门负责。
第二章采购计划第七条国企单位应当根据年度采购需求和预算情况,制定年度采购计划。
第八条采购计划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采购方式、预算资金等基本信息,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采购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供应商情况和采购风险,经过市场调研、招标预研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条国企单位可以根据采购紧急情况,提前采购,但应当及时报告和备案,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
第三章供应商选择第十一条供应商选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定点选择、招标投标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国企单位应当建立供应商库或者供应商评价体系,对供应商进行信息收集、评价和核实,以选择优质供应商。
第十三条供应商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和相关技术能力,具备良好的商誉和信誉。
第十四条供应商选择应当尽量保持多样化,避免过度依赖单一供应商。
第十五条供应商选择应当进行公示,并保留相关采购记录和凭证,以备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采购合同第十六条采购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国企单位的利益。
第十七条采购合同应当详细描述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条款,防止模糊操作和争议。
第十八条采购合同的签订应当经过合法授权,合同签字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职权和责任。
国企单位采购管理制度范本

国企单位采购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企单位的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企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企单位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满足单位业务需求。
第四条国企单位应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采购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国企单位应设立采购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采购活动。
采购部门的基本职责如下:(一)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二)组织采购文件的编制和发布;(三)组织采购招标、评标、谈判等工作;(四)签订采购合同,处理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五)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和分类管理;(六)建立健全采购档案和信息管理制度。
第六条采购部门应根据单位业务需求和采购计划,组织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应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性质、规模、预算、技术要求、评审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采购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定,组织采购招标、评标、谈判等工作。
采购过程应保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采购部门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定执行。
合同签订后,应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条款得到落实。
第九条采购部门应建立健全采购档案和信息管理制度,对采购活动进行全面记录和归档。
采购档案应包括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等内容。
第三章采购程序和方式第十条采购活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采购部门根据业务需求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提交领导审批;(二)领导审批通过后,采购部门发布采购公告或邀请供应商参与;(三)采购部门组织采购文件的编制和发布;(四)采购部门组织采购招标、评标、谈判等工作;(五)采购部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将合同文本提交领导审批;(六)领导审批通过后,采购部门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国企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国企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的物资采购行为,保障国有企业的利益,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的物资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效率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国有企业物资采购包括直接购买、招标采购、委托代理采购等形式。
根据物资采购的不同性质和采购金额的大小确定采购方式。
第四条所有参与国有企业物资采购活动的人员,包括招标人员、评标委员、采购人员等,都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公正、负责、廉洁的职责。
第五条国有企业为了确保采购决策透明合法,将选聘专业的采购专家作为采购顾问,并设立独立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
第六条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档案管理制度,保留物资采购活动的全部资料,予以台账记录,并定期检查审计。
第七条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质量检验制度,对采购到的物资进行质量检测,并保留检测报告。
第二章物资采购程序第八条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程序包括准备阶段、采购准备、招标或比价、投标和评标、合同签订等。
第九条物资采购的准备阶段,主要包括确定采购项目、编制采购计划、编制招标文件或询价文件、确定评标标准等工作。
第十条采购准备阶段,主要是召集采购委员会,制定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预算,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招标或比价阶段,国有企业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价格和数量,确定是通过招标还是比价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投标和评标阶段,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按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合规评审,选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阶段,中标方与国有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每一笔采购活动都有合理的预算和账务核算。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严格的评估和考察,并及时做出调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9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采购行为加强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企业购买原材料燃料辅料零部件设备配件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其他物资过程中的决策价格监督质量检验等行为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采购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发生
第二章决策管理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决策程序根据采购物资类别和金额的大
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明确各级管理者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权限
第五条除特殊情况外企业主要原材料及其他金额较大物资以下称主要物资采购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厂长经理以下称企业经营者副厂长副经理和
相关部门负责人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实行集体决策
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采购物资的价格质量数量的监督可设立专门机构履行监督职能不设专门机构的应当明确行使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
第七条企业各级管理者对其审批的物资采购负有审查监督责任
第三章比质比价采购
第八条企业应当广泛收集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信息变化采购部门和采购人员应当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
第九条除仅有唯一供货单位或企业生产经营有特殊要求外企业主要物资的采购应当选择两个以上的供货单位从质量价格信誉等方面择优进货
第十条企业主要物资采购及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采购应当审查供货单位资格对已确定的供货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其质量价格信誉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企业大宗原燃辅料的采购基建或技改项目主要物资的采购以及其他金额较大的物资采购等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应尽量实行招标采购
第四章价格监督
第十二条企业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监督采购价格控制采购成本
第十三条企业主要物资应当经价格监督部门事前进行价格审核物资采购部门应当在价格监督部门审核的价格内进行采购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企业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对所采购的主要物资的价格单据等进行审核对未在审核价格内进行采购损害企业利益的应及时向企业经营者或有关主管人员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企业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掌握主要采购物资的市场价格并对其审核的物资采购价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质量检验监督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对采购物资进行质量检验或验证采购物资未经质量检验或验证不能办理正式入库和结算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企业对采购物资质量检验或验证时可能影响公正检验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介入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完善必要的质量计量检测条件不具备检测条件的企业需要对所采购物资进行检验的可以委托检验或要求供货单位出具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的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八条质量检验或验证人员应当严格按标准和程序进行检验或验证并对检验验证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对主要采购物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留样存档并进行复检
第六章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对采购管理全过程建立责任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企业经营者及其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执行本规定和企业内部
的物资采购管理制度支持企业物资采购部门和质量价格监督部门履行职责企业经营者和主管物资采购的副厂长副经理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原则上不得在本企业的物资采购部门担任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企业职工有权对违反本规定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向企业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对举报人应当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对以下人员予以奖励
一降低采购成本贡献突出的采购人员
二严格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质量价格监督人员
三举报违反本规定的采购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人员
四为降低采购成本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帐外暗中收受回扣和收受贿赂的人员企业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记过调离岗位解聘除名等处分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加强和完善采购管理违反本规定损害企业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企业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级经贸委要加强对企业采购管理的监督指导对降低采购成本效果显著的企业应当给予表彰或提出奖励意见对采购管理混乱资金流失严重的企业应当给予通报批评但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物资采购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国有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地质勘探商业外贸邮电水利科技等企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