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抚恤金发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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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是怎样的呢?你对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资讯吧!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

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

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

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

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

农业户口一人月170。

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我国五险中有规定职工在工作期间死亡、残废或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都可以有单位等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赔偿。

那么退休职工属于非在职员工,也是照常可以享受抚恤金的。

接下来,由我为您介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部队退休干部死亡抚恤标准

部队退休干部死亡抚恤标准

部队退休干部死亡抚恤标准
部队退役干部是军队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们用自己的汗水和付出
为祖国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为了保障他们在晚年生活的权益,国
家制定了一系列的退役干部优惠政策。

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部队退役干部死亡抚恤标准。

根据规定,
部队在职和离退休干部一旦因病或者意外去世,其家属将会获得相应
的抚恤金。

具体标准如下:
一、在职退休干部
在职退休干部抚恤标准分为两类,一类是因公殉职的,一类是因
病去世的。

对于因公殉职的,在职退休干部家属每人一次性抚恤金为
30万元;对于因病去世的,在职退休干部家属每人一次性抚恤金为20
万元。

二、离退休干部
离退休干部抚恤标准也分为两类,一类是因公殉职的,一类是因
病去世的。

对于因公殉职的离退休干部家属,每人一次性抚恤金为25
万元;对于因病去世的离退休干部家属,每人一次性抚恤金为15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退役干部的抚恤金是一次性给付的,已经领取过
抚恤金的家属不再享受此项待遇。

总之,部队退役干部死亡抚恤标准旨在保障退役干部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晚年生活中得到更好的照顾和关怀。

企业退休病故抚恤金标准

企业退休病故抚恤金标准

企业退休病故抚恤金标准
企业退休病故抚恤金标准一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根据《工伤保
险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退休职工死亡的,死亡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其受益人按原有工资和死亡给付金的具体方式,分别受以下抚恤金:
1、死亡费:退休职工死亡的,死亡费按其既往正常月工资的6倍,
多计算1月工资、其它收入(如分红、13薪、补贴等),确定最高不超
过90倍月工资,多于90倍月工资的,以90倍月工资支付死亡费。

2、抚恤金:给予妻子20个月工资,每个子女按10个月工资给予抚
恤金;未离婚的生前配偶,未婚子女以及双方父母给予抚恤金的,每人按10个月工资给予抚恤金;老年退休职工未婚子女抚恤金按8个月计算。

3、大病治疗补贴:职工死亡后,未给予死亡费、抚恤金及残疾抚恤
金的,其未婚子女可给予大病治疗补贴,按其生前月工资的20%给予,不
超过10个月工资。

4、追加抚恤金:职工死亡后,家属抚恤金超过以上标准的,按其多
出部分的50%给予追加抚恤金。

以上就是企业退休病故抚恤金标准的介绍,供大家参考。

企业为了照
顾退休人员,应认真履行相关保险责任,给予企业退休人员充分的社会保障,实现共同发展目标。

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是指单位对于已经退休并去世的职工的家庭成员发放的一种抚慰金,主要用于缓解家庭因职工去世而产生的经济困难。

根据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来决定。

首先,发放标准与职工离退休时的退休金有关。

我国规定,职工在退休时可以获得一定的养老金待遇,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是在职工离退
休时领取的退休金基础上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视当地规定而定。

其次,发放标准也与职工在单位工作年限有关。

在我国,职工的工作年限通常被视为衡量其职业生涯贡献的重要指标,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也会受到工作年限的影响。

通常情况下,工作年限越长的职工家属可以获得更高的抚恤金。

最后,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标准还受到当地政策和经济情况的影响。

不同地区的政策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发放标准也会有所差别。

在一些发达地区,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可能比较高,而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可能相对较低。

综上所述,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主要由退休金、工作年限以及当地政策和经济情况等因素综合决定。

离休人员遗属补助标准

离休人员遗属补助标准

离休人员遗属补助标准离休人员遗属补助标准是指对离休人员的遗属在离休人员去世后享受的一种经济补助。

离休人员是指已经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待遇的人员,包括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机关的离休人员。

离休人员去世后,其遗属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一定的经济补助,以缓解其生活压力。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离休人员遗属补助标准主要包括丧葬补助和抚恤金两部分。

丧葬补助是指对离休人员去世后的丧葬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以减轻遗属的经济负担。

抚恤金是指对离休人员去世后的遗属给予一定的经济抚恤,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具体来说,丧葬补助标准根据离休人员所在单位的规定而定,一般包括丧葬费用的一定补助金额,用于支付丧葬所需的各项费用。

而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是按照离休人员享受离休待遇的标准来确定,一般是按照离休人员退休时的工资水平和离休待遇标准来计算,并根据遗属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离休人员遗属补助标准在不同地区和单位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标准和政策以当地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一般情况下,离休人员去世后,其遗属需要及时向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方可获得相应的补助。

总的来说,离休人员遗属补助标准是为了保障离休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的基本生活,减轻其经济负担,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

对于离休人员的遗属来说,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积极申请相关补助,是非常重要的。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离休人员遗属补助标准的宣传和解释,确保遗属能够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得到应有的补助。

总之,离休人员遗属补助标准是一项重要的福利政策,对于保障离休人员遗属的基本生活有着重要的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确保离休人员遗属能够得到应有的关怀和帮助。

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一、死者丧葬费标准
1、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家属有权获得由企业支付的死亡费用。

死亡费支付标准一般
按原离休年龄高低和原离休工资标准计算,按以下式计算:
死亡费=原离休工资标准×原离休年龄÷15
2、原离休职工死亡,可以提供死亡费支付标准:月薪1000元,其丧葬费用将支付7000元;月薪1500元,其丧葬费用将支付10500元;月薪2000元,其丧葬费用将支付14000元。

二、抚恤金标准
1、原离休职工死亡,家属有权获得由企业支付的抚恤金。

抚恤金一般按因一般原因
仍在本单位工作当年工作满十年和以上的原离休职工抚恤金标准计算,依据以下标准发放:月薪1000元,获得抚恤金2000;月薪1500元,获得抚恤金3000;月薪2000元,获得抚
恤金40000元。

三、补充条款
因本企业退休人员死亡获得死亡费和抚恤金的,原离休职工本人在本单位服务年限达
到10年以上的,可以按照有特殊要求的地方2倍标准支付死亡费和抚恤金。

死亡费及抚恤金支付,以被认定退休人员的家属提出申请,经由本企业审批,按以上
标准结算。

因此,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可以看到,获得死亡费和抚恤金的标准是有一定规定的,
具体数额与企业原离休年龄高低和原离休工资标准有关,考虑到死者特殊要求的地方还会
额外增高一级,因此把握好企业标准,可以在死亡费和抚恤金的获得上带来相应的便利。

国有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有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有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随着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退休职工享受到了国有企业提供的养老保障。

然而,退休职工的离世也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

为了缓解退休职工家庭的经济负担,国家规定了国有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一、抚恤金的适用范围国有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适用于以下情况:1. 国有企业正式退休的职工在退休后去世;2. 国有企业职工在退休前去世,但已经达到该企业规定的退休年龄;3. 国有企业职工在退休前去世,但已经达到政策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符合该企业规定的退休条件。

二、抚恤金的发放标准1. 国有企业正式退休职工在退休后去世,其抚恤金的标准为其月平均工资的10倍。

2. 国有企业职工在退休前去世,但已经达到该企业规定的退休年龄,其抚恤金的标准为其月平均工资的10倍。

3. 国有企业职工在退休前去世,但已经达到政策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符合该企业规定的退休条件,其抚恤金的标准为其月平均工资的10倍。

需要注意的是,抚恤金的最高限额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如果退休职工在多个国有企业工作过,抚恤金应按照各个企业的规定进行计算,并取其最高值。

三、抚恤金的申领条件1. 申领人必须是退休职工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 申领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退休职工的死亡证明;(2)申领人的身份证明;(3)退休职工的退休证或相关证明文件;(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四、抚恤金的申领流程1. 申领人应当在退休职工去世后的3个月内向所在国有企业的人事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 国有企业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申请材料转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抚恤金发放至申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抚恤金的纳税问题国有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不纳税。

六、结语国有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的出台,为退休职工家庭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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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本市地方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补助金发放有关事宜的通知
(京组通〔2006〕16号2006年3月7日)
各区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老干部处,各局、总公司、市属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组织部(处)、老干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老干部处:
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事宜的通知》(京民优发〔2005〕398号)精神,调整本市地方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补助金发放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市地方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补助金发放标准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离休费,加上按规定领取的丧葬补助费。

其中,计发基数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京民优发〔2001〕544号)规定执行。

所需费用由企业在“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按本通知领取一次性补助金后,不再享受按规定领取的救济金。

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原京组通〔1999〕66号文件废止。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
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6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
二00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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