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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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最新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最新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Ⅹ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ⅩⅩ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本规定未规定的,适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

公安警务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铁路、民航、森林等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在本辖区范围内参照执行本规定。

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第五条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本辖区内被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7查。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较大伤亡或者财产较大损失的单位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监督检查重点的界定标准由设区市公安机关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

同时,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

责任(社)区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和责任(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考评范围。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工作职责:(一)依法对辖区内监督管理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重大节日、火灾多发季节以及较大规模的群众性活动应当组织专项检查;(二)依法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三)督促和指导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四)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参与辖区内火灾事故处置工作;(五)每半年,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案件办理等工作报表上报公安消防机构。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如下:
1.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公民和财产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2. 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内建筑物的特点,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方责任。

3. 派出所应当设有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监督和管理工作。

4. 派出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及时有效地安装、使用和维护。

5. 派出所应当组织开展相关的消防安全宣传和培训,提高社会公众对消防安全的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6. 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档案管理和报送。

7. 派出所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或消防隐患应当及时做出处理或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8. 派出所应当配合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及时、高效地应对各类火灾事故。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具体要根据当地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派出所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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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在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接受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纳入公安派出所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场所,由县(市)、区公安机关以文件形式明确。

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对纳入公安派出所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场所进行一次调整,于3 月底前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发布。

第四条本规定合用于本省行政管辖区域内公安派出所(含公安边防派出所及实行警务改革后履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的公安分局)。

森工、农垦、铁路、民航、航运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以及公安— 1—机关确定纳入其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消防监督检查。

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和火灾多发季节等特殊时期应当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受理群众举报、投诉,责令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催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并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火灾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工作。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暂时查封和强制执行。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开展时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应当确定一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责任(社)区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Ⅹ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公安派甘所在消防监督检查申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Ⅹ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木规定。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在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的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业务上接受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的指导。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三条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本辖区内的下列单位、个人实施消防篮督检查:(一)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二)小型民营企业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三)城区以外的乡(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它社会办学场所;(四)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美容美发、足浴等营业性场所;(五)床位在50张以下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和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餐馆、酒店;(六)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商店)、超市和室内市场以及乡(镇)集贸市场;(七)建筑面积在50早方米以下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重量在200公斤以下的经营场所;(八)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单位。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发现属于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的单位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在依法责令其改正的同时,应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申的职责是:(一)掌握辖区应监督检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情况,并且每半年向县(市、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提出消防工作建议;(二)督促和指导辖区应监督检查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三)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盲工作;(四)组织开晨对辖区应监督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五)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火灾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工作;(六)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七)督促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和进行装饰装修的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依法办理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手续;(八)督促辖区内符合《ⅩⅩ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

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

黑龙江省公安厅文件黑公通〔2004〕79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行署、县、系统公安局:现将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17日省公安厅印发的《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黑公通〔2001〕230号)同时废止。

各地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消防局。

二○○四年五月十日主题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规定抄送:公安部消防局、省政府法制办各市、行署、系统公安局消防处(科)黑龙江省公安厅办公室2004年6月3日印发共印350份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

森工、农垦、铁路、民航、航运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当地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第四条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管辖单位的范围由县(区)级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

警长和责任(社)区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和责任(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考评范围。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职责:(一)掌握辖区监管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每半年向当地政府、主管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二)督促和指导辖区监督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三)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对群众义务消防组织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指导乡镇民办消防队执勤训练和火灾扑救工作;(四)组织开展对辖区监管单位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五)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火灾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工作;(六)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七)督促辖区内符合《黑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

四川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四川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四川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第四章火灾事故处臵和调查第五章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第六章消防宣传教育第七章消防业务培训和档案建设第八章考评与奖惩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在主管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管理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条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纳入公安经费计划,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并确定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民警数在十人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设臵一名以上专职消防民警,民警数在十人以下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设臵一名专(兼)职消防民警,协助所领导组织开展工作。

责任区民警具体负责本责任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部署的消防工作任务;(二)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三)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单位、治安群防力量开展消防工作,组织、指导志愿消防队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四)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五)受理消防安全举报、投诉,进行核查处理;(六)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在主管公安机关的组织下,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七)参加火灾事故的前期处臵,维持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云南省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云南省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公安派出所或 者民警,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在消防监督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 上级公安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进行检查、许可的项目,故意刁难,拖延不办, 超过规定时限,经指出不改正的; (二)对申请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场所,未经检查或者经过检查不 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同意使用、开业或者举办,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的; (五)索要、接受和无偿占有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六)向被检查单位强行摊派各种费用、乱收费的; (七)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 任的; (八)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中有严重失误,造成重大 影响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 遭受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消防监督工作,明确公安派出所 的消防监督职责,规范执法程序,促进公安派出所依法行使 消防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立法目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安派出所,是指由县以上地方 公安机关管辖的地方公安派出所和公安边防派出所。 本规定适用于履行公安派出所职能的公安分局。 铁路、机场、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专门派出所参照本 规定履行消防监督职责。(本条规定了派出所消防监督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将消防 监督工作纳入日常治安管理内容和民警的职责范围,开展经 常性的消防监督检查,维护管区内的消防安全。(管辖范畴)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在主管公安机关的 领导下实施,接受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检查、指导。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xx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xx区、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任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由一名所领导具体分管消防监督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本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制定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指导、督促社区、辖区居委会、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村(镇)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落实防火、灭火措施,建立培训义务消防组织,指导义务消防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做好灭火准备。

(三)发现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较大损失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防范措施,并上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四)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接到火灾报警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现场情况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报告,同时组织群众参与初起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二、消防宣传培训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本辖区的单位和场所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组织居(村)民开展家庭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演练,提高居(村)民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三、职责范围(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xx省贯彻<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实施细则》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和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县各公安派出所对以下单位和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1、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酒吧、咖啡厅、茶艺馆、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2、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足疗按摩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及游艺、游乐场所;3、床位数在20张以下的旅馆;就餐位数在30人以下的饭店;4、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或者摊位20个以下的室内集贸市场;占地面积400平方米以下或者摊位40个以下的室外集贸市场;5、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个体工商户;6、具有10台以下或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网吧;7、20平方米以下的发廊;8、40平方米以下的物资比较集中的批发、零售点;9、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诊所;10、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家电维修场所;11、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从事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场所;12、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汽车修理部及电焊、切割、“三合一”“多合一”场所;13、家庭作坊式小企业;14、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经营个体户和存储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住户;15、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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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120号令)、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121号令)以及《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将除市、县(区)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列管的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所有单位和场所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可以专门组织,也可以联合治安、综治、民政、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防火检查和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应明确一名所领导具体分管消防监督工作。

市公安局直属派出所和各县乡镇派出所应当至少明确一名民警,负责安排本单位的消防执法工作,同时负责收集、整理消防工作的各种数据、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上报消防监督执法情况。

第六条辖区内符合以下标准的单位或场所,应当列为公安派出所监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以上含本数,以
下不含本数,下同)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集贸市场;
(二)客房数在15间以上50间以下,或客房数在15间以下但设有商场、歌舞娱乐、餐饮场所等的宾馆、饭店;
(三)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放映厅、礼堂、舞厅、KTV以及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等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四)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足浴、美容院、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面积除外)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和游艺、游乐场所;
(五)住院床位1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医疗保健机构,住宿床位5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养老院、福利院,住宿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六)生产车间员工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服装、鞋帽、玩具、纺织、食品、电子通信设备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七)总储量在5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粮库,总储量在1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棉库,总储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木材堆场,总储存价值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八)除市、县(区)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列管的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对其列管的三级重点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其他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

每个警务室每周检查单位不少于30个。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每季度应召开一次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例会,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至少每季度要组织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保卫人员、保安队员、义务消防队员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时要做到检查与宣传教育同步,做到以下内容:
(一)宣传培训常见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和要点,教会单位和场所人员如何扑救初期火灾;
(二)确保单位和场所人员真正会实地操作使用灭火器,且人人过关;
(三)教会如何报告火警;
(四)教会如何疏散逃生及逃生时的注意要点;
(五)讲解存在火灾隐患可能造成的后果。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每年应当提请辖区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与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向辖区社会单位和社区、村庄发放《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为单位日常消防管理、整改火灾隐患提供技术服务;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和“四个能力”建设,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制度,提高单位自我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并依法跟踪督促整改: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
动三轮车充电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十)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一)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第十三条检查沿街门店、商铺以及生产加工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储存部分与住宿部分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且住宿超过2人的,必须责令立即搬出,并拆除多余住宿设施,暂时不能搬出的,必须停止经营;发现其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铁栅栏的,必须责令限期拆除。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督促其整改: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严重损坏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当场无法整改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隐患较大,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第十五条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存在以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一)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一)所列管的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沿街门店、歌厅、网吧、洗浴、旅馆、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所、敬老院、小作坊、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午托部、各类培训中心等人员聚集、危险场所;
(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即“三合一、二合一”场所。

第十七条市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导办公室每月对各直属派出所和县公安局的消防监督工作进行考评;各县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导办公室每月对各乡镇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进行考评。

每月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评结果前三名的直属派出所,市公安局分别奖励其负责消防执法工作的民警500元、300元、200元;每月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评结果前两名的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分别奖励其分管派出所消防工作的负责人500元、300元。

第十八条市公安局每年通报表彰一批消防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派出所和民警,其中综合成绩排名前三名的直属派出所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和3000元;综合成绩排名在各县公安局前三名的乡镇派出所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和2000元。

所属受到奖励的各公安派出所负责消防工作的民警每人奖励1000元。

第十九条凡辖区发生一般亡人火灾的扣除辖区派出所当月绩效考评成绩1分;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的在扣除当月绩效考评成绩的基础上,扣除全年绩效考评成绩1分。

凡辖区发生亡人火灾的,一律取消辖区派出所和派出所负责消防执法工作民警的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市公安局纪委及时介入调查民警的履职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视情给予组织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四)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五)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六)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向被检查单位强行摊派、乱收各种费用,吃拿卡要的;
(九)对危害消防安全的投诉和举报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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