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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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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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促进评标评审专家规范、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评标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下称省专家库)专家的考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采取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适度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铁路等部门负责专家考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负责专家考评的组织工作,并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和考评结果上报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负责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上报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和依法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提供与专家相关的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二章专家行为记录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在专家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如出现异议、投诉,可顺延至处理完毕),应在省专家库专家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表》,并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反馈至专家本人。

情况记录应包括事件时间、地点、责任主体和基本事实描述等要素信息。

专家认为其履职情况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向信息填报单位提出异议。

信息填报单位应自受理异议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确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六条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应制定实施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目录和接口规范,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电子行政监管系统、司法执法信息系统等互联互通,交互共享相关专家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并自动推送至专家管理信息系统。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暂行标准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暂行标准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暂行标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10
【摘要】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酬劳标准,根据《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6]128号)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专家酬劳,是指依法组建的评标评审委员会(谈判、磋商、询价、论证小组)成员在完成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资格预审、评标、评审、谈判、磋商、询价、论证、咨询等工作后所应获得的合理报酬。

【总页数】3页(P40-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5
【相关文献】
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门关于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评的暂行办法[J], ;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用《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8〕418号) [J],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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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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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培训、入库、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省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专家资格的认定、培训和入库管理,指导和监督专家抽取活动和动态管理;(三)指导和监督下级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四)依法受理涉及评标专家的投诉,查处相关违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二)负责组建、认定、培训和入库管理并监督管理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专家抽取活动;(三)监督管理省级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在本市招标工程的评标活动;(四)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专家的相关违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贯彻实施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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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活动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二、《标准》第六条的内容,是针对第七条中相关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每增加一小时的情形作出的规定。

第七条中规定的1小时以内(含1小时)、2小时以内(含2小时),按《标准》以每人每次200元、400元给付。

三、招标人等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自觉按《标准》给付专家酬劳。

交易中心(平台)应做好现场见证服务,督促招标人等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按《标准》给付专家酬劳。

同时,应做好相关日常考评记录。

四、评标评审专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独立评审,在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前,不得讨论和打探专家酬劳。

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专家认为所得酬劳低于《标准》的,应及时向交易中心(平台)反映或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要求按《标准》予以补足。

广东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广东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促进评标评审专家规范、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评标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下称省专家库)专家的考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采取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适度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铁路等部门负责专家考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负责专家考评的组织工作,并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和考评结果上报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负责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上报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和依法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提供与专家相关的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二章专家行为记录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在专家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如出现异议、投诉,可顺延至处理完毕),应在省专家库专家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表》,并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反馈至专家本人。

情况记录应包括事件时间、地点、责任主体和基本事实描述等要素信息。

专家认为其履职情况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向信息填报单位提出异议。

信息填报单位应自受理异议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确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六条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应制定实施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目录和接口规范,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电子行政监管系统、司法执法信息系统等互联互通,交互共享相关专家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并自动推送至专家管理信息系统。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7•【字号】粤府办[2004]107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10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第一条为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规范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原国家计委颁布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消除地区、行业局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由贸易、工业、农林、交通、建筑、水利、能源、环保、铁道、民航、科技、信息、教育文化、卫生医药、法律等相关行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组成。

每行业人数不得少于50人。

省专家库根据使用功能,按行业(专业)和地方(区域)分类设置子库。

为全省的工程建设、服务和货物采购等招标活动提供相关评标专家并对相关的评标活动实施管理。

第四条省专家库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组建和管理。

省专家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统一组织对入选专家进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职业道德的培训;(二)办理评标专家的入库登记手续;(三)对评标专家资质组织定期复审和考核;(四)组织协调和审查监督,随机抽取和选定评标专家,包括二次抽取或补充抽取;(五)审查监督由招标人按规定直接选择的评标专家;(六)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整理、归档、保管有关文件资料。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最新版】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最新版】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评标评审专家作用,规范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分类标准等有关要求,纳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为全省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评审服务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是指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考核等活动。

第四条省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遵循统一建设、分工负责、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本省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项目,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交易的,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专家库中抽取。

前款规定外其他项目的交易,或者非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交易,也可以向省专家库申请使用评标评审专家。

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其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建省专家库,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制度和规则,对省专家库设立、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铁路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负责评标评审专家入库审核,对招标投标过程中评标评审专家有关行为实施监督并作出处理,协助开展评标评审专家考核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省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可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承担。

受委托单位负责省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评标评审专家的材料接收、资格初审、入库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等基础性工作。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酬劳标准,根据《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6〕128号)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专家酬劳,是指依法组建的评标评审委员会(谈判、磋商、询价、论证小组)成员在完成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资格预审、评标、评审、谈判、磋商、询价、论证、咨询等工作后所应获得的合理报酬。

第三条评标评审专家酬劳由评标评审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专家酬劳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专家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由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统一发放或在线支付。

第五条本标准所规定的酬劳标准为最低标准,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的评标评审专家,其酬劳按不低于本标准统一给付。

国家对于评标评审专家酬劳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支付。

超过整数时数不足0.5小时(含0.5小时)的不计算,0.5小时以上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标评审时间从系统所通知的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集中的时间起至评标评审结束(完成评标评审报告)止。

第七条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一)评标评审在当天完成的:1.评标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含1小时),按每人每次200元支付;2.评标评审时间1小时至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3.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含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4.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二)评标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600元支付。

第八条其他补助按下列标准计算:(一)误工补助。

对于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标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提供补助100元。

(二)应急补助。

应急专家提供补助200元。

(三)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1.本地评标评审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原则上不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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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12/10/11 11:16:4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第一条为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规范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原国家计委颁布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消除地区、行业局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由贸易、工业、农林、交通、建筑、水利、能源、环保、铁道、民航、科技、信息、教育文化、卫生医药、法律等相关行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组成。

每行业人数不得少于50人。

省专家库根据使用功能,按行业(专业)和地方(区域)分类设置子库。

为全省的工程建设、服务和货物采购等招标活动提供相关评标专家并对相关的评标活动实施管理。

第四条省专家库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组建和管理。

省专家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统一组织对入选专家进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职业道德的培训;(二)办理评标专家的入库登记手续;(三)对评标专家资质组织定期复审和考核;(四)组织协调和审查监督,随机抽取和选定评标专家,包括二次抽取或补充抽取;(五)审查监督由招标人按规定直接选择的评标专家;(六)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整理、归档、保管有关文件资料。

根据授权,省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省招标投标行业自律组织负责。

第五条入选省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与招投标业务相关的实践经验;(三)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分担的任务。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入选省专家库的评标专家,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的特点和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条件。

专业资格条件有关标准和要求由省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

第六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入选省专家库,并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向专业对应的省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并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附送相关材料。

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认定,符合条件经省专家库管理机构登记后正式入选省专家库,颁发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统一编号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入选省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永久性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省专家库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

经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等综合考核合格,可以连聘。

原已经省各行政监督部门批准进入各部门及代理机构专家库的专家,可直接登记为省专家库专家。

第七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并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三)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给付的评标劳务报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一)认真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策,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二)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评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上述人员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以妨碍评审公正,不得向上述相关人员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四)按时参加开标、评标等招标活动,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五)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实施管理和监督,及时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公正评标的行为;(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属于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服务和货物采购等招标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必须从省专家库中选择。

由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组织安排招投标的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可以在省专家库主库抽取,也可以在省专家库在各地招标代理和服务机构设立的网络终端抽取。

省专家库不能满足评标需要时,经原招标方式核准部门核准,可以从国家级专家库或者其他省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确定评标专家。

所有抽取结果必须在省专家库中即时在线登记。

第十一条违反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确定评标专家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确定专家和评标。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服务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抽取。

招标人应在抽取评标专家前办理招标核准有关手续。

评标专家确定后,应对抽取过程和最终确定的结果进行书面记录,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省专家库日常管理负责人以及网络终端操作人员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的确定,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下列项目之一,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名册中满足条件不足8人的;(二)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组织单位与省专家库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评标专家应重新抽取:(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与评标的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妨碍公正评审;(二)由于原评标专家的违规行为,评标无效,评标活动需重新组织;(三)已抽取的评标专家未能参加评标活动或未能按时完成评标任务。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时实行主动回避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担任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已完成评标活动的,评标结果无效。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独立评标。

接到招标人通知后,应及时报到。

不能按时参加评标活动,须及时向组织者和招标人报告。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对评标专家参加业务培训和评标工作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省专家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纳入省专家库的专家实行严格的管理,建立规范的登记监督和考核评价制度。

对每位入选专家建立个人档案,记录其个人基本资料、入库申请、资格审核、参与评标工作的情况和省专家库管理机构的考核评价等相关信息。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定,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一)业务考核不合格的;(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评标工作的;(三)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四)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十八条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

在评标过程或评标工作完成后,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应终止该专家的评标活动,另行确定专家,必要时重新组织评标,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省专家库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对评标专家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实行严格的处罚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一)工作不积极,态度不认真,敷衍了事,缺乏敬业精神的;(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个人评标意见偏离评标原则的;(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终止其评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一)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二)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妨碍评审公正的;(三)个人评标意见严重偏离评标原则,导致评标结果不合理的;(四)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的;(五)有意隐瞒个人情况,不执行主动回避制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永久性除名,并将处分结果公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谋取私利的;(二)出现前两款情形,经多次警告无效或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三)其它被认定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参与评标专家认定和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监察。

有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地、各部门、各服务机构和代理机构原设立的专家库,凡是不符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的,在省专家库组建完成后一律撤销,由省专家库直接提供有关服务。

符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继续保留的专家库,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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