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促进评标评审专家规范、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评标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下称省专家库)专家的考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采取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适度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铁路等部门负责专家考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负责专家考评的组织工作,并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和考评结果上报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负责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上报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和依法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提供与专家相关的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二章专家行为记录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在专家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如出现异议、投诉,可顺延至处理完毕),应在省专家库专家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表》,并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反馈至专家本人。
情况记录应包括事件时间、地点、责任主体和基本事实描述等要素信息。
专家认为其履职情况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向信息填报单位提出异议。
信息填报单位应自受理异议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确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六条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应制定实施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目录和接口规范,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电子行政监管系统、司法执法信息系统等互联互通,交互共享相关专家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并自动推送至专家管理信息系统。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贯彻实施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贯彻实施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12•【字号】粤发改公资办〔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贯彻实施的补充通知粤发改公资办〔2017〕14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进一步规范专家酬劳给付行为、保障专家合法权益、确保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根据《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现将《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下称《标准》)贯彻实施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一、《标准》中所规定的酬劳为最低标准,即招标人等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支付的酬劳不低于该标准时,评标评审专家应予以接受的同时,不得提出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或要求给付更高标准酬劳。
政府采购活动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二、《标准》第六条的内容,是针对第七条中相关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每增加一小时的情形作出的规定。
第七条中规定的1小时以内(含1小时)、2小时以内(含2小时),按《标准》以每人每次200元、400元给付。
三、招标人等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自觉按《标准》给付专家酬劳。
交易中心(平台)应做好现场见证服务,督促招标人等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按《标准》给付专家酬劳。
同时,应做好相关日常考评记录。
四、评标评审专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独立评审,在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前,不得讨论和打探专家酬劳。
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专家认为所得酬劳低于《标准》的,应及时向交易中心(平台)反映或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要求按《标准》予以补足。
广东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促进评标评审专家规范、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评标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下称省专家库)专家的考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采取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适度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铁路等部门负责专家考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负责专家考评的组织工作,并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和考评结果上报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负责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上报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和依法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提供与专家相关的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二章专家行为记录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在专家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如出现异议、投诉,可顺延至处理完毕),应在省专家库专家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表》,并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反馈至专家本人。
情况记录应包括事件时间、地点、责任主体和基本事实描述等要素信息。
专家认为其履职情况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向信息填报单位提出异议。
信息填报单位应自受理异议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确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六条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应制定实施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目录和接口规范,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电子行政监管系统、司法执法信息系统等互联互通,交互共享相关专家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并自动推送至专家管理信息系统。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标准一览 :地区标准文件依据(一)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500 元。
前款规定的劳务报酬为税后报酬,税款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代扣代缴。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北京(二)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元标准支付。
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三)评审专家对于所参加的评审项目,有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的责任。
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履行以上(京财采购〔 2017〕554 号)责任时,按照每次每人200 元标准支付。
天津河北(一)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 ,300元/ 人;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二)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 1 小时,增加 100 元 / 人,单日 800元 / 人封顶;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山西(三)对于经评审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2 小时以内 300 元/ 人, 2 小时以上 400 元 / 人封顶;对于未标准的通知(晋财购〔 2017〕进入评审程序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100元/人;10 号)(四)法定节假日期间评审,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倍发放。
内蒙古辽宁(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3 小时以内劳务报酬标准为300 元。
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二)评审工作需延长的,每延长1 小时增加100元(不足半小时的,增加50 元;超过半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吉林(三)评审专家对质疑、投诉项目进行复核,或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等发生的劳务报酬,参照本标准执行。
劳务报酬所得应缴通知(吉财采购〔 2017〕554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号)(四)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发现应回避等情况而未参加评审的,支付交通费100 元。
(一)专家工作半天( 4 小时以内,含 4 个小时)发 300 元;(二)专家工作一天发500元(4 小时以上,8 小时以内,含8 小时);(三)如遇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如期完成评标工作需延长评标时间的,每延 1 小时增加 100 元,每天最高限额为 1000 元;(四)评审组长评审劳务费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100 元;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黑龙江(五)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废标时需专家对商务标准及技术条款提出论证意见发300 元;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项目被质疑需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查的,评审、复查费合并发放。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出库和考核评价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主体】省发展改革部门作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入库管理第四条【入选条件】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与招标投标业务相关的实践经验;(三)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国家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不少于4年且工作业绩突出);(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8岁;(五)未曾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未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接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殊专业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入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专家初审】专家申请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需登录“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http://zjk.gdz.cn/)进行注册,填写并打印相关申请表格。
申请人员可就近就便选择一家省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的评标专家初审单位,向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出示相关原件。
鼓励中央驻粤及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本系统内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集中申报,由集中申报单位核对申请人相关材料原件。
广东明确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计算标准

广东明确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计算标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近日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该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管理。
《办法》明确,专家酬劳由评标评审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
专家酬劳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专家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由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支付。
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
超过整数时数0.5小时以内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标评审时间从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时间起至评标评审结束(完成评标评审报告)止。
评标评审费计算的标准为分以下两种情形计算。
一、评标评审在当日完成的,评标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二、评标评审需跨日的,首日的评标评审费按照本条第(一)项所列标准计算。
从次日起的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评标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小时100元支付;2.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其他补助为一次性补助,分为误工补助、应急补助以及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三类。
对于误工补助,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标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提供补助200元;属于异地评标评审情况的,应当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对于应急补助,应急专家提供补助200元(如支付误工补助,则不再支付应急补助)。
对于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珠三角6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的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和本地评标评审,原则上不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珠三角6市以外的其他市的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和本地评标评审,参照异地评标评审支付交通补助。
《办法》还明确,对负责主持评标工作的专家,其评标评审费、误工补助、应急补助、在途补助可以上浮20%给付。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粤发改法规函〔2021〕242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1〕2425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能源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加强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对《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档案局2021年1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档案归档第三章专家档案保管及使用第四章监管管理第五章附则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专家档案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以下简称“专家档案”)是指对已通过审核的入库专家,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在履行专家资格认定、入库出库、考核评价等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和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纸质文件和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文件材料。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2020)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0〕1号)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招标投标协会、政府采购协会、拍卖协会:为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管理,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0年1月7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酬劳,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酬劳,是指纳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专家,被抽取参加依法组建的评标评审委员会,完成评标评审工作后应获取的合理报酬。
第三条专家酬劳由评标评审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专家酬劳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专家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由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支付。
第五条本办法所列的专家酬劳标准为指导标准、税前标准。
评标评审专家对按照不低于本办法所列标准给付的酬劳,应予以接受,不得要求给付更高标准酬劳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
国家对于评标评审专家酬劳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
超过整数时数0.5小时以内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标评审时间从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时间起至评标评审结束(完成评标评审报告)止。
第七条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标评审在当日完成的:1.评标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2.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3.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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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专家酬劳暂行标准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酬劳标准,根据《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6〕128号)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专家酬劳,是指依法组建的评标评审委员会(谈判、磋商、询价、论证小组)成员在完成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资格预审、评标、评审、谈判、磋商、询价、论证、咨询等工作后所应获得的合理报酬。
第三条评标评审专家酬劳由评标评审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专家酬劳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专家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由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统一发放或在线支付。
第五条本标准所规定的酬劳标准为最低标准,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的评标评审专家,其酬劳按不低于本标准统一给付。
国家对于评标评审专家酬劳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支付。
超过整数时数不足0.5小时(含0.5小时)的不计算,0.5小时以上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标评审时间从系统所通知的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集中的时间起至评标评审结束(完成评标评审报告)止。
第七条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标评审在当天完成的:
1.评标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含1小时),按每人每次200元支付;
2.评标评审时间1小时至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
3.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含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4.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二)评标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600元支付。
第八条其他补助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误工补助。
对于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标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提供补助100元。
(二)应急补助。
应急专家提供补助200元。
(三)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1.本地评标评审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原则上不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2.异地评标评审,应当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其中:在途补助标准为200元;交通补助费用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公
交车、地铁、出租车市内路段、长途汽车、火车硬座、高铁/动车/城轨二等座、飞机经济舱等)报销凭证实报实销,其中返程交通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需要票据的,专家应在回程后7日内将票据寄到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自驾车或者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按以下标准补助交通费:属于相邻市的交通补助100元(含往返),属于不相邻市的交通补助200元(含往返)。
第九条专家评标评审期间应适当安排休息,以保证评标评审质量。
评标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并承担相关费用。
适当的用餐和休息时间,应当计入评标评审时间。
第十条专家评标评审结束时间超过22:00时,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隔夜评标评审休息区等为专家安排住宿,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异地评标评审的专家,如果无法在评标评审当天往返,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安排专家用餐及住宿,并承担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参照交易项目发起方执行的差旅费管理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专家未完成评标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标评审现场的,不得获取酬劳。
第十三条评标评审专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招标人、采购人、
委托人、出让人等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索要额外报酬。
对违反规定的评标评审专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交易项目发起方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执行本标准,评标评审专家可向相关部门提出投诉,经核查属实的,应依照本标准纠正执行。
第十五条本标准所称本地评标评审,是指专家在库注册的评标评审区域(下称注册区域)与评标评审地点在同一地区(地级以上市)。
本标准所称异地评标评审,是指专家注册区域与评标评审地点不在同一地区,专家需到项目评标评审现场进行评标评审。
本标准所称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是指专家注册区域与评标评审地点虽不在同一地区,但专家无须到项目评标评审现场,按照就近和便利原则选择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专家席位,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的全程电子评标评审。
第十六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