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06•【字号】粤发改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5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为加强政府对相关行业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管,进一步规范完善成本监审制度体系,促进成本监审工作高质量开展,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在《广东省物价局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粤价〔2006〕229号)基础上修订出台《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1年5月6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培养成本构成第三章教育培养成本指标的核算标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办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管,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定价机关)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对省内各类型的公办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施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办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统称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是指定价机关通过审核学校成本及相关统计资料基础上,核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的行为。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水泥项目核准。
2.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乙烯、精对苯二甲酸、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现有装置改造项目,精对苯二甲酸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3.纸浆、制盐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4.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轨道交通信号系统制造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5.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放开和取消的价格收费类事项。
6.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划转的职责。
1.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按规定交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2.限价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定价职责转移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平衡调整公布全省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和拟定标定地价、出让底价的职责转移到国土资源部门。
4.省级储备粮竞价底价定价职责转移到财政部门。
5.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背压式(含抽背)燃煤热电项目、非跨地市±500千伏以下直流项目和非跨地市500千伏以下交流项目(需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非省主干输气管网、非跨地市输气管网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下放的有关价格收费类事项。
3.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承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的职责。
1.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炼油扩建项目核准。
2.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新建乙烯项目。
3.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新建对二甲苯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
4.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铁矿开发项目核准。
5.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非新增产能项目备案。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民法典普法责任清单

通过对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学习,使全委干部职工深刻认识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深入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的核心要义和重点内容,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
运用系统培训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办公室
黄冰媛,83134644
7
七、关于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规处
刘书辰,83133158
4
四、关于物权通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社会公众
围绕民法典涉发展改革业务有关热点难点问题,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使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实现宣传落实民法典与推进发展改革工作有机结合。
1.运用委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做好我委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的宣传解读。 2.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运用系统培训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办公室
黄冰媛,83134644
9
九、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收集者、控制者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收集者、控制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依照规定告知被收集者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粤府办[2017]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1.10【实施日期】2017.0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7〕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10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水泥项目核准。
2.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乙烯、精对苯二甲酸、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现有装置改造项目,精对苯二甲酸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3.纸浆、制盐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4.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轨道交通信号系统制造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5.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放开和取消的价格收费类事项。
6.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划转的职责。
1.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按规定交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2.限价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定价职责转移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平衡调整公布全省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和拟定标定地价、出让底价的职责转移到国土资源部门。
4.省级储备粮竞价底价定价职责转移到财政部门。
5.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背压式(含抽背)燃煤热电项目、非跨地市±500千伏以下直流项目和非跨地市500千伏以下交流项目(需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非省主干输气管网、非跨地市输气管网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1.17•【字号】粤府办〔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4〕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七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挂省粮食局牌子)改组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省粮食局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负责粮食行政管理和粮食安全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划入的职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进一步缩小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扩大企业的投资决策权。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能源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能源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2024-04-16•【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能源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发改能源〔2024〕11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推动能源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4年4月7日广东省推动能源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和《广东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扎实推动我省能源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推动能源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升级改造,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2024—2025年全省能源领域设备更新投资规模力争达到280亿元,到2027年累计达到500亿元。
实施存量煤电机组节能降耗、供热、灵活性改造,有序推动老旧煤电机组容量替代,有效提升煤电机组清洁高效灵活发电水平。
加快实施城中村配电网和存量工业园区抄表到户改造升级,显著提升城中村区域供电质量。
扎实推进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累计完成不少于200个新时代电气化镇、2000个新时代电气化村建设。
全面提升电网装备能效和智能化水平,推广新一代智能计量设备。
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推动油气基础设施更新改造。
二、重点任务(一)有序推动煤电改造升级。
积极有序推进全省存量煤电机组节能降耗、供热、灵活性“三改联动”改造升级工作,在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前提下,2024年有序安排全省11台煤电机组开展改造升级,总计容量666万千瓦;到2027年全省煤电清洁低碳灵活发电水平显著提升。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税)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决定免征39项中央和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
为确保该项工作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这次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是保障经济平稳、社会健康发展,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升我省经济发展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以积极的态度、得力的措施、扎实的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政策。
二、精心组织,确保落实(一)相关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后的应收标准(详见附件)向企业收费,免征范围为自2014年5月1日后受理的收费业务(即收费所属期为2014年5月1日后;收费所属期为2014年4月30日前的不属免征范围),免征对象为由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
同时,要加强对全省范围内所有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所有企业享受收费免征政策。
(二)2014年5月1日后已缴费并属于本通知明确的免征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收入部分,原缴费企业可申请退库(费),提交原执收单位审核(具体要求见附件2)。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延用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延用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3.07.13
•【字号】粤发改规〔2023〕3号
•【施行日期】2023.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延用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规〔2023〕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民政局:
经研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8号)延用至2025年7月31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民政厅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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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专家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促进评标评审专家规范、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评标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下称省专家库)专家的考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采取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适度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铁路等部门负责专家考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负责专家考评的组织工作,并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和考评结果上报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负责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上报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和依法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提供与专家相关的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二章专家行为记录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在专家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如出现异议、投诉,可顺延至处理完毕),应在省专家库专家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表》,并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反馈至专家本人。
情况记录应包括事件时间、地点、责任主体和基本事实描述等要素信息。
专家认为其履职情况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向信息填报单位提出异议。
信息填报单位应自受理异议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确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六条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应制定实施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目录和接口规范,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电子行政监管系统、司法执法信息系统等互联互通,交互共享相关专家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并自动推送至专家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专家考评
第七条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应依据专家管理信息系统集中共享的专家履职信息,及时提交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上报有关省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以下情形属于专家履职负面行为,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存在履职负面行为的专家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解聘、永久性除名和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理措施:(一)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通报批评:
1.迟到、工作态度不认真或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工作整体进展;
2.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个人评标评审意见偏离评标评审原则;
3.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且未及时告知专家抽取申请人。
(二)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评标评审专家资格,予以解聘,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1.考核评价、继续教育不合格;
2.个人评标评审意见严重偏离评标原则,导致评标评审结果不合理;
3.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提出的倾向性或者排斥性要求;
4.依法应当提出否决意见但未提出;
5.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向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等提出无理要求,或拒不接受合理的解释和提醒;
6.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
7.因身体健康等个人原因暂不适宜担任评标评审专家;
8.被通报批评累计2次以上。
(三)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永久性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谋取私利的;
2.向他人透露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实质性消息;
3.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
4.被处以解聘后重新入库,再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5.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
6.其他被认定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应在下一年度的前90天内完成专家年度考评,并依据专家年度考评结果及时提出相关建议报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年度考评由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组织填报《专家年度考评表》,并上报有关省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考评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评标评审纪律和职业道德情况;
(二)评标评审时的履职情况;
(三)评标评审资格复查;
(四)服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管理的情况;
(五)是否存在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六)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等相关情况。
第十条年度考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相关考评结果同步录入专家信息管理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反馈至专家本人及其任职单位。
专家对年度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应自异议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一)不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或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考核不通过的;
(二)资格复查不通过的;
(三)其他被认定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对年度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对年度考核合格的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向专家发出提醒通知:
(一)有负面信息记录,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尚未作出处理的;
(二)被通报批评1次的。
第十四条年度考评结果不合格的专家,或被发出提醒通知
的专家,其考评情况在省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专家每届聘任期为三年,专家聘任期满,聘任期内年度考评合格且没有提醒记录的,可直接予以续聘。
聘任期内有提醒记录的,须进行相关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续聘。
第四章专家考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专家对相关异议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投诉,省发展改革部门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不按规定及时把相关情况信息报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向专家本人反馈,或不按规定处理专家异议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或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不按规定对专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或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专家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
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省其他依法设立的专家库专家考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评标评审时间:评标评审地点:
注:1.填报“详细情况描述”栏时应要素齐全,必要时可附相关证明材料。
2.不存在负面行为的无须填报。
注:评细情况及处理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具体事项,处理文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