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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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_《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2008版)及《补充规定》(2009版)

无锡市_《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2008版)及《补充规定》(2009版)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分为核定建筑面积计算及可建建筑面积计算。

核定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及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他建筑面积之和。

核定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核定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

第四条可建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可建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建筑面积。

第五条容积率计算公式为:容积率=核定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

第六条实施公共开放空间奖励面积,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全天候开放空间的,可奖励建筑面积,但奖励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核定建筑面积的10%;住宅建设项目的奖励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00㎡,公共建筑建设项目的奖励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00㎡。

开放空间条件和计算方法及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的核定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二)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2米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三)沿街建筑沿公共空间部分设置的骑楼或过街楼底层;(四)设计作为交通、绿化、居民休闲健身等公共用途的非沿街建筑底层的架空部分的面积(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五)多层及高层建筑与其它空间不连通设计上无实际使用功能无通风采光窗的坡屋顶。

(六)居住区内独立建设的地上停车库当其提供的停车位(不含地面室外停车位)小于等于居住区应配建停车位总量的30%时,独立停车库的面积不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某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某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关于规范执行房屋面积测量标准的意见各有关单位:我市从开展房屋面积测量以来,先后执行了国家经委( 82)经基设字 58 号《关于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982年 11月 12 日起执行)、建设部建房 [1995]517 号《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1995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1 —2000《房产测量规范》( 2000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三种房屋面积测量标准,以致于在房屋登记发证中出现了房屋面积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房屋所有权人和申请人的误解。

为规范执行房屋面积测量标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一、房屋面积的测量标准,必须实行同幢房屋同一标准的原则。

各幢房屋面积测量标准一经确定,不再变动。

二、不同时期竣工的房屋面积的测定,原则上执行不同时期的测量标准。

按当时国家规定的标准测量的房屋面积作为房屋产权面积。

三、房屋面积的测量,由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认定的测量部门(以下简称测量部门)测定,以首次测量所采用的测量标准为准。

今后,无论房屋面积测量标准如何调整,已测定的房屋面积不再变动。

四、同幢房屋的单元面积已用不同标准测量的,由测量部门认定一个测量标准,并对该房屋各单元面积统一调整。

属于该类调整的,已交房款(包括购买公有住房、商品房)不作退补。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二OC一年五月二十五日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处):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根据建设部《房屋测量规范》及《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本《规则》下发前已实施面积测绘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不再调整。

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3)

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3)

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3)•(二)、下列情形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不分摊所在幢内相关的共有建筑面积1、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

2、为多幢服务的配电间、水泵房等设备用房。

3、避难层(室)及结构转换层。

4、幢与幢之间连接的通廊。

四、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一)、住宅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1、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其中:分摊系数=幢内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幢内各套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之和2、多层住宅楼原则上以幢为单位采用一级分摊,如楼内各单元户数不一致时,采用多级分摊。

(二)、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1、功能区域的划分(1)根据住宅和商业不同的使用功能,将整幢房屋划分成不同的功能区,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整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

(2)裙楼上有多个独立塔楼的,则各塔楼应为单个功能区。

(3)具有特定的服务对象以其实际作用功能不同设定不同功能区。

2、共有建筑面积划分(1)商住楼的商业层内单独通往住宅的梯间(含室外楼梯)以及门厅等共有面积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

(2)服务于消防的人行楼梯、屋顶梯间和幢内为本幢服务的其它共有空间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

(3)专为住宅部分服务并在住宅功能区内的楼梯等其他共有建筑面积列入住宅部分共有建筑面积。

(4)专为商业部分服务的电梯、门厅、过道等共有建筑面积列入商业部分的共有建筑面积。

3、住宅部分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套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其中:分摊系数=(幢共有分摊面积+住宅部分共有建筑面积)/住宅部分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4、商业部分各权属单元的分摊面积产权单元的分摊面积=产权单元套内面积×产权单元分摊系数其中:产权单元分摊系数=(层分摊面积+层内共有建筑面积)/层内各产权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层分摊面积=层套内建筑面积×层分摊系数其中:层分摊系数=(幢共有分摊面积+商业部分共有建筑面积)/(商业部分各层套内建筑面积+商业部分各层内共有建筑面积) 层内共有建筑面积:专为本层服务的内走道、层内公用厅等其他为本层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

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层 计 算 建筑 面 积 。 门厅 、 厅 内的 回廊 部 分 , 高在 大 层 2. 0米 以上 的 , 2 按其外 围水平投 影 面积 计算 。
4 楼梯、 、 楼梯 间 、 电梯 ( 光 梯) 、 物 井 、 圾 观 井 提 垃 道、 管道井 等 均按 房屋 自然层 计算 建筑 面积 。
维普资讯
无锡市房屋建 筑面积计算 及
共 有建 筑 面积 分摊 规 则
l 永久 性结 构 的单 层房 屋 按一 层计 算 建筑 面积 。 、 [ 编者按] 近年 来 , 随着我 国房地 产业的快速发 展、 房地产产品的不断创新 , 使得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 多 层和 高层 房 屋按各 层 建筑 面积 的 总和计 算 。
5 属 永久 性 结构 有上 盖 的室外 楼 梯 , 、 按各 楼 层外 围水 平投 影面 积 计算 。 6 房 屋 天面 上 属永 久 性建 筑 , 高在 2 2 、 层 . 0米 以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 一
般规 定
l房 屋面积 测 算系 指水 平投 影 面积 的测 算 。 屋 、 房
面积 测算 包 括房屋 建 筑 面积 、房 屋 共有 建筑 面 积 、 房 屋 套 内建筑 面积 、 屋使 用面 积 等测算 。 房 2 房 屋建 筑 面积 系 指 房 屋 外墙 ( ) 脚 以上 各 、 柱 勒 层 的外 围水 平 投 影 面积 , 括 阳 台 、 廊 、 下室 、 包 挑 地 室 外 楼 梯等 , 具备 有 上盖 结 构牢 固 , 高 2 2 且 层 . 0米 ( 含 2. 0米 , 同) 2 下 以上 的永久 性建 筑 。 3 房屋 套 内建筑 面积 由套 内房屋 的使 用 面积 、 、 套 内墙体 面积 、 内阳 台建筑 面积 三 部分 组成 。 套 4 、房屋 共有 建筑 面积 是指 各 产权 人 共 同 占有或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房的销售和产权登记。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房的销售和产权登记。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

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第四条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扣除)。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 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听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第六条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

第七条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计算。

其他建筑。

按照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2、套内墙体面积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有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曩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响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4、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为: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第八条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是指在商品房项目中,对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计算和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规则。

1.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概念:商品房销售面积是指商品房内供给购房人使用的实际面积,包括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2.建筑面积的计算:建筑面积是指商品房的实体建筑物所包括的地上和地下部分总面积,包括主体建筑、附属建筑、公共设施和设备用房等。

3.公用建筑面积的计算:公用建筑面积是指供住宅业主共同使用的公共区域和设施设备所占的面积,如楼梯间、电梯间、公共走道、门厅、健身房、游泳池等。

4.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比例:公用建筑面积按照业主购房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即每个业主按照其购房面积占总购房面积的比例,支付相应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费用。

5.物业配套建筑面积的计算:在一些商品房项目中,不仅包括公用建筑面积,还包括物业服务配套建筑面积,如物业管理办公室、保安室等。

这部分面积同样按照业主购房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目的是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商品房销售面积的准确计算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合理分摊,避免开发商随意扩大建筑面积或不合理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情况发生,以保障购房人获得与合同约定相符的商品房。

同时,这些规则还有利于提高商品房项目管理水平,规范开发商行为,促进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购房人可以据此了解自己购买的商品房的实际面积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对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和维权,确保购房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总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对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推动商品房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是保障商品房交易公平、公正、透明的重要法规。

土木工程知识点-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是什么?

土木工程知识点-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是什么?

土木工程知识点-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是什么?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1、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

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1、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交(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2、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为墙体面积水面投影面积的一半。

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1、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等,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2、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3、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特别提示:其他购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应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售房单位在预售商品房前,应向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提交预售商品房的面积测量报告。

预售商品房设计方案变更涉及预售房屋面积的,应重新提交面积测量报告。

售房单位在销(预)售商品房时,在销(预)售合同(含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商品房销售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公用建筑部位。

建设项目部分竣工、售房单位申请对已竣工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计算,因分摊的部分公用建筑或参加分摊的其他商品房尚未竣工,需要以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的,要经国家房管部门同意,并需书面承诺:先按预售合同的约定,用先行计算的商品房销售面积,与购房人结算房价。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一、分摊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分摊面积和费用应公平、公正地确定,不能偏袒一些业主或者歧视其他业主。

2.使用面积原则:分摊的面积应按照各业主实际使用的公用建筑面积来确定,而不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

3.增减调整原则:分摊面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有新建或拆除公用设施等情况,需要进行面积的增减调整。

4.资金平衡原则:分摊的费用应保证总费用平衡,即各业主应承担的费用之和等于总费用。

二、分摊方法1.按使用面积平摊法:根据各业主实际使用的公用建筑面积占总使用面积的比例,确定每户应承担的分摊面积和费用。

2.按摊销法:在一定周期内,按照公用设施的使用寿命,将总费用平摊到每户上,即每年或每月支付相应的费用。

3.按人头平摊法:根据各业主的居住人口数量来确定每户应承担的分摊面积和费用。

适用于一些以人头计费的公共设施,如健身房、游泳池等。

三、费用项目1.基本费用:包括公用设施的维护、清洁、修缮等费用。

2.设备设施费用:包括电梯、供暖、空调等设施的使用、维护、修缮等费用。

3.管理费用:包括物业管理、公共区域保洁、安保等费用。

4.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公共绿化、停车位等费用。

四、分摊计算1.单位面积法:根据分摊方法的选取,结合基本费用总额和实际使用面积总额,分别计算出每平方米的基本费用和每户各承担的分摊面积及费用。

2.人头计费法:根据分摊方法的选取,结合基本费用总额和实际居住人口数量,分别计算出每人应承担的分摊面积及费用。

五、分摊周期1.按月分摊:将总费用平均分配到每月,由业主按月缴纳。

2.按季度分摊:将总费用平均分配到每季度,由业主按季度缴纳。

3.按年分摊:将总费用平均分配到每年,由业主按年缴纳。

六、费用结算方式1.提前缴纳:业主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缴纳下一周期的分摊费用。

2.抵押缴纳:业主可以按年度或季度提前交纳一定的费用作为抵押金,以确保及时缴纳分摊费用。

3.按实收分摊:每个周期结束后,公布实际收入和实际支出情况,并根据实际收支进行调整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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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文号】锡房产(2007)59号【发文日期】2007-7-12【发文单位】无锡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处):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根据建设部《房屋测量规范》及《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本《规则》下发前已实施面积测绘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不再调整。

附:《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二○○七年七月十二日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一般规定1、房屋面积测算系指水平投影面积的测算。

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是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5、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房屋总层数是指室内地坪±0以上层数与室内地坪±0以下层数之和。

7、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室内地坪±0以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5、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瞭望室、电梯机房、设备用房等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面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房屋间永久性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车库、地下商场等)及其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3、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它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有非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5、与房屋相通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6、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体育馆(场)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

17、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8、设有结构层的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按结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9、内部无结构层的机械车库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0、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1、天棚不论顶盖高度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旋转楼梯净空面积超过6平方米时,净空部位不论顶盖高度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22、楼梯孔,若设计建造楼梯的,计算建筑面积。

23、房屋的伸缩缝,若与室内相通的,计算建筑面积。

三、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底板外沿的,以底板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围护结构超过上盖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走廊、檐廊两端均有与房屋相连的墙体作为围护结构的,视为有维护结构的走廊、檐廊按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蓬、车棚、货棚、站台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当围护结构向内倾斜时,按围护结构上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外倾斜时,按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围护结构超过上盖投影时,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上盖投影超过围护结构时,按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6、入户花园、户内花园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四、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层高小于2.20 米的房屋。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垛、勒脚、台阶、飘窗、无柱雨棚等,以及有主墙体的玻璃幕、金属幕及其它材料幕墙,地下室的采光井。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房屋天面上的花园、泳池及一些景观建筑设施等。

5、房屋的平台、花台、晒台(挑台)及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等。

6、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7、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通道、街巷通行的(主要通道,边上无人行道),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8、本层无顶盖的阳台、走廊、檐廊、门廊、门斗等。

9、阁楼层檐口以上用结构层(楼板)全封闭(与阁楼不相连的)视为隔热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10、屋顶防雨的挑檐。

11、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等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建筑。

12、独立烟囱以及亭、塔、罐、池、储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构筑物。

13、单层建筑物内分隔的操作间、控制间、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14、活动房屋、临时房屋和无顶盖或已部分倒塌的房屋。

15、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16、用作公共休憩的亭、塔,绿化带场所的公共设施,以及为建筑造型而建造,无实用功能的装饰性建筑部位。

17、进深或上盖水平投影宽度小于(含等于)0.6米的不封闭阳台。

18、其它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特殊墙体及部位处理原则l、非垂直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的墙体向内倾斜时,按其外墙高度2.20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的墙体向外倾斜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2、不规则(弧状)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墙体向内凹时,按层高(高度)2.20米以上部位计算面积。

当房屋墙体外凸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对综合楼商业部分中没有间隔墙的权属单元,以固定界址点为分隔标记。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一、共有建筑面积的分类与确认1、全幢共有建筑面积是指为整幢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

此类共有建筑面积由全幢进行分摊。

2、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是指专为某一功能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

此类共有建筑面积应由该功能区进行分摊。

3、层内共有建筑面积:住宅统一分摊;非住宅由于功能不同,由各层各自进行分摊。

4、对于多功能的综合楼或商住楼,首先对本幢楼的共有建筑面积进行认定,决定其分摊层次及归属,为房屋销售合同提供共有建筑面积认定表。

5、综合楼或商住楼,对于房屋与房屋(裙房)之间利用通廊(含架空通廊)相连通的,视作一幢房屋,通廊建筑面积一般视作所属功能区共有面积。

二、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1、本幢房屋内的电梯井、管道井、垃圾道、观光(井)梯、提物井等;2、共有的楼梯间、电梯间;3、为本幢服务的变电室、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大楼监控室、设备间、值班室以及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等;4、共有的门厅、大厅、过道、门廊、门斗、走廊、檐廊等;5、屋顶共有的电梯机房、水箱间、机电设备用房等;6、共有的室外楼梯;7、公共建筑物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三、不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1、人防工程;2、已出售给产权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车棚等;3、用作公共休憩用的亭、塔,道路旁人行走廊,绿化带场所的公共设施;4、用作公共事业、市政建设的建筑物;5、层高超过2.20米的避难层中用作消防避难的建筑面积以及结构转换层的建筑面积;6、为多幢房屋服务的管理用房、设备用房、居委会、派出所等公共用房,和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阅览室、托儿所、等经营性用房,以及穿过房屋的通道等,依照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参与分摊。

四、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1、产权各方面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无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本《规则》执行。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仅限于本幢内的共有建筑面积。

3、为整幢大楼服务的多功能综合楼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功能区相关建筑面积比例来进行分摊。

4、其它共有建筑面积应根据其使用功能与服务对象情况进行分摊。

5、斜面结构屋顶下面(如阁楼)层高在2.2米以上部位应同住宅一起参与整幢大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6、地下室车道和专门服务于车位的其它公共走道面积,由地下室各车位按套内面积分摊。

地下室功能用房和服务于本功能用房的专用走道,由使用该功能用房的各套(面积)进行分摊。

其余各共用部位为各相关套(面积)分摊。

7、核心筒部分和楼梯等纵向共有建筑面积,各功能区均使用时按功能区或层分隔,纳入功能区或层共有建筑面积内;如有功能区封闭时,按功能区使用情况进行分摊。

车库层、架空层等参照执行。

8、原设计为整体商场,后分割成通道和若干铺位,通道的建筑面积由各相关层铺位按其套内面积比例分摊。

9、非成套房屋中的厅、箱子间、壁柜、灶间、卫生间等由部分房屋产权人共同使用的部位,其建筑面积按部位共同使用的产权人户数平均分摊。

10、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划分各套分摊的具体部位。

共有部位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不得任意改变使用功能。

五、计算方法(一)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1、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空间面积的总和;(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4)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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