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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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海口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条幅、充气物、模型等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城管、园林、城建、公安、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发布标准第六条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国家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区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绘制、张贴户外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第九条户外广告的安装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距离十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1.5米;(二)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三)广告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供电部门有关规定;(四)广告的安装应牢固安全,破损、陈旧、脱色的应及时维修翻新,到期的应及时拆除;(五)根据美化市容的需要必须配置广告霓虹灯的,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安装。

第十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路牌广告、条幅广告、大型灯箱广告和墙壁绘制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经营者名称及发布日期。

海口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

海口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

海口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海口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目录1.总则 (1)2.户外广告设施的定义与分类 (1)2.1户外广告设施的定义 (1)2.2户外广告设施的分类 (2)3.容貌标准 (2)3.1 基本要求 (2)3.2 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禁止设置情形 (4)3.3 各类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7)4.技术标准 (11)4.1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要求 (11)4.2 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要求 (13)4.3 户外广告设施安装要求 (14)4.4 户外广告设施维护保养要求 (14)4.5 户外广告设施质量安全检测要求 (16)4.6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验收要求 (17)5.管理规程 (17)6.术语解释 (18)1.总则1.1为了规范海口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与管理,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实现“双创”目标,创造优良的城市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1.2以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内容均针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参照《海口市户外招牌设施细则及工作规程(试行)》中除“一店一招”管理要求实施管理。

1.3 本导则结合“双创”工作制定,适用于“双创”工作期间。

2.户外广告设施的定义与分类2.1户外广告设施的定义本导则所指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在户外场所、空间、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霓虹灯、灯箱、户外广告屏、实物造形、充气物、条幅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其面积S≥10㎡或单边边长a≥4m。

户外广告屏,是指在建(构)筑物及独立设置的具有发光和动态效果的电子显示屏、激光投影、冷阴极管、LED数码管等用于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宣传的显示装置。

2.2户外广告设施的分类2.2.1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海口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海口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海口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户外告白的监督治理,爱护市容市貌整洁美不雅,促进户外告白业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告白法》、《告白治理条例》及《户外告白挂号治理规定》等司法律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告白活动的单位和小我,均有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户外告白包含:(一)应用建筑物、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条幅、充气物、模型等告白;(二)应用交通对象(包含各类水上漂浮物和空中翱翔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告白;(三)以其他情势在户外设置、吊挂、张贴的告白。

第四条设置、宣布户外告白,必须遵守国度司法、律例的规定,相符美化都市的要求,不得阻碍都市景不雅、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稳。

第五条市工商行政治理局是本市户外告白的挂号和监督治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告白活动的单位和小我实施监督治理。

城管、园林、城建、公安、筹划等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协助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做好监督治理工作。

第二章宣布标准第六条告白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相符《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告白法》的规定,不得欺诈和误导花费者。

第七条告白中应用的说话、文字、计量单位等,必须相符国度法定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国度机关和文物爱护单位四周的建筑操纵地带以及区以上人平易近当局禁止设置、绘制、张贴户外告白的区域,不得设置、绘制、张贴告白。

第九条户外告白的安装设置必须相符下列要求:(一)距离十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1.5米;(二)距离低压导线或德律风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三)告白的用电举措措施,必须相符供电部分有关规定;(四)告白的安装应稳固安稳,破旧、陈腐、脱色的应及时修理翻新,到期的应及时拆除;(五)依照美化市容的须要必须设备告白霓虹灯的,应当按照当局有关部分的规定予以安装。

第十条经赞成设置的户外路牌告白、条幅告白、大年夜型灯箱告白和墙壁绘制告白,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告白挂号证号和经营者名称及宣布日期。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2022年)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2022年)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0.17•【字号】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22.10.17•【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0月17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2022年9月2日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容貌管理按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区制度和包卫生、包容貌、包秩序的‘门前三包’责任制,责任人应当保证责任区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维护城市容貌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更新改造需要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保持本地风貌,体现海口特色。

建筑物、构筑物的造型、色彩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高铁沿线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安装门窗、空调外机和遮阳篷以及其他改变外立面行为的,应当保证安全、美观,不得违反有关城市设计的要求。

海口市牌匾标识设置导则附件2牌匾标识负面清单-Haikou

海口市牌匾标识设置导则附件2牌匾标识负面清单-Haikou

海⼝市牌匾标识设置导则附件2牌匾标识负⾯清单-Haikou 海⼝市牌匾标识设置导则附件2:牌匾标识负⾯清单海⼝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录contents⼀.定义与分类 (2)1.1 牌匾标识的定义 (2)1.2 牌匾标识的分类 (2)⼆.牌匾标识设置 (3)2.1 牌匾标识禁设情形 (3)2.2 牌匾标识设置负⾯清单 (4)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楼宇名称牌匾标识。

牌匾标识仅限于标明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经营服务信息及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

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海⼝市户外⼴告设置规划》执⾏。

1.2牌匾标识的分类牌匾标识是指对外营业的建筑业主及商户在其经营地、办公地的⽤地红线范围内,设置的表明楼宇名称、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标牌、灯箱、⽂字符号等设施。

1.1 牌匾标识的定义⼀定义与分类牌匾标识楼宇名称单位名称墙⾯式落地式围墙式连通式双层式垂直式整包式落地式品牌墙牌匾标识的分类2.1 牌匾标识禁设情形根据《海⼝市牌匾标识设置导则》,下列场所或情形禁⽌设置牌匾标识:1、在建筑物顶部、裙楼顶部、骑楼⽴柱的;2、在本单位⾃有或租赁的场地以外的;3、利⽤违法建筑、危房或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4、在绿地内或影响园林植物⽣长、园林景观的地⽅;5、在建筑物室外台阶、踏步上设置的;6、在楼梯扶⼿和护栏上设置的;7、利⽤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影响市政公⽤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消防设施、通信设施正常使⽤,或者妨碍车辆、船舶等交通⼯具及⾏⼈通⾏的;8、妨碍他⼈⽣产经营或影响居民通风、采光、造成光污染,影响⽣活、影响他⼈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的;9、使⽤LED及三⾯翻等动态材质的、利⽤有采光功能的玻璃幕墙设置的、⼤⾯积使⽤⾼光合⾦材料的。

牌匾标识禁⽌设置位置1、禁⽌在建筑物(含裙楼)顶部凌空(含屋顶⽔箱、其他构筑物等)部分设置牌匾标识。

2.2 牌匾标识设置负⾯清单2、超出相应办公、经营场所范围外的则禁⽌设置牌匾标识。

市容局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市容局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组织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的地点、 时限和要求进行设置,到期必须自行拆除。节假日、举办庆典活动经准予设置标语、条幅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结束 24小时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的维护,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的;
(三)未明确设置期限且设置时间超过3年的。 第三十条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户外广告的,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单位或个人限期拆 除,并撤销其准予设置的审批决定;因拆除造成的损失,对设置成本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拆除未经准予设置或超期设置的户 外广告,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市区内设置店招店牌的,由所在地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应当到市市容环境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准予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的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 要变更的,应当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或投诉,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接到举 报或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 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不及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罚款;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们不仅能够传递商品和服务的信息,还能为城市增添色彩和活力。

然而,如果户外广告缺乏有效的管理,就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影响城市景观、干扰交通安全、误导消费者等。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发布,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和社会秩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户外广告的定义和分类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常见的户外广告类型包括:1、招牌广告:通常安装在建筑物的外立面,用于标识商家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灯箱广告:通过内部照明使广告画面在夜间清晰可见。

3、电子显示屏广告:利用电子显示屏展示动态的广告内容。

4、车身广告:张贴在交通工具上的广告。

5、立柱广告:设立在道路两侧的大型立柱上的广告。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不得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2、安全性原则:确保广告设施的结构稳固,不会对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造成威胁。

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能够保持稳定,避免发生倒塌、掉落等事故。

3、美观性原则:户外广告的设计和布局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符合城市的整体风貌和文化特色。

不得破坏建筑物的外观,影响城市的美观度。

4、公共利益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应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如遮挡交通信号灯、路灯、消防栓等。

同时,要保障公众的视线通透和出行便利。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流程1、申请:广告设置者应向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广告设计方案、设置地点、尺寸、材质等相关资料。

2、审核:城市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广告内容的合法性、设置地点的合理性、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和美观性等方面。

必要时,会征求相关部门(如规划、交通、环保等)的意见。

3、现场勘查:对于重要或复杂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城市管理部门会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doc

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doc

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海口市人民政府文号: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日期:1998-10-25执行日期:1998-10-25生效日期:1900-1-1 《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景观管理,保持城市优良环境,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设置物包括:电子显示牌(屏)、标志牌(含路牌、街巷牌、楼门牌等)、招牌、牌匾、灯箱、霓虹灯、投射灯、装饰灯、条幅、充气物、遮阳蓬、雕塑、报刊亭、电话亭、岗亭、邮箱、果皮箱、画廊、绿篱、花坛、栅栏、围墙、临时摊点、洗车站等构筑物及其他户外悬挂、堆放、张贴的物品。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城市户外设置物的设置、维护、清除等行为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的管理工作。

城建、工商、公安、环卫、园林、交通、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范围内城市户外设置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城市市容的规定,不得影响城市市容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带有不文明、不健康的内容。

第六条在本市范围内设置电子显示牌(屏)、标志牌、招牌、牌匾、灯箱、霓虹灯、条幅、充气物等广告性城市户外设置物,应符合设置规划和标准,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其场地涉及交通、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的,或在机场净空控制区内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设置。

第七条电子显示牌(屏)、灯箱、霓虹灯及投射灯、装饰灯等,应做到外形美观、整洁、牢固、与街景协调一致,保持设施完整和功能良好,并按时显亮(开启时间与路灯同步,不得在夜间12时前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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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条幅、充气物、模型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城管、园林、城建、公安、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发布标准
第六条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国家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区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绘制、张贴户外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第九条户外广告的安装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离十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1.5米;
(二)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
(三)广告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供电部门有关规定;
(四)广告的安装应牢固安全,破损、陈旧、脱色的应及时维修翻新,到期的应及时拆除;
(五)根据美化市容的需要必须配置广告霓虹灯的,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安装。

第十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路牌广告、条幅广告、大型灯箱广告和墙壁绘制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经营者名称及发布日期。

第三章审批和管理
第十一条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证明,取得广告经营权后方可经营。

第十二条发布户外广告,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使用权;
(三)广告发布的地点和形式符合《海口市城市户外广告布点规划》;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广告合同;
(三)广告设计效果图;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广告设置地点,应依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并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六)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必须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查后,报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办理批准文件:
(一)在城市公共绿地内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
(三)属在机场净空控制区内的限高建筑物顶部或利用氢气充气物、漂浮物和飞行物设置户外广告的;
(四)设置单板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上的广告或永久性、半永久性构筑
物广告的。

第十六条发布下列内容的户外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一)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省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
(二)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
(三)标明优质产品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
(四)标明专利权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
(五)标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
(六)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广告,应提交生产许可证;
(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八)其他各类广告,需要提交证明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证明;
(九)属政治性户外广告,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三十日前提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证明、文件齐备的予以受理,在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申请人取得登记证后方准发布。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必须按核准登记的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九条已经批准,但需要延长时间或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文件和证明齐备后,登记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举办有企业赞助的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必须委托有广告经营权的经营者承办,并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张贴各类广告,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然后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

公共广告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置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发布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未办理批准手续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擅自违反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证,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注销登记证。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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