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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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办法 (2)

差旅费管理办法 (2)

差旅费管理办法(2019年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积极响应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号召,根据国家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差旅费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

本办法特指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公务差旅活动,因公出国按照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公司员工出差原则上须通过申请单报经部门领导批准;如未提出申请单,则须提供特殊事项说明并经部门领导审批。

各部门、分公司需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借出差之机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出差期间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宴请、游览和与工作无关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六条公司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规范管理、厉行节约的原则,适时调整、修订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公司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公司员工应当按规定职级标准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职级标准见下表:注:未按规定职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坐全列软席列车,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公司员工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十条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员工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乘坐飞机原则上应通过集团公司商旅平台订票;如乘坐飞机未通过商旅平台购票则须提供特殊事项审批单(格式见附件1)并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发起报销。

乘坐飞机产生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完整版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号

完整版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篇:差旅费管理办法差旅费管理办法一、总则1.出差人员在出差前填写“出差申请单”(一式2份),出差三天以内的由部门经理审批;三天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出差到省外参加会议和学习培训的无论时间长短一律由总经理审批)。

出差申请单交给行政事务部考勤人员,考勤人员按出差申请单统计出勤。

2.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补助费、公杂费补助。

3.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4.出差人凭出差审批单申请预借差旅费。

二、城市间交通费1.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除飞机票和汽车、火车、轮船等车船票的票面额度外,还包括购买飞机票和车船票的订票费、退票费,以及出差途中的行李托运费和寄存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等发生的超支费用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职务级别交通工具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正、副经理其余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软、硬席(软座、硬座、硬卧。

硬席(硬座,硬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二等舱一等舱二等舱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商务舱特殊情况需申请后乘坐特殊情况需申请后乘坐2.乘坐火车,白天乘车超过8小时或夜间乘车超过6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3.因工作需要,领导带有随行人员的,随行人员可以与该领导乘用相同级别交通工具。

4.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事先向主管领导请示,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5.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三、住宿费1.同性别工作人员出差,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有单数的,单人可住单人间或标准间。

两人住一个标准间的,只按公司规定标准报销一人住宿费,两人为不同级别职务的,可按高级别职务标准报销。

住宿费标准见附件一中规定的“住宿费”项目。

四、餐饮补助费1.出差人员的餐饮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管理办法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费整体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差旅费的范围和标准1. 差旅费的范围包括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会议费等与差旅活动相关的支出。

2. 差旅费的标准根据不同级别和职务进行分类确定,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章差旅费的申请和审批1. 差旅费的申请应提前填写《差旅费申请表》,明细列出差旅活动相关的支出项目和金额,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差旅费的审批应遵循责任分工、程序规范的原则,由上级领导或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

3. 申请人在填写差旅费申请表时,应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差旅费的报销1. 差旅费的报销应按照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费用票据和相关证明材料。

2. 差旅费的报销材料应包括报销申请表、费用票据原件或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等。

3. 差旅费的报销申请应提前填写《差旅费报销申请表》,明细列出差旅活动相关的支出项目和金额,并附上相应的费用票据和证明材料。

4. 差旅费的报销应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核实并支付相应款项。

第五章差旅费的监督和检查1. 差旅费的使用应在规定范围内、合理、经济,并做到真实、准确、合法。

2. 差旅费的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差旅费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六章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 发现差旅费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1. 本办法解释权归差旅费管理部门所有。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可根据需要另行制定相应规定。

以上是《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为差旅费管理提供依据和规范,确保差旅费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加强差旅费管理,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1.1)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1.1)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叁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塬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点击进入下一页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復购买。

第叁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

差旅费管理办法(2022)

差旅费管理办法(2022)

差旅费管理办法(2022)差旅费管理办法(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差旅费发放、管理与核算,落实勾选机制,提高公务活动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各类单位的差旅费发放、管理与核算。

第三条差旅费按照等级管理的原则,分为一、二、三等。

第四条差旅费的标准,应按照像应的规定执行并根据岗位等级和层级适当调整,并应计入个人工资薪酬体系中。

第五条差旅费应在出差前确认,并详细列明各项费用,避免因费用未明而引起的纠纷。

第六条差旅费的支付、管理与核算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确保差旅费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差旅费的计算标准第七条差旅费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出差等级和目的地适当调整,且不得高于规定的最高标准。

第八条差旅费的标准分为三等:(一)一等:指国内每日人民币1000元及以上、境外每日1000美元及以上;(二)二等:指国内每日人民币700元以上、境外每日700美元以上;(三)三等:指国内每日人民币500元以上、境外每日500美元以上。

第九条差旅费标准的调整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政部门拨付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出差人员应采取节约措施,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量节约差旅费用。

第三章差旅费的报销第十一条出差人员应按照出差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报销,必须提供各项费用的详细清单和相关凭证。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报销申请,报销申请应得到上级领导的审批,并应当通过内部审核程序,最终由财务部门进行审批和支付。

第十三条差旅费报销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手续进行,未经上级领导审批,不得进行报销。

第四章差旅费的管理第十四条所有出差行程应当提前安排,并报告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确保合理使用出差资源。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出差制度的规定,未经审批不得进行私人旅游。

第十六条差旅费的管理应当建立科学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便及时掌握出差情况,保证差旅费的合理发放、使用与核算。

第十七条差旅费使用效益评估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定期进行全面评估并予以公开。

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有关规定,同时参考电建股份有关规定及公司(财〔2016〕1号)文件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参照公司(财〔2016〕1号)文件规定标准内执行。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第四条交通费及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公司国(境)外出差人员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六条项目各部门应遵照本办法,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交通费第七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凭票据实报销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如下:(一)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可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飞机公务舱(或商务舱)、轮船一等舱和其他同等级舱位。

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首席专家:可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其他同等级舱位。

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给予同等待遇。

(二)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安全总监、总法律顾问、部门主任、部门副主任及相当职级人员:可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其他同等级舱位。

(三)其他人员:可乘火车硬卧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位。

若因特殊原因,需要乘坐飞机的,应从严控制,遵循以下原则:出差路途较远(广东、广西、福建、海南、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新疆、西藏、甘肃、青海、宁夏等省、市、区)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乘飞机者,须事先经过项目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经济舱,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乘坐单程或往返,否则超支费用自理。

差旅费管理办法全

差旅费管理办法全

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的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参照《国家和中央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称《国家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公司职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车油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车油补助费仅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员工私车公用协议》的情形。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报告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副总裁以上领导批准《出差审批报告单》(见附件1),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第五条公司参照国家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适当予以提高,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具体标准由公司职能部门每年另行发布《年度住宿费标准》、《年度伙食补助费和车油补助费标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部门负责人管理职责:(一)负责本部门员工出差申请、借款审批;(二)负责本部门员工差旅费报销的审批。

第七条分管副总经理(一)负责分管部门员工及部门负责人的出差申请、借款的审批;(二)负责分管部门员工及部门负责人差旅费报销的审批。

第八条总经理职责(一)负责差旅费管理规章制度、标准修改、调整发布签发;(二)负责副总及其他高管人员的出差申请及借款的审批;(三)负责副总及其他高管人员的差旅费报销审批及超标准事项审第九条财务部门职责(一)负责差旅费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的修订、调整工作;(二)负责出差申请报告、差旅费报销审批流程设计审核工作(三)负责出差借款的审核、支付工作;(四)负责差旅费报销结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出差审批程序第十条员工赴外埠出差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差。

第十一条员工出差前应填写《出差审批报告单》并通过钉钉系统提出申请,填写出差事由、交通工具、出发城市、目的城市、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公司名称、项目名称、预借经费等情况,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副总及其他高管人员出差直接由总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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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2)
差旅费管理办法2015(全文)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参照所在市公务接待工作餐、会议用餐等标准提出伙食补助费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
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部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4]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13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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