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司法所综合管理系统应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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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的意见-苏司办[2004]114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的意见-苏司办[2004]114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的意见(苏司办[2004]114号)各市司法局:司法所是司法行政工作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担负着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教育等重要职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和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要求,推动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迈上新的台阶,现就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认识,切实增强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的责任感、紧迫感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政法组织建设的指示和省委《关于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精神,按照省厅“基层基础建设年”的要求,紧紧抓住建设“平安江苏”、推进“法治江苏”和建立“大调解”机制的良好机遇,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各项措施落实,司法所组织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全省1482个乡镇(街道)已建立司法所1477个,建所率达到99.7%,另有57个不计乡镇建制的开发区(农、林、盐场)建所23个;司法所工作人员2966人,其中,司法行政专项编制2195人。

司法所组织建设的加快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司法所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与此同时,我省司法所组织建设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机构尚未完全建立、空编情况依然突出、专编不能专用、人员兼职过多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司法所组织建设的发展与完善,必须切实予以重视解决。

司法所组织建设是司法所发挥职能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是司法所建设的首要任务。

滁州市司法局关于司法所督查情况的通报

滁州市司法局关于司法所督查情况的通报

滁州市司法局关于“深化三项重点工作实战练兵”和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督查整改情况汇报为贯彻落实好全省、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全市司法行政机关“深化三项重点工作实战大练兵”和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督查各地司法所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5月5日—10日,省厅基层处考核督查组对我市第一批3个省级示范司法所(琅琊区清流司法所,天长市天长、铜城司法所)进行动态管理复核,抽签检查13个司法所(全椒县武岗,琅琊区南门,南谯区大王,来安县张山、杨郢,天长市张铺、金集,明光市三界、明南,凤阳县红心、枣巷,定远县张桥、二龙),市局抽查了6个司法所(凤阳县刘府、官塘,明光市明西、桥头、柳巷、潘村)。

考核督查的重点是各地“实战大练兵”活动开展和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以及司法所业务开展、经费保障等方面情况。

一、总体情况从考核督查情况看,各县(市、区)司法局“实战大练兵”活动启动迅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了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建立了司法所建设暗访检查常态化机制,开展经常性的司法所建设督查指导,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进一步巩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良性循环发展成果。

注重加强司法所规范化管理,加大基层工作投入力度,推进司法所信息化应用,强化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发挥,进一步推动了本地司法所建设均衡协调发展。

来安县司法局以开展“县级示范司法所”创建活动为抓手,以点带面,着力提升司法所建设整体水平,取得一定成效。

定远县司法局制定司法所月工作要点及考核细则,强化管理,促进基层工作提速提效。

市局综合评价认为,在被查的22个司法所中,琅琊区清流司法所,南谯区大王司法所,来安县张山司法所,天长市天长司法所,明光市三界、柳巷司法所,凤阳县枣巷司法所,定远县张桥司法所等9个司法所,所务管理规范,业务开展全面,职能作用发挥较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照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和省厅、市局有关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文件要求,发现部分司法所还存在以下薄弱环节:1.在队伍建设方面:少数司法所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强,信息化应用能力欠缺,对司法所综合管理等系统应用不熟练。

青海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01.25•【字号】•【施行日期】2018.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委组织部、综治办、发展和改革委、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第一条青海省范围内司法所建设的相关事项适用本意见。

第二条司法所是县(市、区、行委)司法局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实行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司法所机构规格为副科级。

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

第三条司法所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基础设施完善、功能健全、保障有力,机构单设、编制单列、人员充实、管理规范。

第四条司法所设所长1人,一般应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业务工作量较大的司法所,应配备5名以上工作人员。

工作力量不足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招收公益性岗位人员、招募志愿者、组织选派挂职等方式补充辅助人员。

辅助人员应当具备满足岗位需要的基本素质。

第五条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任免调动由县(市、区、行委)委组织部门会同司法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同时征求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意见。

第六条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专编专用,不得随意挪用、混用。

各县(市、区、行委)司法局按照“一人一档、人编对应、人岗对应”的规定,对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司法助理员职位出现空缺,各地按照空编额度,及时制定招录计划,原则上应在1年内及时补充到位。

第七条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法律相关专业知识,录用坚持“凡进必考、省级统考”的原则,采取公开考录的方式面向社会统一考录。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司[2013]61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司[2013]61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指导意见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司〔2013〕61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基层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根基,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是事关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的长期性、战略性任务。

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坚持不懈抓基层、打基础,深入实施“固本强基”工程,着力夯实司法行政事业发展根基,取得了显著成效,基层基础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基层基础,现就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是基层政权和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为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基层人民群众服务。

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成效和水平,直接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党群和干群关系,关系到基层政权的稳固。

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法制宣传等各项职能,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密切相关,是“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手段和内容,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方面具有基础性、保障性和服务性作用。

近年来,在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司法行政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司法行政基层建设有了根本性和突破性的改善。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省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发展还很不平衡,司法所、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等基层组织和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水平偏低,业务用房、装备及信息化建设等基础保障滞后,队伍专业化水平与形势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等问题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

司法部关于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1995.08.21
•【文号】
•【施行日期】1995.08.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司法部关于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的通

(1995年8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司法行政部门是管理全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职能部门。

1985年1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这一点;1994年4月10日,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三定”方案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有关讲话中多次予以强调。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为切实履行政府赋予的法律服务机构管理职能做了大量的工作。

但是目前在一些地方社会法律服务秩序仍然比较混乱,有的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成立法律服务咨询机构,严重地影响了法律服务工作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的法制形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通知》的精神,切实
行使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职责,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支持,迅速制定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登记、从业、管理等加强社会法律服务秩序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整个管理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重新印发,望继续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部。

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1]

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1]

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前言:此次局里组织开展学习调研活动,是立足当前、放眼长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司法系统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服务能力意义重大。

尤其是对新进机关工作人员,以学习调研活动为契机,加深与乡镇工作人员沟通,与农民面对面交流,感触不少,受益良多。

一是感情得到一次升华。

半年多来,几乎每天都要接待反应诉求、寻求帮助的群众,真实了解到群众的实际困难和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了对农业农村的了解,加深了对农民的感情。

二是心灵得到一次洗礼。

通过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多途径满足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认可,也充分感受到获助群众的喜悦,更加坚定了做好司法工作,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信心。

三是素质得到一次提升。

作为司法战线上的一名工作人员,切实了解到农民的迫切需要,掌握了帮助群众的方式方法,提高了做好本职、服务群众的本领。

司法所是我国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职能工作部门,担负着落实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的职能,在整个司法行政系统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视和关心下,基层司法所的建设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加强,职能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发挥。

但是如何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成为基层工作中面临的一个重大而现实的课题。

通过学习调研活动,重点了解了我市各乡镇司法所建设情况,形成了对全市乡镇司法所现状的初步印象,并对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划建设作了一些思考,现将调研过程中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想汇报如下:一、我市各乡镇司法所的现状我市20个乡镇普遍设立了立司法所,是较早实现“一乡一所”和“收编管理”的县市之一。

从调研情况来看,各乡镇司法所基本上是“一所一人”,部分所长是法律专业出身,但是仍有一大部分是从其他专业转过来或者是部队转业的;大部分的司法所在乡镇政府办公,有的有单独办公室,有的与综治办、信访办合用一个办公室。

司法行政信息化综合管理平台

司法行政信息化综合管理平台

网上办公系统(OA)主要包括公文管理、行政办公、日常办公、系统设置四大模块,其中每个模块包括的功能如下。 (1)公文管理:收文管理、发文管理、待办公文、公文查看、信息报送、信息报送统计; 收文管理主要是查收公文并对查收的公文进行登记,便于以后的工作需要时进行查询; 发文管理主要是拟制公文,拟制公文完成后就可以发送公文,并可选择公文的批阅流 待办公文主要显示需要办理的公文; 公文查看主要是可以查看查收到的公文; 信息报送是向市局办公室报送新闻信息,由市局办公室查看是否采用; 信息报送统计是统计各部门报送信息的条数和被采用的条数 (2)行政办公:请假申请、用车申请、人员登记; 请假申请用来登记请假的事由以及请假的时间,便于以后进行考勤、请假提交后在按照流程由审批人对请假进行审 批; 用车申请记录用车人、用车事由、用车开始时间、用车结束时间等信息,提交后再由领导进行审批; 人员登记是对员工的日常考勤,各单位人员都能查看到本单位人员的去向。 (3)日常办公:工作日志、工作计划、日程安排、通讯录、内部短信、内部邮件等; 工作日志用来记录个人的日常工作情况、经验总结等信息; 工作计划用来对一个阶段的工作制定一个计划,安排工作; 日程安排是对一天的工作制定一个计划; 通讯录用来记录一些联系人的通讯信息; 内部短信用来发送内部短信息; 内部邮件有接收和发送邮件的功能。 (4)系统设置:部门设置、权限设置、角色设置、流程设置、其他设置。 系统设置是用来对设置部门、权限、角色、流程等功能。
司法行政内部网站集群系统包括政务公开、公告栏、工作动态、专题报道、机构导航、普法宣传、



律师管理、基层工作、法规教育、新闻宣传、司法考试、法律援助等功能模块,其功能介绍如下。 1)政务公开包括单位简介、主要职责、机构设置、领导分工; 2)首页设立公告栏,将市局要发布的信息进行公告。各县局也有自己的公告栏,方便局内信息的发 布; 3)共设置了标题新闻、县局动态、 专题报道、公告通知、图片新闻等综合新闻栏目,将有关司法工 作的重要事件进行及时报道; 4)网上行政管理在全面介绍司法工作和业务的同时,重点设置了基层工作(包含人民调解、安置帮 教、社区矫正等)、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监狱劳教、普法宣传、司法考试、法学研究和队伍建设8 个业务版块,对上面业务领域进行重点宣传、介绍和报道,同时为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均提供了介绍 自己的专题导航栏目,相关单位可以在自己的栏目方便的发布有关信息; 5)业务版块主要针对市司法局及县司法局各业务部门。可以将各业务部门的工作动态、相关信息和 业务数据在内网进行发布,方便领导查阅和局内信息共享。对于一些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可以发布 在网站上,以方便大家参考、查阅; 6)提供各县区内网入口,实时了解县局动动态。提供各县局内网的链接,可以通过该入口进入县司 法局网站了解其动态; 7)完善的后台管理功能。市局、县局分别对其内容进行管理,分解了维护的工作量,并提供内容审 核功能,只有通过审核的内容才能在网上发布。设置了市、县两级系统管理员,市局负责全局系统 管理,县局负责本区域内系统管理。网上行政管理系统如所示。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的实施意见⽂号:司发[2004]4号颁布⽇期:2004-04-21执⾏⽇期:2004-04-2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为了深⼊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14号)、《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26号),以及2003年9⽉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会议精神,结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要点〉的通知》要求,现就全国司法⾏政系统进⼀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继续做好监狱劳教⼯作,全⼒维护社会稳定1.监狱、劳教场所要依法及时完成收押、收容任务。

积极配合各地因地制宜开展的“严打”整治⽃争,采取多种措施,确保新收押罪犯和新收容劳教⼈员能够依法及时⼊监、⼊所。

2.严格安全防范措施。

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制度,消除安全隐患。

掌握狱所情动态,制定、完善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严厉打击狱所内违法犯罪活动,深挖余罪。

严格执⾏安全⽣产责任制和⽣产事故⾏政追究制度,防⽌监所发⽣⽣产安全事故。

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研究探索确保监所安全稳定的长效机制。

3.积极推进监狱⼯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

根据监狱⼯作规律,以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为载体,探索教育改造的⽅式⽅法,进⼀步提⾼教育改造质量,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

4.继续抓好劳教创办特⾊的试点⼯作。

劳教场所要在管理、教育、劳动、场所设施建设等⽅⾯采取措施,努⼒提⾼教育挽救质量,增强劳教⼈员解教后适应社会的能⼒。

5.积极参加全国禁毒⽃争。

加强对涉毒罪犯和戒毒劳教⼈员的管理,切断毒品流⼈渠道,建⽴⽆毒环境。

推⼴“相对封闭、分期管理、综合矫治、后续照管”的劳教戒毒模式,提⾼戒毒效果,降低复吸率,促进“⽆毒社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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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司法所综合管理系统
应用的规定
各司法所:
为进一步巩固我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的各项职能作用,促进司法所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目前我区工作实际,进一步强化司法所综合管理系统应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强化司法所综合管理系统应用,使全区12个司法所信息化应用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机构建设及资料台账更加统一规范,全面提高我区司法所软硬件建设的整体水平,积极推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良性循环发展。

二、模块应用
1、社区矫正、安置帮教
各司法所认真抓好在册社区服刑人员、安置帮教对象基础数据的录入和照片采集工作,没有的项填写“无”,确保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照片采集的规范性。

同时,对已录入的基础数据要进行梳理,对数据项不全、照片缺项的,应在11月底完成核实、补录和修正工作。

安置帮教的缺失项包括健康状况、刑释解矫(教)类型、罪名案由、衔接方式、安置帮教期限。

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对象的
报到登记、等级评估、信息采集、期满解矫(教)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期满解矫(教)应及时进行归档。

2、人民调解
各所每月末应及时录入人民调解案件信息,且每月不少于5条(包括口头调解)。

案件信息要录入完整,人民调解缺失项包括纠纷简介、调结日期、调解结果、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成功率不低于98%,人民调解协议履行率不低于96%,案件应及时进行归档。

3、监所协同
各司法所在接到监所或区局的转派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将结果反馈至监所。

4、情报报送
各司法所每月上报基层情报信息不少于2条,情报信息应真实可靠、事实清楚、内容完整,事件及现状描述详细。

5、基层法律服务
有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应督促其及时进行案件的录入,基层法律服务缺失项包括案由、案情简介、案件办理情况。

三、措施要求
1、区局将适时对司法所综合管理系统的应用情况进行查检,并于每月初通报上月的数据。

2、通报结果纳入对各所基层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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