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研究综述
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研究

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研究【摘要】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存在着权益保障不足、流转价格不合理、流转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流转价格监管机制。
加强政府监管,促进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农民利益保障。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保障农民权益,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发展。
整个流转市场将更加规范化,透明化,赋予农民更多的实际利益。
【关键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解决途径、法律法规、价格监管机制、政府监管、市场发展、农民利益、权益保障、流转价格、流转程序、农村发展1. 引言1.1 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的现状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存在权益保障不足的问题。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监管制度,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权益保障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
流转价格不合理也是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一个普遍问题。
一些地方存在着流转价格虚高或者虚低的情况,导致农民无法获取合理的流转收益,甚至造成土地资源的污染和浪费。
流转程序不规范也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一个难题。
一些地方在流转过程中程序不够透明,缺乏规范化和标准化,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影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针对以上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解决途径,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流转价格监管机制,加强政府监管,促进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农民利益保障,从而推动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取得更好的效果。
1.2 研究背景和意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经营性目的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越来越成为一种常见现象。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存在着权益保障不足的情况。
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管和保障机制,一些农民在流转过程中的权益并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容易受到不公平对待。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研究》范文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该制度主要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政府等多方利益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政策层面,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如《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市场机制和监管机制。
其次,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权益保障不够完善,部分地区存在强制流转、侵犯农民权益的现象。
此外,土地流转政策执行不力,部分地区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土地流转效率低下。
四、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措施为解决上述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1.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和监管机制,提高市场透明度和规范化程度。
2. 加强农民权益保护,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加大政策执行力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提高土地流转效率。
4. 推进土地流转与现代农业发展相结合,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现代化。
5. 加强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的土地流转意识和参与度。
五、未来发展方向未来,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将朝着更加市场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具体来说:1. 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和法律保障,为土地流转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环境。
2. 推动土地流转与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
《2024年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研究》范文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改革的深入,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日益凸显。
土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现状、问题及发展趋势,为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参考。
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现状1. 家庭承包制下的土地流转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主要采取家庭承包制下的流转模式。
农民将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农业经营组织,以实现土地的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
这种模式在农村地区广泛存在,推动了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规模化。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除了家庭承包制下的土地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将部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流转,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
这种模式在推动农村产业发展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问题1. 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机制不够健全,土地流转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等问题突出。
这导致土地流转难以实现优化配置,制约了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2. 农民土地权益保障不足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部分农民的土地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一些地方存在强制流转、侵犯农民权益的现象,导致农民对土地流转缺乏信心。
同时,土地流转后的收益分配机制不够合理,农民难以分享土地流转带来的收益。
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发展趋势及优化建议1. 发展趋势未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将朝着多元化、规模化、集约化的方向发展。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和农村改革的深入,土地流转市场将逐步完善,土地流转信息将更加透明,交易成本将逐渐降低。
同时,农民的土地权益将得到更好保障,土地流转的收益分配将更加合理。
2. 优化建议(1)完善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加强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建设,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土地流转效率。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调研报告(五篇)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调研报告(五篇)(篇一)为全面了解近年来我市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分析土地流转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4月中旬,根据政协腾冲市委员会**年工作计划,市政协组织部分政协委员和农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先后深入到界头、固东、曲石、腾越、清水等5个乡镇,以实地察看、听取汇报、座谈讨论等形式,对我市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及取得的成效近年来,我市围绕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积极探索土地流转。
截止**年3月,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8.7万亩,占承包耕地合同总面积66.7万亩的13%。
流转的土地主要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及创意农业。
从土地流转的期限看:10年以下的29985.1亩,占34.5%;10年以上的57014.9亩,占65.5%。
从土地流转的形式看:转包8574亩,出租60568亩,互换6606亩,转让3952亩,股份合作6691亩,其他形式609亩。
从土地流转方向看:流入企业41209亩,占47.3 %;流入合作社2487.5亩,占2.9 %;流入大户22416亩,占25.8 %;流入家庭农场10261亩,占11.8%;农户间流转10626.5亩,占12.2 %。
从土地流转规模看: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下的经营户1677户21150亩;100亩以上的87户65850亩。
其中:100—499亩66户,500—999亩8户,1000—9999亩10户,10000亩以上3户38475亩。
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涌现出了一批具有各自特色的流转示范典型。
主要模式有:“公平模式”:曲石镇公平社区以党总支为引领,将一家一户零散的土地集中起来,农户以土地入社,合作社再以水田每年每亩500市斤、旱地每年每亩436市斤的稻谷将11300亩土地流转给云南禾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以发展银杏采叶林、南方红豆杉采叶林种植,同时发展林下生态鸡、生态肉牛养殖、林下中药材种植,打造现代高标准农林业旅游观光示范园。
农村土地流转的国内外研究综述

农村土地流转的国内外研究综述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日益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
作为农业生产的基础,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对于提高农业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国内外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研究进行全面的综述,以期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首先将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土地流转的内涵、特点及其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关系。
在此基础上,对国内外农村土地流转的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和评价,包括土地流转的动因、影响因素、流转模式、流转效果等方面。
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的对比分析,本文将揭示国内外研究的共性与差异,以及各自的优势和不足。
本文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通过本文的综述,我们期望能够为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化、法制化、市场化提供有益的参考,进而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国内土地流转研究现状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乡统筹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流转问题逐渐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国内学者在土地流转的动因、模式、影响及对策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形成了丰富的理论成果。
在土地流转的动因方面,学者们普遍认为,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规模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需求是推动土地流转的主要力量。
土地政策的调整、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以及农村金融服务的创新等因素也对土地流转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土地流转模式方面,国内研究主要关注了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股份合作制流转以及土地信托流转等模式。
学者们对各类流转模式的运作机制、优缺点以及适用条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在土地流转的影响方面,学者们普遍认为,土地流转有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
同时,土地流转也有助于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民生,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研究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研究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土地使用权有偿、无偿地转让给农户、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过程。
这是中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调动农民集体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研究,首先需要明确流转的目的和意义。
农村土地资源相对集中,流转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提高生产力水平,提高农民收入。
流转还可以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乡村振兴步伐。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需要解决的是权益分配、流转价格和管理机制等方面的问题。
要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关系,保护农民的权益。
流转价格要公平合理,既要让农民得到合理的补偿,又要让流转方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
要建立流转的监管和管理机制,确保流转过程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解决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中,还需要考虑农民的参与和意愿。
要尊重农民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决策权,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流转过程。
要加强政府的引导和政策的支持,为农民提供相关的法律、政策和经济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参与到流转中来。
在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土地流转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要建立健全的流转登记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流转过程的信息公开,提高流转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要加强对流转过程中涉及的各方权益保护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流转的顺利进行。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土地资源、农民利益、农村发展等多个方面。
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明确政府、农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责任和角色,形成共同参与、共同管理、共同受益的机制和机构,实现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浅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浅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一般是地处农村的、并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兴办乡镇企业用地、村民建住宅用地、乡(镇)村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也称之为“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或简称为“农村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
在我们国家,集体土地向国有土地的“流转”只能通过国家征收这一种渠道实现,而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又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因此,在我国所研究的“土地流转”,说到底是一种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流通。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现状及特点1987年我国实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国有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然而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却相对滞后。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包括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流转。
农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进行。
但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目前只能通过国家征收。
1.现实中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普遍存在,尤其是建设用地的流转现行《土地管理法》禁止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流转用于非农业建设。
城乡二元结构,国家与集体“两种产权”形成了两个分割的土地市场。
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经济发达地区随着城市和农村城镇化不断发展,集体建设用地资产性质逐渐显现出来,以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形式自发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现象屡有发生,在数量上和规模上有不断扩大趋势,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实际上就客观存在。
广东、浙江、江苏、上海等地,为了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不足和农民参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等问题,城市郊区、县城、中心集镇,大量的企业使用集体土地,使得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成为事实。
珠江三角洲地区尤为突出。
据统计,珠三角地区通过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超过集体建设用地的50%,在粤东、粤西及粤北等地,这一比例也超过20%。
而这些现象与现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矛盾,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内在需求,有其深刻的合理性。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体系研究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体系研究一、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当前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议题。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体系研究,旨在探讨如何建立健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市场机制、法律保障和监管体系,以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在一定年限内出让、出租给单位或个人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这一流转过程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权益的变动,关系到农民利益的保护、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城乡统筹协调。
我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尚不完善,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不够合理,导致土地流转市场难以有效运行。
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权益保障和纠纷解决机制缺乏明确规定,增加了土地流转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监管体系不到位,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影响了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
研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通过构建完善的流转市场机制、法律保障和监管体系,可以推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规范化、市场化和法治化,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城乡统筹协调提供有力支撑。
也有助于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重要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其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以及城乡一体化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有助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通过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进行流转,农民可以将土地作为一种资产进行经营,从而增加收入来源。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还能激发农村经济的活力,促进农村产业的多样化和现代化。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有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在传统的土地制度下,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往往受到严格限制,导致土地资源无法得到有效利用。
而流转制度的实施可以打破这种限制,使土地资源能够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自由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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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学现代农业科技2011年第15期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以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逐步成为中国土地管理的一个热点问题[1]。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城乡土地市场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严格限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但自发、隐性流转早已存在。
它将成为中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土地资本化与市场化建设的最主要形式[2]。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概念我国法律对于集体建设用地迄今并没有一个确切定义。
但可以肯定的是按权属看,该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而不是属于国家;按土地的用途看,它不是指农用地,也不是指未利用土地;按合法性看,它是指依法经批准的建设用地,是合法的而不是非法的建设用地[3]。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可分为所有权流转和使用权流转。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是指由于国家征用,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的一种方式;土地使用权流转是农民集体或个体农户将其使用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通过出租、转让、入股等方式让与他人使用的行为[3-4]。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土地权利的流转,更多地表现为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又可以分为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
权利转出方为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其代表)的,其转移使用权称为初次流转,包括流转申请、流转审批、流转交易、流转登记4个步骤;如权利转出方为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称为再次流转,包括流转交易、流转登记2个步骤[1,4-5]。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必然性和客观性随着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国家每年通过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来增加土地市场的供给,但城市对土地的需求量往往远高于国家每年的征地量[6]。
来自国家土地部门2005年的数据显示,扣除交通、水利等无法进入市场流通的土地之后,农村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分别约为1700万hm2和700万hm2[7],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数量约相当于城市建设用地的2.5倍。
城市的扩张和工业的发展使得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势在必行。
随着土地经济价值观日渐成熟,集体土地流转已成为社会商品经济和商品意识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流转发生的主观原因[8]。
着眼于流转实践带来的效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它探索了一条集体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壮大发展的新途径;盘活了存量土地,实现了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增加农民收入;同时,也促进了城乡一体化的发展[9-11]。
流转制度创新使潜在收入得以增加,流转制度环境变化使潜在收入分割成为可能以及流转制度安排成本在降低[12]。
从农村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关系入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为农村城镇化和工业化提供土地条件;提供了部分资金,降低了农村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成本;也有利于农村城镇工业的集聚和产业结构升级;与此同时,农村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可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13]。
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运行模式3.1流转形式目前,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已经涵盖了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联营、入股等多种形式[11]。
具体可以概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以征、转为国有,并办理转让、出租手续,补交相关税费,实现所有权、使用权的流转;集体之间辖域调整,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应调整;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合作的方式进行流转;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企业厂房转让、出租;乡(镇)村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形式兴办各种企业;乡镇企业合并、兼并及股份制改组中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由于企业倒闭或债权债务等原因,通过司法裁定使集体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随农民住宅转让出租。
其中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主要形式是土地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研究综述杨希越(南京农业大学,江苏南京210095)摘要在回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相关概念的基础上,阐述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必然性和客观性,重点综述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运行模式,包括流转的形式、流转的模式以及流转的收益分配,也对近年来学者们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建议等方面的主要内容和研究进展进行了简要梳理。
以期对我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发展与深化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要性;流转模式;收益分配;建议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739(2011)15-0394-02Review on Rural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TransferenceYANG Xi-yue(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Nanjing Jiangsu210095)Abstract On the basis of reviewing concepts about the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transference,the need for transfer of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was introduced,and operation mode of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transference including transferred range,transferred mode,transferred form,and transferred profit-sharing were elaborated.At the same time,the study about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transference system of the proposal,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main content and the latest research progress were briely summarized.It′s expected to provide insights for further development and study of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transference in China.Key words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transference;necessity;transferred mode;profit-sharing;suggestion收稿日期2011-06-27用权流转,使用权流转又以出租为交易的主要形式[14-15]。
3.2流转模式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研究主要体现在2个问题:一是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应该向市流转,经过长期争论后,大多学者都认为是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具有客观性、必然性。
二是集体建设用地应该怎样流转、怎样进入市场,即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模式的问题[11]。
从实际情况看,各地较少规定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可直接流转。
而江苏省无锡市则明确指出,城市(镇)规划区内集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必须先征为国有土地[16]。
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实践中主要形成了3种流转模式:转权让利模式、保权让利模式、2种方式相结合,即规划区内转权让利,规划区外保权让利[3]。
马保庆等[17]结合威海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实践认为无论是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还是规划区以外的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都应先转为国有,不允许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若需进入市场,只有在实行国有化后才能实现,并提出了转权让利、统一出让的流转形式。
高迎春等[18]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选择转权模式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创新的方向,他们认为制度创新要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因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安排应在现有土地资源管理制度的框架下完成,实现对现有制度的完善,而转权模式更为接近现有土地资源管理法规。
许坚[19]也认为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应慎重,通过对农民的调查,了解到只要是按市价进行补偿,即便是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入市流转,农民也能接受。
尽管国家垄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禁止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直接入市的初衷是确保集体土地对农民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确保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利益,确保国家通过土地市场的垄断,以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20]。
但由于建设用地价格的上升、农民政治地位的提高以及宪法秩序的改变,导致了农民对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流转权利的需求。
农民采取黑市流转、变相流转等方式进行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地方政府也有很强的改革意愿,突破了中央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限制[21]。
因此,张梦琳等[6]从资源配置的角度分析,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流转改变了资源配置方式,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缓解了供需紧张,减少建设占用耕地的潜在威胁;实现了效率、公平的双重改进,从效率上看体现了帕雷托改进,增进了社会福利,从公平上看体现了对农民利益的尊重。
他们认为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流转,意味着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在保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进入土地一级市场,打破政府垄断供地的状态,使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由分割走向整合[6-22]。
崔娟等[20]从法理分析的角度分析,认为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首先是符合《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其次,依据中国《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农民集体对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最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可以成为社会政治改革的新动力。
黄小虎[23-24]则从政府管理的角度分析现在集体建设用地市场虽然还没有放开,但在城市土地市场巨大效益的刺激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发流转的“黑市”十分活跃。
政府只有放开,才能管住。
而放开集体土地市场以后,除了能使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增加,还可以形成倒逼机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财政体制改革,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加大对城市存量土地的集约利用。
3.3流转收益分配土地收益的合理分配是关系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核心问题[25],也只有建立了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最终才能达到保护农民利益、规范土地流转的目的。
马保庆等[17]从地租的形成原因着手,认为对于新增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土地纯收益的分配对象包括国家、乡镇政府和村集体;对于存量的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分配对象除国家、乡镇政府、村集体外,还应包括原土地使用者。
他们认为新增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分配比例,就是绝对地租归国家所有,级差地租Ⅰ按土地所处投资环境,在国家、乡镇政府、村集体三者之间确定合理比例。
若存在垄断地租,原则上要归国家所有。
存量土地的土地出让纯收入,除绝对地租由国家所有,级差地租Ⅰ由国家、乡镇政府或村集体所有外,级差地租Ⅱ和改良地租要由原土地使用者所有。
而储凡亮[26]和李延荣等[27]则认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一种交易行为,应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及投资与收益合一原则进行收益分配,而参与这种交易关系的主体不包括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