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视角下宪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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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是什么?

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是什么?

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是什么?众所周知,我国法律条款相当完善,生产生活中的所有活动都要依法进行。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最高位置,最具权威性。

同时我国还有行政法,主要从个人和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

那么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是什么?在谈宪法与行政法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该将宪政行为与行政行为进行界分。

这是因为:第一,宪政行为所要设定的宪政关系,是一种“全体对全体的比率”关系,即整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关系。

行政行为所要设定的行政法关系,是一种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二,宪政行为是沟通宪法规范与宪政权利之间的桥梁,行政行为则是沟通行政法规范与行政法上权利的桥梁。

宪政权利往往是一种集合权(如选举权和集会、游行、示威权等)。

行政法上的权利往往是独占权(如经许可开采矿产资源等)。

第三,违宪的宪政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是宪政责任,对不特定多数人或其代表机关承担的责任。

违法的行政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是行政责任,是对特定相对人承担的责任。

这就表明,对行为性质的认定是认定责任性质的前提。

第四,因宪政行为而引起的宪政纠纷,主要应当通过宪政诉讼机制来解决。

因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纠纷,则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机制来解决的。

这就说明,对行为性质的认定是确定案件主管或管辖的前提。

行政权的三个特征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第一,行政权对传统的三权分立理论中分属立法权和司法权作用的领域的广泛渗透和侵蚀,它的直接后果是不同形式的行政立法和行政裁判大量出现;第二,私权公法化和公权私法化。

在强调公、私法划分的国家,行政权力开始涉入传统上国家不干预的领域,以社会公共利益等整合社会关系的名义对原有的私权领域进行重构性调整,对私权领域的个人自由作出程度不一的限制。

更为突出的是,在谋求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下,政府可以进行的平等互利的外向事务管理行为,如公营企业、事业,公共资源开发与经营,财政投资等。

在这些事务中,虽然政府被要求与私权主体一样必须遵守私权领域的游戏规则,如平等、自愿等,但是,由于政府特殊的身份和地位,这类规则事实上常被他们破坏,政府往往可以通过立法或者其他垄断性权力避免责咎。

宪法是行政法的渊源

宪法是行政法的渊源

宪法是行政法的渊源篇一:行政法的渊源和效力第二章行政法的渊源和效力第一节行政法的渊源一、行政法的渊源概述行政法的法源,就是行政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研究行政法的渊源,就是研究哪些规则或文件对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有法律拘束力的问题,行政主体和法官应从哪些规范性文件中去寻找法律依据的问题。

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行政法的渊源之一。

在大陆法系国家,情况有所不同。

在法国,1判例可以成为行政法的渊源。

但在德国,只有宪法法院的判例才能成为行政法的渊源,行2政法院和普通法院的判例却不能作为行政法的渊源。

在我国,要求将判例作为行政法渊源的呼声日渐强烈,最高法院也正着手建设案例指导制度。

事实上,通过案例已经发展出了事实上的行政授权,拓宽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确立了比例原则,探索了法院在个案中的法律释明权,丰富了履行法定职责判决的内涵,等等。

但目前,案例并不是判例,案例或判例还不是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仅具有指导意义。

这种指导意义,主要表现为对通过一定程序遴选的案例,尤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案例中所体现的法律适用原则或规则、所阐释的法律含义,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将得到尊重、体现,但并没有拘束力。

34在有的国家,法律原则也是行政法的渊源之一。

我国学者也有相应的主张,这是应当得到支持的。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实例也是存在的。

在最高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任建国诉吕梁行政公署劳动教养委员会复查决定案中,一审、二审法院都运用法的效力等级原则,认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企业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第8条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并拒绝予以适用,从而作出了撤销被告所作行政决定的判决。

在最高法院公布的另一典型案例汇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行政处罚案中,行政主体运用比例原则作出了处罚决定,法院都运用了比例原则作出了判决。

但是,抽象的法律原则作为具体案件的法律依据,需要司法的权威和法官的裁量权作为保证。

总的说来,我国目前还缺乏这样的条件,因而实际上往往是将法律原则成文化、具体化,如《立法法》第8、78-84条所做的那样,然后适用于司法实践。

辨析行政法和宪法的关联性

辨析行政法和宪法的关联性

辨析行政法和宪法的关联性行政法和宪法是现代制度国家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法律制度。

虽然它们看似各自独立存在,但实际上二者紧密关联,宪法是行政法的根基和指导规范,行政法则是宪法法律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在以下三个方面辨析行政法和宪法的关联性。

一、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宪法是一国法律的最高法律,也是行政法规则和法律的重要基础。

宪法法规是行政法的规范标准,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和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根据法律程序,行政机关应当询问宪法法规的规定,采取合法的程序和行为方式进行工作,以保证公正、公平和公开的行政活动。

因此,从宪法的角度来看,宪法是一面旗帜,是行政法全面协调和规范的基础。

二、行政法对宪法的维护行政法作为国家和公共机构与公民和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核心法律,本身也具备保护和维护宪法的重要使命。

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行政法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宪法的保障。

行政法旨在合法行政权的发展和运用,并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

因此,行政法不仅要保护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还要保护宪法规定的国家战略、政治形势和公共安全。

这些规定是在宪法中表现出来的,因此行政法是保护宪法的有力手段。

三、宪法和行政法相互照应宪法与行政法的关联性是相互照应的,它们互相支持,相互作用。

因为宪法制度是国家制度的基石,是其他治国法律的依据和框架,因此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是法律、普遍地遵循宪法所规定的构架和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法与宪法之间往往存在着密切的协调和互动。

在行政机关管理和社会营销的对应中,战略计划、程序决策、行为法规和检查监督都应该遵循宪法制度的原则和规定,保证司法公正和员工权益的依法维护和执行。

在总体上,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相支持,但具有不同的定位和作用。

它们构成了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形成了治国方式和基本的制度建设。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注重宪法和行政法的配合和运用,加强法治教育和法律宣传,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宪法与行政法

宪法与行政法

宪法与行政法教案:宪法与行政法引言:宪法和行政法是现代法学领域中的两个重要分支,它们对于国家的政治体制、法律制度和行政机构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本教案将从宪法和行政法的概念、原则、关系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帮助学生全面了解和掌握这两个学科的基本知识和理论。

一、宪法的概念与特点1. 宪法的定义与内涵-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国家政治、法律和行政体系的根基。

-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原则。

2. 宪法的特点与功能-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

- 宪法是国家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的基础,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 宪法是国家治理的规范和指导,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二、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 宪法与行政法的内在联系- 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和前提,行政法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和精神。

- 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和实施,行政法是宪法的延伸和补充。

2. 宪法与行政法的相互作用- 宪法对行政法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行政法必须遵守宪法的原则和规定。

- 行政法对宪法具有具体化和实施作用,行政法通过具体的规定和程序来实现宪法的要求。

三、宪法与行政法的原则1. 宪法的原则- 法治原则:依法治国,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 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 分权原则: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机关。

- 权力制衡原则:各个机关之间相互制约,实现权力的平衡和制衡。

2. 行政法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权力。

- 公正与公平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公平,不得歧视和滥用职权。

- 透明与公开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

- 效率与公共利益原则:行政行为必须高效、公正,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

四、宪法与行政法的实践应用1. 宪法的实践应用- 宪法的解释与修正:宪法的解释权和修正权由宪法机关行使,保证宪法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浅议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

浅议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

浅议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在谈宪法与行政法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该将宪政行为与行政行为进行界分。

这是因为:第一,宪政行为所要设定的宪政关系,是一种“全体对全体的比率”关系,即整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关系。

行政行为所要设定的行政法关系,是一种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二,宪政行为是沟通宪法规范与宪政权利之间的桥梁,行政行为则是沟通行政法规范与行政法权利的桥梁。

第三,因宪政行为而引起的宪政纠纷,主要应当通过宪政诉讼机制来解决。

因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纠纷,则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机制来解决的。

这就说明,对行为性质的认定是确定案件主管或管辖的前提。

一、当今行政的特点自从一战尤其是二战以后,由于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导致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导致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所以,政府不得不设置大量的行政机构和人员来对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从而使得政府的行政行为深入社会的各个角落,行政权力急剧膨胀。

这种行政权扩张的趋势,西方学者将之形象地称为“行政国”现象。

行政国的出现要求政府必须承担起纠正社会和经济的弊病,这种看法反映了人们的情感。

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化使得政府不能再像以前只是自由法治国时代“守夜警察”的角色,政府必须具有强有力的权力来对社会经济进行调控。

另一方面,社会问题日益凸显的状况,比如就业、环境、教育及医疗等领域,使得政府也必须承担起保护环境、为民众提供就业、培训、住房、医疗机构和养老金的职责,这是行政道德所在,也是国家目的使然。

所以,现代行政的特点是干涉行政与给付行政并存,而给付行政越来越成为政府职能的重心,福利行政成为当今行政国家的重要理念。

二、宪法与行政法关系探讨之现状自从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诞生以来,各国法学家从各自的国情及自身的知识背景和观察角度出发,对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出了自己的回答。

例如,英国是崇尚普通法传统的国家,没有公法和私法的严格区分,因而宪法与行政法之间也没有清楚的界线。

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

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

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摘要】行政法和宪法是两部重要的法律规范,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

行政法对宪法的具体实施和保障起着重要作用,宪法则为行政法的制定提供了框架和原则。

在适用和解释方面,行政法和宪法也有着密切的联系,需要相互协调和衔接。

当两者发生冲突时,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解决,以保障法律的统一和完整。

行政法和宪法不仅相互影响,还需要相互完善,以维护宪政秩序。

它们之间相辅相成,共同维护宪政秩序,促进法律的协调发展。

行政法和宪法之间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需要不断加以深入探讨和研究,以推动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关键词:行政法、宪法、关系、实施、保障、框架、原则、适用、解释、冲突、解决、影响、完善、相辅相成、维护、宪政秩序、协调发展。

1. 引言1.1 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概述行政法对宪法的具体实施与保障,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确保不违反宪法的规定。

宪法对行政法的框架与原则制定,则决定了行政法律的法源和基本原则,确保行政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行政法和宪法的适用和解释关系,要求行政法要与宪法保持一致,对于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要按照宪法规定的意义和精神进行解释和适用。

行政法和宪法的冲突解决,需要通过解释和衔接来解决冲突,确保行政法的合法性和宪法的权威性。

行政法和宪法的相互影响与完善,要求行政法要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宪法的要求和时代的需要。

行政法和宪法的相辅相成关系,共同维护宪政秩序,协调发展,保证国家的法治和政治稳定。

2. 正文2.1 行政法对宪法的具体实施与保障行政法是具体落实宪法的重要工具和方法,其对宪法的具体实施和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行政法通过设立行政机构和规范行政行为,实现了对宪法规定的各项公共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化和实施。

在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中,行政法具体规定了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通过规范政府行为,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了宪法所规定的政府权力的行使。

宪法解读宪法与行政诉讼

宪法解读宪法与行政诉讼

宪法解读宪法与行政诉讼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权力机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

为了确保宪法的正确解读和有效实施,各国都需要进行宪法解读工作。

本文将探讨宪法解读宪法的重要性,并重点关注宪法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

一、宪法解读的重要性宪法解读是对宪法文字的解释和理解,旨在明确宪法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以下是几个理由说明宪法解读的重要性:1. 维护宪法权威: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宪法解读的目的是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通过对宪法条文的解读,可以防止不同解释之间的混乱和争议,保持宪法在社会中的威信和认同度。

2. 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石,但宪法中的权利条文通常是抽象和概括的。

通过宪法解读,可以明确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提供具体的依据和保障。

3. 规范政府行为:宪法规定了政府的权力和职责,但具体的行使细则通常需要通过解读来明确。

宪法解读可以限制政府行为的范围和方式,确保政府按照法律规定运作。

二、宪法解读的方法宪法解读的方法有很多种,包括字面解释、历史解释、制度解释等。

以下是其中几种常见的方法:1. 字面解释:字面解释是根据宪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读。

这种方法注重宪法文字的本义,避免过度解读和引申。

2. 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是根据宪法制定时的历史背景和意图进行解读。

这种方法强调宪法的历史和制定背景对理解宪法条文的重要性。

3. 制度解释:制度解释是根据宪法所设立的制度和原则进行解读。

这种方法注重宪法整体框架和制度设计的一致性。

不同的宪法解读方法在不同的背景下具有不同的适用性。

在具体的宪法解读中,通常会综合运用多种解读方法,以全面准确地理解宪法条文的含义和精神。

三、宪法解读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组织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宪法与行政诉讼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保障行政诉讼权利: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并明确了公民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权利。

宪法与行政法关系辨析

宪法与行政法关系辨析

宪法与行政法关系辨析8226;麦耶尔曾经发出过“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的叹息。

陈新民教授剖析了作为“德国行政法学之父”的麦耶尔所作论述的语境,指出时值威玛宪法时代,相对于更具有政治性、理想性的宪法,指导拘束行政权力更具技术性的行政法,更能经受住时代的考验。

但陈新民教授显然更倾向于韦纳的观点,并且借用赫曼•罗斯1959年发表的“行政法与宪法的统一功能”一文来佐证自己的观点,指出“行政法是一个活生生的宪法”。

陈新民教授指出,应从对宪法基本原则的探讨上,获得行政法存在的根基,行政的任务应当是将宪法所揭示的各种指导原则予以具体化的实践。

可见,在大陆法系国家,更主要强调的是行政法对于宪法的“相对”独立性。

也就是说,一方面行政法必须在宪法的框架之内发展,宪法的模式,决定了行政法的方向和模式;另一方面,宪法所确立的仅仅是行政法的框架结构,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而不是单行的部门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

行政法并不因为宪法的约束作用和主导作用而失去其独立性。

实际上,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行政法(学)的学说和实践的发展都是和宪法(学)的发展息息相关的。

英国虽然没有成文宪法,但议会主权和法治原则可以被视为英国宪法的支柱,在此基础上,法院“从法律的字里行间里找弦外之音,既从实体法,也从程序法上发展把行政权力控制在恰当导向之内的普通原则。

”在美国,最初的行政管制就是源自宪法第1条第8款中规定国会有权管制同外国的、各州之间的和同印第安部落的商业的“商业条款”。

1930年代的罗斯福新政则更被称为“宪法时刻”,它对作为宪法基石的个人权利、联邦主义以及分权制衡都作了修正。

这对于美国行政程序法的兴起,对于独立管制机构的建立、运作程序和司法审查,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事实上存在着“宪法学界”和“行政法学界”两个往来不多的学术共同体与不同的学术话语。

比如我们每每论及依法行政或法治行政原则,却很少探讨其和宪法第5条第1款的“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定的关联;行政法学者逐渐开始关注到行政征用和补偿问题,但从宪法上有关财产权保障和制约规定角度论述的,尚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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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视角下宪法与行政法的联系相比台湾地区,行政学学者李建良教授也认为宪法具有最高效力,行政法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的规范和基本原则,宪法对行政法有导引和指示作用,另外通过行政法的制定与执行使宪法具体化,并且补充宪法的疏漏与不足。

德国学者弗立兹韦纳也认为“行政法是一个协调的法,将社会法治国宪法的指导原则予以具体化,来使多元化的民主得以实现。

”总来说之,宪法与行政法绝不是没有一丝相关性的,彼此之间有着密切的互动联系。

对于宪法在这种互动关系中,是从哪个层面对行政法实行指引,以何种方式引领行政法,作者认为或许能够使用宪法的基本原则实行规范分析,从中找到答案。

一、从规范角度看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及校车安全、房屋拆迁、食品安全领域的行政法的原则黑格尔有句名言“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

”虽然这句哲学名言已经被唯物辩证法所否定,但我们仍然认为这是研究的起点,因为一切研究都是能够从规范开始的,规范是一种先验的逻辑推理,学者们构建出来的,所以从规范切入是一个研究的基础起点。

我国的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订的,已修订四次。

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等;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以及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等项内容,完善了相关土地征用以及对私有财产保护等规定。

关于我国的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众说纷纭,有西方学者将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为权力分立与制衡、人权保障与有限政府三个原则。

我国的宪法学者总结为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四个原则。

作者通过规范分析的方法,得出我国的宪法有五个基本原则:第一个基本原则是“人民主权原则”,即体现在宪法总纲第一、二条,强调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第二个基本原则是“权力制约原则”,体现在宪法第三条,即全国人大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第三个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体现在宪法的第四条。

平等作为法律的基本的一个价值,在宪法这种具有最高效力的规范中是必不可缺的;第四个基本原则是“法治原则”,要求“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第五个基本原则就是“人权原则”,体现在宪法总纲的第13、19条。

人权是宪法中的重要条款,最具代表性的是德国基本法第一条:“人的尊严不可侵犯。

一切国家权力均有责任去尊敬与保护之。

德国人民承认,不可侵犯与不可剥夺之人权,既是每个社团,也是世界和平与正义之基石。

下列基本权利应作为可直接实施之法律,而约束立法、执法与司法机构。

”根据夏勇教授的观点人权概念包括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有生命、自由、财产、习俗、道德权利等,所以宪法第13条体现出了国家对公民的私有财产的保护,而第19条对公民的教育的保障也体现了公民学习上的自由权。

为了方便分析三个行政法领域的行政法原则,需要对行政法的原则先实行预先的确定,因为行政法的原则是在行政法持续的发展中得到完善,而且不同的学者使用的方法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同,如台湾学者陈新民教授归纳为一种原则,依法行政原则。

按照姜明安教授主编的统编教材包括有多个原则。

有依法行政原则、越权无效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效率原则。

我们综合以上原则,认为以姜明安教授主编的统编教材的原则为准,因为相对其他学者总结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本教材更为全面地归纳了行政法的原则。

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行规范分析后,我们能够提取规范中所体现的行政法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职权法定原则”,体现在本条例第三、四、五、六、七、八条中,即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对公共交通以及教学点设置实行统筹规划,保证学生能够就近上学,减少对交通的依赖;第二个原则是“正当程序原则”,体现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校车许可过程中的程序规定,保障了相对人的权利,也使相关部门的许可过程更具有可操作性;第三个原则是“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中的帝王条款,体现在本条例第四十三到五十九条,即对各种不同违法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水准,使行为与处罚成比例。

同样,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因为制定年代久远,又加上立法的不完善,已经于2011年被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取代,条例一共35条,其体现的行政法原则第一个是“正当程序原则”,体现在本条例第三、十条,即要求政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遵循程序正当;第二个原则是“行政公开原则”,体现在条例第三、十一、十三、十五、二十九条,要求政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信息要公开;第三个“职权法定原则”,体现在条例第四、五、八条,即要求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

在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层出不穷的问题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也由国务院在2009年制订,条例一共六十四条,其中也体现了行政法的原则。

第一个行政法原则是“职权法定原则”,体现在条例第二、五至二十一、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至五十条、五十三至六十一、六十三条。

即要求政府在食品安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二个原则是“行政公开原则”,体现在条例第四条、四十二条、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第三个原则是“比例原则”体现在条例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

二、我国宪法基本原则对校车安全、房屋拆迁以及食品安全领域的行政法原则影响莫纪宏教授对宪法与其他法律形式的关系总结为五种:1.直接的关系,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法,是其他一切法律形式赖以产生、存有的法律依据;2.间接的关系,如联邦德国的宪法仅仅约束联邦议会的立法。

通过议会的法律对其他法律形式形成限制;3.宪法与其他法律形式发生抽象的关系,也就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要保持一致;4.宪法与其他法律形式发生具体的关系,也即宪法明确规定其他法律形式规定某些事项或不规定某些事项;5.宪法与其他法律形式主动发生关系,主要是指其他法律形式在制定的时候明确说明该法与宪法的关系;6.宪法与其他法律形式发生被动的关系,也即通过违宪审查以及其他法律程序来处理宪法与其他的法律形式的关系。

也有学者总结说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一点是达成了共识的,那就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建立在宪法的原则之上。

通过对宪法总纲中宪法的基本原则的梳理,我们能够看出对校车安全领域来说,行政法的原则都是受到宪法的基本原则的指引、约束的。

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体现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行政法原则中就是“职责法定原则”,政府拥有权力,也同时承担义务,受到上级行政机关以及公民的双重监督,使其权力受到监督。

阿克顿勋爵的名言也证明着这点“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比例原则”、“行政公开原则”也与宪法中的“人权原则”有一定的契合,因为人权包括受教育的权利,一个完整的人格同样必须有对外界,尤其是政府信息了解的权利,这就是信息获得权,同理对处罚也同样需要保证行政与处罚的比例性、平衡性。

如何对这种影响实行测量评估呢?作者认为能够从百分比来确定,将受到影响的条数除以总条数得出一个数字比例。

当然仅仅三部行政法规,并不能体现所有的法规,但抽象性的数据也能体现出一定的代表性。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共62条,其中三、四、五、六、七、八、十五条、四十三至五十九条间接受到宪法基本原则的影响,约占全部条文的38.7%。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共38条,其中三、四、五、八、十、十一、十三、十五、二十九条间接地受到宪法基本原则的影响,约占全部条文的23.7%。

《食品安全卫生条例》共64条,其中二、五、二十一、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至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至六十一、六十三条间接受到基本原则的影响,约占45.3%。

通过对以上三部涉及衣食住行的行政法规来看,因为食品方面的问题较多,所以《食品安全卫生条例》受到的宪法基本原则影响最大。

通过计算以上三部条例受到宪法基本原则影响的平均值为35.9%,所以,我们能够说宪法的基本原则间接地对行政法规的影响基本上是三分之一强。

三、结语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有互动的一面,也有失衡的情形。

单就宪法与行政法的互动关系到底从哪个角度来解读,很多学者并没有对此详细地论述,而作者通过度析,发现其中一个主要的施加影响渠道是从基本原则来开始的,宪法发挥的主要作用是从宪法的基本原则扩张到行政法原则中来施加作用的,为了验证这个理论,所以作者选择了校车领域和房屋拆迁领域以及食品安全领域来对此实行分析。

宪法的基本原则对行政的法律、法规都具有不同水准间接的影响。

学界的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就是宪法是母法,行政法是对其的具体化。

当然这种看法并不错误,但是非常的片面,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细化关系,从更深的层面来说,应该是作为具有最高效力的宪法对其下位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都具有不同水准的影响,渗透到下位法的方方面面,所以平等原则、人权原则等宪法基本原则都发挥着指引作用,而宪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一个重要的基点,能够对行政立法起到相关指引和规范的作用。

有学者就指出“行政法原则受宪法原则影响之密切,脱离宪法背景而谈行政法原则是不可靠的。

”行政领域的法规都是受到宪法的基本原则的影响下制定的,行政法原则都不是无源之水,而这个水源就是来自于宪法。

在校车安全领域、房屋拆迁领域以及食品安全领域的行政法原则也都是受宪法的基本原则的影响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是一种法治精神的体现。

宪法的基本原则对行政法的影响是旨在保障公民与社会组织的权利;对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也要加以法定限制,使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秩序取得相对平衡。

但限制的目的仍在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顺利实现,同时也是引导公民和社会组织依法展开活动,促使其社会权力依法正当行使。

所以宪法与行政法关系并不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也不是授权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促动的关系,所以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就是宪法对每部行政立法以内在影响方式去施加一定的作用,体现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规范视角下宪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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