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职业技能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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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鲁人社字〔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企业:现将《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1月28日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省委人才工作会议要求,全面贯彻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卓越工程师和高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各类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技术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服务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和《关于开展技能兴鲁行动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中,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生产经营等一线工作,具有高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和高超技能技艺水平,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经选拔认定的优秀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条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100名。

第五条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具体组织实施。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鲁财社[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06〕5号)各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结合实际,在《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框架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各项补贴标准、办理时限和资金拨付程序以及检查监督等具体操作办法予以细化明确。

各地的实施细则或办法要于6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六年五月八日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第一条就业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就业资金来源。

就业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各地根据失业人数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数及补贴标准等因素,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就业资金。

第三条就业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力资源市场补助、实训基地补助、特定政策补助支出、《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9年技能岗位和岗位等级工资价位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9年技能岗位和岗位等级工资价位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9年技能岗位和岗位等级工资价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鲁人社字〔2020〕156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9年技能岗位和岗位等级工资价位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现发布2019年技能岗位和岗位等级工资价位信息,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近期我厅对2019年度我省18个行业门类11170户企业、183万名职工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调查,在对调查数据进行筛选、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2019年技能岗位和岗位等级工资价位(详见附件)。

二、企业要进一步加强成本管理,积极与工资价位对标,按照职工工作岗位和技能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应在其平台及时公布2019年技能岗位和岗位等级工资价位,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查询服务。

附件:1.2019年技能岗位工资价位2.2019年岗位等级工资价位3.简要说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2月9日附件12019年技能岗位工资价位附件22019年岗位等级工资价位附件3简要说明企业薪酬调查是以企业中不同职业从业人员工资报酬水平和不同行业企业人工成本状况为调查内容的抽样调查,以期反映我省劳动力市场价格状况。

本次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部分技能岗位工资价位、不同岗位等级工资价位数据。

1.主要统计指标解释分位值是指将数据由低到高排序,在数列中处于相应百分比位置的数据。

它表示有相应比例的数据低于或等于该数值。

从业人员是指在本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

工资价位是指企业从业人员在报告期内的工资水平,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山东省建筑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信息系统.doc

山东省建筑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信息系统.doc

山东省建筑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3.0目录一、操作概述 21. 1浏览器要求 2二、企业注册 22.1填写注册信息并完成注册 22.2注册说明 3三、系统登录 3四、添加人员 34.1添加人员信息 3五、旧证入库(旧证信息采集)45.1添加证书 45.2旧证列表5六、新培训66.1培训报名 6七、打印准考证7八、人员变更公司7九、证书注销补办8十、技术咨询10操作流程一、操作概述1. 1浏览器要求请使用谷歌浏览器,QQ浏览器(极速模式),360安全浏览器(极速模式),搜狗浏览器(高速模式),百度浏览器(极速模式),极速模式在浏览器“地址栏”右侧的“闪电符号”选择,如图1-1。

图1-1 QQ浏览器的极速模式二、企业注册2.1填写注册信息并完成注册在系统首页点击“公司注册”,进入注册信息填报页面,按照要求填写并注册,见图2-1。

图2-1 企业注册2.2注册说明企业注册后的用户名为企业名称。

三、系统登录在网站首页“系统登录框”输入用户名、密码后点击“登录”按钮进行系统登录验证,登录验证通过后即进入系统。

待审核则等待当地地市管理员(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审核不通过则点击去修改重新提交审核。

四、添加人员4.1添加人员信息点击“人员管理”菜单下的“员工列表”子菜单,打开人员添加操作页面,输入人员相关信息,点击“立即新增”按钮,完成人员添加。

如图4-1和图4-2。

图4-1 人员管理与添加考试人员菜单图4-2 人员信息录入说明五、旧证入库(旧证信息采集)5.1添加证书人员添加完成后,依次点击左侧菜单栏“旧证信息采集”-“添加证书”,首先下载旧证采集承诺书,签字盖章后在“旧证入库”页面上传。

如图5-1和5-2所示。

图5-1 旧证采集承诺书模板下载图5-2 旧证入库页面填写上传说明图5-3 旧证入库信息确认5.2旧证列表待所有人员的旧证信息录入完成后,在“旧证列表”页面,导出汇总表,打印后携带汇总表、旧证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每个旧证持有人的,读卡校验)到所选择的审核点进行审核。

山东省建筑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信息系统证书变更、补

山东省建筑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信息系统证书变更、补
第三步,流入单位所在地市主管部门登陆系统刷持证人身份证后批准证书变更申请。
二、补办
第一步,工作单位在系统上提交证书补办申请。
第二步,持证人员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申请表(一份)至单位所在地市主管部门接受审核。其中,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表由单位所在地市主管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由受委托人代为办理的需要查看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并将其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保存。
第三步,单位所在地市主管部门登陆管理系统批准证书注销申请并收回证书。
特别注意:1.本要求所称证书系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在系统证书公共查询中能够查到后方可变更和注销(不接受补办);2.变更中“最近两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流入单位缴纳)”的要求也可用“社保信息网上截图打印(加盖流入单位公章)并现场核验持证人社保网上信息(相关信息必须能够证明持证人最近两个月的社保由流入单位缴纳)”的要求代替,请按照流入单位所在地市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执行;3.所有复印件都需要盖有单位公章(红印);4.证书变更完成后,三个月内将不能再次变更。
签名(手印): 年 月 日
变更
流出单位意见
相关信息、材料真实准确,同意变更。
(公章) 年 月 日
流入单位意见
相关信息、材料真实准确,同意变更。
(公章) 年 月 日
补办
补办原因
工作单位意见
相关信息、材料真实准确,同意补办。
(公章) 年 月 日
注销
注销原因
1.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2.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3.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4.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死亡□;5.持证人要求注销并经单位同意□。

山东省建筑业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标准 页精品资料 (一)

山东省建筑业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标准 页精品资料 (一)

山东省建筑业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标准页精品资料 (一)山东省建筑业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标准页精品资料(以下简称《标准》)是山东省建筑业持证上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规范和提升建筑行业人员素质的有力保障。

本文将就该《标准》进行介绍和探讨,并说明其在建筑行业人才培养、用人和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标准》的内容和意义为满足建筑行业对岗位技能要求的日益提高,促进行业人才队伍优化和升级,山东省建筑业制定了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标准。

该《标准》以建筑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管理等关键岗位为主要研究对象,包括了岗位技能要求、职业素质、工作能力、教育培训和经验要求等内容,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标准体系。

《标准》的主要意义在于以下三个方面:1.规范岗位持证上岗条件。

建筑行业使用《标准》对岗位人员的技能水平、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并要求申请人通过相关的考试或评审,取得岗位持证上岗资格,进而提高行业人员对岗位的认同感和责任心。

2.推动人才培养和成长。

实施岗位持证上岗要求,既切实确保了建筑行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质水平,也为建筑行业人才培养提供了有力保障和支持。

通过各种培训教育和职业技能考核的方式,提升员工的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其不断成长和发展。

3.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建筑行业企业通过实施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可以有效地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和人才配置,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同时,也能帮助企业更好地培养和使用优秀人才,构建优秀人才队伍。

二、《标准》的必要性和实施情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建筑工程项目的不断增加,建筑行业对人才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同时,行业对建筑师、工程师、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使行业人才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岗位要求,山东省建筑业制定《标准》具有重要的必要性。

截至目前,《标准》已在山东省建筑行业中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各级建筑机构和企业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认真执行《标准》,为提高行业人才素质和工作效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鲁人社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兴鲁”行动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激发事业单位活力,现就优化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合行业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按照精简、统一、规范的原则,将我省15个行业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整合为高校科研、中小学、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支持保障以及乡镇基层6类。

同时,适应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在所有行业和符合条件的单位中可按规定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优化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管理,由具体岗位等级比例标准调整为区间比例管控(区间比例指导标准见附件)。

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对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少、具体等级不能按上述比例核算的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统筹设置。

三、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自主权。

在岗位管理政策框架下,聚焦事业单位主责主业,在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中,合理确定主体岗位,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由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自主确定是否分设主辅系列,自主确定为主的专业技术系列(专业)数量;分设主辅系列的,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应低于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办法(一)岗位设置实施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考试的岗位有施工员(土建、市政、装饰装修、设备安装)、质量员(土建、市政、装饰装修、设备安装)、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

(二)报考条件凡年满18周岁,同时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培训考核。

1.具有土建类本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一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2.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二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3.具有土建类本专业中职学历,三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4.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中职学历,四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5.非土建类中职及以上学历,四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可报考材料员、资料员和劳务员的岗位考核;(三)报名方式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评价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由报考人员、所在企业或培训机构登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报名。

(四)考核时间考核科目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务》两门,每门考核时间为2小时。

(五)考核方式考核采取闭卷考核的方式,《专业知识》和《专业实务》两门满分均为100分。

(六)合格标准每门考核得分达到60分为合格。

《专业知识》和《专业实务》两门考核需同时合格,方为考核合格。

单门考核合格的,成绩有效期为一年。

(七)继续教育(八)证书过渡持有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建管局颁发的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省证”)的人员,原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在原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可通过参加相同(相近)岗位继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换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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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职业技能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济宁市装饰行业管理处发布时间:2006-6-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工人考核条例》和建设部《全面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促进建设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意见》,提高我省建筑行业劳动者的整体素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强化行业职业技能开发和劳动力市场的管理,按照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我省工人技术考核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建筑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岗位开发是指对全省建筑企业所有在职生产人员和劳动预备生产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的培训和教育。

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它职业性培训。

具体分为劳务(普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培训。

第三条职业技能岗位的考核(鉴定)是指由劳动行政部门或建筑主管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和技能岗位考核(鉴定)机构,对上述人员按规定程序考核后,根据其实际达到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确定相应的技术等级和岗位资格。

考核(鉴定)合格者,由做出考核(鉴定)的机构根据鉴定等级,按规定发给被鉴定者国家承认的《技术等级证书》或建设系统《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建筑职业技能岗位鉴定实行行业管理,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职业技能开发和技能鉴定的综合管理由劳动和建设行政部门负责。

(二)省建筑主管部门依据分工或授权,负责全省建筑业职业技能岗位开发。

主要是贯彻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业有关发展规划和措施;编制我省鉴定规章、试题库及培训教材;指导、协调、检查各市地的职业技能岗位开发和鉴定工作。

(三)职业技能岗位的培训、鉴定和发证等日常工作,由各级建筑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基地和建筑职业技能岗位考核(鉴定)站负责。

第二章实现目标第五条职业技能岗位开发总的目标是:以提高劳动者素质,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工程质量为目的,通过加强领导,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力争到2007年提前三年实现建设部确定的到2010年前全部持《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上岗的目标,使全省建筑企业在岗工人的实际技术水平提高一到两个等级。

第六条职业技能岗位开发的具体目标是:一、在职及劳动预备工人(一)自1998年1月1日起,凡未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农村劳动力、城镇及其它劳动预备人员,不得上岗从事工程施工活动。

(二)到1999年底,对关键工种岗位(即瓦工、木工、抹灰工、架子工、钢筋工、建筑油漆工、混凝土工、防水工、管道工、工程安装钳工、起重工、通风工等)的生产人员和已进入行业内的农民工,要达到全部持《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上岗。

(三)到2007年底,对企业中的各类生产及施工生产辅助工人,要全部达到持《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上岗。

二、现场生产人员持证上岗的技工结构比例:(一)对资质二级(含)以上企业自1998年7月1日起,资质三;四级企业自199 9年1月起,现场生产人员持证上岗的高级工(含技师、高级技师)占全部技工的10%左右,中级工占全部技工的60%左右,初级工占全部技工的30%左右,严格控制普工的使用比例。

(二)非等级企业及队伍,不得越级承包非等级范围外独立的工程项目。

分包工程的非等级企业,必须达到上款的规定。

第三章保障措施第七条为确保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开发工作的实施,各级建筑主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建立专门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层层组织落实。

(一)成立山东省建筑职业技能岗位开发管理委员会,由省劳动厅、省建管局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开发工作的开展。

(二)成立山东省建筑职业技能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和山东省建筑职业技能鉴定所(已批准),隶属省建管局,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全省建筑行业职业技能开发中的培训、考核(鉴定)、证书管理和发证工作及定期检查、验证、不定期抽查等管理工作。

(三)市(地)、县(市)建筑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使全省形成省、市(地)、县(市)三级管理和服务网络。

(四)企业应按照《职业教育法》、《工人考核条例》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提取教育经费。

为参加培训和鉴定者提供必要的时间和条件。

并按本办法制定和落实本企业(包括集团内各单位及所使用的分包队伍)的职工职业技能开发计划,保证在职职工的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得到不断提高,并在规定时间内,分期分批取得相应资格。

企业有义务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五)凡进入建筑行业的劳动预备人员及劳务人员,必须先接受行业培训机构从业前和上岗前的培训,并取得《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企业应优先招用持各级职业技能岗位鉴定机构鉴定合格证书的人员,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各市(地)、县(市)建筑主管部门要把持证率作为组织劳务输出输入条件的主要指标,以及评价劳务密集型企业综合素质与能力的重要指标。

要认真把好输出输入审查关,对在规定时间内持证率达不到要求的异地施工队伍,不准进入本地区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施工。

对出国提供劳务的生产人员,各市(地)建筑主管部门要把持有《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作为一项必备条件,未取得《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审批出国。

将现场生产人员持证率和持证上岗的人员结构比例要求,作为工程投标、开工审查、现场综合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指标,经审查或检查达不到标准的,视情况可分别给予停发施工许可证、停工培训处理。

第四章培训与鉴定第九条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和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考、培相对分离的制度,理论与实操的培训工作暂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行业现有的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培训基地、劳务基地及大、中型企业的教育场所,按规定履行资格认证之后,列入行业发展计划,承担培训任务。

(二)新设立行业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基地的,应具备《职业教育法》和建设部有关规定的培训条件,并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审核合格后,按规定依法成立。

(三)培训的方式,以学分、学时制为主,并可采取集中培训自学、业余学习、函授学习等方式进行。

各级培训单位均应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并依据规定的培训大纲、教材和职业技能标准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培训。

第十条职业技能的考核(鉴定),由批准的建筑职业技能鉴定所和建筑职业技能岗位鉴定站,按规定程序组织鉴定。

考核(鉴定)工作暂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县(市)级职业技能鉴定所和行业鉴定站,负责本行政区域行业内的劳务人员(普工)和初级工人技术等级和技能岗位资格的考核(鉴定)。

(二)市(地)级职业技能鉴定所和行业鉴定站,负责中级工(含)及以下等级人员的考核(鉴定)。

(三)省职业技能鉴定所和职业技能开发管理办,负责高级技师(含)以下等级人员的考核(鉴定)。

行业职业技能岗位鉴定站的设立,由省或市地建筑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设立,按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具备条件的站、所应合署办公。

第五章证书的管理与核发第十一条《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是职工本人技能水平、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等岗位考核情况的有效证件,是上岗资格的凭证。

第十二条我省建筑业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由省建筑职业技能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按证书的核发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一)中级工及以下等级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由市地建筑职业技能岗位考核(鉴定)主管机构向省申领,由市(地)核发;(二)高级工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由省建筑职业技能岗位考核(鉴定)主管部门核发;(三)技师、高级技师的证书由省职鉴所组织办理;省建筑行业高级技师评委会进行考评,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核发。

行业各级培训和考核(鉴定)机构,对培训和考核(鉴定)合格者的材料均实行档案化管理,并由各级考核(鉴定)机构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持有《职业技能岗位证书》者,在全国建设系统内流动有效。

持有《技术等级证书》者,经职业道德鉴定和工作业绩鉴定合格者,可直接领取《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按规定实行验印和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制度。

第六章费用与标准第十四条职业技能教育经费的来源,按《职业教育法》规定,实行“政府财政、地方附加、企业承担、劳动者缴费”等多渠道筹集的原则。

职业技能培训、考评、鉴定的费用,按省财政厅、物价局鲁价涉发[1996]208号文“关于职业技能开发收费标准的批复”规定执行。

并按省物价局鲁[直]价费证字第16 18号收费许可证核准的省建筑职业技能鉴定所收费标准办理。

第十五条证书的费用按劳动部、建设部规定执行。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行业职业技能岗位的培训、鉴定工作依据建设部和我省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监督检查并与工程质量、企业考核、资质年检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对违反《职业教育法》和建设部规定,以及不按本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开发的地区和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规定期限内达不到培训目标的企业,由主管部门督促达到,并视情节给予停发或取消施工与生产许可证,直至给予不予年终考核的处罚。

(二)对施工现场持证上岗的技工结构比例的检查,市地主管部门可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卫生工地等检查中同步安排或委托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可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明确限期达到的要求。

(三)企业未按本管理办法组织并安排职工培训或不承担本单位职工及准备录用人员职业教育经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行业职业技能开发事业和职工的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省职业技能岗位开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本办法每年组织一到两次职业技能开发检查工作,对市地组织领导、培训与鉴定机构、持证情况、鉴定结果等进行检查或抽查,并按规定予以评比表彰或通报处罚。

第十八条山东省建筑劳务队伍、专业队伍职业技能岗位的开发与管理按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行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试行;本办法发布前制定的(96)鲁建工中字2号及相关文件和办法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市地建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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