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收费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可按规定统一无偿代收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此外严禁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发展改革委核定价格的课本)和作业本费(见附件一),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教辅资料费、住宿费、伙食费、午休住宿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
除以上收费外,学校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高中教育收费1、公办普通高中除按规定收取学费、书籍课本费、作业本费外,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教辅材料费、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指军训费和学工学农费)。
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2、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按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1000元,其它高中每生每期800元的标准执行。
职业高中学校、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学费仍按湘价教[2010]125号和湘价教[2012]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具体执行标准附后(见附件二、附件三)。
3、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按湘财教[2012]82号文件执行。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中的全日制残疾中职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免除学费。
4、高中阶段书籍课本费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高中用书目录和省发展改革委核定的课本价格执行(见附件六),作业本费由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见附件二)。
各年级、各学科供教学参考使用的磁带、光盘应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学生购买。
5、各地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公办示范性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省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是指在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为提供一些特殊服务或项目所收取的费用和代收的费用的规定。
下面是对一些常见的项目及其标准进行介绍:一、服务性收费项目1. 食堂费:学校提供的学生午餐及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根据学生的学生身份,通常会有不同的标准,例如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学生的标准可能会有所差异。
2. 住宿费:针对需要留宿的学生而设立的费用,主要包括宿舍的租金和相关服务设施的维护费用。
同样根据城市和农村的不同会有不同的标准。
3. 实验课费:针对一些需要额外实验设备和材料的课程所收取的费用,例如化学和物理实验等。
根据学校提供的实验内容和需求的不同,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差异。
二、代收费项目1. 杂费:学校统一收取的一些费用,包括学生学籍档案费、保险费、文化活动费等。
这些费用的标准通常由相关部门或学校进行规定。
2. 特色课程费:针对特殊的课程或培训项目所收取的费用,例如音乐、舞蹈、美术等特长课程。
这些费用的标准一般由开设该课程的学校或机构确定。
3. 基建费:用于学校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所收取的费用。
通常需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衡量。
需要注意的是,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进行制定和执行。
同时,学校应当充分考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收费标准,并在收费过程中做到公开透明,避免不必要的费用和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需求,同时也是学校为了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而需要的经费来源。
以下继续介绍一些常见的项目及其标准。
三、服务性收费项目(续)4. 音乐课费:针对学校提供的音乐教育课程所收取的费用。
音乐课费的标准会根据课程所占时间和课程教师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5. 运动会费:学校举行运动会所需的场地费、设备费和组织费等。
九年义务教育收费标准

九年义务教育收费标准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就是适龄儿童、少年开始接受教育的九年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是我国现行的教育制度。
第一,作业本费。
小学每生每学期1至2年级为7.5元,3至5年级为10元,初中为15元。
第二,校服费。
学校通过公开招标代学生定制服装收取的费用。
小学每套不高于80元,初中每套不高于100元。
第三,教辅费。
这部分费用数额不一,取决于教辅的数量,少则几十块,多则几百块。
一般一科一辅,毕业班可能一科两辅,或者会更多。
第四,伙食费。
学校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也有部分学校将食堂外包,由食堂自行收费。
按当地消费水平标准收取。
第五,保险费。
这个属于自愿缴费,可在学校参保,也可由家长联系自行参保。
第六,校车费。
学校向自愿乘坐校车的学生收取的费用,根据实际情况收取。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义务教育阶段收费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程序、收费监督等,确保收费工作依法、合规、透明。
第二章收费项目及标准第四条义务教育学校收费项目包括:1. 学费: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2. 教材费: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3. 非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条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章收费程序第六条收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七条学校收费前,应向学生或家长提供收费依据,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等。
第八条学校收费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费。
第九条学校收取费用时,必须使用合法收费票据,不得使用违规票据。
第十条收费票据需在3日内发到学生或家长手中,并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四章收费监督第十一条学校设立收费监督小组,负责对收费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收费监督小组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收费工作依法、合规、透明。
第十三条学生或家长对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收费监督小组投诉。
第十四条学校对收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学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收费、乱收费、使用违规票据等行为的,由学校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对学生或家长违反收费规定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收费透明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公示栏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公示栏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公示栏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1:学杂费
学杂费包括教材费、课程费、实验费、文体费等,标准详见附件1:
2:住宿费
住宿费根据学生所在宿舍类型和标准收取,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3:餐费
餐费按照学生所在年级不同,采用包月制收取,具体标准详见附件3:
4:交通费
交通费按照学生所在学校与住址之间的距离进行计算,具体标准详见附件4:
5: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保险费、活动费等。
具体标准详见附件5:
二、收费管理
1:收费方式
学校采用在线支付和线下缴费相结合的方式收取费用。
详细
缴费方法请参考附件6:
2:退费政策
根据《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家长可根据具体情况
申请退费。
具体办理流程请参考附件7:
3:信息公开
学校将在公示栏、官方网站等渠道及时公布收费项目、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三、投诉与监督
1:投诉渠道
学生及家长如对学校收费有异议,可通过以下渠道提出投诉: - 学校教务处方式:-X
- 学校投诉邮箱:complnt
2:监督机构
学校收费行为受监督机构的监管:
- 当地教育局
- 相关教育行政部门
附件:
附件1:学杂费收费标准表
附件2:住宿费收费标准表
附件3:餐费收费标准表
附件4:交通费收费标准表
附件5:其他费用收费标准表
附件6:缴费方法说明
附件7:退费办理流程
法律名词及注释:
1: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教育部颁布的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法规文件。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附件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1、城市小学课本费75元/每生每期;作业本费15元/每生每期;自愿托管费62元/每生每期;自愿入伙费按实收取,不得盈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由市州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保险(个人自愿缴费)2、城市初中课本费155元/每生每期;作业本费20元/每生每期;自行车自愿停放费由市州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自愿入伙费按实收取,不得盈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由市州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保险(个人自愿缴费)3、农村小学作业本费15元/每生每期;自愿入伙费按实收取,不得盈利。
4、农村初中作业本费20元/每生每期;1自愿入伙费按实收取,不得盈利。
二、高中阶段学校课本费300元/每生每期;作业本费30元/每生每期;自愿入伙费按实收取,不得盈利;自行车自愿停放费由市州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由市州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保险(个人自愿缴费)三、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继续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执行。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愿缴费由市州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自行车自愿停放费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愿缴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实际成本、物价等因素制定。
自愿入伙费是指学生在校期间自愿就餐的伙食费,按实收取,务必专款专用,不得盈利。
对在校蒸饭的学生学校应免费提供服务,所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五、在城市中小学就读的农村学生,已参加“新农合”的不得再强制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六、此次公布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均属最高限额,各地在执行中不得突破,不得在当地原有标准基础上提高。
2。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附件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1、城市小学课本费 75元/每生每期;作业本费 15元/每生每期;自愿托管费 62元/每生每期;自愿入伙费按实收取,不得盈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由市州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保险(个人自愿缴费)2、城市初中课本费 155元/每生每期;作业本费 20元/每生每期;自行车自愿停放费由市州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自愿入伙费按实收取,不得盈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由市州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保险(个人自愿缴费)3、农村小学作业本费 15元/每生每期;自愿入伙费按实收取,不得盈利。
4、农村初中作业本费 20元/每生每期;1自愿入伙费按实收取,不得盈利。
二、高中阶段学校课本费 300元/每生每期;作业本费 30元/每生每期;自愿入伙费按实收取,不得盈利;自行车自愿停放费由市州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由市州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保险(个人自愿缴费)三、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继续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执行。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愿缴费由市州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自行车自愿停放费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愿缴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实际成本、物价等因素制定。
自愿入伙费是指学生在校期间自愿就餐的伙食费,按实收取,务必专款专用,不得盈利。
对在校蒸饭的学生学校应免费提供服务,所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五、在城市中小学就读的农村学生,已参加“新农合”的不得再强制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六、此次公布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均属最高限额,各地在执行中不得突破,不得在当地原有标准基础上提高。
2。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公示栏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公示栏【学校名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公示栏为了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家长和学生权益,现将本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事项公示如下:第一章:学杂费收费标准1.1 学费标准学费标准为每学期人民币【】元。
1.2 图书费每学期收取图书费人民币【】元。
1.3 食堂费学生食堂根据实际需求开展,费用为按每餐人民币【】元计算。
1.4 住宿费住校生需要缴纳住宿费,住宿费标准为每学期人民币【】元。
第二章:收费时间及方式2.1 收费时间学校将按照每学期开学前的一周内进行收费,具体时间详见学校校历。
2.2 收费方式家长可通过线下缴费或线上支付平台缴纳相关费用。
请家长在规定时间内缴费,逾期将收取逾期费用【】元。
第三章:费用使用说明3.1 学杂费使用学杂费用于学校日常教学实践活动、校园设施维护、教育资源更新及其他与学生学习相关的开支。
3.2 图书费使用图书费用用于学校图书馆购买新图书、维护图书设备及图书馆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3 食堂费使用食堂费用用于食堂食材采购、师生餐饮设施维修、食堂管理费用等。
3.4 住宿费使用住宿费用用于学生宿舍设施维护、公共卫生费用、宿管人员工资等相关支出。
第四章:费用减免及退费4.1 费用减免学校对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可提供相应的学杂费减免政策,请家长主动向学校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 费用退费若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退学、休学,学校将会按照相关规定退费,具体退费政策请询问学校有关部门。
【附件】2.补充资料:费用减免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学杂费: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的学生学费、图书费、食堂费、住宿费等费用的总称。
2.逾期费用:指家长逾期未缴纳学校规定的费用所需支付的额外费用,按照一定比例计算。
3.经济困难家庭:指家庭经济状况较差,无法支付学校规定费用的家庭。
4.学校校历:指学校发布的规定开学和放假时间的文档。
【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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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可按规定统一无偿代收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此外严禁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发展改革委核定价格的课本)和作业本费(见附件一),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教辅资料费、住宿费、伙食费、午休住宿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
除以上收费外,学校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高中教育收费1、公办普通高中除按规定收取学费、书籍课本费、作业本费外,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教辅材料费、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指军训费和学工学农费)。
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2、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按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1000元,其它高中每生每期800元的标准执行。
职业高中学校、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学费仍按湘价教[2010]125号和湘价教[2012]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具体执行标准附后(见附件二、附件三)。
3、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按湘财教[2012]82号文件执行。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中的全日制残疾中职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免除学费。
4、高中阶段书籍课本费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高中用书目录和省发展改革委核定的课本价格执行(见附件六),作业本费由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见附件二)。
各年级、各学科供教学参考使用的磁带、光盘应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学生购买。
5、各地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公办示范性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省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学校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其收取学费,但可按规定对其收取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
学校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代培、转学、非计划生等名义招收学生并收费。
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学校不得参照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政策执行。
三、民办学校收费1、按照湘发改价教[2014]1127号文件规定,放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审批权限。
民办中职可根据市场需求和办学成本自主定价,但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的收费原则,遵守收费公示制度,不得在规定收费项目之外增设其他收费项目。
其他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学校的收费按《湖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教[2009]99号)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资质条件后,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
2、认真落实《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我省民办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免费教科书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教[2008]44号)精神。
一是实行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具体标准为农村民办小学每生每期减免学杂费95元,农村民办初中每生每期减免学杂费130元,城市(含县镇)民办小学每生每期减免学杂费110元,城市(含县镇)民办初中每生每期减免学杂费145元。
由本级财政部门将免学杂费资金拨付学校,学校按上述标准登记造册发放至每个学生。
二是实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和城市(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中的低保户子女同时享受免费教科书政策,免费教科书的种类和目录与公办学校一致。
开学收费时享受免费教科书的民办学校学生按公办学校免费教科书的标准直接减免。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1、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湘价教[2013]80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和潭价费[2013]1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性收费由伙食费、城市中小学生住宿(午休)费组成;代收费由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就餐卡补办费、城市中小学生校服费、校外活动费及高中新生入学体检费组成。
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严禁将讲义、试卷、电子阅览、图书馆查询和计算机上机、午休管理服务、课后看护、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各中小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登记,进行收费公示,所有收费必须出具正规票据。
2、教辅材料征订。
面向中小学生公开发行的刊物,不得列入教辅材料,由学生自愿向邮局征订。
学校根据市教育局在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物价局联合颁布的教辅材料目录(湘教发[2014]34号)之内审定推荐的教辅材料目录,其价格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教育厅联合颁布的2014年教辅材料指导价格目录(湘发改价教[2014]843号)执行,在严格坚持学生自愿的前提下,按照“一科一辅”的原则,为学生无偿提供统一代购服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在市教育局审定并颁布的教辅材料目录之外加订任何其他教辅材料,违者将追究相关部门、学校的责任。
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免费教辅材料。
3、伙食费。
伙食费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
伙食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潭价费[2014]14号文件执行。
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并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学生和家长监督。
农村学校食堂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只提供自带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的,每学期可向学生一次性收取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用不超过50元/生,此项收费主要用于厨工工资、水电费、燃料费开支。
学校按财务制度要求对伙食费收支情况进行单独列账并接受相关部门检查。
4、寄宿费。
寄宿坚持学生自愿原则,收费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和逐校审批管理。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费由学校报当地物价部门按每生每期不超过300元的标准核定。
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为学生提供午休服务,午休宿舍必须符合住宿建设标准和施工要求,并经市级以上建筑质监部门、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午休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教育局联合印发的潭价费[2013]150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午休费由同级物价局会同教育局在不高于市物价局、市教育局核定的最高标准基础上制定。
在学校午休的学生必须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安排专门床位,指定专人管理,无专门床位和无专人管理的不得收费,学校对寄宿生不得再收取此项费用。
自愿住校高中学生的寄宿费,由当地物价部门按不高于2014年秋季标准核定。
5、作业本费。
义务教育阶段作业本费,小学低年级(一、二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7元,小学高年级(三、四、五、六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10元,初中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15元,公办高中年级作业本费每生每期20元。
6、校服费。
校服订制坚持学生自愿原则,实行限价管理。
城市中小学校组织学生自愿购买校服要严格控制校服数量,保证校服质量,学生校服质量必须符合省质监局、省教育厅颁发的《学生服湖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规定要求。
小学学生校服每套不超过60元,初中学生校服每套不超过65元,高中学生校服每套不超过70元。
校服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校服。
7、就餐卡补办费。
首次办理就餐卡免费。
遗失或损坏需补办就餐卡的,按每卡不超过10元的标准收取补办成本费用。
8、校外活动费。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等校外活动时,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费用,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学期)预收。
9、社会实践活动费。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军训及学工学农活动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各类社会实践活动高中阶段每生限进行一次。
学校组织高中阶段学生进行校外学工学农活动发生的聘用指导老师及食宿、交通等费用,可按每生每天不超过20元收取,活动时间不得超过7天。
五、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和纪律要求1、教育收费管理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全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广大学生及其家长的切身利益。
各地各类学校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省、市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和规定,严禁自立项目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收费,严禁扩大范围收费,严禁违背学生意愿强制收取服务性和代收费用,严禁使用非法票据收费。
2、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农民工子女就学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要确保不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现象。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各级中小学校必须确保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3、严禁各中小学学校收取与学生入学(含转学)挂钩的任何捐资助学性质的费用。
如学生家长和有关单位自愿向学校捐资,须在新学期开学学生取得注册学籍后办理。
学校收取的不与入学挂钩的捐赠收入应建立单独账务,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用于学校教学和补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开支,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挪用。
4、各级各类机关单位和部门不得利用职权向中小学校下达或分摊书籍报刊资料发行任务。
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通过中小学校违背学生意愿向学生收取饮水、饮奶和课间餐等经营服务性费用。
5、中小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并及时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交费学生。
6、各中小学校不得利用教育教学场地及其他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培训补课并收取费用,也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补习班、培训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禁止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家长委员会或班委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现象。
7、中小学校的学费收入(含择校费)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挪用与平调学校的学费(含择校费)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学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性资金。
8、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学校必须严格按《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湘价教[2013]121号)的要求和规定的样式(见附件八至十一),搞好教育收费公示,切实提高教育收费的透明度。
严禁将越权或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提高的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通过公示“合法化”,严禁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进行收费。
9、继续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
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互相配合,认真督促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不折不扣地执行教育收费各项政策。
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级各类学校收费的监督力度,及时接受和认真处理学生和公众关于教育收费问题的举报、投诉及情况反映,对学校和有关单位不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一科一辅”原则征订教辅资料以及违反规定巧立名目收费的,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维护我市教育收费的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