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分配正义的基本价值理念

当代中国分配正义的基本价值理念
当代中国分配正义的基本价值理念

当代中国社会分配正义的基本价值理念

汪琼枝

【内容摘要】正义问题在当代中国凸显,其焦点在于分配正义。得所应得是分配正义的基本价值理念,其包括按贡献分配和按需要分配两个原则。违背得所应得的价值观有得所不应得和未得其所应得两种表现。贯彻得所应得原则必然要坚持矫正正义和对弱势群体的补偿与扶持。

关键词:得所应得应得矫正正义补偿

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各尽其能关涉机会公平,各得其所则指向分配正义。作为当前社会正义理论焦点的分配正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分配正义指涉经济活动中经济利益的分配正义,而广义的分配正义还包括作为整体的社会资源的分配正义。本文探讨的分配正义主要指的是广义的分配正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当代中国社会分配正义的基本价值理念在于得所应得。

一、应得与分配正义

“正义就在于给每个人以其应得”这一经典的定义使分配正义成为与社会正义可以相互替代的词汇。“得所应得”成为分配正义乃至社会正义的标尺。作为分配正义的得所应得原则的提出使我们不得不追问:一,什么是一个人所应得的,涉及应得的内容和范围;二,为什么一个人应得,关涉应得的依据和标准。其中后者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一般来说,个人所应得的无外乎各种权利和义务,而个人所应得的权利与义务往往因其行为满足某一或某几种标准和条件而确定,从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应得的依据是什么。

在哲学家的观念中,“应得的”与一个人“自身的”和“属于自身的”东西属于同一个范畴。这两层含义是统一的,亦即权利或义务主要是由于一个人自身及其

行为而属于它自身的。应得的就是个人因其自身及其行为而有权利(资格)要求得到的。[1]应得的根据在于人自身及其行为。这里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作为人自身,人之为人而必然有所需要,满足这一需要才能成就人格,因而,作为人,仅仅作为人,“需要”应该成为应得的依据;其二,作为一个社会的人,其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性,因而必然带来一定的社会效应,社会依其对社会的贡献而对其进行评价,从而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这样,作为个体的人,为维持人之为人的尊严“需要”成为应得依据之一;作为社会的人,其对社会的贡献也必须作为应得依据被考虑。人是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决定了应得的依据应是贡献与需要的统一,得所应得原则也就具化为了按贡献分配原则和按需要分配原则。

(一)经济领域的主导分配原则是按贡献分配

人的需要和贡献包含的具体内容是一个历史实践问题。从世界历史角度来看,当今世界仍然处于资本主义的大时代,市场经济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及其伦理逻辑必然深刻影响着包括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在内的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也必然影响人们对应得标准的选择。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要求所有参与生产过程的要素都获得市场等价的评价,同时,现代经济生活的高度社会化使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乃至社会关系处于高度紧密联系之中。由此,依个人对社会的贡献进行分配必然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主导的分配原则。以贡献作为正义标准,意味着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与其贡献成正比,与其负有的义务相匹配。理解这一原则在当代中国社会的主导地位,回顾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分配原则的描述会有助益。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分配原则进行了描述。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由于其刚刚从资本主义中脱胎出来,而“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因而,尽管“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显然,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

的统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的劳动相交换。”[2]“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3]进而,马克思提出了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思想。这一原则是商品交换原则的延伸,体现了生产者之间的平等的权利——尽管这一权利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由于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每个劳动者除了劳动以外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劳动是生产过程必须的也是最重要的因素,因而马克思按劳分配原则实际上是按贡献分配的一个特殊的表现。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马克思所设想的所有制结构不适应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除了公有制,私有制还在一定范围存在,生产过程中除了劳动,资本、技术、信息甚至土地(使用权)等财富和生产资料为个人或集体所有,因而当这些生产要素参与到生产过程中,必然要求相应的市场评价。鉴于其在生产过程中的贡献,在分配环节必然要根据其贡献进行分配。这与马克思的按劳分配原则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二)政治社会领域的主导分配原则是按需要分配

经济领域的按贡献分配客观上是以效率为其追求的主要目标,而经济领域的

按贡献分配如同马克思对按劳分配的批判,本质上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因为劳动能力的差异和劳动者所需供养家庭成员的多寡,以致“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4]因而,形式上平等的按劳分配原则必然带来个体财富与收入上的不平等。而作为整体的按贡献分配,因为承认一定范围的私有制,更加剧了事实上的个人财富与收入的不平等,甚至于对基本人权构成伤害。同时,按贡献分配依赖于市场对贡献的计量,这种以市场为媒介进行的分配关涉程序正义,而程序正义并不必然带来实质正义。事实上,市场经济的规则之一在于优胜劣汰,依赖市场的分配追求的恰好并不是结果的均等,必然带来财富和收入的差距,甚至于少数群体将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因而,在尊重人格的理念下,

考虑个体的基本生存与发展,“需要”作为分配依据就成为必要的补充。这种补充更多地要借助公民的社会政治权利得到诠释和保障。因而政治社会领域的主导分配原则就只能是按需要而不是按贡献进行分配。

政治社会领域的主导分配原则是按需要分配不仅因为按贡献分配的不足,还在于政治社会生活中,个体的价值和贡献湮没在对社会共同体的建立和维护的强烈愿望之中,每个人对于庞大的社会共同体而言都是渺小的而又是不可缺少的,社会因每个个体的存在而存在,因而政治社会权利的应得更多的依赖于广泛意义上人的需要,从而平等的社会政治权利成为主要的诉求。政治社会领域的按需要分配可以被理解为另一种形式的按贡献分配:每个人一生下来就都同样是缔结、创建社会的一分子,就这一基本贡献来说,所有人都是平等的。

需要注意的是,政治社会领域的按需要分配与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按需分配不同。就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分配原则——按需分配来说,这里的“需要”是无须界定的,因其似乎是一个包含人类所有欲望的总和。然而,现代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观点是资源的稀缺性使其不能满足所有人的全部欲望,因而才有了利益的冲突和争斗。因而,马克思的按需分配中的“需要”不是本文所要界定“需要”概念。对“需要”的界定及其满足更多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应。马克思没有给我们提供更多的有关认识,而马斯洛提供了一个界定“需要”的路径:将需要进行分级。马斯洛从探讨需求与行为的关系这一目的出发,分析了人的需求结构,认为人的需求由低到高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一般来说,人们只有在较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之后,较高层次的需求才会有足够的活力驱动行为。反之,当较低层

次的需求尚未得到满足时,满足这一需求就成为人们行为的动力。受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的启示,人的需要可以大致分为基本的需要和较高层次的需要。社会资源的稀缺与社会财富的有限性决定了人的所有需要不可能都能满足,因而,政治社会领域按需要进行的分配只能限于基本的需要。如生命权、人身安全权、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等。

二、矫正正义

无论是按贡献分配还是按需要分配作为分配正义的两大原则,只是提出了个体应该获得资源、权利和义务的依据,而并不能阻止非依得所应得而获得利益的行为和现象的发生。得所应得必然包括对得所不应得的批判和惩罚。这就涉及到消极意义上的应得——矫正正义。矫正正义的实质是失其所应失。矫正正义中的应失与民事法律中的不当得利制度本质上是一致的,不当得利制度正是矫正正义在法律视域的实际应用,因而将矫正正义与不当得利制度相类比,有助于更为准确的理解矫正正义的内涵和特征。

民法上的不当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构成不当得利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二、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三、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根据不当得利的概念及其特征,矫正正义的应失需具备以下要件:一、有人获得了利益,另有人受到了损害;二、获益的人所得为受损人所失;三、获益人获益没有合法依据。[5]

当同时满足以上三个要件时,应失就产生了。根据应失所产生的阶段可以将其分为三种类型:一、初始分配中的应失,即在前市场阶段,资源、权利、义务的分配中的应失;二、交换过程中的应失,主要指进入市场后违反公平竞争、等价交换等原则的分配中的应失;三、结果的应失,既包括由于违反了初始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而造成结果的应失(这一部分的应失也可以理解为前两种不正义的孳息),也包括虽然没有违反初始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而造成结果的应失。对于结果的应失的后一种情形,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初始分配正义(或曰起点公平),但由于资源的有限而造成的结果的应失。二是符合交换正义却带来结果的应失。关于后一种情形,其本质在于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之间的固有矛盾。

根据不当得利制度,由于不当得利在受益人和受害人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因而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即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相应的,不当得利的受害人即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依此,由于初始分配、交换过程和结果的非正义,获益者负有返还非其所

应得的权益,而受损者有要求其返还的权利。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针对应失

依据的不同应采取不同的补救措施。对于各种交换过程中的应失主要通过诉诸法律程序实现矫正,而初始分配中的应失部分由于计算初始时间的复杂和尊重历史的需要,和平年代对于初始分配的不公平收益及其孳息往往不能简单地收回,更多的与结果的应失一起主要通过再分配和社会保障机制来完成。

三、对弱势群体的补偿与扶持

得所应得强调所得与应得的高度一致。对得所应得的违背既包括所得超过其

应得,也包括所得少于其应得。前者通过矫正正义使失其所应失,后者则需要通过补偿甚至扶持使其真正得所应得。当前中国社会正义问题凸显,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贫富分化和社会分化,因而正义问题的焦点之一就是如何认识和对待弱势群体现象。弱势群体不仅是形式不正义所致,更是实质不正义的产物,因而必须依据得所应得的价值理念对弱势群体进行补偿和扶持,以增强其发展能力。

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集中反映在经济收入低下和获取收入能力的低下。因而,我国针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政策模式应当是补偿性社会政策与发展性社会政策的结合。前者主要是指针对弱势群体的各种基本权利的保护政策,如社会保障政策、社会救助政策、住房补贴政策等;后者主要是指有关促进弱势群体的社会参与机会与能力,以消除社会排斥、实现社会整合的政策,如针对弱势群体的就业政策、积极的扶贫政策等。所谓补偿,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辑的《现代汉语词典》,是指抵消(损失、消耗);补足(缺欠、差额)。[6]前者是对损害和损失的赔偿,民事法律中的侵权赔偿、损害赔偿即属此;后者是对生活补助费用的一种支付,不以损害为条件。弱势群体往往是因其所得少于自己的贡献或其所得不能满足

基本生活需要而导致生活的困难,从而陷入弱势境地,因而改善其弱势地位首要的就在于使其真正得所应得,即对其进行补偿。当然,实际中,对弱势群体的补偿与其所失并不一定完全一致,尤其是对于仅仅因为所得与其贡献不对称者。原因在于要想保证社会所有人的所得与其应得完全对应是不可能的,通常情况下,只有当其所得严重与其贡献不对称并造成其基本生活的困难,或仅仅由于基本生活困难这一事实,政府和社会应该对其进行补偿和扶持。对这类弱势群体的补偿和扶持是当代社会正义的普遍诉求。因之,补偿实际指由于历史上和现实中基于自身的贡献或需要而应该得到,但事实上被剥夺了机会和财富而进行的补偿。显然补偿是与公平、人权相关联的概念。

补偿的具体措施和标准因为弱势化成因的不同而应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补偿主要指经济补偿,按照得所应得原则的两个标准,可以分为偿还式补偿和残补式补偿。前者是对历史上曾经作出了贡献但未能依据其贡献得到相应利益的补

偿;后者也称为剩余式补偿,主要是依据现实中弱势群体的基本需要未能满足而陷入贫困境地,政府对于家庭无力保障的社会成员给予的基本帮助。这种残补式福利显然是依据人权和生存权而根据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而作出的补偿,符合得所应得的按需要分配的原则。

在我国偿还式补偿和残补式补偿都有存在的空间,但二者在不同的群体上的作用并不一样。对城市弱势群体的补偿主要限于残补式补偿,而对农民弱势群体的补偿,应是偿还式补偿和残补式补偿的结合。这种不同的根源在于城市弱势群体与农民弱势群体的成因不同。城市弱势群体尤其是失业、下岗人员的弱势化来自于经济的市场化,其中既包括产业结构的调整、技术进步,也包括企业的转制、接轨和市场化经营;而农民的弱势化部分由于农业的本质特征,更主要由国家不公平的政策、制度所致。故而,对于这两大弱势群体所采取的补偿政策应有所不同。对于失业、下岗人员等弱势群体,本身的形成是经济市场化的必然结果,也是对计划经济一定程度不公平的矫正,因而从理论上看对其无所谓欠债,因而,也就无所谓基于历史贡献的未得而进行还债式补偿,只有基于人权和生存权的保障而对其基本生活需要进行的

残补式补偿。现实社会中,对城市弱势群体的补偿的考量主要基于社会福利的不可逆性,政府为保障这一部分弱势群体的利益不至落差太大,而事实上进行了补偿。对于这种补偿方式有学者称其为剥离式补偿。剥离式补偿与残缺性补偿有着根本的不同。残补式补偿的依据在于人的基本需要,符合得所应得原则,因而是正义的分配原则,而剥离式补偿原则与按贡献分配和按需要分配均无涉,只是在社会转轨时期的权宜之计,本身具有非正义的特性,因而在对失业、下岗人员进行制度性补偿时,要注意在适当的时候逐渐转变为残补式补偿。

不同的是,对于农民和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由于其群体的庞大性、整体性,更由于历史上对于农民的剥夺,事实上构成其市场竞争力的弱化。质言之,农民的弱势化主要根源在于政府对农民的剥夺,在于前市场经济分配下的分配不公,因而,政府对农民弱势群体的补偿当前应该是偿还式补偿和残补式补偿的结合,以偿还式补偿为主,残补式补偿为辅。偿还式补偿的根据在于历史欠债,因而当债务还清之时,偿还式补偿就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对于农民弱势群体的补偿就应过渡到残补式补偿。

应该指出的是,补偿作为对弱势群体最为直接的帮助是必要的,然而补偿本身的限度决定了这一制度固有的局限。首先,经济补偿的量和质受到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而难以满足弱势群体的需要,甚至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都有困难。同时,补偿本身主要限于经济补偿,仅以满足主体的基本生活需要为限,而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弱势地位,因而除了对其进行补偿外,还应全方位加强弱势群

体的社会能量,改变其弱势的地位和状况。政府必须实施促进弱势群体的社会参与机会与能力以消除社会排斥、实现社会整合的政策,如针对弱势群体的就业政策、积极的扶贫政策等。对弱势群体的扶持本质上不属于得所应得的范畴,更主要与公民应享有的平等的发展权有关,但其并不是与得所应得无涉。弱势群体尤其是社会性弱势群体的成因更多的不是个人性特质,而是结构性因素、社会性力量与社会环境等多种因素互动的结果,更有甚者,一部分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因为历史上未得其所应得而致其竞争能力低下。因而,彻底贯彻得所应得,就应该对这一部分群体

进行政策性的扶持,使其恢复、提高自身竞争能力和获取收入的能力,最终摆脱弱势境地。

参考文献:

[1]周文华:《正义:“给每个人以其所应得”》,载《哲学动态》2005年第11期。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1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1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页。

[5]这意味着对于符合按贡献分配和按需要分配原则的所得不能算是不当得利,不能依据矫正正义而对其进行再分配,只能对违背了按贡献分配和按需要分配的原则而造成的不公正予以矫正。

[6]《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5月修订第三版,第100页。

(作者:汪琼枝首都师范大学博士生,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北京100044)

分配正义与个人所得税法改革

分配正义与个人所得税法改革 分配正义与个人所得税法改革 施正文 一、分配正义与税收调节 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虽然“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1]但正义的基本含义是各得其所,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和古罗马的很多法学家就奉行这种正义观——“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永恒的愿望”,正义就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正是将平等的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校正正义两类,而在对财富、荣誉、权利等有价值的东西进行分配时,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对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就是分配正义。分配正义的复杂性,还在于政府是否和如何介入分配问题,以哈耶克、诺齐克等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反对任何以“社会正义”之名干预经济秩序乃至整个社会秩序,而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平等自由主义则坚信通过实施“分配正义”可以保障公民的自由与平等地位。[2]尽管理论上存在分歧,但由于市场分配失灵,各国都根据本国国情,相机运用国家强制手段进行再分配,以保障基本公平正义和构建和谐美好社会。

法是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的制度保障。“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是善和正义的艺术”。法律通过把指导分配正义的原则法律化,并具体化为分配关系中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和利益的权威和公正分配。而作为以税收负担分配为规制对象的税法,则将按纳税能力平等课税的量能课税原则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如此,各国都在发挥税收组织收入职能的同时,重视运用税法调节分配和稳定经济,以促进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在经济社会转型和快速发展中,我国收入差距扩大和财产贫富悬殊的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正在考验着我们的执政能力。我国分配领域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两个比重”偏低,即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从20xx年的93.79%下降到20xx年的83.49%,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从1994年的62.18%下降到20xx年的57.92%,反映了在生产要素收入结构中劳动要素的比重偏低、居民收入相对于企业和政府收入的比重偏低。[3]与此同时,反映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逐年攀升,目前可能已经超过了0.5,已大大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 导致中国目前收入分配格局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和复杂的。在初次分配中,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政府与市场界限不清、垄断行业改革滞后、国有资源补偿制度不健全,[4]使得不同阶层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巨

社会公平正义含义

社会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强调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这使我们对制度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深化,对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将产生深远影响。 编辑本段 如何正确理解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现在早已是大家耳熟能详的词了。但到底什么是公平正义,却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清楚的。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莫衷一是。 就拿人们关心的收入分配领域的公平正义问题来说,人们对收入差距的看法就不尽相同。有人认为,市场经济讲竞争,人的能力有强有弱,承担的风险有大有小,付出的努力有多有少,收入存在差距是必然的,也是公正的;也有人说,有差距是正常的,但要看收入差距产生的原因是什么;还有人说,收入存在一定的差距是正常的,但超过一定限度就难说公正了。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理解公平正义呢? 所谓公平正义,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正,一般来说,反映的是人们从道义上、愿望上追求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但凡有人群且有利益分配的地方,就必然会产生公平正义的问题。但要准确把握公平正义的内涵,必须用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眼光来分析。 首先,公平正义是历史的。公平正义是一个发展着的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认识是不同的,没有恒定不变的公平正义的标尺。今天我们认为“不公正”的现象,历史上可能就曾以“公正”的面貌出现过;今天我们认为“公平”的事情,随着历史的发展就有可能逐渐演变成“不公平”。马克思曾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关于永恒公平的观点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因此,我们应该把公平正义放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中来讨论。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理论异同分析

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理论的异同分析 ——探索一种更具普适性的正义理论【摘要】: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打破了政治哲学领域一个多世纪的沉寂,引发了一场关于正义问题的持续讨论,从而为政治哲学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在这场影响深远的讨论中,罗尔斯与诺齐克两位哈佛同僚之间的论战无疑吸引了最广泛的关注。诺齐克被认为是罗尔斯的最著名的批评者。他于《正义论》出版三年后出版了自己的专著《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矛头直指罗尔斯所构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本文立足于罗尔斯与诺齐克二者的基本正义理论,就其中主要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对二者理论的若干方面提出疑问,旨在探索一种更具普适性的,或者说对中国更加有借鉴意义的整合性正义理论。 A Study on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John Rawls and Robert Nozick’ s Theory of Justice ----- Probing for A Better Explanation of Justice Abstract: John Rawls’ masterpiece --- “a theory of justice” --- was a great shock in 1970s, which not only caused a continuing discussion on justice, but also injected new blood into the study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The controversy between Rawls and Nozick has attracted a lot of attention. Nozick had his works --- “Anarchy,State and Utopia”---- published in 1974, which was directed against Rawls’“Justice as Fairness”. This paper is on the basis of Rawls and Nozick’s theory of justice, has some discussion on them and on the purpose of probing for a better way ---- or more properly way to China ---- of explanation of an integrated theory of justice. Key words:Rawls, Nozick, Justice, Difference, Similarity

高考优秀作文 教育公平与分配正义

高考优秀作文教育公平与分配正义 一组言简意赅的漫画,直指教育的核心目的,引人深思。漫画中,考过100分的优生因退步两分而受惩罚,而原只有55分的差生因考了61分而受到奖励。表面上是在讽刺当今教育的不公平,实则是在扣问教育的最终目的培养精英或是鼓励差生? 我的回答是后者,教育的目的不应简单地以功利主义的结果论来裁决,而应以培养并激发普通人的潜能使之有能力追求更高的美以及更幸福的生活为宗旨。这就解释了为什么98分的优生考得比61分的差生好却遭到惩罚。因为教育的初衷是让他们突破自我的桎梏,而非同他人比较。 这组漫画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表现,莫过于今年沿海地区高校招生名额向西北内陆转移而引发的史上最大的家长维权活动。表面上看有能力考98分的考生无法获得优质教育资源,而仅仅只考61分的西北地区考生却能轻松上名校是一种不合乎逻辑的行为,是违背教育资源分配公平的行为。然而,细剖背后错综复杂的社会背景以及道德哲学的充分考量。我们必须承认:这是完全符合教育公平的原则以及分配正义的要求的。 西方哲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曾指出:社会公平的基本原则就是分配正义。这其中的社会公平涉及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当然也包括教育公平的问题。当前中国高校优质教育资源紧张的情况下,政策的倾斜看似荒谬不合理,实则是为了最大程度上地

维护教育公平分配正义。我们不能否认沿海考生的努力及成就,但受制于不同地区发展不均衡的影响,让沿海考生与西北内陆的考生同台竞技,无疑只会加剧教育资源分布不均和不同地域关系的紧张程度。因此,适当地照顾西北考生,是我国教育理念的一次提升和进步。这说明传统的择优取士已逐渐向现代教育理念靠拢无论是考过100分的优生,还是只有59分的差生,卷面的分数已不再是衡量教育成效的尺度,卓有成效地挖掘每个个体内在潜能并赋予个体追求自我幸福生活的能力,才是教育的终极目的。而要达到有教无类,因材施教的理论高度,就必须努力推广教育资源的公平以及分配正义的理念,让不同水平的人,不论是100的优生还是55分的差生,能享有同样的机遇去发挥自我的潜能。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忽视优生的培养,只是在一套相对公平的体制下,每个个体都能因自我的突破而获得嘉奖和鼓励。也需要有人鞭策退步的人奋发图强,这才是真正的教育公平与分配正义。 亚里士多德曾言:教育活动的全部意义就在于培养具有美德的公民。惩罚98分的优生和奖励61分的差生,都应在于培养共和国的公民,使之具有更高级的道德追求,而不应一味鼓励高分而扼杀天性。教育公平与分配正义的理念应当体现在当前的教育活动中。如此,方能有道德完善素质良好的公民撑起共和国的大厦,推动中国崛起!

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心得体会—浅谈公平正义的认识【可编辑版】

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心得体会—浅谈公平正义的认识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心得体会—浅谈公平正义的认识中央政法委决定201X年对全体政法干警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是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促进政法干警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治本之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当前检察机关的一件大事。我个人认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旨在全面提高检察干警政治素质、队伍素质、业务素质,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的重要举措。要想达到预期目的,就要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人们的一种观念、认识和信念,或价值观。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权实际运作的价值观和理论基础,因此,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司法理念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检察权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每一种检察制度都蕴含着一种司法理念,司法理念通过检察制度得以具体的体现,并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得到贯彻。其次,每一位检察人员在行使检察权中,都会按自己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对检察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理

解、对法律的本质、社会的观念甚至对人性善恶的理解,通过行使检察权来表现出他们的司法理念。再次,司法理念在社会上的推行或拥戴的程度可以直接表现为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的内涵、大小和强弱,从而关系到全社会守法、护法、爱法的程度,影响到国家的法治化的进程和检察改革的成败。因此,司法理念已深深地熔入检察制度之内,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检察制度。而有什么样的检察制度,也会引导人们形成什么样的司法理念。下面我想谈一下对公平正义的粗浅的理解。在百姓的眼里,检察官是国家和法律的化身,是国家检察权的行使者是社会正义和社会良知的象征。检察官要不负人民的期望、不辱法律的使命,就必须成为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法律专业知识深厚的、司法技能娴熟的、职业道德高尚的人,要具有较高的文化和道德素质和较娴熟的业务能力。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法制化的进程,需要建立相应的检察制度来作保障,同时还要求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现代司法理念,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就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检察官要树立公正的理念才能够保证其所行使的职权不失公正性。因此,公正的理念应当成为每一位检察官进行行使检察权的精神和灵魂。检察干警应当牢固树立"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宗旨,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成不成作为检验我们工作的根本标准。执法为民,服务社会,执法人员要学会善于和正确运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努力做到及时化解矛盾、息讼宁人,努力减少和消除社会对抗,促进社会稳定,以公

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及几点启示-2019年文档资料

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及几点启示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全面转型的重要时期。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进下,生产力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从整体上得到了很大提高;另一方面,经济的发展也带来许多难以忽视的问题,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行业差距的日趋加大,收入分配不合理所引起的社会纠纷,贫富差距凸显所造成的仇富心理,都使得人们不得不开始思考,究竟什么才是正义?而要达到这种正义,我们该如何做是好?同时,随着罗尔斯的《正义论》在我国学术界影响的逐渐扩大,以此讨论分配正义的论著也开始明显增多,然而,从马克思的角度出发研究这一问题的论著不但很少,而且学术影响和社会影响都不大。 一、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理论演进 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的产生,是基于空想社会主义者的研究成果,通过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构建起来的。它的出现,是对前人分配正义思想的一次变革,也是分配正义思想史上的一次飞跃。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形成发展大概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马克思批判了圣西门等人“按能力计报酬”的观点。他指出“共产主义最重要的不同于一切反动的社会主义的原则之一就是下面这个以研究人的本性为基础 的实际信念,即人们的头脑和智力差别,根本不应该引起胃和肉体需要的差别;由此可见,‘按能力计报酬’这个以我们目前的

制度为基础的不正确的原理应当――因为这个原理仅就狭义上 的消费而言――变为‘按需分配’这样一个原理,换句话说:活动上,劳动上的差别不会引起在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权。”这其中的“按能力计报酬”,可被理解为“按劳分配”的意思,也就是说,圣西门等人所提倡的“公平”,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所得。但在马克思看来,这种按照同一尺度对待本来就在体力和智力方面都俱差别的劳动者的分配 正义,只是一种表面上的正义罢了。 第二个阶段是1857年,马克思在《导言》中,科学地说明了生产和分配的关系,并且理清了分配方式的逻辑结构。这一时期,也是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形成的重要时期。他提出,“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定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于此同时,他还进一步分析了生产与产品分配的逻辑关系,“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如果在考察生产时把包含在其中的这种分配撇开,生产显然是一个空洞的抽象;相反,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自然也就确定了。”

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

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 2012-6-8 15:55|发布者: admin|查看: 441|评论: 0|原作者: 律达网|来自: 律达司考网 摘要: 一、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我国法律反映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方面,但法律并不能覆盖社会公平正义的全部内容。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 ... 司考法理学重要知识点详解。2012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律达司考网的小编将 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一、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我国法律反映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方面,但法律并不能覆盖社会公平正义的全部内容。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注 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施行的社会效果。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既要遵循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也要参考其他社会规范,同时适当考虑人民群众的普遍性情感,既要维护执法的严肃性,义要考虑社会现实状况和 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要妥善、恰当地解决法治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在不违反法 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使 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 二、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 程序与实体是法治体系的两大组成部分,法治的公正也分别通过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得以体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 有密切的联系。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外部形式,是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证;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内在目标,也 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在法治实践活动中,要正确处理好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合理均衡,一方面,应当高 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切实保证程序的公正;另一方面,不应极端化地强调程序而忽略实体上的公正,反对 那种“只要程序公正,实体则必然公正”,以及“只要程序正确,实体则可以在所不问”观念和做法。 三、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一方面,不能为片面追求效 率而损伤实质公正;另一方面,又必须看到,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治活动效率的不断提高,如果执法者在法治活动中拖延推诿,

第七章 分配正义-诺奇克与罗尔斯

分配正义 最低限度的国家是能够得到证明的最多功能的国家。任何更多功能的国家都会侵犯人们的权利。 诺齐克认为,假定每个人对其所持有的财物拥有资格,那么一种正义的分配就只能是由人们自由交换的分配,而“分配”不是一个中性的词,它通常被理解为是某种事物或某种机制使用某种原则或标准来分发一些东西。但“没有任何集中的分配,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没有资格控制所有的资源,都没有资格共同决定如何把它们施舍出去”,“被再分配的资源是一种独立于每个人的持有之外的一种新的资源,而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新的资源只能来自于人们的自愿交换和自愿行为。”他认为“持有”是一个中性词,用来代替“分配”最合适。只要是在持有正义的原则下进行的财产获取、转让和矫正的过程中没有侵犯个人权利,那么个人对其财产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都是如此,那么整个社会的财产分配就是正义的。 第一节 资格理论 持有正义的主题由三个主要论题组成。 第一个论题是持有的最初获得,对无主物的占有。(获取的正义原则) 无主物是如何变成有主的,什么样的过程使无主物变成有主的……如果这个持有完全是通过“合法”手段实现的,那么这个持有就是正义的。 第二个论题是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持有的转让。(持有的正义原则) 如果个人之间的转让是通过合法的自愿交换、馈赠等方式完成的,那么,这种转让就是正义或正当的。个人按照这两个持有正义原则而持有,个人同时也就对持有具有了权利。持有的正义是历史的,它依赖于实际上所发生的事情。 第三个论题是持有的不正义之矫正。(矫正原则) 矫正原则利用了关于先前状态和所造成的不正义(他们是由前两个正义原则和不得干预之权利所界定的)的历史信息,以及关于从这这些不正义所产生的,一直延续到现在的实际事件过程的信息,并产生出关于社会持有的一种描述。现实中通过如偷窃、欺诈、腐败性的受贿等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而获取或转让的持有,则是非正义的,“矫正正义原则”:必须对这种非正义的持有进行矫正。 分配正义的完整原则简单说就是,如果一个人对该分配中所拥有的持有都是有资格的,那么,这一种分配就是正义的。 持有正义理论的一般纲领是:如果一个人根据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根据不正义的矫正原则(由头两个原则所规定)对其持有是有资格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一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是正义的。 历史原则与目的——结果原则 分配正义的资格理论是历史的,一种分配是否是正义的,依赖于它是如何发生的。正义的历史原则主张过去的状况与人们的行为能够产生对事物的不同资格和不同应得。但由一种分配变为另一种具有相同结构的分配,这也可能造成不正义。因为第二种分配尽管外形相同,但可能侵犯人们的资格或应得。它可能不符合实际的历史。 而正义的即时原则主张,分配正义是有东西如何分配决定的。而对此的判断则是由某种或某些正义分配的结构原则做出的。按照即时原则,在判断分配正义的时候,需要关注的全部东西就是谁最终得到了什么的;在比较任何两种分配时,人们只需要关注显示该分配的模型。这种正义原则不需要馈入任何其他信息,这样的正义原则所导致的结果是任何两种结构上相同的分配是同等正义的。而几时原则只看持有现状的结构。(功利主义者,福利经济学)

部编人教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8.1《公平正义的价值》优秀教案

公平正义的价值教学设计

第八课维护公平正义 第1课时公平正义的价值 1教学分析 【教学目标】 【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公平和正义的意义。 教学难点: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重要价值。 2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据说,在古罗马军队中,士兵每天定量得到一块面包充当全天的口粮。一开始,切割面包与分配面包的任务是由长官一人担任,于是长官往往切割下最大的一块留给自己,然后按关系亲疏决定切割下面包的大小进行分配。由于分配不公平造成军队内部矛盾甚至内讧的事

不少。为了防止因争夺食物产生的争斗,罗马人很快找到了一个极好的规章:当两个士兵拿到了一块面包后,规则要求一个士兵来分割,而另一个士兵首先出来选择属于他的一半。在这种规则下,分割面包的士兵出于自利,只能最大限度地追求平均分配。戈登认为,这种法律是从每个人的自利角度来制定的,以使其行为公平合理。自律法考虑到了每个人的利益,而不是一个集团的利益,不是那些制定和执行这些法律的人的利益。这也构成了西方以制度保证公平分配的传统。 我们该如何认识公平呢?(学生从不同的角度阐述) 二、新课讲授 目标导学一:认识公平 活动一:“分黄金”的故事 1.阅读教材第107页的第一个“探究与分享”栏目。 2.通过情景模拟,再现教材中所描述的故事情节。 剧本示例:古时候,有一位父亲临终前,把三个儿子叫到跟前,说:“老大啊,你精明能干,我不用太担心。老二啊,你虽能力一般,却很有孝心。老三啊,你身残体弱,心地善良,叫我如何安心。”说完,老大回话:“父亲,作为兄长的我会照顾好他们的。”老二应声附和。老三也宽慰父亲不必为自己担心。父亲接着说:“既然如此,现在你们每人拿一锭黄金,这剩下的一锭就给老三,你们还有何异议?没有就都回吧!”三人异口同声应道:“必当谨记父亲教导。”退出。 3.(1)假如你是这位父亲,你会怎样分配这四锭黄金?(2)结合“分黄金”的故事,谈谈你对公平的看法。 提示:(1)平分。(或大儿子精明,二儿子有孝心,一人一锭,三儿子生计困难自然理应多分,这也符合中华传统。)(2)公平通常指人们基于一定标准或原则,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不倚的态度或行为方式;公平就是每个人都能在良好的合作中得到应得的利益;公平要帮助和扶持弱势群体。 活动二:探究“公平”内涵 1.阅读教材第107页的第二个“探究与分享”栏目。 2.依据你对公平的理解,请对上图中的行为和政策进行评价。 提示:违反了交通规则接受处罚是公平的,找朋友摆平就违背了公平原则,也是违法行为。国家的“两免一补”政策让孩子们都能上学是国家保障公平的措施。 教师讲述:公平有着丰富的内涵,包括权利公平、规则公平、机会公平等。权利公平,要求每个人依法平等参与社会活动;规则公平,要求每个人都受到行为规范的约束;机会公平,要求社会为每个人提供同等的发展机会和条件。 活动三:探究公平对个人和社会的作用 1.阅读教材第108页“探究与分享”栏目。 2.让学生逐一阅读图片,然后分别发表自己的见解。并思考每一幅图片反映出的社会意义价值。 提示:公平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公平不仅能保证个人应得的利益,使个人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而且能让人感受到尊严,从而激发自身潜能,提高工作效率。公平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重要基础。公平有利于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缓和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公平有利于营造更好的竞争环境,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推动社会持续发展。 目标导学二:正义的力量 活动四:热点再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与正义的学习心得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与正义的学习心得 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共同的、别懈的憧憬和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惟独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才干使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降到实处,才干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进展。公平正义的朴素含义包括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处事公道、态度公允、利益平衡、多寡相匀等内容。作为法管理念的公平正义,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丰富的内涵,是指社会成员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爱护。与西方国家公平正义别同的是,我国是以维护、实现、进展最广阔人民群众的全然利益为宗旨的公平正义。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算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仅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并别是法治的全部,法治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经过法的适用、实施,在执法实践中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惟独坚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让公平正义的精髓渗透在法治实施的全过程,使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实实在在感觉得到的结果,社会主义法治才干真正成为吸引并惠及广阔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二、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在和谐社会中,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制造性得到充分发挥,全体人民可以平等亲爱、融洽相处,所有这些基本上公平正义得到实现的标志。与此并且,公平正义又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惟独致力于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获得坚实的基础,才干实现长久的、稳定的和谐。三、公平正义是新阶段广阔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别断进展,广阔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别断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也迅速增长。但在社会日子中,别可以维护公平、彰显正义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假如漠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声,对各种社会别公听之任之,别去努力改善和消除,就会失去广阔人民群众的信任,妨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四、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政法机关的神圣职责政法机关和广阔干警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重任,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政法工作是各类社会关系、矛盾、纠纷冲突的调节器,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窗口,也是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整个社会和广阔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经过执法活动实现、维护公平正义寄托厚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与此相比,政法队伍在思想观念和实际工作中都还有许多别习惯的地点。公正执法,理念先行。必须大力加强公平正义理念教育,引导和促使广阔政法干警坚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别断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更好地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一项综合工程,需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纳教育、协商、调解、司法等办法,最重要的是要经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进展的机会。一方面,在立法上,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另一方面,在执法与司法过程中,要坚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让公平正义的精髓渗透到法治实施的全过程,使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经过法的适用、实施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使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实实在在的能够感觉得到的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精神的制度,假如没有具有公平正义理念的人去执行,再好的制度也会打折扣,还可能走向反面;而假如执法别公,再公平的法律制度也是空谈,只会离公平正义越来越远,而别可能实现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法管理念要求我们每一名司法行政干警至少要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素养:一要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品质。践行公平正义理念,首先要在思想上、情感上想公正。这种对公平正义的诚挚追求,是肩负起公平正义使命的动力源泉。公平正义又是善良和爱心的艺术,要让人民群众在司法工作中体味到公平正义的温暖,别仅需要我们有一颗公正之心,而且要有一

分配正义

什么是分配正义[1] 分配正义是指与持有正义相对而言的一种关于社会财富、权利和荣誉分配的正义。 关于分配正义问题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时代,但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是罗尔斯和诺齐克。罗尔斯认为,社会生活中通常存在着三种分配模式,即“按贡献分配”(实质上是一种以效率为优先考虑的分配制度)、“按努力分配”(克服了按贡献分配的缺点,接近按道德应得分配)和“按需要分配”(接近于平均主义的分配),这三种分配模式只能作为社会某一部分通行的“准则”,不能作为指导整个社会分配的原则。罗尔斯企图超越这三种模式而建立一种程序性的分配正义,他在《正义论》中提出了自己的分配正义主张和原则。他强调: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各种基础等——都应该被平等地加以分配,除非对其中一些或所有这些基本善的不平等分配,会有利于最少受惠者。他由此引申出两个关于正义的原则,即基本权利平等、基本自由优先的原则和表现出强烈平等主义倾向的差别原则。 诺齐克在他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里提出非模式化的历史原则——权利原则,以反驳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他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一种模式化的历史原则,它是按照某一个确定的方面、某一个确定的标准或几个方面的平衡总额来衡量和分配的,由此得到的结果就是模式化的分配,这种模式分配会造成不断地干涉个人生活,侵犯个人权利。在分配正义问题上,诺齐克与罗尔斯争论的主要焦点是在经济领域中的自由与平等的矛盾:是不惜牺牲某些人的个人自由权利以达到较大的社会经济平等,还是宁可让某种不平等现象存在也要全面捍卫每个人的自由权利。一般地说,罗尔斯的理论倾向于前者,而诺齐克的理论则倾向于后者。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也开展了对分配正义的讨论,有些人持功利主义的分配正义观,有些人则持道义论的分配正义观,还有些人提出初次分配应以效率为准,再次分配应兼顾公平。 分配正义的内涵与价值 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虽然正义具有流变性,但正义的基本含义是各得其所。作为正义的一种表现形式,自古至今,分配正义一直是人们探讨的话题,并争论不休。古罗马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法典认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永恒的愿望”,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将平等的正义分为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和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并专门探讨了分配正义问题,认为合比例的才是适度的,而公正就是合比例,分 配正义就在于合比例,即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对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 而英国学者布莱恩·巴里曾把正义分为交换的正义和分配的正义,并指出分配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到了近代,政府如何实现分配成为分配正义问题的争论焦点,形成了以哈耶克、诺齐克等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和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平等自由主义之间的争辩,前者反对任何以“社会正义”之名干预经济秩序乃至整个社会秩序的措施,后者坚信通过实施“分配正义” 以保证公民的自由与平等。汤剑波:分配正义的三个前提性条件 其中,罗尔斯主义明确提出了“正义即公平”、“作为公平的正义”思想,认为分配正义的主题是社会基本机构和基本制度安排,并提出了平等的自由和公平两个原则。可见,分配正

诺齐克

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的发展,大致上以穆勒(John S. Mill)为界,可以区分为古典自由主义与现代自由主义。穆勒的自由主义,正好是二者之间过渡的桥梁。古典与现代自由主义的差异,主要在于对政府功能的看法不同。前者主张政府祇应扮演一个「守夜人」的角色,不宜逾越消极性的功能;后者则认为政府不应局限于消极的角色,而应积极地谋求社会正义之实现,特别是在财富的分配方面,不宜放任市场机能之自然运作,而应谋所以调节之道。尽管当代重要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彼此见解不尽一致,不过大致上分布于上述两个系谱之下。以诺齐克而言,他是古典自由主义这一系谱在当代最著名的代表人物之一。 当代属于古典自由主义这一系谱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严守捍卫个人自由的观点,对于现代自由主义之转向平等(特别是财富平等)深致不满。因此,为了表示与现代自由主义(liberalism)之区别,他们根据"liberty"的拉丁字源"libertas",另创"libertarianism"一字,代表他们的自由主义。在此一自由主义观点之下,论述的主题集中在推究政府合法的功能究竟是什么?他们基本上以一种彻底的激进方式,来回答此一问题。 如同上述,当代此一新古典自由主义运动,不满于政府扮演积极介入财富重分配的角色,主张回归市场机能的运作。其倡导人之中,颇多主张自由经济的重镇,诸如密塞斯(Ludwig von Mises)、海耶克(Friedrich A. Hayek)、弗利曼(Milton Friedman)以及罗斯巴(Murray Rothbard)诸人。他们强烈主张维护个人权利,特别是财产权与契约自由原则。由于认为财富重分配不啻强制某些人为其它人劳动,乃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因而加以拒斥。此一运动在二次大战之后,于美 国此一标榜自由立国的资本主义社会之中,获得重大的伸展。其在现实政治上的展现,则是英国首相余契尔夫人(Margaret Thatcher)与美国总统里根(Ronald Reagon),在1980年代的执政期间,达到了顶峰。 诺齐克这一本着作,基本上可以说是将此一以捍卫市场经济为主调的运动,推向一个严格底哲学论证层次。诺齐克的论证系统,以个人权利(individual rights)为核心,逐次展开,而归结于「最低限度的国家」(minimal state),乃是真正能在道德上被证成之理想的乌托邦架构。诺齐克在本书中的论证,分成三个部份。第一个部份是根据洛克式的(而非霍布斯式的)论证,指出国家的形成,溯自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中个人权利的维护,需由个人自己来执行,难免诸多不便。不过,他没有遵循洛克契约论的模式,而以一种现代市场的观点,来解释国家的形成。他设想由个人自己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既有诸多不便,则必有提供保护权利服务的机构(protective associations)出现。这些保护机构彼此在市场中竞争的结果,最后可能祇剩下少数保护能力较佳的强势机构(dominant protective associations)。我们可以设想最后剩下两个强势机构,则可能的情况有三:一是这两个保护机构彼此争战,则常常赢的一方逐渐将输方的委托人吸走,使输方终归淘汰;二是这两个保护机构分属不同地理区域之强势机构,则委托人将会移居自己委托之保护机构所在的区域之内,形成一个地理区域之内一个保护机构的情况;三是这两个保护机构争战不已,而又相持不下。于是,他们同意设立一个仲裁者,并由此一仲裁者拥有最后决定权。如此一来,亦形成了一个唯一的强势机构。要之,不论是上述的任何情况,最后都将形成在某一个地理区域中的人们,在一个裁判彼此争执以保障个人权利的共同体系之下,国家之雏形于焉形成。 诺齐克此一国家形成之说明,使其将国家角色,定位在个人权利之保障。他虽然对无政府主义者主张个人有权管理自己,其权利不容侵犯深有同感,却不认可无政府主义者所强调任何政府的存在,都是对个人权利之侵犯。他的最低限度国家,基本上沿循古典自由主义「守夜人国家」(nightwatchman state)的基线,将国家功能定位在防止暴力、偷窃、诈欺,以及保障契约之履行等等。他认为此种最低限度的国家,为保障个人权利所必须,却不会造成无政府主义者所担心的侵犯个人权利之结果。不过,任何逾越此一最低限度功能之国家(ultraminimal state),则将不可避免地造成对个人权利侵犯之后果。

分配正义的实现

分配正义的实现 孙凌云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上海 200234) Ξ[摘 要]分配正义问题是社会经济伦理的难点,伦理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都试图从不同的角度来解决这个问题。分配正义内含着经济、社会、伦理一体化的要求,是由三者有机构成的“生态”系统,因此,其实现必须综合考虑到三方面的要求,找到良性互动的最佳契合点,共同促进人的“福利”,实现对人的价值关怀。 [关键词]分配;正义;分配正义 [中图分类号]F04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77(2004)04-0086-03分配最基本的含义是对物质财富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进行的划分。在经济学意义上,它是社会化大生产四个环节中的一环,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循环链条上扮演着重要角色;在社会学意义上,它是社会中人们之间交往的一种“特殊方式”,是一种人际相处的特殊准则,可以防止由于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形成他人和社会利益的侵害。分配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严肃的社会问题。而正义的最经典定义是来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正义乃 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1](P 253)后来,阿奎那、穆勒、麦金太尔等人都肯定了这一提法。实质 上,正义为人之间的“利益”交往确定一个“应得”的伦理原则;“应得”乃是正义本身的最核心理念,正义在这里具有独立的伦理精神和价值意义。 综合以上对分配与正义的考察,可以看出,分配正义实际上包含了经济、社会、价值一体化的要求,其实现必须在由这三者构成的“生态”系统中进行。 对分配正义的伦理思考 在分配正义的“生态”系统中,经济、社会和价值三方面要求,是互为目的和手段的,都应充分发展自身,并能引导某种的合理运动发展和存续状态。 (一)对于分配正义的理解应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社会结成的目的是为了某种福利,“人们为了某种福利去冒险,探求生活的必须之物。所以,人们认为政治上的社团也是为了共同福利 而开始的,并由此得以维持。而且这也是立法者所要达到的目标,所谓公正就是共同利益。”[2](P 184)“共同利益”从哪来? 就要靠经济的大力发展。当前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总体上还比较低,远没有达到人们所期望的物质生活水平,因此,不断提高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实现共同富裕,是我们社会的共同目标,而这要靠经济效率的不断提高。总之,分配作为经济过程的重要一环,应发挥其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经济本身的发展不但能带来“共同的福利”,而且有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就以公正中的机会均等为例,假定效率不增长,经济不发展,机会均等的实现就会遇到困难。因为:一方面,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体系越完整,市场机制越健全,机会均等越有可能实现。比如,在劳动力市场不完善的条件下,劳动者就很难获得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机会均等,从而他们之间的竞争也谈不上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进行;另一方面,机会均等的实现要依赖于市场参与者一定的市场意识、市场规则意识、机会均等意识,而这些意识的具备,是在经济发展、市场体系的完善过程中逐渐具备的。可见,市场经济的发展可以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分配的社会公正。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但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且有利于伦理价值的实现。伦理价值具有自身的标准,体现着对人的精神关怀,人并不是单纯物质性的人,必须有自己的精神世界,人类有着美好的价值追求。“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价值规律,推动人们在市场上追求最大利润值,有利于个人与企业效益观念、竞争观念的形成;通过市场和价格体 ? 68?Ξ[收稿日期]2004-05-20[作者简介]孙凌云(1975—),女,山东海阳人,上海师范大学2003级伦理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哲学、伦理学研究。 2004年8月 第21卷 第4期枣庄师范专科学校学报JOURNA L OF Z AOZH UANG TE ACHERS ′CO LLEGE Aug.2004V ol.21NO.4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之争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正义在很多研究领域内都可谓是永不褪色的话题。上世纪70年代,罗尔斯的《正义论》和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这两本观点相斥的书一经出版,便引起了理论界的激烈争辩,它们彻底改变了政治哲学分析的蓝图,成为学术界内的两朵奇葩。罗尔斯和诺齐克通过严密的论证,捍卫了各自的分配正义和持有正义,而后许多国家在其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内的改革也都绕此展开。研究二者的正义观,对引导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正确处理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利,改革和完善社会分配制度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罗尔斯的分配正义 西方政治、经济领域曾一度信奉边沁的功利主义,并将功利主义的原理应用于制度和政策的制定。按照边沁的看法,每个人都是社会这一团体中的一份子,社会全体的幸福是由组成此社会的个人幸福的总和,整体幸福衡量的标准是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边沁认为人性的一种必然倾向就是致力于自己的最大幸福,不管对自己以外的全体幸福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他都会竭尽全力地去追求。当个人都在追求一己之力时,便自然而然的促进了全社会的利益。如果增加社会的利益即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倾向比减少的倾向大,这就适合于功利原理。 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旨在“确定一个能够代替一般的功利主义、从而也能代替它的各种变化形式的作为一种选择对象的正义论”。1罗尔斯以契约论作为基点,阐明了自己作为公平的正义与古典功利主义的三个方面的对照,即“契约论在其完全意义上认可我们有关正义优先的信念,而功利主义则试图把它作为一种在社会交往中有用的幻想来解释他们”;2“功利主义者把个人的选择原则扩展到社会,而作为公平的正义则持一种契约论的观点,认为社会选择的原则(因而也是正义的原则)本身是一种原初契约的目标”。3“功利主义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论,而作为公正的正义却不是这样。”4在此对照的基础上,罗尔斯确立了其分配正义学说。 分配正义,分配什么?罗尔斯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研究社会基本结构在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理的利益或负担之划分方面的正义,借此解答 1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1页 2 同上书,第28页 3 同上书,第28页 4 同上书,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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