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分配正义的基本价值理念
简论当代中国分配正义原则

简论当代中国分配正义原则2019-07-23[摘要]当代中国分配正义原则主要包括按贡献分配原则、合理差别原则和补偿性原则。
按贡献分配原则要求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按照⽣产要素的贡献进⾏分配,其中劳动收⼊在分配中居于主体地位。
合理差别原则要求对按贡献分配进⾏⼀定的调节,使⼈们的收⼊差距保持在合理的限度之内,其中满⾜社会成员的基本经济社会需要是合理差别原则的底线,中等收⼊者占主体是合理差别原则的⽬标。
补偿性原则要求对经济社会转型的代价和政府的政策偏向造成的⼀部分社会群体的利益损失进⾏⼀定的补偿。
三⼤原则既相对独⽴,⼜相互补充,贯穿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活动之中。
[关键词]当代中国;按贡献分配原则;合理差别原则;补偿性原则[中图分类号]F046 [⽂献标识码]A [⽂章编号]1006-6470(2010)04-0046-05分配正义是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学科讨论的热点问题之⼀,它要回答的是,⼀个社会的产品和服务究竟在什么样的基础上进⾏分配?从古⾄今,任何社会只要存在建⽴在社会合作基础上的剩余产品和服务,都⽆法回避这个问题。
分配正义原则是分配正义问题的核⼼,古今中外的思想家都从不同的⾓度出发提出了⾃⼰的分配正义原则。
当代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从实践层⾯上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初次分配秩序存在⼀定的混乱,再次分配的调节⼒度、范围和⽅向有待于进⼀步明确和完善,在这种背景下,只有确⽴了正确的分配正义原则,才能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和科学发展。
从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现实出发。
我们把当代中国的分配正义原则概括为按贡献分配原则、合理差别原则和补偿性原则。
⼀、按贡献分配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实⾏按贡献分配原则能够把不同要素主体的贡献与其所得紧密联系起来,有利于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能够有利于提⾼经济效率。
不仅如此,它还有助于抵制分配领域内存在的各种腐败现象,营造公道的分配环境,遏制贫富分化的进⼀步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分配的正义及其价值论基础

还有争 论 。
对 于正 义 分 配 争议 最 大 的还 是 初 次 分 配 是 否公平 , 果说 初 次 的分 配 是公 平 的 , 么 , 如 那 任何
一
种 再分 配除 了 伦理 与 道德 的依 据 外 , 难 取 得 很
合理 性 。 例 如 , 了 维 护 社 会 和 谐 实 行 的再 分 为 配, 无论 是 旧福利 经 济学 还 是 凯 恩 斯 主义 都 缺 乏 理论 依 据 , 照 旧福 利 经 济学 的 观 点 , 按 由于 富人 收入 的边 际效用 低 于穷 人 的收 入 边 际效 用 , 该 应 将 富人 的 收 入 向穷 人 进 行 再 分 配 , 么 , 就 是 那 也 说, 我通 过 合 法 劳动 挣 来 的 两 套 住 房 , 该 无 偿 应 地赠 送一 套给 流 浪汉 , 样 做 合 理 吗 ?如 果 我 是 这 通过 自己的努 力获 得 这 两套 住 房 的产 权 , 又 有 谁 权 力来剥 夺我 一套 住房 的 产 权 呢? 因此 , 键 是 关 看初 次分 配 是 否公 正 , 果 初 次 分 配 公 正 , 任 如 则 何一 种 除 机会 均 等 与 道 德 外 的再 分 配理 论 都 缺 乏合理性 。凯恩斯 主义 也 是 一样 , 人 没有 义务 富
任 , 顾 人道 主义。现 实社会 机会 是不 均等 的 , 兼 它 包 括 社 会 益 品 和 自然 益 品 拥 有 的 不 平 等 。 有
不同的观 点 , 方长 期争论 不休 , 以取得 一致 各 难 的意见。然 而, 尽管各派所 主张的分配 模式各不 相同 , 但综其 大 旨, 们却都指 向一 些基 本 的 目 它 标. 遵循一些基本 的原则。
的获得 能力相差 巨大 , 这样 , 在不 同的 人群之 间 就存 在着发 展的起 点与发 展机 会 的不均 等。这 种差距导致的竞争结果与个 人责任无 关 . 而与社
共享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分配正义

152018年第3期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共享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分配正义罗克全摘 要:“共享发展”要求在公平正义的社会合作体系中,保证社会发展的质量。
“共享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原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背景下的新发展观,是“劳动—所得”,即“按劳分配”的正当性和社会合作“道德应得”的善的结合。
同时,它还体现和践行着中华“和”文化本质特性。
“共享发展”是对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各个不同时期分配原则总结与反思的结果:从“共同富裕”作为发展的目的,到“共享”作为发展的前提。
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共享发展”实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迈向新时代的跨越,为中国未来发展提供了动力之源。
体现了共产党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坚强决心。
关键词:共享发展;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新时代发展观中图分类号:G4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447(2018)03-0015-06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共享发展’的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理论溯源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16YJA710016。
作者简介: 罗克全,男,湖北蕲春人,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
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西方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
“共享发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五大”发展理念最关键,甚至可以说是最核心的内容。
因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的目的与根本归宿就是“共享”。
“共享”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正义分配的基本要求、国家政治认同的拱心石,是社会互利合作、诚信友善的力量之源。
“共享发展”理念已经成为、并将继续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义分配原则。
“共享发展”的主要内容为:坚持共享发展,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①。
罗尔斯的平等分配正义理论及其当代启示

罗尔斯的平等分配正义理论及其当代启示介绍罗尔斯(John Rawls)被认为是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他提出了多个重要的正义理论,其中最有名的是其“平等分配正义理论”。
这个理论是对社会中不平等的消除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框架,使得社会可以更加公平地分配资源,确保所有人都能够享有基本权利和资源。
罗尔斯的平等分配正义理论罗尔斯的平等分配正义理论基于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每个人应该拥有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而不受任何限制。
第二,社会的经济和资源分配应该符合“差别原则”,即任何不平等的分配都应该有助于最穷困的人群,而不是为了特定群体的利益。
这个理论的关键在于其对所谓“社会公平”的定义。
与传统的幸福或福利理论不同,罗尔斯强调了公正和平等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原始状态”的概念,即不存在任何先天属性或社会地位的状态,所有人都处于相同的基础之上,这种状态下人们愿意为自己设计一个公正的社会。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会同意一些基本的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上述的两条原则。
这样一来,所有人都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基本的权利和资源,而不受先天条件或社会地位的限制。
当代启示罗尔斯的平等分配正义理论对当代的深化了解朝着特定的方向发展,但其中最重要的是对社会的观察。
最近的一些研究表明,社会的不平等程度正在加剧,许多人所面临的贫困和不平等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严重。
这种情况下,罗尔斯的平等分配正义理论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
这个理论提供了一个架构,使我们能够更清晰地看到社会不平等的根源,以及这些不平等如何阻碍人们实现其潜在的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价值观点是居于重要地位:我们不应该将社会不公正视为正常现象,而应该采取行动来消除这些不平等。
此外,罗尔斯的平等分配正义理论在激励创新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
许多人认为,这个理论可能会阻碍创新的发展,因为它要求我们必须将资源分配给所有人,而不是针对特定的项目或组织。
但事实上,这个理论可以激励创新的发展,因为它提供了一个更加公平、平等的社会环境,让更多的人有机会去发挥其潜力。
比例平等与中庸之道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的实现之维

比例平等与中庸之道: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的实现之维作者:陈霞来源:《党政干部学刊》2014年第07期[摘要]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最早系统论述分配正义的思想家之一。
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是一种相对平等,分配正义的实现基于比例平等标准,而中庸之道是实现分配正义的途径。
中道依托中产阶层的力量,通过优良政体的构建促进分配正义的实现,通过法律之治的推崇保障分配正义的实现。
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思想中蕴含的平等观念、中道思想和法治理念为当代中国的分配制度怎样兼顾公平提供了有意义的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比例平等;分配正义;中庸之道;法治[中图分类号]D6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4)07-0022-04※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理论阐释与实践路径研究”(12&ZD058)阶段性研究成果。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古今中外的思想家从来没有停止对于正义的思考和追求。
亚里士多德作为西方政治学思想的开山鼻祖和集大成者,他在《政治学》开篇就讲“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1]亚里士多德把正义作为政治学追求的终极价值。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有着非常丰富的内容,其中关于分配正义的研究是其正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那么,亚里士多德追求怎样的分配正义?亚里士多德诉诸于什么途径实现城邦的分配正义?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理论给当代中国有哪些启示?以上是需要我们进行探讨和追问的问题。
一、比例平等: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的标准理解分配正义首先就应当明确什么样的分配是正义的,也就是分配正义的标准。
总的来说,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是一种平等主义的。
“世上一切学问(知识)和技术,其终极(目的)各有一善;政治学术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一、公平、正义、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社会主义价值观是指生活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主体对事业和目标的认同以及对精神目标追求等一系列的判断和评价标准体系。
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前提是通过科学梳理相关概念获取正确界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
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人们的价值观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
作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时代要求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价值观时,应对中国传统价值观进行改造与提升。
必须始终正确处理好公平与效率、民主与集中、创新与求实的关系,树立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实现由人情关系价值观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观的转变。
因此,本文认为,公平、正义、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也是最基本的要义。
公平、正义是指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社会公平与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概括了公平、正义的内涵:即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目前,中国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指的是一种合理的社会状态,它包括社会成员之间的机会公平、权利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
机会公平,是指公民能普遍地参与社会发展并分享由此而带来的成果。
权利公平,是指公民的基本权利或人权不因职业和职位的差别而有所不同,其合法的生存、居住、迁移、教育、就业等权利得到同等的保障与尊重。
浅析实现分配正义的基本原则4700字

浅析实现分配正义的基本原则4700字摘要:分配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只有坚持分配正义的基本原则,坚持分配主体的合法性和分配关系的平等性,强调分配规则的有序性和分配程序的规范性,建立良好的利益协调机制,才能真正实现分配正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毕业关键词:分配正义;实现;基本原则分配正义是指社会的财富、权力及其他可以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的东西的分配原则,强调分配中的恰当性与合理性。
正如罗尔斯所说:“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这些原则要在这些制度中掌管权利和义务的分派,决定社会生活中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
”分配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但我们必须明确,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分配正义不等于平等分配。
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所说:“无论从伦理学的角度还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着眼,可以断言,收入分配的均等并不是意味着公平,或者说,不应当把分配均等当作公平的同义词。
”作为一种制度正义,“分配正义所主要关注的是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进行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配置的问题”。
分配正义的本质是指使应得和所得保持一致的行为规范和制度规范,分配正义意味着每个人的所得因条件不同,人与人之间应有合理的差距,这样才能使分配所得与各人条件相均衡。
当社会成员所得是正当的、应该的,就是正义的分配;反之,该得到的没有得到,不该得到的却得到了,就是非正义的分配。
由此可知分配正义的实现关键是确定一种合理的分配原则。
实现分配正义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分配主体的合法性原则分配主体是指由谁来进行分配,即分配的决策者、主导者。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分配主要表现为市场分配,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政府分配,特别是涉及一些非经济资源时,市场分配的局限性与政府分配的必要性更加显著。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是市场分配与政府分配的结合。
这种结合既体现在环节上的外在衔接,即市场的初次分配与政府的再次分配的结合;又体现在内容上的内在渗透,即市场对政府行为的制约和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的结合。
共同富裕的三次分配机制与正义的四个原则

特区实践与理论 二〇二二年 第四期PRACTICE AND THEORY OF SEZS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1]在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中,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2]这明确了推进共同富裕的实践路径。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最终目标,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各自对应着不同的政治价值追求,其背后蕴含着按辞典次序排列的正义原则,聚焦三次分配机制背后的正义原则进行深入探讨,对于更好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指导意义。
本文尝试对三次分配机制背后的四个正义原则进行探讨和论述。
一、文明社会的常态与正义的第一原则当我们探讨正义的第一原则时,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问题是我们以什么样的视角来看待人类社会,如何理解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如何把握文明社会的演进方向。
(一)“公共性”是文明社会的基本特征和常态马克思认为,国家“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3],强调国家的本质根植于市民社会。
关于国家的职能与作用,马克思强调,国家职能“既包含一切社会的性质所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含由各种特殊的因政府与人民大众互相对立而起的职能”[4],强调的是政治统治与社会管理的二重性。
无论是阶级社会还是非阶级社会,公共性始终是市民社会决定的国家属性。
哪怕到了国家消亡的最终阶段,其消亡也是作为共同富裕的三次分配机制与正义的四个原则秦远航摘 要: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
按辞典次序排列的起点平等、程序公平、机会公平、崇德向善是共同富裕的价值逻辑,分别对应着平等补偿、程序公平、机会公平、自愿无偿的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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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社会分配正义的基本价值理念汪琼枝【内容摘要】正义问题在当代中国凸显,其焦点在于分配正义。
得所应得是分配正义的基本价值理念,其包括按贡献分配和按需要分配两个原则。
违背得所应得的价值观有得所不应得和未得其所应得两种表现。
贯彻得所应得原则必然要坚持矫正正义和对弱势群体的补偿与扶持。
关键词:得所应得应得矫正正义补偿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
各尽其能关涉机会公平,各得其所则指向分配正义。
作为当前社会正义理论焦点的分配正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分配正义指涉经济活动中经济利益的分配正义,而广义的分配正义还包括作为整体的社会资源的分配正义。
本文探讨的分配正义主要指的是广义的分配正义。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当代中国社会分配正义的基本价值理念在于得所应得。
一、应得与分配正义“正义就在于给每个人以其应得”这一经典的定义使分配正义成为与社会正义可以相互替代的词汇。
“得所应得”成为分配正义乃至社会正义的标尺。
作为分配正义的得所应得原则的提出使我们不得不追问:一,什么是一个人所应得的,涉及应得的内容和范围;二,为什么一个人应得,关涉应得的依据和标准。
其中后者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一般来说,个人所应得的无外乎各种权利和义务,而个人所应得的权利与义务往往因其行为满足某一或某几种标准和条件而确定,从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应得的依据是什么。
在哲学家的观念中,“应得的”与一个人“自身的”和“属于自身的”东西属于同一个范畴。
这两层含义是统一的,亦即权利或义务主要是由于一个人自身及其行为而属于它自身的。
应得的就是个人因其自身及其行为而有权利(资格)要求得到的。
[1]应得的根据在于人自身及其行为。
这里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作为人自身,人之为人而必然有所需要,满足这一需要才能成就人格,因而,作为人,仅仅作为人,“需要”应该成为应得的依据;其二,作为一个社会的人,其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性,因而必然带来一定的社会效应,社会依其对社会的贡献而对其进行评价,从而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这样,作为个体的人,为维持人之为人的尊严“需要”成为应得依据之一;作为社会的人,其对社会的贡献也必须作为应得依据被考虑。
人是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决定了应得的依据应是贡献与需要的统一,得所应得原则也就具化为了按贡献分配原则和按需要分配原则。
(一)经济领域的主导分配原则是按贡献分配人的需要和贡献包含的具体内容是一个历史实践问题。
从世界历史角度来看,当今世界仍然处于资本主义的大时代,市场经济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及其伦理逻辑必然深刻影响着包括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在内的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也必然影响人们对应得标准的选择。
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要求所有参与生产过程的要素都获得市场等价的评价,同时,现代经济生活的高度社会化使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乃至社会关系处于高度紧密联系之中。
由此,依个人对社会的贡献进行分配必然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主导的分配原则。
以贡献作为正义标准,意味着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与其贡献成正比,与其负有的义务相匹配。
理解这一原则在当代中国社会的主导地位,回顾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分配原则的描述会有助益。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分配原则进行了描述。
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由于其刚刚从资本主义中脱胎出来,而“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因而,尽管“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
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显然,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统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的劳动相交换。
”[2]“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
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
”[3]进而,马克思提出了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思想。
这一原则是商品交换原则的延伸,体现了生产者之间的平等的权利——尽管这一权利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
由于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每个劳动者除了劳动以外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劳动是生产过程必须的也是最重要的因素,因而马克思按劳分配原则实际上是按贡献分配的一个特殊的表现。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马克思所设想的所有制结构不适应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除了公有制,私有制还在一定范围存在,生产过程中除了劳动,资本、技术、信息甚至土地(使用权)等财富和生产资料为个人或集体所有,因而当这些生产要素参与到生产过程中,必然要求相应的市场评价。
鉴于其在生产过程中的贡献,在分配环节必然要根据其贡献进行分配。
这与马克思的按劳分配原则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二)政治社会领域的主导分配原则是按需要分配经济领域的按贡献分配客观上是以效率为其追求的主要目标,而经济领域的按贡献分配如同马克思对按劳分配的批判,本质上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
因为劳动能力的差异和劳动者所需供养家庭成员的多寡,以致“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
[4]因而,形式上平等的按劳分配原则必然带来个体财富与收入上的不平等。
而作为整体的按贡献分配,因为承认一定范围的私有制,更加剧了事实上的个人财富与收入的不平等,甚至于对基本人权构成伤害。
同时,按贡献分配依赖于市场对贡献的计量,这种以市场为媒介进行的分配关涉程序正义,而程序正义并不必然带来实质正义。
事实上,市场经济的规则之一在于优胜劣汰,依赖市场的分配追求的恰好并不是结果的均等,必然带来财富和收入的差距,甚至于少数群体将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
因而,在尊重人格的理念下,考虑个体的基本生存与发展,“需要”作为分配依据就成为必要的补充。
这种补充更多地要借助公民的社会政治权利得到诠释和保障。
因而政治社会领域的主导分配原则就只能是按需要而不是按贡献进行分配。
政治社会领域的主导分配原则是按需要分配不仅因为按贡献分配的不足,还在于政治社会生活中,个体的价值和贡献湮没在对社会共同体的建立和维护的强烈愿望之中,每个人对于庞大的社会共同体而言都是渺小的而又是不可缺少的,社会因每个个体的存在而存在,因而政治社会权利的应得更多的依赖于广泛意义上人的需要,从而平等的社会政治权利成为主要的诉求。
政治社会领域的按需要分配可以被理解为另一种形式的按贡献分配:每个人一生下来就都同样是缔结、创建社会的一分子,就这一基本贡献来说,所有人都是平等的。
需要注意的是,政治社会领域的按需要分配与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按需分配不同。
就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分配原则——按需分配来说,这里的“需要”是无须界定的,因其似乎是一个包含人类所有欲望的总和。
然而,现代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观点是资源的稀缺性使其不能满足所有人的全部欲望,因而才有了利益的冲突和争斗。
因而,马克思的按需分配中的“需要”不是本文所要界定“需要”概念。
对“需要”的界定及其满足更多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应。
马克思没有给我们提供更多的有关认识,而马斯洛提供了一个界定“需要”的路径:将需要进行分级。
马斯洛从探讨需求与行为的关系这一目的出发,分析了人的需求结构,认为人的需求由低到高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
一般来说,人们只有在较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之后,较高层次的需求才会有足够的活力驱动行为。
反之,当较低层次的需求尚未得到满足时,满足这一需求就成为人们行为的动力。
受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的启示,人的需要可以大致分为基本的需要和较高层次的需要。
社会资源的稀缺与社会财富的有限性决定了人的所有需要不可能都能满足,因而,政治社会领域按需要进行的分配只能限于基本的需要。
如生命权、人身安全权、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等。
二、矫正正义无论是按贡献分配还是按需要分配作为分配正义的两大原则,只是提出了个体应该获得资源、权利和义务的依据,而并不能阻止非依得所应得而获得利益的行为和现象的发生。
得所应得必然包括对得所不应得的批判和惩罚。
这就涉及到消极意义上的应得——矫正正义。
矫正正义的实质是失其所应失。
矫正正义中的应失与民事法律中的不当得利制度本质上是一致的,不当得利制度正是矫正正义在法律视域的实际应用,因而将矫正正义与不当得利制度相类比,有助于更为准确的理解矫正正义的内涵和特征。
民法上的不当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构成不当得利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二、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三、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根据不当得利的概念及其特征,矫正正义的应失需具备以下要件:一、有人获得了利益,另有人受到了损害;二、获益的人所得为受损人所失;三、获益人获益没有合法依据。
[5]当同时满足以上三个要件时,应失就产生了。
根据应失所产生的阶段可以将其分为三种类型:一、初始分配中的应失,即在前市场阶段,资源、权利、义务的分配中的应失;二、交换过程中的应失,主要指进入市场后违反公平竞争、等价交换等原则的分配中的应失;三、结果的应失,既包括由于违反了初始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而造成结果的应失(这一部分的应失也可以理解为前两种不正义的孳息),也包括虽然没有违反初始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而造成结果的应失。
对于结果的应失的后一种情形,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初始分配正义(或曰起点公平),但由于资源的有限而造成的结果的应失。
二是符合交换正义却带来结果的应失。
关于后一种情形,其本质在于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之间的固有矛盾。
根据不当得利制度,由于不当得利在受益人和受害人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因而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即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相应的,不当得利的受害人即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依此,由于初始分配、交换过程和结果的非正义,获益者负有返还非其所应得的权益,而受损者有要求其返还的权利。
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针对应失依据的不同应采取不同的补救措施。
对于各种交换过程中的应失主要通过诉诸法律程序实现矫正,而初始分配中的应失部分由于计算初始时间的复杂和尊重历史的需要,和平年代对于初始分配的不公平收益及其孳息往往不能简单地收回,更多的与结果的应失一起主要通过再分配和社会保障机制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