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供暖时间暖气费价格收费标准及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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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西安供暖费收费价格表

2023西安供暖费收费价格表

2023西安供暖费收费价格表2023西安供暖费收费价格表西安市供暖费用标准:居民:按照建筑面积收费,价格5.8元/月/m非居民:按照建筑面积收费,价格7.5元/月/m供暖的公式是什么Q=pt。

其中Q是热量,p是功率。

1kW = 1kJ/s;每小时散热量=1.019__3600=3668.4KJ/H根据热量计算公式:Q=G·C·(tg-th)可知,当供热系统向热用户提供相同的热量Q时,供回水温差Δt= tg-th与循环水量G成比例关系。

即系统的供回水温差大,则循环水量就小,水泵的电耗就会大大降低。

从下面的一个例子,就可看出温差与电耗之间的关系。

小区供暖标准是什么小区供暖标准:1.室温:集中式采暖,室内中央1.5米处气温宜16~20℃;分散式采暖,室内中央1.5米处气温宜13~17℃;2.垂直温差:一般垂直温差应小于3℃,垂直温差太大,导致足部温度下降,体温调节紧张,不利人体健康;3.水平温差:以不超过2~3℃为宜,一般在窗口、走廊等气温偏低,房间内水平温差过大,易使人受凉。

供热之前,供暖用户最需要注意什么1.暖气上水之前,业主需确定进水阀门与回水阀门是否打开,然后检查供暖排气阀门是否发生松动的现象;上水期间,家中一定要有人,以免上水时发生漏水的情况,这样一来,会给居民家中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最后,出现问题时,要立即联系维修部门,不要私自处理。

2.此外,暖气管道上的阀门不能随意大开或关闭。

供热系统如果是第一次运行,记得要找专业人士进行调试,并且要把各个阀门调整到最佳位置。

其做法很简单,就是打开暖气片手动放气阀,排出暖气片里的空气。

调试完之后,记住阀门不能随意开关,否则会影响日后的采暖质量。

3.还有一点,市民在进行室内家装时,不要随意拆掉或者是增加供热设备,更不能改动暖气片的安装位置。

靠近暖气片的地方尽量保持一定的散热空间,千万不能在暖气片上堆放杂物,否则会对暖气片的散热效果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还会导致采暖质量下降。

西安集中供暖收费标准

西安集中供暖收费标准

西安集中供暖收费标准西安市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也是一个气候条件较为严苛的地区。

在冬季,气温常常骤降,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为了解决寒冷季节的取暖问题,西安市实行了集中供暖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

根据西安市政府的规定,集中供暖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基本热费和附加费两部分。

基本热费是指供热公司提供的供热服务,按照供热面积和供热期间的天数来计算。

而附加费则是指供热公司为了保障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管理所收取的费用。

在西安市,基本热费的收费标准是根据供热面积和供热期间的天数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供热面积越大,基本热费也就越高。

而供热期间的天数则是指从供暖开始到结束的时间跨度,通常是按月计算。

此外,西安市还对不同类型的供暖建筑物制定了不同的基本热费收费标准,比如住宅、商业建筑、办公楼等。

除了基本热费外,附加费也是影响集中供暖总收费的重要因素。

附加费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设备折旧费、维护管理费等。

供热公司会根据供热设施的年限和维护管理成本来确定附加费的收费标准,一般以每平方米供热面积为基数进行计算。

在实际收费过程中,西安市政府也对供热公司的收费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监管。

一方面,要求供热公司必须依法合规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违规收取费用。

另一方面,政府还要求供热公司必须向用户公示收费标准,并接受用户的监督和投诉。

总的来说,西安市的集中供暖收费标准是合理的,能够保障供热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同时也能够满足居民取暖的需求。

政府对供热公司的监管也能够有效地保护用户的权益,避免不当的收费行为。

希望在未来,西安市能够进一步完善集中供暖收费标准,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取暖服务。

西安市暖气标准

西安市暖气标准

西安市暖气标准一、供热时间根据西安市《供热条例》规定,每年的供热时间应当从当年的11月15日开始,至次年的3月15日结束。

在这个时间段内,西安市各供热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向用户提供供热服务。

二、供热温度为了确保供热质量,西安市对供热温度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应当不低于18℃。

如果遇到特殊天气情况,如气温骤降或持续低温,供热企业需要适当调整供热温度,以确保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18℃。

三、供热企业与用户的关系供热企业与用户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供热服务,并协助用户解决供热方面的问题。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缴纳供热费用,并妥善使用供热设施。

如果用户发现供热问题,应当及时向供热企业反映,以便及时处理。

四、室温标准为了确保供热质量,西安市对室温标准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应当不低于18℃。

如果遇到特殊天气情况,如气温骤降或持续低温,供热企业需要适当调整供热温度,以确保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18℃。

五、供热设施的维护为了保障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用户应当注意维护供热设施。

如果发现供热设施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供热企业反映,以便及时处理。

同时,用户也应当避免擅自改动供热设施,以免影响整个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

六、违规处罚如果用户存在违规用热行为,如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偷盗热力等,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根据《西安市供热条例》规定,对于违规用热行为,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七、用户权益保护为了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西安市对用户权益保护方面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果用户发现供热企业存在违规行为或不履行供热义务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同时,用户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西安市供暖收费标准

西安市供暖收费标准

西安市供暖收费标准西安市供暖收费标准是指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对供暖服务进行收费的一项制度。

供暖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合理确定供暖费用,保障居民的供暖需求,同时也要考虑到供暖企业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西安市供暖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西安市供暖收费标准是根据居民供暖面积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供暖面积越大,供暖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供暖费用包括基本供暖费和热量费两部分。

基本供暖费是指供暖企业为提供供暖服务所需的基本费用,而热量费则是根据实际供暖使用的热量来计费。

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规定,供暖收费标准会根据季节和气温进行动态调整,以保证居民的供暖需求。

其次,西安市供暖收费标准还包括了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比如,在供暖季节结束后,如果居民有未使用完的供暖热量,供暖企业会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退费或者结转至下一年度供暖费用。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困难家庭,也会有相应的供暖补贴政策,以保障他们的基本供暖需求。

再者,西安市供暖收费标准的制定还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供暖企业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提高供暖收费标准,也不得对居民进行不合理收费。

同时,供暖企业还要充分尊重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收费标准进行公开透明,接受居民的监督和检查。

最后,西安市供暖收费标准的执行需要供暖企业和居民的共同配合。

供暖企业要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有任何违规行为,同时要提供优质的供暖服务。

居民也要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缴费,不得拖欠供暖费用,确保供暖企业正常运转,保障供暖服务的持续进行。

总的来说,西安市供暖收费标准是为了保障居民的供暖需求,维护供暖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供暖服务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只有合理、公正的供暖收费标准,才能保证供暖服务的稳定进行,让居民温暖过冬。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让大家更加了解西安市供暖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保障自己的权益,也希望供暖企业能够依法依规提供优质的供暖服务,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西安供暖收费标准

西安供暖收费标准

西安供暖收费标准一、背景介绍随着冬季的到来,西安的供暖问题备受关注。

供暖收费标准是供暖行业所决定的一项重要政策,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的生活质量和经济负担。

本文将详细介绍西安市的供暖收费标准。

二、供暖收费标准的制定背景西安市供暖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合理控制供暖成本,保障供暖企业的正常运作,在兼顾居民需求的前提下,确保供暖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是为了落实国家能源政策和环保要求,推进清洁能源的使用。

三、供暖收费的种类西安市的供暖收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采暖费用,二是暖气费用。

1. 采暖费用采暖费用是指供暖企业为每户提供供暖服务所需收取的费用。

该费用主要包括集中供暖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费用,以及燃料费、用能费用等。

采暖费用的具体标准根据各小区的供暖设备、能源消耗情况等因素进行计算。

2. 暖气费用暖气费用是指居民家庭需要支付的与供暖服务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室内供暖设备的使用费用以及相关维护和管理费用。

暖气费用根据所使用的暖气设备类型、使用时间和消耗的能源种类等因素而定。

四、供暖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西安市制定供暖收费标准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原则:1. 公平合理原则供暖收费标准应该公平合理,确保每个居民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收费,避免因个别居民的过度使用而加重其他居民的负担。

2. 按需分配原则供暖收费标准应该根据不同居民的需求和能力进行分配,以确保低收入居民的生活质量。

3. 建设可持续原则供暖收费标准应该通过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确保供暖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推动清洁能源的使用。

五、供暖收费标准的具体计算方法西安市的供暖收费标准是根据供暖企业的成本、居民的实际使用情况和供暖服务需求等因素而定。

具体的计算方法由有关部门制定,并在听取居民意见的基础上不断完善。

六、供暖收费标准的实施和监督为了保证供暖收费标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西安市相关部门将定期审核供暖企业的收费标准,并组织公众参与评议。

同时,还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对供暖收费的疑虑和投诉。

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69832

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69832

(2007年12月26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2008年9月19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企业通过城市规划管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的行为。

第四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其他区、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物价、公安、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

第七条提倡采用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供、区域锅炉房和利用余热等多种形式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编制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他区、县的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但跨区、县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并经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的建设审批手续。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2021年)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2021年)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2007年12月26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7年12月17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8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供热第四章用热第五章设施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服务和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中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集中供热,是指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向城市(镇)或者部分区域的用户有偿提供用热的行为。

第四条集中供热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节能环保、规范服务、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3西安居民供暖费收费价格

2023西安居民供暖费收费价格

2023西安居民供暖费收费价格2023西安居民供暖费收费价格西安市供暖费用标准:居民:按照建筑面积收费,价格5.8元/月/m非居民:按照建筑面积收费,价格7.5元/月/m常见的供暖方式有哪些1、地板式供暖这就是大家常见的在家里地面铺设暖气管道,通过管道的发热提高整个空间的温度,现在很多人都选择这种供暖方式主要是美观,而且方便不占用空间。

2、暖气片供暖就是在墙面安装暖气片来达到区域功能,因为这种暖气片是安装在墙面的,所以比较方便维修和安装。

第一次供暖开通流程1、申请开通暖气对于第一次开通暖气的新房来说,肯定是需要到暖气供应机构进行申请暖气的开通,如果害怕麻烦可以直接到网上申请,网上申请就是直接搜索自己所在的城市,然后再搜索暖气开通申请就可以。

2、让物业打开总供暖气阀在确认自己已经办理并申请安装了暖气表后,可以让物业帮忙开启总供暖气阀,但前提是这个小区已经开始进行全面供暖才可以进行暖气阀门的开通,物业的暖气阀门是控制所有小区用户的,物业打开暖气阀门之后,家里还有一个供暖阀,这个供暖阀门是方便控制自己家的暖气开关的。

3、调试暖气建议第一次开启是最好是将温度设定在25度到30度之间,最好是按照这个温度运行一周之后再进行调节,但每次调节的度数不能超过5到10度,这样是为了提高地暖的使用寿命。

如果家里是运用到暖气片,第一次调试时要先打开顶部的排气阀排出内部空气,然后再打开暖气阀,让散热器均匀地热起来。

暖气什么时候开始供暖北方法定供暖时间一般从每年的11月15日开始,到次年的3月15日停止,共4个月。

不过各地区会根据自身情况有所调整。

例如,哈尔滨的供暖时间为10月20日至次年4元20日;新疆地区是每年10月15日到次年的4月15日,共6个月。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确定,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易采用16℃~24℃;辅助建筑物及辅助用室的温度中浴室≥25℃,更衣室≥25℃,办公室及休息室≥18℃,食堂≥18℃,盥洗室及厕所≥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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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发布机构:市人大发布时间:2009-08-2600:00:00主题分类:文秘工作索引号:750218682/2008-14930 关键字:条例,文号: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2007年12月26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2008年9月19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企业通过城市规划管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的行为。

第四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其他区、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物价、公安、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

第七条提倡采用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供、区域锅炉房和利用余热等多种形式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编制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他区、县的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但跨区、县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并经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的建设审批手续。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确定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

供热企业应当在供热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内发展用户。

供热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节能降耗、温度可控、分户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不符合供热分户计量设计、施工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未实行分户计量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加快进行分户控制和分户计量改造。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代收的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供热与用热第十三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供热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取得供热经营权的供热企业,应当向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西安市供热经营许可证》。

已经从事供热经营的供热企业,应当向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营许可申请,经审核后,领取《西安市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供热企业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行为,应当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第十五条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热企业直接向用户供热的,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供热企业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应当与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签订供热合同。

同时,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就供热服务内容与用户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合同的约定供热。

紧急情况下确需立即停止供热的,供热企业可以先行停热,但应当在停热后两小时内及时通知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和用户,并书面报告供热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供热企业进行供热设施检修、充水试压,应当提前五日通知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和用户。

第十八条供热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供热服务标准,设置、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并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一)对供热设施泄漏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两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二)对供热质量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十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对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第十九条本市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

根据气候变化和采暖的实际需要,经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供热企业可以调整采暖的具体日期。

鼓励供热企业、热交换站管理单位采用新技术,根据供暖气象指数,调整能源消耗量,达到最佳供暖温度和节能减排效果。

第二十条采暖期内,室内供热温度应当保持在18℃±2℃,不得低于16℃。

用户对供热时间、温度有特别要求的,应当与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约定。

第二十一条由于供热企业的原因,造成室内供热温度低于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对于采暖期内室内温度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天数,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实际未达标天数,向用户核退用热费,并按照供热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采暖期内,供热企业应当在每月底向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月城市集中供热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四条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供热企业应当制定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重大供热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同时报告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并举行听证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供热价格由热交换站管理单位与用户协商一致后,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公示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供热方在供热过程中,以热能表、热流量计等显示的量值进行用热费用结算的,其结算量值应当按照终端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依据。

供热方不得以部分用户未交用热费用为由,中断对其他用户的供热。

第二十七条用户应当按照供热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供企业缴纳用热费用。

供热企业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用户应当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供热价格,向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缴纳用热费用。

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供热合同约定向供热企业缴纳用热费用。

第二十八条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用热性质或者其他用热事项的,应当与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用热过程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二)从供热管道上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三)擅自改变用热性质;(四)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条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企业和热交换站管理单位不承担责任:(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用热费用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三)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四)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第三十一条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供热过程中存在的纠纷和问题。

第三十二条供热企业、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用户之间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申请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章供热设施管理第三十三条热交换站以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维护管理;热交换站及其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交换站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对供热设施无管理能力的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可以委托供热企业有偿维修供热设施,供热企业不得拒绝。

第三十四条供热企业和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供热企业和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需要入户检查、维修供热设施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用户应当给予便利。

第三十六条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供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实施监测,保证城市供热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二)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掘、取土、爆破或者堆放废弃物;(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易堵塞物或者污水等;(四)其他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需要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得相关开挖手续的同时,查明供热管网情况,并与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商定保护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的;(二)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经营活动的;(三)超出确定的供热范围发展用户的;(四)擅自停止供热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时间、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供热合同约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供热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资料的;(二)供热企业和热交换站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对拒绝、阻碍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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