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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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2修订)-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号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2修订)-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号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2修订)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号《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三章司法鉴定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鉴定以及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依法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从事前款规定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对其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福州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福州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福州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接受鉴定委托,运用专门性知识,按照一定的方式。

流程对鉴定委托内容进行鉴定的机构,因为其往往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权益,更关系到诉讼案件的真实情况,所以,很有必要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管理,我国采取的是登记管理办法。

下面小编为您提供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适用于福州司法鉴定机构。

▲福州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学习贯彻《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学习贯彻《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学习贯彻《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4.10.15•【字号】闽司[2014]260号•【施行日期】201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学习贯彻《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通知(闽司〔2014〕260号)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各司法鉴定机构:201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省司法鉴定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步入了一个新阶段,对于推动我省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保障司法公正,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为做好《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的,适用于全省的司法鉴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是规范我省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制度。

《条例》从管理体制、鉴定程序、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对司法鉴定工作予以制度规范,建立了统一管理体制,构建了科学管理体系,规范了鉴定程序,明确了权利义务,细化了法律责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学习贯彻《条例》,对于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各司法鉴定机构一定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任务,认真组织部署,抓好学习培训,确保《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

二、大力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要把宣传《条例》作为我省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主要内容之一,从现在起到12月,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采用专刊报道、访谈节目、专题节目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条例》,迅速掀起宣传贯彻《条例》的热潮,形成密集宣传态势,让社会各界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福建省规范化司法所达标评选评分细则(定稿)

福建省规范化司法所达标评选评分细则(定稿)
备注
1、以下任何一项未符合条件者,直接取消参评资格。
①六个一级指标单项都是100分,每项设有达标分,每一个单项都必须达到达标分;②所长为副科级;③街道司法所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20㎡,乡镇司法所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80㎡;④司法所外墙除悬挂司法行政徽、司法所标牌外不得悬挂其他任何标牌标识。⑤工作有重大失误,或司法所人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32、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镇(街道)设立法制辅导站、村居(社区)设立法制宣传栏或法制学校;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实现法制宣传教育面达到95%以上,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面达到80%以上。
20分。每项达标分4分,未达标扣分。
33、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深入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充分履行依托在司法所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辖区内每年受理法律援助案件2件以上。
15分。制定年度法制宣传工作计划(3分),并在辖区内开展法律“六进”活动(4分);编印以案释法宣传材料(4分);定期组织辖区村居、企事业单位开展法制文艺宣传活动(4分)。
16、充分发挥乡镇法律援助站的职能,指导法律援助站开展本辖区范围的法律援助工作。
10分。辖区内设立法律援助站(2分);统一悬挂法援标识(2分);印制相关法援宣传材料或法援便民服务卡(2分);指导帮助有法律援助需要的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并对案件进行初审(2分);办理市、县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事项和指派的案件(2分)。
5分。符合条件但未建立的扣5分;不具备成立条件但党员未明确组织关系的扣2分;未按照规定组织参加活动的,扣3分。
二、科技管理信息化
(100分)
达标分:85分(含)以上。
7、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手配备电脑,按要求分别内外网专用。
20分。每少配一台扣5分,未按要求分别内外网专用每少一项扣5分。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有关事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3.12.15
•【字号】闽司〔2023〕163号
•【施行日期】2023.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政法工作部:
鉴于司法鉴定资质认定项目调整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申请范围变化的实际,经请示司法部,现就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中,对没有强制要求资质认定的检测实验室,可由专家评审组按照司法部《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及其附件要求,结合被评审的检测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状况等实际情况,对实验室资质要素适当赋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实施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意见》(闽司〔2021〕115号)中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事项按照原规定执行。

福建省司法厅
2023年12月15日。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
1.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可太重要啦!就好比你去买东西,肯定想挑个质量有保障的吧?司法鉴定机构也得达到高标准才行!比如说在鉴定过程中,对于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就得像侦探一样细致入微,一丝一毫都不能马虎。

2. 认证认可评审要求能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呀!这就好像一场比赛要有公平的裁判一样。

想象一下,如果鉴定结果不准确,那岂不是会造成很大的麻烦?比如在一个案件中,错误的鉴定可能导致无辜的人受冤屈啊!
3. 司法鉴定机构得严格遵守这些评审要求呢!不然怎么能让大家相信他们的结果?这就如同盖房子,基础不牢可不行啊!所以每一个环节都得认真对待,就像我们认真对待自己的工作一样。

4. 评审要求能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哟!这不就是让他们不断进步的动力吗?好比运动员要不断训练来提升自己的水平。

比如要求鉴定人员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术,才能更好地为大家服务呀!
5. 这些评审要求可不是随便说说的呀!它们就像是守则一样要严格执行。

就像我们遵守交通规则保障安全一样,司法鉴定机构也要按要求来才能保证鉴定的质量啊!比如设备要定期维护,确保准确性。

6.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真的是非常关键呢!这可是关系到很多人的权益啊!相当于为大家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比如在涉及到人身伤害的鉴定中,准确的评审要求才能给受害者一个公正的结果呀!
7. 总之,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是绝对不能忽视的!它们是保障司法鉴定科学、准确、可靠的基石。

我们要重视这些要求,就像重视我们的健康一样,这样司法鉴定行业才能更好地发展,为大家服务!。

司法鉴定机构分级的评定办法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机构分级的评定办法是怎样的?

The only advantage of sustainable competition comes from the ability to innovate over competitors.(页眉可删)司法鉴定机构分级的评定办法是怎样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依法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并取得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的组织分工、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到目前为止,司法鉴定机构还不够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分级也不是很完善。

在司法鉴定机构分级中,司法鉴定机构分级的评定办法有哪些呢?下面,律所365的会提供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分级的评定办法供大家参考。

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鉴定质量控制和诚信度评估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依法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并取得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的组织分工、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遵循“统一标准、公开公平、地域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每2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任务职责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组成国家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直属司法鉴定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二)监督指导各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的评定工作;(三)决定评定对象等级的授予和撤销,公告评定结果;(四)其他与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各省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组成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据本办法制定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细则;(二)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三)决定评定对象等级的授予和撤销,公告评定结果;(四)其他与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有关的工作。

福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

福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

福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司[2013]126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3.06.05
【实施日期】2013.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
(榕司〔2013〕126号)
福州市各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程序的要求,结合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及《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对我市司法鉴定程序做如下具体规定:
一、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负责。

二、承办的司法鉴定人,必须参加司法鉴定全过程,凡未参加司法鉴定的不得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盖章。

三、统一施行司法鉴定人签名制度。

司法鉴定文书必须由承办鉴定人本人签署姓名,不得由他人代为签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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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登记工作,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等有关规定,参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家对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含电子数据)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

二、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申请人应当依照规定向设区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明确具体业务类别以及对应的仪器设备、鉴定人,同时做好评审准备工作。

三、设区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真实性、完整性,决定是否受理。

经初审,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初审意见,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上报省厅审核。

四、省厅经审核认为具备条件的,决定组织专家开展评审,通过设区市司法局提前3日告知被评审单位,并在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省厅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从“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成立评审专家组,每个鉴定事项的评审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

五、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人员条件、技术能力、设施设备等三个部分。

其中,人员专业条件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若干规定(试行)》(闽司〔2016〕284号)文件规定执行,设施设备配置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司发通〔2011〕323号)执行。

技术能力按照所申请项目的相关能力要求执行。

六、申请人在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做好接受评审准备工作:
(一)备齐评审材料。

包括申请表、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含资质认定证书、仪器设备操作手册、使用记录等)、拟执业鉴定人资料(含聘用合同、社保证明、资格资质证件、从事相关工作的案例等)、从事相关工作业绩材料、内部管理制度。

以上材料需复印给评审专家查阅(每人1份),并提供原件备查。

(二)完成场所和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备好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技术方法文本。

(三)鉴定人到评审现场,接受技术能力核查。

申报的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场的,不列入评审对象。

评审期间,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将终止评审工作:
(一)因评审材料不齐、场地布置和实验室建设未完成、仪器设备未到位、鉴定人未到场等原因导致专家评审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八、评审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
(一)推选评审组长。

采取专家自荐、组内推荐等方式,确定一名组长(若以上方式未能推选出组长,则由省厅行政审批部门指定),负责主持开展评审工作等。

(二)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方式包括:1.查阅有关材料;
2.实地查看执业场所;
3.对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进行核查;
4.核查内部管理制度及其运行情况;
5.检查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和质量管理水平。

专家组可以从机构申报的拟执业鉴定人中随机抽取一人进行能力测评,发现不具备最基本的技术能力的,视为该业务项目不具备技术能力。

(三)反馈评审情况。

根据现场评审情况,评审组的每名专家分别提出意见,汇总形成专家组意见,当场反馈给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按照专家组反馈的意见进行整改。

(四)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书。

评审工作完成后,专家组原则上当场出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意见书》(以下简称《评审意见书》),作出“具备从事××司法鉴定项目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或者“尚不具备从事××司法鉴定项目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评审结论。

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在《评审意见书》中说明。

九、专家组认为不具备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项目,司
法行政部门将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司法鉴定机构再次提交登记申请之前,应当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完成整改,并经所在地设区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核实。

为节约行政成本,再次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个月。

根据《细则》第七条规定终止评审的,两次评审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十、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提供评审意见,并对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

(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三)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不得收受申请人的礼金礼品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十一、省厅行政审批部门会同设区市司法局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及沟通联络,并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

十二、省厅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加强与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评审工作正常进行。

十三、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开展评审工作所需的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列入省厅的经费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本细则自2019年9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内容及要点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意见书(参考模板)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意见书
(参考模板)
一、基本信息
(一)机构名称:
(二)评审类别:
(三)评审组成员:
二、评审依据
(一)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二)规章。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95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132号)。

(三)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司发通〔2011〕323号)、《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司发通〔2014〕49号)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若干规定(试行)》(闽司〔2016〕284号)。

三、评审情况
(一)整体情况:××××××××××××××××××。

(二)仪器设备等技术条件:×××××××××××××××××××。

(三)鉴定人条件和技术能力:×××××××××××××××××。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评审结论:
“具备从事××司法鉴定项目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或者“尚不具备从事××司法鉴定项目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

评审组组长签字:
评审组成员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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