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司法局关于2019年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考核结果的公示(2020)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闽司〔2015〕262号•【施行日期】2015.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闽司〔2015〕262号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省直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等规定,现将我省开展2015年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2015年度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6年4月底。
二、考核机关市属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的考核机关为各设区市司法局;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及其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的考核机关为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省直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的考核机关为省司法厅。
三、工作流程(一)司法鉴定人应当于2016年2月20日前完成对本人2015年度的执业活动、教育培训等情况的自查总结,并向所在机构递交相关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于2016年2月29日前完成对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材料和执业情况的审查、评价工作,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经被考核人阅签意见后,连同机构年度考核材料一并报送考核机关。
(二)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于2016年2月29日前完成对本机构资质、设备更新、人员变化、执业和管理等情况的自查总结,并向考核机关报送相关材料。
(三)各考核机关收到司法鉴定机构报送的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材料、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材料及初审意见后,应当进行审查和备案审查,并于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等次评定、考核结果公示等相关工作。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9-2020年度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公告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9-2020年度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公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11.20•【字号】赣司鉴字〔2019〕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9-2020年度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公告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新修订通过的《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部《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厅定于近期启动2019—2020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江西卷)》编制公告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名册编制公告对象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已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含电子数据)、环境损害等“四大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已取得相关“四大类”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
依据新修订并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规定和《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严格依法规范全省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司鉴字〔2019〕6号)精神,涉及“四类外”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将依法有序予以注销,故不纳入本次名册编制公告对象。
二、材料报送和编制公告时间安排请各司法鉴定机构收到本通知后,抓紧做好相关名册信息汇集、填写、审核工作,确保有据可查、准确无误,并在2019年12月10日前将符合名册编制公告对象的信息材料按照格式要求(见附件)报住所地设区市司法局汇总和初审。
因省属司法鉴定机构正面临下放住所地设区市司法局管理的过渡期,为保证工作有效衔接不断档,故省属司法鉴定机构本次名册信息材料仍直接报送省厅司法鉴定工作处。
2020年司法委托鉴定机构名单

2020年司法委托鉴定机构名单2020年,司法委托鉴定机构名单发布,这是一份重要的名单,涉及到司法鉴定领域的专业机构。
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对案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科学、客观、准确的技术鉴定工作,为司法机关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鉴定结论。
以下是2020年司法委托鉴定机构名单。
一、北京市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市司法鉴定中心是北京市司法局直属的鉴定机构,拥有一支高水平的专业鉴定团队。
该机构在刑事、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具有丰富的鉴定经验,能够提供准确、可靠的鉴定结果。
同时,该中心还开展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提升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
二、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是上海市司法局指定的鉴定机构,拥有先进的设备和专业的技术团队。
该中心在法医鉴定、物证鉴定、文书鉴定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实力,能够为司法机关提供全面的科学鉴定服务。
此外,该中心还与多家高校和研究机构合作,开展科研项目,推动鉴定技术的创新与发展。
三、广州市司法鉴定中心广州市司法鉴定中心是广州市司法局认定的鉴定机构,拥有一支专业的鉴定队伍。
该中心具备法医鉴定、鉴定技术、鉴定管理等方面的优势,能够提供全面、高效的鉴定服务。
此外,该中心还与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共同推动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四、成都市司法鉴定中心成都市司法鉴定中心是四川省司法厅认定的重要鉴定机构,具有多个鉴定领域的鉴定能力。
该中心拥有一支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鉴定团队,能够为司法机关提供专业的鉴定服务。
同时,该中心还积极开展鉴定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动鉴定工作的发展和提升。
五、武汉市司法鉴定中心武汉市司法鉴定中心是湖北省司法厅认定的鉴定机构,具有较强的鉴定能力和技术实力。
该中心在法医鉴定、物证鉴定、文书鉴定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为司法机关提供及时、准确的鉴定结果。
此外,该中心还积极参与鉴定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为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020年司法委托鉴定机构名单中包括了北京市司法鉴定中心、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广州市司法鉴定中心、成都市司法鉴定中心和武汉市司法鉴定中心等专业机构。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05.14•【文号】司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规〔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已经2020年5月9日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2019年5月14日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医类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法医学各专业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法医类司法鉴定依据所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等。
第二章法医病理鉴定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与法律问题有关的人身伤、残、病、死及死后变化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病理鉴定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判断,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推断,成伤机制分析,医疗损害鉴定以及与死亡原因相关的其他法医病理鉴定等。
第五条死亡原因鉴定。
依据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等相关标准,基于具体案件鉴定中的检材情况、委托人的要求以及死者的民族习惯等,按照所采用的检查方法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或分析。
死亡原因鉴定通常有以下类型: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
通过进行系统尸体解剖检验(包括但不限于颅腔、胸腔、腹腔等);提取病理检材,对各器官进行大体检验和显微组织病理学检验;提取尸体相关体液或组织进行毒、药物检验,或者其他实验室检验(必要时)。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3)-闽司[2013]314号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3)-闽司[2013]3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31648bdd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77.png)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3)正文:----------------------------------------------------------------------------------------------------------------------------------------------------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闽司〔2013〕314号)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县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要求,我厅认真开展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我厅现有规范性文件55件。
经清理,继续有效(含需要适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49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6件。
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原主办单位适时进行修订。
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文下发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9件)2.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6件)福建省司法厅2013年11月6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9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备注1关于办理涉台公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司〔1995〕116号2省法院省司法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具体规定闽司〔1996〕3号3关于严禁为歌星演职人员到境外演出出具有关公证的通知闽司〔1996〕198号4省法院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全省法院廉政建设和律师廉洁从业的若干规定闽司〔1996〕44号5关于严禁非律师以律师名义执业的通知闽司〔1997〕235号6中行福建分行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借款合同等债权文书公证事宜的通知闽司〔1998〕208号适时修改7省司法厅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做好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闽司〔1999〕140号8关于社会团体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闽司〔1999〕163号9省司法厅共青团省委关于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闽司〔1999〕244号10省司法厅省总工会关于做好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闽司〔1999〕245号11关于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制度的通知闽司〔1999〕121号适时12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实施意见闽司〔2000〕198号13关于办理出生公证的有关规定闽司〔2001〕299号14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闽司〔2001〕184号15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台湾地区公证书在福建省使用须经比对的通知》闽司〔2002〕243号16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闽司〔2003〕273号17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司〔2003〕27号18关于做好城市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闽司〔2003〕51号19关于做好全省律师行业诚信建设工作的通知闽司〔2003〕62号20关于建立年度公证质量检查制度的通知闽司〔2003〕236号21关于进一步拓展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闽司〔2003〕239号22关于为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工资提供法律援助的通知闽司〔2004〕63号23福建省公证行业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闽司〔2004〕100号24关于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司〔2004〕144号25关于进一步规范现场监督公证工作的意见闽司〔2004〕191号26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办法》、《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审批、指派制度》、《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归档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司〔2005〕131号27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处设立办证点的通知闽司〔2005〕152号28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及《福建省公司律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司〔2006〕169号29《制止司法鉴定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闽司〔2007〕170号30福建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闽司〔2007〕177号31省司法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司〔2007〕183号32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被投诉案件查处工作的操作规程闽司〔2008〕4号适时修改33福建省司法厅网上行政审批工作管理暂行规定闽司〔2008〕314号适时修改34福建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闽司〔2009〕308号35福建省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规定(试行)闽司〔2009〕348号36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闽司〔2009〕40号37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程序的规定闽司办〔2009〕75号适时修改38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申领审核程序的规定闽司办〔2009〕76号适时修改39规范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的暂行规定闽司〔2010〕206号40福建省司法行政系统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工作暂行办法闽司〔2010〕241号41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闽司〔2010〕293号42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司〔2011〕199号43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证公证质量检查评定办法》和《福建省公证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的通知闽司〔2011〕240号44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证窗口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闽司〔2011〕313号45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修订)》和《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对外公示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司〔2011〕480号46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适用规则》的通知闽司〔2011〕486号47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实施办法闽司〔2012〕150号48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律师执业相关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司〔2012〕226号49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2-2015年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合理布局意见》的通知闽司〔2012〕457号附件2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6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清理结果1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参加诉讼代理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司〔1994〕158号失效2关于进一步改革审批审核事项的意见闽司〔2001〕200号失效3福建省文明诚信律师事务所评选标准闽司〔2003〕144号失效4关于法律援助机构执业律师管理的若干规定闽司〔2002〕1号废止5关于处理公证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试行)闽司〔2003〕235号废止6关于律师资格档案调入与转出程序的暂行规定闽司〔2005〕68号废止——结束——。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04.22•【文号】司发通〔2014〕49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机关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通知司发通〔20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已经2014年4月15日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2014年4月22日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促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是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重要基础。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建立完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具有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定机构章程,包括下列内容: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住所和注册资金;(二)司法鉴定机构的宗旨和组织形式;(三)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四)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变更程序和职责;(五)司法鉴定人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六)司法鉴定机构内相关职能部门的设置和职责;(七)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变更、修改;(八)司法鉴定机构内部执业管理、质量管理形式;(九)司法鉴定机构资产来源、财务管理和使用分配形式;(十)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撒销后的终止程序及其资产处理;(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之日起生效。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司法鉴定人岗前培训成绩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司法鉴定人岗前培训成绩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司法鉴定人岗前培训成绩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部分市州司法局、有关单位:2010年度四川省司法鉴定岗前培训考试的阅卷工作日前已经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名单现予公布。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名单所列人员可依法向省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司法鉴定执业许可登记。
附:四川省司法鉴定人岗前培训成绩合格人员名单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四川省司法鉴定人岗前培训成绩合格人员名单一、市州成都霍平罗燕董红张银波罗加国史春燕牟理汪洪李荣华自贡刘金坪施涛广元杜文孔冯传荣李东升费田志魏秀琼王勇侯湘从南充杨明木尔扯尔宜宾肖健王海吴束绵阳何川梁航二、省直四川博达司法鉴定所甘刚四川中熹会计师事务所陈彬于庸河周显明四川汇丰工程咨询公司赵正红王晓华刘明权胡云彬刘萍唐红梅罗锋四川科达信司法鉴定所刘帅周翔四川衡平司法鉴定所卢徐刚四川德维司法鉴定所杨建雄四川平和司法鉴定所孙凤英四川精财信司法鉴定所陈瑜玲四川神州升太司法鉴定所郝觅王丹全浩朱景康周光成张颖聪陈明涛周有根四川省人民医院王雷四川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技术研究所张琳赵晓光张秀莲李临朱渝王晓瑜令狐智周明光姬有仓刘策鲜林张立武罗素琼苟杰何川吴冰邹译萱张淑奁王自力施富强胡孝荣四川科协司法鉴定所张茂辉廖正富刘宏刚刘星桥何方俊彭勇谢惠波雍晓明侯勇郑世红彭龙虎李伟陈平琦王昌理李唯东陈红德田十全四川西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刘勇峰王斌陈瑶刘锴英中耐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林超曹军冯毅四川海林司法鉴定所兰红霞兰永明廖文全徐战波唐嘉道师繁灿张仁义龙庭忠伍勤四川旭日司法鉴定所彭建军秦永早王昕周婉玉四川华普会计师事务所杨勇杰杨光富杨维儒李天琴四川交达融信司法鉴定所李玉梅刘平彭宇明冯裕祥蒲朝良四川火灾司法鉴定所王新钢四川新力资产评估公司晏海国XXX 周蓉林建辉盛志华四川鹏程司法鉴定所王玉钰陈先李建军桂定红向博罗兴勤符秀丽黎柯苟中钰彭英肖双平李亮王雷汤杨南海波苗青何海波陈前平郭江彭松吴彬银莉吴明潘大维四川新华司法鉴定所罗逸四川三达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公司黄维成吴伟东曾力陈竹丹王一宁相金干(请以上各单位近期内到省司法厅鉴定处领取合格证书)——结束——。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12.28•【文号】司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司规〔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12月22日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28日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诚信执业,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等级评估,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内容和标准,对司法鉴定机构诚信执业状况等进行评估,并评定相应等级的活动。
第三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应当坚持正向激励、分级分类、综合评价、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并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具体实施评估工作。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司法鉴定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效率。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协作,收集涉及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相关执业信息。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按照综合评估情况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一)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确定为A;(二)分值在80-90分(不含)的,确定为B;(三)分值在70-80分(不含)的,确定为C;(四)分值在70分(不含)以下的,确定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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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司法局关于2019年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考核结果的公示(2020)
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闽司〔2020〕4号)和《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闽司〔2016〕111号)的规定,市司法局考核小组采取查阅案卷、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等方式,认真审核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2019年度考核材料和执业情况,按照《年度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评分,完成了考核等次的评定,现考核结果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0年4月27日—2020年5月7日(5个工作日),监督电话(略)。
一、司法鉴定机构考核结果
(一)合格机构
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
(二)基本合格机构
福建正信司法鉴定所
(三)不合格机构
福建闽正司法鉴定所
(四)不予年度考核机构
福建森生司法鉴定所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
二、司法鉴定人考核结果
(一)合格人员
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陈庆礼苏仰辉周明杰方圆
应丽水苏丽桂陈丽琴杨润生黄丽君陈锦明陈陆明
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陈忠明汤敏辉向伟张贵良
倪东
福建正信司法鉴定所:吴贻山程寿康林凌云史桂芝
福建闽正司法鉴定所:林光辉李贺
(二)不合格人员
福建闽正司法鉴定所:章礼槟刘洁陈家华
(三)不予年度考核人员
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陆地
福建正信司法鉴定所:李玉龙
福建森生司法鉴定所:陈尧顺范希雄陈德斌郑斌
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苏必真黄文勇黄庆星杨华
刘金顺曾超森罗国芳林朝晖
宁德市司法局
2020年4月27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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