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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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管理细则

供用电合同管理细则

供用电合同管理细则
一、用电合同的签订
1、每个合同都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在合作伙伴关系建立之前签署,以
表示各自的意愿。

3、合同双方当事人需明确本合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用电设备
的具体性能参数、购买单价、用电数量、交货日期、交付位置、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

4、合同双方当事人致力于维持良好的沟通、协调、配合、履行本合
同的义务。

5、双方当事人应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未尽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用电合同的质量要求
1、用电设备的质量必须满足国家标准和行业质量标准,不得存在任
何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2、除电力公司规定的质量检验要求外,还应执行质量检验和验收,
将质量检验和验收结论纳入到用电合同中。

3、用电设备的装配要满足电力设备安装质量规范中的要求,按照国
家规定的装配程序,未按正确程序装配或有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设备损坏,
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4、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购用电设备时,应明确该设备的型号、性能
参数、品牌、质保期等。

5、合同双方当事人承诺,所提供的用电设备应符合行业标准,保证质量。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管理,保障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电力法》和《电力市场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确保用电企业的正常用电需求。

第五条用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合理使用电力资源,遵守供电企业的供电管理规定。

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对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管理保密,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七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前,应当进行详细的商务谈判,就供电服务内容、用电需求、电价等相关事项达成协议。

第八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经双方签署、盖章确认。

第九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合理确定供用电合同的有效期限,明确合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供用电合同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垄断、排除和限制竞争。

第十一条供用电合同中的电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确定,不得擅自调整。

第三章合同的执行第十二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地向用电企业提供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电管理制度,及时处理用电企业的投诉和故障报修。

第十四条用电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及时缴纳电费,并按照规定使用电力设备和器材。

第十五条用电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电力资源,提高用电效益,降低用电成本,保证用电安全并节能减排。

第十六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共同维护供用电设备的安全和良好运行,不得私自改变电路和连接方式。

第四章合同的管理第十七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益和义务。

第十八条供电企业应当对供用电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纠正违约行为。

陕西省电力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陕西省电力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陕西省电力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陕西省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为了加强《供用电合同》的管理,做好《供用电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签订履行工作,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合同的签约管理原则第二条合同的签约、变更、解除均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分管领导主管,电力营销管理部门经办,有关部门审核,委托签约人办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下列用户合同应由法人代表授权的供电企业分管领导签约。

1、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用户合同;2、重要用户合同;3、趸售电合同。

第四条第三条所列用户以外的其他用户,各供电企业可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签约人签约.第三章合同签约人第五条职责根据法人代表的委托,与用电方进行关于《供用电合同》的谈判,办理签约、变更等法定手续.供用电双方发生争议时,由签约人与用电方进行协商解决。

必要时参与调解与诉讼。

第六条应具备的条件1、工作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作风正派;2、具备电气专业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文化程度;3、五年以上用电管理工作实际经验和相应的管理及组织协调能力,熟悉用电营业管理规章及业务;4、经过法律知识培训,熟悉电力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资格1、由各供电企业按第六条考察并推荐,经省公司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者由省公司颁发合同签约人资格证书。

2、授权委托合同签约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具备合同签约人资格的人员中授权委托合同签约人并颁发证书。

当委托者不再承担签约工作时,应及时收回签约人授权委托书。

3、合同签约人必须持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约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章合同审核制度第八条合同签约前,在供电企业内部实行合同审核制度.审核分为用电营业管理专业人员会办和供电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审核两个层次。

审核结束,有关人员均应在会办单上签字。

第九条合同审核程序首先应在用电营业管理部门内部由有关专业人员审核,用电营业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然后再由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审核。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电力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护**电力公司的合法权益,做好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公司范围内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涵盖起草、会审(会签)、签订、履行直至终止的全过程,其中主要包括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以及合同文本的建档、保存等工作.第二章供用电合同管理分工及职责第三条公司营销部为供用电合同职能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等上级单位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制订、修改供用电合同管理的有关办法、细则并监督实施.2、督促、检查和指导各供电公司规范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3、负责对供用电合同签约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

4、协调各供电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中出现的问题.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法律事务处是供用电合同管理的法律支持部门.其主要职责为:1、负责按照《**电力公司授权委托管理办法》办理供用电合同签约人的授权手续。

2、配合公司营销部建立、健全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

会同公司营销部检查、指导各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工作。

3、负责对公司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条款合法性、严密性予以审核.参与重要客户供用电合同签署前的谈判。

负责协调、解决供用电合同纠纷.第五条各供电公司是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1、对本公司供用电合同自谈判起至合同终止的全过程进行管理;2、对于本公司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工作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等进行协调、处理、上报;3、负责本公司供用电合同的建档管理,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按**电力公司规定报送报表.第三章供用电合同的形式和分类第六条各供电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应为书面形式。

第七条根据不同供电方式和不同用电需求,供用电合同共分为5类,即《高压供用电合同》(见附件1)、《低压供用电合同》(见附件2)、《临时供用电合同》(见附件3)、使用IC卡电能表计量的或使用机械表计量的《居民供用电协议》(另行发文)。

供用电合同管理规定(3篇)

供用电合同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用电合同管理,保障电力供应和用户用电安全,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与用户(以下简称用电方)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

第四条供电方应当依法履行供电义务,保证电力供应质量,提高供电服务水平;用电方应当依法履行用电义务,合理使用电力,确保用电安全。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五条供电方应当向用电方提供格式化的供用电合同文本。

第六条用电方应当向供电方提供以下资料:(一)用电性质、用电容量、用电负荷等信息;(二)用电设施的产权、用途、技术参数等信息;(三)用电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四)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当根据以下内容签订供用电合同:(一)供电方和用电方的名称、住所;(二)供电电压等级、供电容量、供电方式;(三)供电时间、用电时间;(四)电价标准、计费方式;(五)供电质量要求;(六)用电安全责任;(七)违约责任;(八)合同生效条件、期限;(九)争议解决方式;(十)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当签订书面供用电合同,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条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送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十一条供电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用电方供电,保证电力供应质量。

第十二条用电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电力,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容量、用电负荷。

第十三条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当共同维护电力设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供电方应当对用电方提供的用电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用电方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用电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电力使用的规定,合理使用电力,不得浪费电力资源。

2024供用电合同签订管理办法

2024供用电合同签订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签订管理办法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与术语1.1定义“合同”指甲乙双方为明确供用电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合同法》、《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供电方”指甲方,即承担供电服务的企业或单位。

“用电方”指乙方,即接受供电服务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1.2术语“供电设施”指供电方用于生产、输送、分配电能的设备、线路及其他附属设施。

“用电设施”指用电方用于接受、使用电能的设备、线路及其他附属设施。

“供电质量”指供电方提供的电能的电压、频率、波形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供用电合同”指甲乙双方签订的,明确双方在供电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章合同目的2.1供电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用电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电能。

2.2用电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供电方提供的电能,并支付相应的电费。

第三章供电范围与用电性质3.1供电方应在其供电营业区内向用电方供电。

3.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的供电营业区内接受供电。

3.3双方应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供电范围和用电性质。

第四章电价与电费4.1电价供电方应按照国家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标准向用电方计收电费。

4.2电费结算用电方应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供电方支付电费。

4.3电费调整如遇国家电力管理部门调整电价,供电方应按照调整后的电价向用电方计收电费。

第五章供电设施与用电设施5.1供电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供电方应按照国家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建设和维护供电设施,确保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5.2用电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用电方应按照国家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建设和维护用电设施,确保用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5.3供电设施与用电设施的改造如需对供电设施或用电设施进行改造,双方应签订改造协议,明确改造内容、费用及其他相关事项。

5.4供电设施与用电设施的检查供电方有权对用电设施进行检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如发现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用电方应按照供电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供用电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供用电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管理和归档工作,保障供用电合同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力,维护公司及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管理、归档及使用。

第三条供用电合同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签订过程合法合规。

(二)真实性原则:合同内容应真实反映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完整性原则:合同档案应完整保存,包括合同正本、附件、相关文件等。

(四)保密性原则: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合同档案,应采取保密措施。

第二章合同签订与审核第四条供用电合同签订前,应由业务部门负责调查、评估、谈判,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合同签订后,业务部门应及时将合同报送给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第六条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核,包括:(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二)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完整、合理;(三)合同签订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第三章合同归档与保管第七条合同管理部门应在合同审核通过后,及时将合同归档。

第八条合同归档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正本;(二)合同附件;(三)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四)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等相关文件。

第九条合同档案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保管:(一)按照合同类别、年份等进行分类;(二)确保档案存放环境安全、干燥、通风;(三)采用防潮、防霉、防虫蛀等保护措施;(四)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合同使用与查阅第十条合同档案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合同档案仅限于内部使用,不得外借;(二)查阅合同档案应履行审批手续,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三)查阅合同档案应做好登记记录,包括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内容等。

第十一条合同档案查阅人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泄露合同档案内容;(二)不得擅自复制、复印、翻印合同档案;(三)不得擅自更改、删除合同档案内容。

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程序,依法保护供电方和电力客户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好《供用电合同》的签约、履行及管理工作,根据原集团公司颁发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分公司具体实施,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分公司和电力用户必须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

凡拒绝签订供用电合同者,分公司不承担供电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合同管理是指供用电合同起草、会审(会签)、签约、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以及合同文本的建档、保存等。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XX供电分公司供电范围内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合同分类第五条根据不同供电方式和不同用电需求,分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共分为三类:高压供用电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临时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的条款与内容应根据用户的用电需求和供电方式,以围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在供用电活动中发生法律责任如何确认为主线来依法制定。

第六条供用电双方签订的电力调度协议、并网协议、电费结算协议等是供用电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供用电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供用电合同分为正本(两份)、副本(三份),均为有效文本。

合同附件和经双方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信件等也为供用电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合同填制规范第八条供用电合同编号由集团公司统一确定。

其中:1、承德供电公司编号:共2位即102、XX供电分公司编号:共2位即043、合同类别编号:共1位高压供用电合同 1 低压供用电合同 2临时供用电合同 34、用电类别编号:共1位大工业用电 1 非、普工业用电 2农业生产用电 3 商业用电 4居民生活用电 5 非居民照明用电 65、合同号:共6位为分类合同的顺序号。

第九条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有分公司法定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扣盖“供用电合同专用章。

”供用电合同废止时应在合同文本封面右上方盖“供用电合同废止章”。

第四章合同管理分工及职责第十条分公司用电科设专责人员(或兼职)负责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起草供用电合同文本与用户协商拟定合同内容,经生技科、用电科、主管经理、经理会签后由法定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审查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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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程序,依法保护供电方和电力客户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好《供用电合同》的签约、履行及管理工作,根据原集团公司颁发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分公司具体实施,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分公司和电力用户必须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

凡拒绝签订供用电合同者,分公司不承担供电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合同管理是指供用电合同起草、会审(会签)、签约、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以及合同文本的建档、保存等。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兴隆供电分公司供电范围内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合同分类
第五条根据不同供电方式和不同用电需求,分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共分为三类:高压供用电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临时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的条款与内容应根据用户的用电需求和供电方式,以围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在供用电活动中发生法律责任如何确认为主线来依法制定。

第六条供用电双方签订的电力调度协议、并网协议、电费结算协议等是供用电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供用电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供用电合同分为正本(两份)、副本(三份),均为有效文本。

合同附件和经双方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信件等也为供用电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合同填制规范
第八条供用电合同编号由集团公司统一确定。

合同编号由12位为数字组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承德供电兴隆供电
公司编号分公司编号用电类别编号合同号
合同类别编号
其中:
1、承德供电公司编号:共2位即10
2、兴隆供电分公司编号:共2位即04
3、合同类别编号:共1位
高压供用电合同 1 低压供用电合同 2
临时供用电合同 3
4、用电类别编号:共1位
大工业用电 1 非、普工业用电2
农业生产用电 3 商业用电4
居民生活用电 5 非居民照明用电 6
5、合同号:共6位为分类合同的顺序号。

第九条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有分公司法定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扣盖“供用电合同专用章。


供用电合同废止时应在合同文本封面右上方盖“供用电合同废止章”。

第四章合同管理分工及职责
第十条分公司用电科设专责人员(或兼职)负责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起草供用电合同文本与用户协商拟定合同内容,经生技科、用电科、主管经理、经理会签后由法定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审查签字。

2、负责供用电合同的修改、重签工作。

3、对供用电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公司报告。

4、负责供用电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供用电合同应由供用电双方的法定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第五章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十二条供用电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用户的用电需求和分公司的供电能力,确定合同的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分公司与新用户应在送电前签订供用电合同。

与现有电力用户,凡原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应重新签订。

第十四条供用电合同应逐户签订,但一个用户引入两个或以上不同供电营业区电源用电的,经报上级用电管理部门批准后,分别由相关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十五条对于重要用户在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同时还应签订电费结算协议、调度协议等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供用电合同必须经双方法定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供用电合同专用章”和用电方公章后才能生效。

双方签约人必须持有法定负责人身份证或委托代理证书,并在签订供用电合同之前向对方出示。

供用电双方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才具有合法资格的还应将各自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于合同后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条供用电合同签订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并监督对方履行合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第六章合同变更与续签
第十八条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用电科代表分公司与用电方及时协商修改有关内容,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时,供用电双方也应及时对合同相应条款进行协商修改。

第十九条供用电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后可将原合同废止重新签订合同,也可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经双方确认,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同意方可对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

第二十一条合同到期,合同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修改、补充等意见时,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七章合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供用电合同正本由分公司档案室负责保管,副本分别存于辖区供电所的户务资料袋、业扩用户户务档案、用电检查等部门。

凡持有供用电合同的部门都应设有供用电合同台帐,专人负责保管,不得遗失。

第二十三条供用电合同的文本借阅须使用借阅单,由借阅单位填写借阅单,经用电科长批准并登记借阅台帐后,方可借阅。

第八章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分公司的用电检查、营业电费部门负责对用户履行供用电合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用户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查明原因,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用电稽查部门负责对分公司自身履行供用电合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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