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XX应用技术学院校级精品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XX应用技术学院校级精品课程建设管理办法为了推动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加强精品课程建设,完善课程建设体系,规范教学管理,提升教学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精品课程是所有课程中具有特色、一流教学水平的优秀课程。
精品课程特色鲜明、教学效果显著,能恰当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和方法,具有极强的示范和推广作用。
第二条精品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教学改革的中心环节,是提高教学水平和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精品课程建设的总体目标为:以现代教育理念为指导,转变教育观念、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以提高教学质量、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为宗旨,深化教学改革,明确课程定位,优化教学内容,革新教学方法和手段,采取有计划、分步实施的办法,通过2-3年的建设,能够达到省内同类课程较高的水平,发挥示范作用,带动校内一批课程建设的改革与创新。
第四条精品课程建设主要内容包括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师资队伍、教材与教学文件、实践教学及有效的教学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条精品课程建设要依据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的教育教学文件和会议精神,参考省级精品课程建设标准,遵循高职教育教学规律,做到“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分工明确、实施得当、落实到位、效果明显、评价合理”。
第二章精品课程建设的原则第六条精品课程建设应结合各教学系(部)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分期分批建设,形成一批示范性强、影响力大的精品课程,以此推动学校整体课程建设水平上一个台阶。
第七条精品课程建设优先以专业核心课程、专业特色课程为主,以对学校教学质量影响大、学生受益广的专业课程为重点课程建设;同时按照公共基础课与专业课统筹兼顾的原则,适当建设一批优势公共基础课精品课程。
第八条课程建设的主体以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的一线教师及企业兼职教师为主。
各系(部)领导应统一思想,采取有效措施,把课程建设纳入系(部)教学工作考核范畴,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性和主动性,认真开展课程建设工作。
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建设是高校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基础。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课程建设,规范课程管理,提高课程建设水平和质量,结合自身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分级建设、突出重点、特色发展、追求质量”的原则,通过建立健全完善的课程建设与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学校办学内涵,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课程。
第二章指导思想与目标第四条课程建设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围绕办学定位,围绕应用型办学定位,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以培养高质量的应用型人才为宗旨,加强课程建设,深化课程综合改革,积极构建与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相适应的现代课程体系,实现教学内容整体优化,推进教学方法更新和教学手段现代化。
第五条课程建设目标通过分步建设,实现学校所有课程合格,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有重点的建设,遴选一批优秀课程进入校级优质课程和校级及以上精品课程行列,充分发挥优质课程的示范辐射作用,形成符合应用型办学定位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优质课程(群),同时,实现课程资源开放共享。
第三章建设内容第六条课程建设分为三个层次、五个类别,即校级、省级、国家级三层;校级合格课程、校级优质课程、校级精品课程、省级精品课程、国家级精品课程五个类别。
课程建设采取递进遴选制,如省级精品课程从校级精品课程中遴选推荐、校级精品课程从校级优质课程中择优遴选。
第七条合格课程。
是指连续开满三年,并在课程规划、师资队伍、教学内容、教学条件和教学管理、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效果、课程特色等几个方面均达到合格等级标准的课程,具体指标见《XX学院课程建设评估指标与等级标准》(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等级标准”)。
确认“合格课程”的基本程序是:课程申报、课程自评、学院(部)审议、学校验收。
校级合格课程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学校对所有自评为合格的课程组织验收。
第八条优质课程。
学校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课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是实现教育教学目标的基本单元,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一项基本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规范课程管理,加强课程建设,深化教学改革,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按性质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必修课是指学生按培养方案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主要包括公共必修课、实践必修课、专业必修课。
选修课是指学生按培养方案规定进行选读的课程,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课程按培养要求分为通识教育平台课程、学科基础平台课程、专业教育平台课程、集中性实践教学模块课程和素质能力拓展活动模块课程。
第二章课程设置第三条课程设置的基本原则1.科学性原则。
课程设置应符合学生认识发展规律,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反映学科发展前沿。
2.应用性原则。
课程设置应以满足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设置,体现人才培养的国家标准、行业通用标准和学院标准的有机统一。
3.思想性原则。
课程教学内容应注意思想性,把先进文化引入课程,杜绝不良教学内容进入课堂。
4.刚性原则。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增设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在教学大纲、学时学分及课程进程上有刚性要求的,严格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设置。
第四条课程设置的规范要求1.课程名称使用应规范合理。
课程名称应规范用词,不用简称,不同学时课程、分不同学期开设的课程原则上要在课程名称上有所区分。
2.课程设置应明确课程基本属性,必修、选修(限选、任选)、学时学分、面向专业、学期安排等。
3.课程设置应有与其匹配的任课教师,教师新开课、开新课都要达到学院相关要求。
一门课程一般应有2个以上可以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
4.课程设置必须有教学大纲作为教学指导文件,实践教学环节的也应制定实践教学大纲。
5.课程设置应具备开展课程教学所需器材、实验设备等,如达不到硬件条件要求,应暂缓设置。
第五条课程设置程序1.新设置课程或变更课程设置,应由相关教学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课程教学大纲(批量课程设置可暂缺),交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课程建设管理办法1.教学文件为了规范课程建设,学院将制定教学文件,包括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材、教学评价等,确保教学内容科学、合理、规范。
2.教学条件学院将不断改善教学条件,为课程建设提供保障。
包括改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设备的使用率、加强教师培训等方面。
二)课程体系建设学院将根据职业岗位的需要,以通用能力为基础,以职业岗位核心能力培养为重点,科学、合理设计课程体系。
课程体系应符合企业生产实际,突出高级技工与高职教育的融合,体现本专业、本课程教学的科学性、思想性和先进性特点。
三)教学内容改革学院将逐步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教学内容陈旧、教学方法单一,教学内容与培养目标不相适的问题。
通过课程建设,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四)素质教育推进学院将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合格人才。
四、建设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学院将成立课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课程建设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确保课程建设顺利进行。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学院将加强教师培训和引进优秀人才,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为课程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三)加强教学条件建设学院将改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设备的使用率、加强课堂管理等方面,为课程建设提供保障。
四)加强质量监控学院将建立质量监控机制,对课程建设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五、课程建设的保障学院将加强对课程建设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为课程建设提供充分保障。
同时,学院将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为课程建设提供实践基础和就业保障。
1.教学文件的保存应该完整,包括课程标准、教材、教案、试题、学生成绩、课程教学质量评估、教学质量分析总结和学生考核分析等。
课程标准应该明确本课程的性质和在专业教学中的地位与作用,阐明教学目的、要求、基本内容、重点与难点,合理安排各教学环节、课时分配、教学方法及教学组织形式,反映最新成果和教改思路。
实验课程标准应符合培养目标,要有完整、系统的实验讲义或指导书。
学校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课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是实现教育教学目标的基本单元,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一项基本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规范课程管理,加强课程建设,深化教学改革,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按性质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必修课是指学生按培养方案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主要包括公共必修课、实践必修课、专业必修课。
选修课是指学生按培养方案规定进行选读的课程,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课程按培养要求分为通识教育平台课程、学科基础平台课程、专业教育平台课程、集中性实践教学模块课程和素质能力拓展活动模块课程。
第二章课程设置第三条课程设置的基本原则1.科学性原则。
课程设置应符合学生认识发展规律,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反映学科发展前沿。
2.应用性原则。
课程设置应以满足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设置,体现人才培养的国家标准、行业通用标准和学院标准的有机统一。
3.思想性原则。
课程教学内容应注意思想性,把先进文化引入课程,杜绝不良教学内容进入课堂。
4.刚性原则。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增设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在教学大纲、学时学分及课程进程上有刚性要求的,严格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设置。
第四条课程设置的规范要求1.课程名称使用应规范合理。
课程名称应规范用词,不用简称,不同学时课程、分不同学期开设的课程原则上要在课程名称上有所区分。
2.课程设置应明确课程基本属性,必修、选修(限选、任选)、学时学分、面向专业、学期安排等。
3.课程设置应有与其匹配的任课教师,教师新开课、开新课都要达到学院相关要求。
一门课程一般应有2个以上可以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
4.课程设置必须有教学大纲作为教学指导文件,实践教学环节的也应制定实践教学大纲。
5.课程设置应具备开展课程教学所需器材、实验设备等,如达不到硬件条件要求,应暂缓设置。
第五条课程设置程序1.新设置课程或变更课程设置,应由相关教学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课程教学大纲(批量课程设置可暂缺),交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学校专业群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学校专业群课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教学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途径,课程教学质量是直接影响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要素,课程改革与建设水平是衡量学校教学水平的重要标志。
为加强课程建设,不断提高各类课程的水平,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课程改革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和《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课程建设的根本任务是不断深化教学改革,建立、完善以精品课程、特色课程为核心的课程建设体系,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课程包含全校范围内所开出的课程。
第二章课程建设工作机制第四条教务处负责课程建设宏观管理,接受咨询并指导课程建设,负责课程检查与质量评定,实施课程建设奖励、表彰工作及校级重点建设课程经费管理。
第五条系部全面负责归口本部门的课程建设工作。
1.系部主任是本系部课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对本系承担的课程做好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教研室主任或专业负责人开展课程建设工作,加强对本系部课程建设进展情况的检查和课程质量的评估等。
2.教研室主任在系部主任领导下,负责本教研室所任课程的建设规划、组织实施、检查评估等方面的工作,指导教研室教师开展课程建设。
第六条课程建设是最重要的教学基本建设之一,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学校各级领导、各部门要把课程建设作为学校教学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长抓不懈,确保课程建设所必需的经费开支、必要的教师配备以及其他教学条件,确保课程建设持续稳定地协调发展。
第三章课程建设工作的要求与措施第七条新课程的开设1.学校鼓励教师开设新课程,每年四月、十月各集中申报一次新课程。
2.凡新开课程,教师应填报《新开课程申报表》,同时提供讲义或课程内容提纲,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审核后,以系部为单位向教务处登记备案。
3.新开课程的学分计算按学校相关规定确定。
经系部审核同意并经教务处批准的新课程建设评估情况表开课程,即作为试开课公布,供学生选修。
淮阴师范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淮阴师范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国家和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本科课程体系综合改革,完善课程建设的组织与管理,有效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和《淮阴师范学院“十二五”事业发展规划》(淮师委办[2011]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建设是一项系统过程,是学校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和分级管理。
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及重点专业建设规划,做到全面规划,分期、分批、有重点地逐步进行,建成一批,验收一批,“滚动”渐进。
第三条根据当前教育教学改革形势和学校已有课程建设基础,现阶段我校课程建设主要为网络课程建设、精品开放课程建设(包括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和精品视频公开课建设)。
第四条课程建设应遵循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结合、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相结合、重点与一般相结合、规范性与特色性相结合等原则。
二、课程建设基本条件第五条网络课程建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为本科生开设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
2.课程建设负责人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已主讲该门课程一轮以上。
3.课程组教师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和开发能力,具有较高的教学、教育技术运用和项目管理水平。
4.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
5.通过网络教学能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课程受益面广。
第六条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课程应该由我校正式聘用、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并长期从事该门课程相关教学工作,具有丰富教学经验、较高学术造诣的教师主持建设,建设团队结构合理,应包括专业教师和教育技术骨干。
2.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至少对一届本科生进行了一轮教学实践;在长期教学实践中形成了独特风格,教学理念先进、方法科学、质量高、效果好,得到广大学生、同行教师和专家,以及社会学习者、行业企业专家的好评和认可,在同类课程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较强的示范性。
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指导思想课程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中心环节,对培养高质量人才、提高师资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提升课程质量,突出学院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办学理念,体现学校专业特色,有计划地扶植已有一定基础、量大面广的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重点专业主干课及新专业的某些新开课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课程建设应体现先进的教学理念,追踪学科前沿,着力于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原则,注重理论研究与课堂教学相结合,有计划、有目标地进行课程体系建设;以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特色课程为重点,积极推进学校整体课程体系改革;重视网络化、现代化教学手段和先进的教学方法在教学改革中的应用。
第三条申报与审定(一)申报条件1.有较强的学科基础,以学生受益面大、对学校的学科和专业发展起重要支撑、示范作用的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特色课程或新专业的新开课程为主。
2.有较强的师资队伍(至少有3人,其中2名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主讲教师)和长远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学梯队结构合理,富有敬业精神和创新能力;主讲教师业务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良好。
3.有科学的建设方案,包括该课程重点解决的教学问题、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学思想和教学观念改革、课程内容设计与组织、教学方法和手段改进、考核方式改革等教改方面的设想,课程建设实施规划、进度及阶段目标、项目最终成果形式和预期效益等,方案应思路清晰,措施有力。
4.教学文件齐备,教学环节完整。
有完整的符合学校要求的教学大纲;有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教材和教学辅助材料,如教案、教学指导书、实验指导书、习题集等。
5.有适应该课程的教学方法和丰富多样的教学手段。
6.考核手段科学,符合课程要求和特点,能客观反映教学效果和学习质量。
7.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获得过学校“教学示范岗”称号、示范教研室、优秀教学团队中的年轻教师,以及长期在教学一线承担教学工作,且所授课程教学效果优秀(须提供教务处认可的证明材料)的讲师,经所在部门推荐也可申报;同等条件下,获得教学示范岗或教学成果奖的教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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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是实现教育教学目标的基本单元,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一项基本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规范课程管理,加强课程建设,深化教学改革,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按性质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必修课是指学生按培养方案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主要包括公共必修课、实践必修课、专业必修课。
选修课是指学生按培养方案规定进行选读的课程,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课程按培养要求分为通识教育平台课程、学科基础平台课程、专业教育平台课程、集中性实践教学模块课程和素质能力拓展活动模块课程。
第二章课程设置第三条课程设置的基本原则1.科学性原则。
课程设置应符合学生认识发展规律,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反映学科发展前沿。
2.应用性原则。
课程设置应以满足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设置,体现人才培养的国家标准、行业通用标准和学院标准的有机统一。
3.思想性原则。
课程教学内容应注意思想性,把先进文化引入课程,杜绝不良教学内容进入课堂。
4.刚性原则。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增设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在教学大纲、学时学分及课程进程上有刚性要求的,严格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设置。
第四条课程设置的规范要求1.课程名称使用应规范合理。
课程名称应规范用词,不用简称,不同学时课程、分不同学期开设的课程原则上要在课程名称上有所区分。
2.课程设置应明确课程基本属性,必修、选修(限选、任选)、学时学分、面向专业、学期安排等。
3.课程设置应有与其匹配的任课教师,教师新开课、开新课都要达到学院相关要求。
一门课程一般应有2个以上可以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
4.课程设置必须有教学大纲作为教学指导文件,实践教学环节的也应制定实践教学大纲。
5.课程设置应具备开展课程教学所需器材、实验设备等,如达不到硬件条件要求,应暂缓设置。
第五条课程设置程序1.新设置课程或变更课程设置,应由相关教学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课程教学大纲(批量课程设置可暂缺),交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教务处同意增设的课程,教学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组织任课教师试讲并审查教师的教案(讲义),教师获得相应课程授课资格后,教务处再下达教学任务。
2.批量课程设置,即一次新设置2门以上课程。
新设专业中新设置的批量课程,其人才培养方案经学院审批通过,即认定为取得新设批量课程的设置资格。
3.个案课程设置,即一次只新设置1门课程。
个案课程设置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并提交课程教学大纲,经教学单位组织论证、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4.上级相关部门要求增设的课程,由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确定任课教师,在教学任务下达前组织教师试讲并撰写课程教学大纲,并报教务处备案。
5.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由教务处定期组织教师申报,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置。
第三章课程归属与职责第六条课程归属课程归属由教务处负责确定。
具体根据以下原则确定课程归属:1.全校性的公共基础课程、部分开课面较大的学科基础课程,由教务处委托对口的教学单位进行管理,此类课程归属于受委托教学单位;2.仅限于各教学单位独立开设的课程归属于开课教学单位。
3.仅限于少数几个教学单位开设的同一门课程,若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相同,则根据课程的学科领域,由教务处委托对口教学单位进行管理;若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各不相同,则在课程名称后注明授课对象,并将课程归属到各开课教学单位。
4.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由教务处根据学科归属委托教学单位进行管理。
第七条课程管理职责1.课程管理实行学院、二级学院(教学部)两级管理。
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以下简称教评中心)履行课程规划、指导、检查、评价、服务等职责,负责统筹课程规划及设置、课程教学大纲及考核大纲制定、课程教学任务安排、课程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
2.教学单位负责课程管理的具体实施,其职责主要是:(1)确定课程负责人,指导任课教师制订科学的课程建设规划,编写科学的、有特色的课程教学大纲及考核大纲,积极开展课程教学改革,及时将新的成果引入课堂。
(2)负责对课程教材选用进行审核,确保教材适应教学要求。
(3)负责课程教学日常管理、教学改革、质量监控与评价。
(4)负责新设置课程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在开设一轮后进行教学效果自评,并将情况总结报教务处。
3.课程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与工作职责课程负责人应是从事该课程教学和建设工作的组织者和主要的直接参与者,积极主持该课程的教学科研和教学改革,具有该课程较多的教研成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课程负责人在二级学院(教学部)分管教学负责人和教研室主任的领导下,组织制定课程建设的进度计划,落实课程建设任务,协助本单位开展课程评估,并定期对课程建设工作进行自查。
课程负责人根据学院有关规定使用课程建设经费。
第八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原则上不能随意变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开课时间或对课程教学内容做较大调整时,应按培养方案调整变更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章新开课、开新课管理第九条新开课、开新课的界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新开课:1.新教师首次独立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2.教师首次独立承担本人未曾讲授过的课程的教学;3.被取消某门课的授课资格后再次承担该门课的教学。
凡承担学院历年人才培养方案中未曾独立设置的课程,或已设置但未曾开设过的课程的教学视为开新课。
第十条新开课教师的任课资格与基本要求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已取得教育部统一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2.助教工作期满且考核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3.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其他中外文参考资料;4.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拟开课程规定的辅导、答疑和实验等教学环节。
第十一条开新课教师的任课资格与基本要求1.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2.至少主讲过一门课程,且教学效果良好;3.在拟开课程所属的学科领域做过一定的研究工作,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或发表过相关论文、出版过相关著作;4.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选定或编写出有一定质量的教材或讲义;5.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并对关键性、代表性章节进行试讲。
第十二条新开课、开新课的审批程序1.任课教师填写《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开课申请表》(附件1),经所在开课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连同本课程教学大纲及考核大纲、教案、与本课程相关的专业背景情况和研究成果目录等一并交二级学院(教学部)。
新开课教师还需提交助教工作期的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
2.二级学院(教学部)对拟开课教师的有关条件逐条进行严格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说明理由,予以退回;初审通过后,交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并报分管教学的院领导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二级学院(教学部)与教务处认真做好备案存档工作。
3.凡经同意的拟开课程,二级学院(教学部)按规定向教师下达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新开课、开新课的管理与考核1.二级学院(教学部)要为新开课教师配备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负责指导;2.在正式讲授第一节课之前,新开课、开新课教师必须认真写好所授课程全部内容三分之一以上的教案;3.对新开课、开新课教师,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和指导老师应热情关心,定期听课,了解课堂效果、学生反映,并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4.为保证开课的质量,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学期开新课或新开课不能超过1门。
5.新开课、开新课教师在课程教学结束后,应提交书面的教学总结,经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审阅并签字后由二级学院(教学部)存档备查。
6.由二级学院(教学部)组织对新开课、开新课教师的教学情况应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分成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或不适合从事教学工作)。
考核不合格者,暂停开课一学期,作好重新开课准备,重新办理申报开课手续。
第五章选修课管理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第十四条公共选修课管理公共选修课包括公共任选课和公共限选课。
公共选修课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优化学生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
1.开设公共选修课程的基本原则(1)有利于激发和培养学生的兴趣和爱好,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2)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良好心理和身体素质;(3)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创新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
2.开设公共选修课的基本要求(1)任课教师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符合开新课教师的要求。
一位教师原则上只担任一门公共选修课的授课任务。
(2)每门公共选修课的内容容量一般不超过32学时(2学分)。
3.课程申报与审批(1)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应积极做好公共选修课程的申报组织工作,确保有足够的课程备选。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每学期应按每120名学生开设一门公共选修课的比例足额申报公共选修课,鼓励多开。
(2)申报开设全校公共选修课的教师,须将开设课程的申请材料报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审查,经审查合格者,由各二级学院(教学部)汇总后按规定时间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并报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布。
(3)拟开设的全校公共选修课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停开或缓开。
4.选课与编班(1)公共选修课的选课对象为全校学生。
教务处与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在规定时间内,将选修课相关信息(包括课程简介、开课课表、任课教师及选课人数等)公布于教务管理系统上,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实际、知识结构及个人爱好合理选课。
(2)网上选课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学生根据培养方案要求自由选课,可改选。
凡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课程暂缓开出;第二阶段,学生在能开出的课程中再进行选择(第二阶段学生不得再改选)。
连续两个学期学生选修人数均不足开课人数的课程,将予以停开。
(3)选课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不得随意退选、改选或增选课程。
(4)选课结束后,开课二级学院(教学部)应通知任课教师,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导出选课学生名单,并根据名单组织课堂教学。
5.日常管理与考核(1)任课教师应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严把课堂考勤和课程考核关。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累计达三分一者,取消其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
(2)学生选课后必须参加课程考核,课程考核按考核大纲进行,考核成绩如实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3)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可以补考或另选其它公共选修课,具体按《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湖南交通工程学院考试管理办法》执行。
(4)公共选修课所用教材,由任课教师选定版本,开课二级学院(教学部)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学生可自愿购买。
没有教材的,任课教师指定必要的参考书,学生以教学大纲作为学习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