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关于农民工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思考

是 住 房 问题 。 从 长 远 来 看 , 为农 民 工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有 助 干农 民 工更 好 地 立 足 于 城 市 。但 在 现 实 的推 广 中, 地 的 进 展 状 况 不 一 , 各 在
实施 中也 出现 了种 种 阻 碍 固 素 , 本文 在 分 析 这 些 问题 的 同 时针 对 性地 提 出 了解 决 这 些 障 碍 的 对策 。 关 键 词 :农 民 工 住 房公 积金 ; 会 保 障 社
施 细 则 且 在 实 践 中 积 累 了 一些 成 功 经 验 。 二 、 民 工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过 程 中存 在 的主 要 障 碍 农
( ) 会 因素 的 限 制 一 社
、
农 民工 住 房 公 积 金 政 策 及 其 实 施 现 状
( ) 民 工 住 房 公 积 金 政 策 一 农
据 国家 统 计 局 的资 料 显 示 , 0 9年 度 全 国 农 民工 总 量 为 20 2 9 8万 人 , 上 年 增 加 1 9 。 随 着 城 市 化 进 程 的 不 断 加 27 比 .
市 公 积 金 缴 存 人 数 达 到 了 l. 8万 人 , 20 58 比 0 3年 前 净 增 了
Ap . 01 r2 0
第2 4卷 第 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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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农 民工 住 房 公 积 金政 策 的思 考
路 静
40 7 ) 3 0 2 ( 汉 大 学 社 会 保 障 研 究 中心 ,湖 北 武 汉 武
摘
要 :随 着城 市 化进 程 的不 断加 快 , 来 越 多 的农 民 涌入 城 市 就 业 。 而农 民 工在 城 市 生 活 中 的 保 障 问 题 也 越 来 越 引 入注 意 , 其 越 尤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沪公积金发[1997]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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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正文:----------------------------------------------------------------------------------------------------------------------------------------------------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沪公积金发[1997]第24号1997年6月5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化,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特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二条凡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可以在市统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国家机关、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的职工,暂不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补充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职工本人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偿还、使用、管理和核算。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缴存、借贷、结算、归还等金融业务,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承办。
第五条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工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报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得大于各9%和少于各1%。
具体缴存比例,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
第七条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当遵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确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深公积金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1年7月6日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缴存第三章提取和贷款第四章利息补贴及其他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就业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约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使用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缴存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自愿缴存协议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2010)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深公积金〔2010〕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应按本暂行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区间选定,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单位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以将其分支机构视为独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第四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向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单位和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单位和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第六条缴存单位、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本暂行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专办员第七条单位应当指定1名或者数名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单位职工为住房公积金专办员(以下简称专办员),负责本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专办员组织业务培训,并不得收取业务培训费用。
第八条专办员承办以下事项:(一)负责按规定为本单位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业务;(二)整理、保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资料,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保密义务;(三)审查本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交的有关资料;(四)协助公积金中心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知识的宣传和指导;(五)承办单位或者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住房公积金事项。
山东潍坊再放宽公积金政策

山东潍坊再放宽公积金政策2015年山东潍坊再放宽公积金政策:9月30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继今年提高最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降低首付比例、开展异地贷款等政策实施后,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加大对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我市进一步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自10月15日起施行。
此外,为规范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管理,确保商转公资金安全,我市制定出台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将于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14日。
放宽提取条件取得购房凭证,三年内可一次性提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市将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人群。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后5年。
我市将加快农民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出台工作进度,让更多人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利益。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称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扩大提取范围,物业费可每年取一次公积金提取不仅仅用于购房款,新政策规定,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额度每人每年1000元。
“物业费提取每年只能办理一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强调,这项业务待网上服务厅调试完成后,可通过网上服务厅自助办理,根据提示填写有关材料,提交后经系统自动审核将资金划入申请人填报的银行账户内。
但是目前网上服务厅尚未开通,缴存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及银行账户(卡或折)至各分支(办事)机构网点现场办理。
至于网上服务厅具体开通时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另行通知。
缴存职工可在取得有效凭证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
试析在农民工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几个问题

民工 个 人每 月 缴存 几十 元 , 公有 企 业 也为 之 缴 存几 非 十元 , 这样 农 民工和 非公 有企 业 都较 易接 受 。同时 , 创 新 管理 流 程 、 便 支 取 、 整 住 房 公积 金贷 款 政 策措 方 调
个坚 持 ” “ 个 建立 ” 和 三 出发 , 逐步 在农 民工 中 建立住 房 公积 金制 度 , 此 , 对 笔
者谈 一 些粗浅 的想 法 。
一
《 若干意见》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内
容 是在 第七 部分 “ 切宴 为农 民工 提供
相 关公 共服 务 ” 而不 是第 六部 分 “ 积极 稳 妥 地 解 决农 民 工 社 会保 障 问题 ” 中
立 ” “ 个坚 持 ” 即坚持 解放 思 想 , 。三 , 实
事求 是 , 与时俱 进 ; 持从 我 国 国情 出 坚
机 制 等 诸 方 面 与 城 市 居 民 的 巨大 差
异 ,严 重影 响到 社会 公平 正义 和 社会
发 , 筹 城 乡发 展 ; 持 以 人 为 本 , 统 坚 认
真解 决 涉及农 民工 利 益的 问题 。 三 个 “ 建立 ” 即逐步 建 立城 乡统 一 的劳 动 力 ,
没 有主 管部 门的 特 点 , 各地 住 房 公 积 金管 理 中 心应 通 过 相关 的行 业 组 织进 行 宣 传 , 非 公 有制 企 业 的企 业 使 主 对 在 农 民工 中 建 立住 房 公 积 金 的认 识 提 高 到 依 法 办 事 的层 面 , 因势 利 导 地开 展 缴 存 住房 公 积 金 开户 并
干 意 见 》 指 的 “ 条 件 的地 方 ” 因 为 这 些 地 方 吸 纳 所 有 , 的劳动 力多 , 民工 工 资相对 欠发 达 的地 区耍高 。“ 农 用 人 单位 ” 该 是指 各 种所 有 制 的单 位 。 因为 农 民进 城 应 务 工分 三 种情 况 ,一 种是 在 公 有或 非 公 有企 业 务工 , 相 对 比较 稳定 ;另一 种 则是 在 个体 工 商 户打 零工 ; 还
民工住房公积金需要刚性措施作保障

会 的一种重要举 措 。但 是 ,改善和解 决农 民工 的 问题 ,是一项综 合
工程 。任何政策 ,都要 有效地 发挥作 用,都必 须有一个 良好 的运 行
环 境 , 否 则 , 再 美 丽 的 政 策 都 不 过 是 神 话 而 已 。 要 让 住 房 公 积 金 惠
及农 民工 ,仅有 好 的政 策那 是远远不 够的 ,还 必须有诸 多具有可 操 作性 的实施细 则配套 才能实 行 , 《 成都农 民工住房公 积金办法 》只
实质 意义 的一步 ,是政 府促进 农 民工 在城市 “ 立足生 根 ”的伟 大创
举 ,这一措 施一方面 打破 了一直 以来 农 民工在 住房保 障制度方面 的
空 白 , 体 现 了 社 会 进 步 ;另 一 方 面 使 农 民工 与 城 里 人 同 享 住 房 公 积
住房 公积金制度排 除在 外,住房 公积金被 视为城里 人才能享 有的福 利 。随着城乡结 构的变 化,越来 越多的农 民工进入 城市工 作,将农 民工纳 入住 房保障体 系将是 大势所趋 。2 0 年 《 06 国务 院关 于解决农 二 民工 问题 的若干意 见》就 曾指出 ,做 好农 民工 工作 的指导思 想,最
主 要 的是 “ 个 坚 持 ”和 “ 个 建 立 ” , 即 “ 持 解 放 思 想 , 实 事 三 三 坚
金待遇 ,是促进社会和谐 的重要举 措。 合理 的住房制度 有利于加 快城市 化,消除城 乡二元 结构 。破解
“ 农 “问题 , 关 键 是 解 决 农 民 工 的 生 存 问题 。 成 都 规 定 农 民 工 可 三 以用 住 房 公 积 金 购 房 、 租 房 , 这 是 解 决 “ 农 ” 问题 和 构 建 和 谐 社 三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5号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81d799d484254b35eefd34da.png)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2005]5号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
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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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农民工职业技能3年行动计划等3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济政办字[2014]38号)精神要求,结合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济南市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办法》。
一、农民工身份的确认
凡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以上且已缴纳“五险”的务工人员,提供本人的户籍证明及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可认定为农民工身份,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适用本办法。
单位为农民工新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为已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农民工明确其身份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以下材料未特别说明的均为原件):
1、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2、农民工已缴纳“五险”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农民工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的证明;
5、农民工收入证明。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农民工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已缴纳“五险”的,用人单位应按单位统一的缴存比例为其缴存单位应承担的住房公积金,农民工个人可以选择不同于单位的缴存比例缴存个人应承担的住房公积金,其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缴存基数为农民工应发放工资。
三、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农民工身份认定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农民工身份认定之前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分类管理。
农民工身份认定之前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按照《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农民工身份认定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除按《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外,还可按以下两类情形办理:
(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外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本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提取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农民工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明材料;
5、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
租住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农民工,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的租金。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提取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农民工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明材料;
5、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
农民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执行。
五、保障措施
农民工发现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投诉反映,公积金中心受理后即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一)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的;
(二)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
(三)单位挪用代扣农民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
(四)单位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缴存比例足额计缴住房公积金的。
(五)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条例相关规定的。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