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06.17•【字号】珠建物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珠海市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分标准第三章信用信息管理第四章各方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体系,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披露、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披露、监督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审慎的原则,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能够用以分析、评价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等方面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五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监督实行信用评分制度。
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评分标准。
第六条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体系。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披露以及监督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协助区物业主管部门完成本辖区内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披露以及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分标准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由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构成。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打击建材制假售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打击建材制假售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3.19•【字号】珠规建质[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打击建材制假售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珠规建质〔2012〕21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质检站,市、区安监站,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各施工、监理企业,各建筑材料供应商: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三打”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和部署,进一步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整治和规范我市建材市场经营秩序,净化建材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局打击建材制假售假专项行动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打击建材制假售假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三打”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和部署,进一步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整治和规范我市建材市场经营秩序,净化建材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着力治本的方针,严字当头、突出重点,在生产、流通、服务和使用等领域,全方位全力开展打击建材市场制假售假用假专项行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积极为我市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推进科学发展示范市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面深入开展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假冒伪劣建材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生产、经销、使用假冒伪劣建材单位“黑名单”制度。
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和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严把建材质量关。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5.07.01•【字号】珠规建建〔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珠规建建〔2015〕31号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规划执法监察支队、市招标办、市城建档案馆、市建管中心、市造价站、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建筑业协会、市建筑安全协会,各建设、施工单位及监理企业: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5年7月1日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管理平台“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13•【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施行日期】2017.12.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3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九届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3日起施行。
市长2017年11月13日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因地制宜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建筑节能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绿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规划、质监、环境保护、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根据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等,制定辖区年度绿色建筑发展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五条本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执行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共建筑等应当执行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相关规划或者规定对建筑执行的绿色建筑标准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2015)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管理平台“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第四条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企业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等。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活动及本市企业在市外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录,包括:1.企业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2.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质量安全方面的奖项;3.积极落实地方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治理要求奖励分;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等。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1.企业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企业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 企业受到行业协会诚信诫勉及通报批评的行为;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企业其他不良行为等。
第五条施工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施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住规建局相关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招标办、市城建档案馆、市造价站、市建管中心、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及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市建筑业协会、市建筑安全协会根据管理权限进行采集和评价。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范本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管理平台“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第四条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企业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等。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活动及本市企业在市外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录,包括:1.企业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2.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质量安全方面的奖项;3.积极落实地方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治理要求奖励分;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它良好行为等。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1.企业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企业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 企业受到行业协会诚信诫勉及通报批评的行为;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企业其它不良行为等。
第五条施工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施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住规建局相关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招标办、市城建档案馆、市造价站、市建管中心、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及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市建筑业协会、市建筑安全协会根据管理权限进行采集和评价。
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珠海市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下简称开发企业),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披露、使用及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信用信息定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信用管理原则)第四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披露、使用及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和安全的原则,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管理体制)第五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纳入珠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制定本市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珠海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各区(含横琴新区、各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分类)第六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基本类别为基础信息、资质和许可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基础信息包括:商事登记的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代码、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等。
资质和许可信息是指开发企业获得的行政许可和资质认定的信息,具体包括:行政许可或资质证书编号、名称、等级、资质内容或许可范围、发证日期、发证单位、有效时间、失效时间等。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精选文档

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招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联系人:::招标代理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联系人:::编制日期:年月日审核(备案)部门意见(公章):珠海市建设局监制目录第一章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一、总则二、资格预审申请三、资格预审评审四、联合体五、利益冲突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七、通知与确认八、附件第二章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第三章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第一章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一、总则1.招标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完成了(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施工招标前的所有批准、登记、备案等手续,已具备工程施工招标的条件,用于该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已经落实.2.招标人将对本工程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投标申请人可对本次招标的工程项目中的(一个或多个)标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3.本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招标人提供的设施和服务等将在附件3中说明.4.投标申请人如需分包,应详细提供分包理由和分包内容以及分包商的相关资料,如分包理由不充分或分包内容不适当,将可能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二、资格预审申请5.资格预审将面向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资质类别、资质等级)及以上资质和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施工企业或联合体。
6.投标申请人应向招标人提供充分和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所有证明材料须如实填写、提供。
7.投标申请人须回答资格预审申请书及附表中提出的全部问题,任何缺项将可能导致其申请被拒绝。
8.投标申请人须提交与资格预审有关的资料,并及时提供对所提交资料的澄清或补充材料,否则将可能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预审.9.按资格预审要求所提供的资料均应使用简体中文(特殊要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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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建市规〔2021〕1号)各相关单位:为加强珠海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珠海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2月8日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珠海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等各方主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珠海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退出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执业人员,主要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主要执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红名单”,是指因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诚信原则、履约践诺表现突出,被认定为守信典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单。
本办法所称“信用黑名单”,是指因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道德、协议和承诺的行为,被认定为失信典型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单。
第二章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第四条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名单”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黑名单”认定方式为实时评价。
第六条“信用红名单”的评价有效期为1年。
第七条“信用黑名单”的评价有效期为1年。
“信用黑名单预警”视情形分为3个月至6个月。
第八条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依据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二)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三)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信息;(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等信息;(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可作为信用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列入国家、省、市联合奖惩“黑名单”的市场主体,纳入“信用红名单”:(一)近三年在本市本行业领域信用综合评价或专业评价中连续被评为A级的;(二)近一年建筑企业信用评价60日诚信分每次评分周期的得分处于综合评价A类中前10%或专业评价A类中前10%的;(三)近一年认证年度在本行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表彰,且近三年无违法记录的;(四)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信用红名单”认定标准的。
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黑名单预警”,提示存在列入“信用黑名单”风险:(一)发生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预警期6个月;(二)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预警期6个月;(三)拒不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管监察指令、抗拒执法的,预警期6个月;(四)被建设行政主管责令停工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预警期3个月;(五)办理各项审批事项不履行承诺事项的,预警期3个月;(六)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质有效期内企业不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条件的,预警期3个月。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信用黑名单”:(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二)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行为的;(三)有严重违约、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四)冒用、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接受转让各类建筑业许可、登记证书或者备案证明的;(五)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及以上致人死亡的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或者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六)办理各项审批事项作出不实承诺的;(七)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或者险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八)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九)对引发群体性投诉或者反复信访案件拒不整改或者拖延整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十)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三)类预警情形之一,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及以上的;本办法第十条第(四)(五)(六)类预警情形之一,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的;(十一)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信用黑名单”认定标准的。
第十二条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名单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者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二)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守信或者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评价有效期等;(三)名单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和退出名单等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信用红名单”的认定程序如下:(一)初步名单认定。
在申报期内认定单位主动识别并同步接受市场主体申报,认定单位依据可识别的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将符合“信用红名单”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纳入初步名单;(二)信息比对。
认定单位在部门管理系统中将初步名单与本部门认定的“信用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同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确保被列入“信用红名单”的主体未处于各类尚在评价有效期的“黑名单”范畴;(三)名单公示。
经信息比对筛查后的初步名单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四)名单审定。
初步名单经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单位核实处理;无异议的或者异议处理完毕符合条件的,由认定单位审核后认定为“信用红名单”。
第十四条“信用黑名单”的认定程序如下:(一)初步名单认定。
认定单位依据可识别的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将符合“信用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纳入初步名单。
(二)信息告知。
认定单位对被列入初步名单的市场主体发送告知书,告知其失信行为事实,以及认定“信用黑名单”的标准和依据,并接受其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期限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认定单位应在市场主体作出陈述和申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陈述和申辩事实的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成立的,不予采纳。
(三)名单审定。
市场主体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陈述和申辩已复核完成的,由认定单位审核后认定为“信用黑名单”。
(四)信息比对。
“信用黑名单”形成后,认定单位应在部门管理系统中将“信用黑名单”与本部门认定的“信用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信用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信用红名单”,应将其从“信用红名单”中删除。
第十五条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公示期内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提前移出“信用黑名单”,但最低执行期限不低于6个月。
“信用黑名单预警”的市场主体,在预警期内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明显成效,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提前结束预警,其中预警期6个月情形的最低执行期限不低于3个月,预警期3个月情形的最低执行期限不低于1个月。
第三章信用红黑名单信息的共享和发布第十六条认定单位自名单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的信用红黑名单及相关信息推送给有关部门和组织,提示有关部门和组织对列入信用红黑名单的市场主体采取相应的激励或者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执行动态发布,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信用红黑名单的发布期限与名单评价有效期保持一致,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广东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信用红黑名单信息的发布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依法不能公开的名单信息,由认定单位在发布前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名单信息主体可通过珠海市建设业务管理系统查询自身信用红黑名单信息,其他主体可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查询信用红黑名单信息。
发布期限届满,信用红黑名单信息转入珠海市建设业务管理系统后台数据库集中管理,按规定保存。
第四章激励与惩戒第十九条对纳入“信用红名单”的市场主体在评价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优先推荐参加各项评优活动;(二)根据企业具体行为,在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发布平台给予加分奖励;(三)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作为选择中标人的优先条件;(四)优先进入珠海市建设工程限额以下项目备选库;(五)减少对该企业承接的工程巡查频率;(六)对企业履约保证金缴纳,申请市级建筑行业专项资金等方面提供政策优惠;(七)联合其他部门和单位实施激励措施;(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可以实施的其它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对纳入“信用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评价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限制其在名单评价有效期限内参与我市建筑市场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累计两次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者个人,自第二次列入起3年内限制其参与我市建筑市场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二)根据企业具体行为,在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发布平台给予扣分处理;(三)对其承建或者建设的工程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四)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五)在各类评优评先表彰中,对该企业、项目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六)联合其他部门和单位实施惩戒措施;(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五章信用红黑名单的退出第二十一条市场主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退出“信用红名单”:(一)评价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二)经异议处理,“信用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三)评价有效期内被本部门列入“信用黑名单”,或者被其他部门列入我市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四)评价有效期内被发现存在不当利用“信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五)“信用红名单”主体主动申请退出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