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统计信用“红黑名单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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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饶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26•【字号】饶府字〔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饶府字〔2018〕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赣府字〔2018〕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查目的和意义全面调查上饶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

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深入实施“创新引领、绿色崛起、担当实干、兴赣富民”工作方针,全面加快“决胜全面小康、打造大美上饶”历史进程,奋力开创新时代上饶改革发展新局面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

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

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正文:----------------------------------------------------------------------------------------------------------------------------------------------------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11月1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三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四章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五章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社会信用管理和应用,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增强社会诚信意识,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以及社会信用环境建设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社会信用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共建、依法依规、保障权益的原则,坚持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多领域推进。

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公示、查询和使用等活动,应当坚持合法、正当、客观、必要和诚信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欺诈、窃取、利诱、胁迫、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非法手段采集社会信用信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大问题,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江西省信用评分名次公示

江西省信用评分名次公示

江西省信用评分名次公示近日,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2021年度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三方评估结果的通告》,我市被评为“优秀”等级,在全省11个设区市中位列第一。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部署,坚持“立足整体,细化分工,明确节点”,全力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再上新水平。

大幅提升城市信用监测排名。

市发改委以“城市信用监测预警指标”“江西省信用体系建设年度重点与考核指标”“全国社会信用示范区评审指标”三套指标为基础,结合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有针对性地制定市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指标。

重点围绕重错码、“双公示”信息、国家“信易贷”平台企业注册数量、A级纳税企业占比、城市重错码占比等指标进行工作部署,每月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找差距、补短板,要求相关单位按照时间节点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将工作成效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持续推动城市信用监测排名不断提升。

截至2021年底,我市城市信用监测排名位列全国第86名、全省第1名。

全面提高信用信息归集质量。

依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市发改委重新梳理信用信息上报目录,召开信用数据归集工作专题推进会,调研各单位数据存量情况,全面归集信用信息数据,信用信息归集总量持续增长。

截至2021年底,市信用信息平台已归集全市信用信息数据2000余万条,并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

通过举办专项培训会、县区培训会,培训“双公示”数据报送流程与规定,提高平台技术力,完善数据校验规则等手段,将“双公示”数据上报及时率从80%提升至100%,实现信用信息数据质、量双提升。

创新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新型监管机制。

在事前监管方面,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归集信用承诺6.63万条,其中4.9万条信用承诺完成履约践诺。

在事中监管方面,积极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食品、养老、医疗、文旅等重点领域制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智能化综合服务平台(饶企云)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智能化综合服务平台(饶企云)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智能化综合服务平台(饶企云)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03•【字号】饶府办字〔2020〕45号•【施行日期】202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智能化综合服务平台(饶企云)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上饶市智能化综合服务平台(饶企云)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上饶市智能化综合服务平台(饶企云)工作方案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设上饶市智能化综合服务平台(饶企云),为快速高效、依法依规推进此项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建设上饶市智能化综合服务平台,汇聚各相关部门的涉企数据,建立涉企信息数据交换共享通道,从根本上破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问题,实现快速贷、放心贷,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助力惠市惠企惠民,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

二、工作内容(一)完善我市企业法人库一是全面整合现有企业法人库信息,梳理形成我市企业法人库资源目录。

二是推动市场监管、税务、社保、法院、公积金、海关、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按照资源目录,将本部门的涉企信息进行整合汇聚,形成全市完整的企业法人库。

三是按照上饶市智能化综合服务平台的技术接口规范进行数据接口对接,实现本地涉企数据与上饶市智能化综合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

(二)建设上饶市大数据治理平台基于我市企业法人库的完善,启动上饶市大数据治理平台的建设,通过汇聚各部门的全量数据资源,经过数据加工处理、存储、清洗、比对、封装等,形成我市大数据中心,并提供统一的数据应用,逐步在金融、信用、医疗、政务、民生等各领域开展相关数据服务。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推进复工复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推进复工复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推进复工复产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推进复工复产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上饶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推进复工复产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26日上饶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推进复工复产政策措施为有效克服新冠疫情造成的不利影响,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稳定经济增长”,聚焦保企业、保就业、保后劲,切实推进信州区、广信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铅山县(以下统称“四区一县”)的复工复产工作,根据赣府发〔2021〕8号、赣府厅发〔2021〕32号文件精神,结合上饶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1.建立重大项目(企业)复工复产“一长三员”联动机制。

建立市领导挂点帮扶复工复产“点长制”,由厅级干部挂点帮扶“四区一县”辖区内省市重大项目、重点工程、营收五亿元以上重点工业企业的复工复产工作。

每个重大项目(企业)均由一位厅级干部担任“点长”;由项目法人落实项目复工服务员;由卫健部门向辖区内市重大项目(企业)派出防疫指导员;由各园区向辖区内市重大项目(企业)派出项目联络员。

严格执行“点长”、复工服务员、防疫指导员、项目联络员“一长三员”联动机制,指导各类项目工地和企业严格执行防疫规定,落实落细各项扶持政策,协调解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诚信红黑榜管理制度

诚信红黑榜管理制度

诚信红黑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企业信用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建设和谐信用环境,根据《关于全面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诚信红黑榜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实行统一的信用监管。

三、红黑榜管理机构1、企业信用监管机构:企业信用监管机构是指各级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公开。

企业信用监管机构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及时公布和更新诚信红黑榜。

2、审议委员会:审议委员会是指由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和企业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审核企业的信用记录、红黑榜评定以及信用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

四、信用记录的采集和整理1、企业信用记录的采集:企业信用记录的采集应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行为、信用评价等内容,采集来源包括企业自主申报、政府监管、第三方评估等渠道。

2、企业信用记录的整理:企业信用监管机构应对采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和归档,建立全面的企业信用档案。

五、诚信红黑榜的评定1、红黑榜评定标准:红黑榜评定应根据企业的信用记录,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企业的诚信等级和信用评价。

2、评定程序:审议委员会应根据企业信用记录,进行定期的信用评定工作,建立完善的评定程序和流程,确保评定公正、客观。

六、红黑榜的公布和更新1、公布方式:红黑榜的公布应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官方网站、电视媒体、报纸等方式,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2、更新频次:红黑榜的更新应定期进行,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七、红黑榜的激励和惩戒1、红榜激励政策:对于诚信企业,应采取各种激励措施,包括给予税收减免、信用贷款优惠、政府采购优先等政策支持。

2、黑榜惩戒措施:对于失信企业,应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包括暂停或取消政府补贴、限制政府采购、限制融资渠道等处罚措施。

八、诚信红黑榜的监督和投诉1、监督机制:政府信用监管部门应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对企业信用记录的采集、整理和评定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诚信红黑榜的公正和客观。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扎实稳住经济发展若干实施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扎实稳住经济发展若干实施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扎实稳住经济发展若干实施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饶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2•【字号】饶府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扎实稳住经济发展若干实施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关于扎实稳住经济发展若干实施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12日关于扎实稳住经济发展若干实施措施为深入贯彻“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稳住经济系列决策部署,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力以赴保持全市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措施。

一、财税支持加码助力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

加快办理速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确保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给予疫情较重地区困难补助,促进县(市、区)平稳运行,兜牢“三保”底线。

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行上饶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2.延长社保费缓缴期限、扩大缓缴范围。

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延长到2022年底。

在原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纳入缓缴范围,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延长到2022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饶府厅字〔2016〕24号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饶府厅字〔2016〕24号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正文:----------------------------------------------------------------------------------------------------------------------------------------------------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更好地发挥统计职能作用,着力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提升统计工作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结合市政府主要领导进一步加强当前统计工作的指示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对于加强宏观调控、推进科学发展、提升政府公信力,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统计调查对象的规模越来越庞大、结构越来越复杂、变动越来越频繁,统计工作任务难度越来越大。

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全面推进统计工作改革,变革统计数据生产方式,对部分统计制度方法进行了重大调整,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面对新形势和新要求,我市统计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少数地方和部门对统计工作重视不够,统计基层基础还比较薄弱,人员不稳、管理不力、资料不全、数据质量不高、信息资源不能及时共享等问题依然存在。

对此,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推进统计改革创新,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完善统计方式方法,提高统计水平,促进统计事业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一)加强县乡统计基础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置独立的统计机构,配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统计人员,保证县级统计机构具备开展正常行政管理、业务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包括工作场所、办公设施、信息技术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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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统计信用“红黑名单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文件的要求,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从业人员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上饶统计工作实际,制定上饶市统计信用红黑名单榜实施办法。

一、使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和承担统计(调查)任务的统计从业人员。

二、认定标准
(一)红名单榜认定标准
1.红名单榜企业的认定标准
符合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统计守信企业条件,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县级以上统计主管部门授予称号、通报表彰、通报表扬奖励,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列入统计信用红名单榜:
(1)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3)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4)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5)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2.红名单榜统计从业人员的认定标准
被县级以党委、政府或县级以上统计主管部门授予称号、通报表彰、通报表扬奖励,且符合以下统计调查单位统计从业人员统计守信条件的统计从业人员,列入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红名单榜:
(1)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
供统计资料;
(2)遵守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3)主动配合统计机构依法开展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4)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人员名单,也未发现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行为。

被县级以党委、政府或县级以上统计主管部门授予称号、通报表彰、通报表扬奖励的统计从业人员,且符合以下政府统计从业人员统计守信条件,列入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红名单榜:
(1)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
(2)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3)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原始统计资料的一致性;
(4)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提供、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5)依法开展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6)主动配合上级统计机构依法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7)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人员名单,也未发现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行为。

(二)黑名单榜认定标准
符合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条件,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统计信用黑名单榜:
(1)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2)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违法数额较大;
(3)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5)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经认定统计调查单位统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统计从业人员信用黑名单榜:
(1)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2)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违法数额较大;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警示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7)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

经认定政府统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统计从业人员信用黑名单榜:
(1)自行修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资料;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3)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4)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
(5)违反规定代填代报统计资料,冒名报送统计数据;
(6)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7)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8)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9)泄露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10)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提供、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情节较重;
(11)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

三、认定程序
统计信用红黑名单榜认定实行谁认定、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依法开展认定工作:
(一)信息采集:各级统计机构根据日常组织实施统计活动、统计数据核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等采集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信息。

(二)认定程序:
统计信用红名单榜的认定程序。

认定机构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初步名单,将其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

筛查后的初步名单通过认定机构门户网站、同级政府信用网站予以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可认定为红名单进入红名单榜;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

统计信用黑名单榜的认定程序。

认定机构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初步名单,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

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

黑名单形成后,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

(三)认定告知:对拟进入统计信用黑名单榜黑名单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应当书面向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告知所被认定为黑名单榜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四)认定决定:统计信用认定机构将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认定为统计信用红名单榜或者黑名单榜的,应当作出认定决定。

对企业的认定决定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定日期、认定事由、作出认定决定的机构。

对统计从业人员的认定决定包括统计从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单位名称、职务、认定日期、认定事由、作出认定决定的机构等。

(五)信息公示:经确定列入统计信用红名单榜或者黑名单榜的,由作出认定决定的统计机构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对社会公布,同时上传至社会信用平台,加强联动监管。

对企业的公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红黑名单榜的认定事实、部门、认定日期及有效期等。

对统计从业人员的公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单位名称、职务、失信行为信息等。

四、分级认定与公示红黑名单榜
市、县统计机构分级负责由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的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信息,认定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红黑名单榜,依法依规公示统计信用红黑名单榜。

五、红黑名单榜的退出
红黑名单榜管理期一般为一年,有效期满自动退出,有效期以公布之日为准。

红黑名单榜的退出情况应及时对社会公示。

列入统计信用红名单榜的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发生统计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失信行为的,自查实统计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失信行为之日起,即从红名单榜中退出。

列入统计信用黑名单榜的企业,企业认真整改到位,经企业申请,履行公示职责的政府统计机构检查验收后,可以提前从黑名单榜退出,但仍作为统计信用重点监测对象。

列为统计信用黑名单榜统计从业员,认真整改并提出申请,经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提前从黑名单榜退出。

六、红黑名单榜的应用
遵循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列入统计信用红名单榜企业予以激励;对列入统计信用黑名单榜企业,按照《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

对列入统计信用红名单榜的企业,有效期内,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服务方面提供绿色通道,政府统计机构一般不对其进行统计数据核查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对列入统计信用红名单榜的统计从业人员,有效期内,对红名单榜的统计从业人员予以激励,在考核、晋职晋级晋档、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加分或优先。

对列入统计信用黑名单榜企业,有效期内,取消当年在统计系统取得的荣誉,取消在统计领域的各种评先评优、奖励资格,并列入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日常行政指导、统计数据核查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对列入统计信用黑名单榜的统计从业人员,有效期内,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施联合惩戒。

本实施办法由上饶市统计局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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