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统计信用红黑名单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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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黑榜 实施方案

红黑榜 实施方案

红黑榜实施方案在实施红黑榜的过程中,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以确保红黑榜的有效运行和管理。

以下是针对红黑榜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一、建立红黑榜管理团队为了有效管理红黑榜,需要成立一个专门的管理团队,负责红黑榜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管理团队需要包括红黑榜管理员、数据分析师、技术支持人员等,确保红黑榜的数据准确性和系统稳定性。

二、明确红黑榜的标准和指标在实施红黑榜之前,需要明确红黑榜的评定标准和指标,包括红榜和黑榜的评定条件、数据来源、评定周期等。

这些标准和指标需要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以确保红黑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三、建立红黑榜数据采集和分析系统为了实现红黑榜的自动化运行,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数据采集和分析系统,实现对相关数据的实时监测和分析。

这样可以及时更新红黑榜的数据,确保其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加强红黑榜的宣传和推广在实施红黑榜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红黑榜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广大群众对红黑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可以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发布宣传资料等方式,扩大红黑榜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五、建立红黑榜的奖惩机制为了激励和约束相关主体,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奖惩机制,对红黑榜上的主体进行奖励或惩罚。

这样可以增强红黑榜的约束力和震慑力,推动相关主体积极履行自身职责,提高社会信用水平。

六、加强红黑榜的监督和管理为了确保红黑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需要加强对红黑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可以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或委员会,对红黑榜的评定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其合法合规。

七、定期评估和调整红黑榜的运行机制在实施红黑榜的过程中,需要定期对红黑榜的运行机制进行评估和调整,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可以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征求社会意见等方式,对红黑榜的运行机制进行改进和优化。

综上所述,建立科学合理的红黑榜实施方案,对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严格规范的管理和科学有效的实施方案,才能确保红黑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红黑榜工作机制实施方案

红黑榜工作机制实施方案

红黑榜工作机制实施方案一、背景。

红黑榜是一种对企业、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定和公示的制度,旨在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维护市场秩序。

红榜指的是信用良好的企业或个人,而黑榜则指的是信用不良的企业或个人。

红黑榜的建立和实施,对于规范市场行为,加强信用约束,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红黑榜工作机制。

1. 数据采集。

红黑榜工作机制的第一步是数据采集,包括企业经营数据、个人信用记录等。

数据来源可以包括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

数据采集的方式可以通过信息公开、数据共享等途径,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信用评定。

在数据采集的基础上,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定。

评定的指标可以包括经营行为、履约能力、信用记录等方面。

通过建立信用评定模型,对企业和个人进行信用评分,确定其在红黑榜上的位置。

3. 公示通报。

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通报,将红榜和黑榜的名单向社会公开。

公示通报的方式可以包括官方网站、媒体报道、公告栏等途径,确保公示的及时性和公开性。

同时,对红榜和黑榜的名单进行定期更新,保持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4. 信用约束。

对红榜和黑榜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信用约束,对于红榜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信用激励,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支持;对于黑榜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信用惩戒,限制其参与市场活动,加大监管力度。

5. 监督检查。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红黑榜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同时,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参与,促进红黑榜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三、实施方案。

1. 加强数据采集。

建立健全数据采集体系,整合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数据资源,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同时,加强信息共享,提高数据利用效率。

2. 完善信用评定模型。

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定模型,综合考量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行为、履约能力、信用记录等指标,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3. 加强公示通报。

建立定期更新的红黑榜名单,通过官方网站、媒体报道等方式进行公示通报,提高公示的透明度和权威性。

红黑榜机制实施方案

红黑榜机制实施方案

红黑榜机制实施方案一、引言红黑榜机制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通过对行为和成绩的公开排名,激发积极性,规范行为。

在各行各业中,红黑榜机制的实施都取得了显著成效。

本文将围绕红黑榜机制的实施方案展开讨论。

二、红黑榜机制的意义1. 激励积极行为。

通过对优秀个体或单位进行表彰,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工作业绩的提升。

2. 规范行为规范。

对不良行为或低效行为进行公开曝光,通过舆论监督和社会压力,促使相关个体或单位改正错误,提高工作质量。

三、红黑榜机制实施方案1.明确评选标准。

制定详细的评选标准和评审办法,确保评选过程公平公正。

2.建立评审机构。

成立专门的评审机构,由相关专家和权威人士组成,对候选人或单位进行评审。

3.公开透明评选。

评选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4.及时发布榜单。

定期发布红榜和黑榜,对表现优秀的个体或单位进行表彰,对不良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5.奖惩并举。

对于红榜上的个体或单位,可以给予奖金、荣誉证书等奖励;对于黑榜上的个体或单位,可以进行通报批评、责任追究等惩处。

四、红黑榜机制的实施效果1.激发积极性。

红榜的发布可以激发个体或单位的积极性,促使其努力提升工作业绩。

2.规范行为。

黑榜的发布可以对不良行为进行警示,促使相关个体或单位改正错误,提高工作质量。

3.增强公信力。

红黑榜机制的实施可以增强相关行业或领域的公信力,提高社会满意度。

五、红黑榜机制的注意事项1.权威性和公正性。

评选过程要严格遵循评选标准,确保评选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2.激励与惩戒并重。

红黑榜机制要注重激励与惩戒并重,既要表彰优秀,也要惩治不良。

3.社会监督。

红黑榜机制的实施需要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选过程公开透明。

六、结语红黑榜机制的实施对于激发积极性、规范行为、增强公信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评选标准,确保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希望各行各业都能充分发挥红黑榜机制的作用,推动各项工作的持续发展和提升。

南京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京市基本单位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宁统办字[2007]52号

南京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京市基本单位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宁统办字[2007]52号

南京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京市基本单位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京市基本单位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宁统办字[2007]52号)各区县统计局: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基本单位统计工作整体水平,确保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的质量,市局制定了《南京市基本单位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四日南京市基本单位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统计局《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省统计局《江苏省基本单位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要求,为及时反映全市基本单位的增减变动,保证我市基本单位名录库全市一库,分级、同步处理数据工作的正常进行,规范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评比对象为各区县统计局。

第三条考核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各区县基本单位统计工作开展情况和名录库更新维护实际成效,每年年报考核一次。

第四条考核以百分制为评分标准,总分为100分,内容由组织实施(20分)、名录库更新维护(40分)、数据质量(20分)、资料报送(10分)和分析应用(10分)五部分组成。

第五条组织实施(20分)。

(一)认真按照省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和市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制定本地区年(半年)报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实施细则(5分);(二)有专门人员管理、操作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5分);(三)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保证辖区内非企业行政登记资料提供渠道的畅通(5分);(四)认真开展业务培训和数据质量控制工作。

(5分)。

第六条名录库更新维护(40分)。

南昌市统计局关于停止执行《南昌市统计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的通知

南昌市统计局关于停止执行《南昌市统计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的通知

南昌市统计局关于停止执行《南昌市统计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昌市统计局
•【公布日期】2022.01.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南昌市统计局关于停止执行《南昌市统计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统计局,各开发区统计机构,湾里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统执法函[2022]3号)和市信用办《关于转发省信用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洪信办字[2022]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南昌市统计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贯彻落实〈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年及以前认定的且在公示期的统计失信企业,继续按原规定做好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复工作。

南昌市统计局
2022年1月28日。

黑红榜实施方案

黑红榜实施方案

黑红榜实施方案1. 简介黑红榜,即黑名单和红名单的简称,是一种常用的企业管理工具,用于记录和管理违规行为或优秀表现的个体或实体。

黑红榜可以帮助企业识别和奖惩员工、供应商和合作伙伴,以促进整体的管理效果和信誉建设。

本文档旨在提出一个黑红榜实施方案,通过定义黑红榜的目标、操作流程和管理措施,帮助企业建立和维护一个有效的黑红榜制度。

2. 目标黑红榜制度的目标是:•识别和奖励优秀表现:通过红名单记录和奖励优秀员工、供应商和合作伙伴,激励其继续保持良好表现。

•识别和惩罚违规行为:通过黑名单记录和惩罚不良员工、供应商和合作伙伴,以防止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利益。

•促进整体管理效果:通过黑红榜的公示和管理,实现员工、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自律,提高整体管理效果和运营效率。

3. 操作流程以下是黑红榜的操作流程:3.1 记录和评估•随时记录:企业应随时记录员工、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表现,包括优秀表现和违规行为。

记录应包含相关的证据和细节描述。

•定期评估:企业应定期评估已记录的表现,并按照一定的评估标准对个体或实体进行分类,划分为红名单或黑名单。

3.2 公示和反馈•公示红名单:企业应公示红名单,以表彰和鼓励红名单中的个体或实体,并激发其他人的积极性和竞争意识。

•公示黑名单:企业应公示黑名单,以警示和惩戒黑名单中的个体或实体,并提醒其他人避免类似违规行为。

•反馈机制:企业应建立反馈机制,与红名单和黑名单的个体或实体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反馈相关的评估结果和改进建议。

3.3 奖惩措施•红名单奖励:企业应针对红名单中的个体或实体给予适当的奖励,例如提升职位、加薪奖金、荣誉证书等,以鼓励其保持良好表现。

•黑名单惩罚:企业应针对黑名单中的个体或实体给予适当的惩罚,例如降职、停薪、警告处分等,以警示其违规行为的严重后果。

4. 管理措施为了保证黑红榜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以下管理措施的支持:•制度规范:明确黑红榜制度的目标、操作流程和奖惩措施,并将其纳入公司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中。

南京市统计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南京市统计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南京市统计管理办法正文:---------------------------------------------------------------------------------------------------------------------------------------------------- 南京市统计管理办法(1990年2月1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以及本市在市外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等统计调查对象,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南京市统计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市的统计工作。

区、县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加强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建设,为实现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的现代化提供必要的条件。

对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在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协调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二)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三)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

第六条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统计工作需要设置的统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省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统计上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红黑榜实施方案

红黑榜实施方案

红黑榜实施方案背景红黑榜是一种常用于社区管理、产品评估等场合的评价方法。

它将用户或产品分别列在红榜和黑榜上,以便对其进行管理、评估和优化。

红黑榜评价方法被广泛应用于社区管理、用户调研、产品评估等领域,并得到了积极响应。

实施步骤1. 确定评估指标在确定评估指标时,需要考虑到评估对象的特点,以及评估的目的和标准。

评估指标应该是客观、可衡量、有代表性,同时也需要尽量简洁明了,易于理解和实施。

2. 划分红榜和黑榜根据评估指标,对评估对象进行评分,将得分高的列入红榜,得分低的列入黑榜。

在划分红黑榜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 设定评估周期设定评估周期的目的是及时了解评估对象的变化情况,及时优化和改进。

评估周期的长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考虑,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同时,评估周期的设定也需要考虑人力和物力的投入,以免评估过于频繁,而影响正常运营和管理。

4. 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定期公布评价结果是为了促进评估对象的优化和改进。

评价结果应该以可视化的形式呈现,如图表、排名、百分比等。

评估结果需要向公众充分说明评价对象的优良和不足之处,鼓励其进行优化和改进。

同时,评价结果也需要对评估对象在未来的发展进行指导和引导。

5. 定期调整评估指标和评分标准定期调整评估指标和评分标准是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评估指标和评分标准的修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并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评估指标和评分标准的修改也需要进行充分的论证和测试,以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结论红黑榜评价方法是一种常用的评价方法,它可以被广泛应用于社区管理、用户调研、产品评估等领域。

在实施评价方法时需要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的特点、评估指标和评分标准,并进行定期的调整和修改。

评价结果需要公开透明,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优化和改进。

红黑榜评价方法的实施需要人力物力投入,但其可以促进评估对象的优化和改进,提高运营和管理效率,对于社区管理、用户调研、产品评估等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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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统计信用“红黑名单榜”实施
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文件的要求,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从业人员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江苏省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南京统计工作实际,制定南京市统计信用“红黑名单榜”实施办法。

一、使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和承担统计(调查)任务的统计从业人员。

二、认定标准
(一)“红名单榜”认定标准
1、“红名单榜”企业的认定标准
符合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统计守信企业”条件,被区级以党委、政府或区级以上统计主管部门授予称号、通报表彰、通报表扬奖励,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列入统计信用“红名单榜”:
(1)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臵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3)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4)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5)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2、“红名单榜”统计从业人员的认定标准
被区级以党委、政府或区级以上统计主管部门授予称号、通报表彰、通报表扬奖励,且符合以下“统计调查单位统计从业人员统计守信”条件的统计从业人员,列入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红名单榜”:
(1)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
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2)遵守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3)主动配合统计机构依法开展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4)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人员名单,也未发现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行为。

被区级以党委、政府或区级以上统计主管部门授予称号、通报表彰、通报表扬奖励的统计从业人员,且符合以下“政府统计从业人员统计守信”条件,列入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红名单榜”:
(1)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
(2)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3)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原始统计资料的一致性;
(4)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提供、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5)依法开展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6)主动配合上级统计机构依法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7)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人员名单,也未发现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行为。

(二)“黑名单榜”认定标准
符合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条件,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统计信用“黑名单榜”:
(1)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2)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违法数额较大;
(3)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5)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经认定统计调查单位统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统计从业人员信用“黑名单榜”:
(1)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2)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违法数额较大;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警示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7)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

经认定政府统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统计从业人员信用“黑名单榜”:
(1)自行修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资料;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3)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4)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
(5)违反规定代填代报统计资料,冒名报送统计数据;
(6)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7)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8)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9)泄露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10)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提供、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情节较重;
(11)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

三、认定程序
统计信用“红黑名单榜”认定实行“谁认定、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依法开展认定工作:(一)信息采集:各级统计机构根据日常组织实施统计活动、统计数据核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等采集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信息。

(二)认定程序:
统计信用“红名单榜”的认定程序。

认定机构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初步名单,经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核,并将其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

筛查后的初步名单通过认定机构门户网站、同级政府信用网站予以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可认定为“红名单”进入“红名单榜”;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

统计信用“黑名单榜”的认定程序。

认定机构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初步名单,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

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

“黑名单”形成后,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

(三)认定告知:对拟进入统计信用“黑名单榜”黑名单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应当书面向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告知所被认定为“黑名单榜”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
陈述、申辩的权力。

(四)认定决定:
统计信用认定机构将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认定为统计信用“红名单榜”或者“黑名单榜”的,应当作出认定决定。

对企业的认定决定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定日期、认定事由、作出认定决定的机构。

对统计从业人员的认定决定包括统计从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单位名称、职务、认定日期、认定事由、作出认定决定的机构等。

(五)信息公示:经确定列入统计信用“红名单榜”或者“黑名单榜”的,由作出认定决定的统计机构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对社会公布,同时上传至社会信用平台,加强联动监管。

对企业的公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红黑名单榜”的认定事实、部门、认定日期及有效期等。

对统计从业人员的公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单位名称、职务、失信行为信息等。

四、分级认定与公示“红黑名单榜”
市、区统计机构分级负责由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的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信息,认定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红黑名单榜,依法依规公示统计信用红黑名单榜。

五、“红黑名单榜”的退出
“红黑名单榜”管理期一般为一年,有效期满自动退出,
有效期以公布之日为准。

“红黑名单榜”的退出情况应及时对社会公示。

列入统计信用“红名单榜”的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发生统计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失信行为的,自查实统计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失信行为之日起,即从“红名单榜”中退出。

列入统计信用“黑名单榜”的企业,企业认真整改到位,经企业申请,履行公示职责的政府统计机构检查验收后,可以提前从“黑名单榜”退出,但仍作为统计信用重点监测对象。

列为统计信用“黑名单榜”统计从业员,认真整改并提出申请,经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提前从“黑名单榜”退出。

六、“红黑名单榜”的应用
遵循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列入统计信用“红名单榜”企业予以激励;对列入统计信用“黑名单榜”企业,按照《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

对列入统计信用“红名单榜”的企业,有效期内,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服务方面提供“绿色通道”,政府统计机构一般不对其进行统计数据核查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对列入统计信用“红名单榜”的统计从业人员,有效期内,对“红名单榜”的统计从业人员予以激励,在考核、晋职晋级晋档、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加分或优先。

对列入统计信用“黑名单榜”企业,有效期内,取消当年在统计系统取得的荣誉,取消在统计领域的各种评先评优、奖励资格,并列入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日常行政指导、统计数据核查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对列入统计信用“黑名单榜”的统计从业人员,有效期内,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施联合惩戒。

本实施办法由南京市统计局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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